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问题已箭在弦上

2015-02-06 14:39李晶晶
法制博览 2015年33期
关键词:监管金融

李晶晶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071000

伴随着互联网的全貌覆盖,金融领域也迎来了崭新的时代,网络信贷、众筹融资、第三方支付、网络金融服务平台等出现在大众面前,润物细无声的滋润着人们的生活,势不可阻挡的开启了互联网金融的新纪元。银行业自90年代初开始将金融接触网络、开展网上业务,到2000年后P2P贷款融资平台、第三方支付的迅速发展,再到微信新增支付功能,余额宝、活期宝、现金宝、收益宝等相继发展,互联网的春天来到了。传统的金融领域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比如保险、基金的销售渠道与互联网融合在一起,网络借贷不断摸索,在线信贷日趋成熟,百花齐放的互联网金融让人目不暇接。互联网利用网络用户聚合和高速传播等特点,正尝试绕开银行金融体系,为用户提供更直接高效便捷的投融资服务,互联网金融业“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而的创新弥补了传统金融业的不足”,其重要意义正在逐渐凸显出来,而其重要作用已经不言而喻。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及趋势

(一)互联网金融爆炸式发展

互联网金融,顾名思义,即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从广义上可以看做是一切以互联网为基础而开展的金融活动,从而使资金在交易者之间得到合理快速的配置与融通。这种新型金融模式主要表现形式有网络银行、网络证券买卖、金融理财产品网络销售、第三方电子支付、网络保险销售、网络小额信贷等。例如,当下最时髦的网络理财方式就是P2P 模式的网络借贷平台,进入2013年后,几乎每天都会有一家P2P 模式的网络借贷平台火速扩张。又如,众所周知的余额宝自被推出以来,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内就势头强劲的发展到250 亿元人民币的规模,由此也可窥得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冰山一角了。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灵活多样

近年来,传统金融主体纷纷把目光投向互联网金融、踊跃加入其中,竞争竞争日趋白热化,比如,农行推出“掌上银行”业务,招商银行推出“手机钱包”业务,建行开通“善融商务”等都是互联网金融的组成部分。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有网络银行、网络证券买卖、金融理财产品网络销售、第三方电子支付、网络保险销售、网络小额信贷等。由此观之,互联网金融模式灵活多样,种类繁杂。

(三)互联网金融业务量大,范围宽泛

现代金融以互联网为依托火速发展,每天、每时、每分在全世界各地都会有大量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发生交易,与传统金融业务相比,互联网金融业务往往表现为单笔交易金额小,而总交易笔数却是如汪洋大海般的存在着、发生着。而且,几乎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每个行业都能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找到自己的位置或供求,这就使得互联网金融涉猎面极广。

(四)互联网金融弥补传统金融业的空白

传统的商业银行的着眼点主要在于大型企业,而互联网金融面对的客户恰恰相反,是以个人客户、小微型企业和中型企业为主,互联网使得资金的配置与交易不再需要供需各方会面,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这样就便利了分散的个人客户和小微企业;而这种交易额度小、手续简单、风险较低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正是传统金融机构未予重视的部分,所以互联网金融因弥补此空白而受到追捧并快速发展起来。[1]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发展中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一)潜在风险“雾里看花”,风险防控能力薄弱

一是个人信息泄露、无保障。一般网站都要求客户提供个人身份、财产信息等个人隐私信息,而这些信息一旦泄露,个人的隐私权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2]最近,网络个人信息泄漏事件频繁发生,这些泄漏事件使诚实信用荡然无存,冲击着商业道德,有时甚至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基础之一。二是网络技术安全存在隐患。简单、便捷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经常忽视网络技术安全问题,相关机构、企业、人员更是缺乏具体而有效的监测与管理,从而会产生巨大的安全隐患。三是风险预警防范机制缺位。互联网金融具有传统金融所不具备的特点,比如交易速度快、频率大、时间段,这使得只停留在风险提示阶段的传统风险防范方式无法跟上节奏,也没有更多实质性防控措施。

(二)立法工作复杂,监管制度不到位

一方面,法律学者多数只懂基本的互联网应用操作,有的甚至不了解互联网技术,这样怎么能清楚互联网金融的运作机制和优缺点呢?所以,立法过程曲折复杂就在所难免了,立法难度必然远远超过传统的金融立法。另一方面,如何守住风险底线、做到监管到位呢?当互联网与金融结合后,金融业务各个方面面临着全面升级,无论是操作、管理,还是监测、控制,都需要整个监管体系全方位提升并与之配套、对接。而我国互联网金融既没有监管主体、自律协会,也没有监管规则、控制机制,更不用提监管协作问题了。

(三)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处于真空状态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诸多问题,以淘宝网上购物为例:一是消费者信息安全的保护。每时每刻都有无数的客户在淘宝交易,因此产生的个人信息全面而丰富,这些信息使得企业可以了解人们的消费习惯、消费观念等,与之而来的是如何安全有效的保护这些信息。二是消费者缺少安全意识,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手段和经验。比如,面对网络诈骗、网络非法集资等,难道紧靠淘宝电商一己之力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但是,我国目前只是集中保护银行、证券、期货等金融机构,而新兴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处于真空状态。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构建良好的监管体系

(一)加速互联网金融立法进程,完善金融法律制度

目前,调整、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还处于空白状态,而若要实现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的发展,势必要在法律方面从根本上进行规范:一是修改、完善现有金融法律法规。比如,修改商业银行法,增加关于互联网操作、管理、安全等内容,使之与互联网金融时代相契合。同样,证券法、保险法、银行监督管理法的修改依然。二是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界定互联网金融的定义、范畴,明确金融主体的机构形式、业务范围,规定市场准入标准、交易行为准则,确定监管机制、法律责任等问题。三是在互联网金融立法未完成之前,可以由国务院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企业主体、法律专家,开听证会、论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进行整理、综合,暂时制定关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并在后续实施过程中,为《互联网金融法》的制定做准备,不断积累立法经验。

(二)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加大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

互联网金融遍地开花、扑面而来,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这样才能有法必依、违法必究。那么,为了保障能够及时独立的履行监管职责,组建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成立有力的综合监管执法队伍就势在必行了。在法律监管体系建设上,应该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预期性:第一层是对现有金融法律体系的修正和完善。为了更有力的监管各个领域、行业,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在各自的系统内部设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能部门,层级设立、各自负责、分业监管;第二层是相关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性法律立法、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的制定,确定主体、划定范围、明确标准,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后果;[4]第三层是建立监督管理平台。传统的金融监管并没有涉及互联网因素,其监督管理手段一般都是简单的现场的监管;而互联网金融以网络为依托,其监管需要快速、及时、有效的监管,则网络非现场的监督管理平台之建立已经成为必须选择;第四层是加大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应该针对互联网金融现存的问题和风险,结合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对各类金融企业、机构进行细致梳理,明确监管机构、人员的具体职责,确保金融法律法规可以贯彻落实到位,营造科学有序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5]

(三)重点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完善其保护机制

面对新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又出现了新的现象与挑战,所以,应该高度重视并及时解决这些问题,从而更好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一是制定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披露与保护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方法、步骤,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避免信息泄露,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立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库,设立咨询中心。丰富的数据库资源将使互联网金融参与者得到正确、恰当的信息,及时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降低交易风险与成本。三是设立投诉受理机构,畅通投诉受理渠道,完善投诉受理机制。可以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建立覆盖全国的投诉平台,公布投诉电话,开发全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站,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负责投诉受理事宜。四是成立互联网金融投资风险预警平台。由专业人士进行信息、数据汇总,制作统一、全面的数据平台,有针对性的对高风险的产品、业务提供及时的风险预警。五是组建互联网金融的宣传教育部门、机构或协会。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这些特殊群体,充分宣传互联网金融知识,进行系统、科学、有效的教育,切实提高消费者的保护意识和抵御风险能力。

(四)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合作,构建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

互联网金融已经遍布全球,跨领域、跨行业、跨地域、跨国境的交易模式普遍存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各自为政,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所以应该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合作,以期避免重复、弥补真空。一是强化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通信部门、司法部门、工商部门等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可以组成联合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开会、交流信息、加强监测、及时预警。二是组建行业自律协会,充分发挥组织作用。制定全面的自律公约,确定统一的行业标准,督促会员自觉履行自律公约,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三是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互联网使得全球金融融为一体,这就需要对跨国性的金融交易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成立有力的监管机构,打击跨境互联网金融犯罪,维护跨国交易者的合法金融权益。

[1]汤皋.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思考[J].金融纵横,2013(12).

[2]何南.互联网金融乱中待治[J].中国经济与信息化,2013(8).

[3]王海全,农飞龙.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问题研究[J].华北金融,2013(11).

[4]程雪军.论互联网金融发展与法律监管[J].财政金融,2013(9).

[5]冯娟娟.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研究[J].时代金融,2013(10).

[6]张芬,吴江.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与经济,2013(11).

[7]陈林.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J].南方金融,2013(11).

[8]宋秀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思考[J].金融监管,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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