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离婚的法定标准

2015-02-06 14:39王秀秀
法制博览 2015年33期
关键词:夫妻感情婚姻家庭婚姻关系

王秀秀

烟台大学,山东 烟台264005

一、离婚标准制度概述

(一)离婚的含义

离婚是指夫妻之间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终结婚姻关系,相应的婚姻权利和义务也会终止。诉讼离婚是说夫妻双方就是否愿意离婚或者财产的处理、子女的抚养等问题不能达成共同意思,而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对双方进行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制度。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愿达成有关离婚问题处理的一系列协议,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①

(二)离婚标准与离婚自由

离婚的法定标准是指相关法律在终结婚姻关系方面的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从它本身来看,具有两方面含义,其中既有结婚自由也包含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基础,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补充,婚姻自由是婚姻当事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它含有结婚权和离婚权。虽然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也不能滥用这项权利,如果单纯的把离婚权从好的方面来看,就会起到加剧离婚的作用,扔有一些人把结婚自由误解为不受法律拘束,随便结婚随便离婚,愿结就结,愿离就离,随心所欲,奉行杯水主义。②这些思想和行为都不符合我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伦理和共产主义婚姻道德。③所以说离婚自由和结婚自由都是有条件限制的自由,是受到法律约束的自由,是既受法律保护又受法律限制的自由。离婚只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一种手段,这种手段并不是解决夫妻矛盾的而不是鼓励离婚。④婚姻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夫妻彼此相互承担着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而轻率离婚是有悖于保障离婚自由原则的。⑤因此,决不可以让离婚行为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那样将会给夫妻双方、家庭和社会带来危害,法律对此不能轻率处理,所以法律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谨慎态度。

二、对我国现行法定离婚标准的评价现行离婚法定标准的评析

我国现行婚姻立法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标准,这一点存在很大的不足,尽管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新婚姻法的时代性和进步性,但是,从法理学角度和具体的立法构建上来看,这一离婚标准在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和司法实践运用的过程中,仍显露出一定的缺陷。

(一)夫妻感情不是社会关系,不应成为法律调整的范围

夫妻感情属于人的心理、情感等精神层面的活动范畴,是当事人的一种内心活动和感受,而不是社会关系,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某种确定的社会关系,感情不属于这种关系。夫妻感情不能反映婚姻关系整体,感情破裂不能成为婚姻终结的全部原因。夫妻之间的感情作为夫妻精神生活的内容之一,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夫妻关系,但无论怎样它都不能代替构成婚姻实体的所有部分,并非只有感情破裂才是婚姻解除的惟一原因,那些建立在非精神上的婚姻,更谈不上“感情破裂”。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关系的内涵也在不断的扩大,单一地把“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标准,限制了当事人的离婚权,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对婚姻当事人很不公平。

(二)感情破裂标准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和婚姻状况,具有不现实性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经济上分配原则多样,经济发展水平不一,人们的生活水准有较大的差异。人们在选择配偶时还要考虑对方的家庭经济条件、社会地位、教育背景、职业等非感情因素,而且随着社会物质生活的丰富,尤其是近些年房价的不断上涨,导致“蚁族”“蜗居”“月光族”新生代的崛起。加上大学生数量的增多,低就业率的出现。现在大家对物质条件的需求比以前更甚。这种因素在某种情况下甚至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成为超越感情的因素,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还远远没有普及,还只是一种倡导,也是我们所大力提倡的。以主观意思上的感情作为惟一的离婚标准,没有考虑到导致离婚的其它方面的因素,比较片面。

(三)给司法机关的执法带来困难

由于感情涉及人们的内心世界,是一种很抽象的东西,本身就比较模糊,不好把握,把其作为离婚的条件,容易影响司法机关审判的衡量。在实际审判工作中,审判人员对夫妻感情虽然从婚姻基础、婚后生活、离婚原因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性等方面作了大量考察,但还是很难对夫妻感情状况下一个明确的定论,不能有效地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未能真正的维护离婚自由的原则。就算是人民法院依据夫妻感情状况,依法作出了准予或不准离婚的裁判,也会因个人对婚姻感情不同程度的理解和认识,而对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产生误解。总之,感情不等于婚姻,感情破裂不代表婚姻关系破裂,把感情破裂作为惟一的判决离婚标准,其科学性,合理性,法律上的正义性,事实上的可操作性以及社会公德价值等都是欠佳的。

三、对现行离婚标准制度改善的建议

(一)婚姻关系破裂代替夫妻感情破裂

婚姻关系也是不断向前发展的,但事物有发展也会有制约,婚姻关系同样也受许多社会方面的影响,而作为仅有的的离婚法定标准“感情破裂”并不能全面地概括现阶段我国的离婚现状。有些人认为“感情破裂”是指作为婚姻关系缔结和存续基础的夫妻情爱完全消失。⑥而且,感情属于心理学的范畴,既难以判断和捉摸,也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在婚姻立法中,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感情交流只是夫妻生活的一部分内容,它并不等于也不可代替构成婚姻关系的其他方面,因此也不能包含所有导致离异的因素。⑦如前所述,英国法律中对离婚采取客观的合理的婚姻破裂标准,我国对此也应该加以借鉴。所以将“夫妻感情破裂”改为“婚姻关系破裂”,把配偶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能否继续,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律标准,能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的婚姻权益。

(二)建立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两个人如果有了离婚的念头,想要离婚的话,先不要去法院诉讼,也不要直接去民政局办理,首先两个人要先分开,分开可以使人能够冷静的思考,双方经过充分思考,慎重考虑再决定是否离婚,这个思考的时间就是离婚冷静期,以此来减少草率离婚。据相关统计:1997年,我国的粗离婚率是1982年的2.3倍。我国离婚数量自2001年以来连续10年不断增加,观察现代的婚姻我们发现,很多人对婚姻很不重视,迅速结婚然后又迅速离婚的现象已经不是罕见的现象了。一方面是由于现代社会发展节奏很快,更大的原因是因为现代的年轻人对待婚姻不谨慎,不知道婚姻的意义和在婚姻中怎样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当他们面对婚姻中出现的危机和困难时,比较激动,不能冷静处理,很容易冲动离婚。所以建立离婚冷静期是很有必要的,能使双方对婚姻进行仔细思考,可以做些相关咨询。减少轻率离婚所带来的后果。

(三)增收离婚税

针对当前离婚数量庞大的情况下,政府收取一定的离婚税也不失为一种措施。离婚税一方面有利于减少离婚率,同时也增强了夫妻双方慎重对待婚姻的态度。大家都知道,结婚是两个家庭的事,同样,离婚也不是两个人的事,离婚牵扯到两个家庭甚至多个家庭包括父母与孩子,离婚甚至有可能改变一个孩子的一生。“家和万事兴”,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它对社会的安定与发展有着重要的直接的影响。因此,对待婚姻不能草率处理。至于征收标准,可以和工资税进行类比。也可以采取其他的标准。比如,结婚一周,收取离婚时共同财产中的一定比例,一月时,又是一种比例,三个月、半年,等等,时间不同,税率不一样,结婚时间越长,税率越低。不足一周,一月的按一周一月起算。也可以确定一定时间的免税期,比如结婚10年或者20年、30年定为离婚免税时限。这项措施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预防。呼吁人们建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减少离婚率。维护社会的稳定。

四、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婚姻关系的不和谐和感情不和谐是不一样的,离婚诉讼应该以婚姻关系难以继续作为衡量离婚的条件。这样可以使得当事人在离婚时打破仅仅的感情不和的理由,又能使离婚标准与我国婚姻现状相吻合。坚持这一标准更能实现法律的正义与现实性。且使离婚标准与我国婚姻现状相吻合。加强离婚中的和解能够为当事人架起沟通的桥梁,是双方权衡利弊,和谐宽容,在平和的氛围下解决争议,还可以节约司法资源,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建立离婚冷静期对恰当处理婚姻关系也是有一定帮助的。也符合法律倡导的取向。增收离婚税虽然看起来比较差强人意,但是它的本质目的并不在于税收本身,而是关于婚姻的思考和重视。增加人们对婚姻的慎重和责任,减少离婚率,让婚姻、家庭和社会共同和谐。

[ 注 释 ]

①蒋月.婚姻家庭法前沿导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161.

②罗森.如何面对破灭婚姻[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0.9.

③王兴.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法论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0.

④杨大文.婚姻家庭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198.

⑤蒋月.婚姻家庭与继承法[M].厦门:厦门出版社,2007:237.

⑥夏吟兰.民法亲属编离婚制度的探讨[J].民商法学,2003(84).

⑦李银河.中国女性的感情和性[M].北京:中国出版社,1998:199.

[1]蒋月.婚姻家庭法前沿导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161.

[2]罗森.如何面对破灭婚姻[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0.9.

[3]王兴.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法论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0.

[4]杨大文.婚姻家庭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198.

[5]蒋月.婚姻家庭与继承法[M].厦门:厦门出版社,2007:237.

[6]夏吟兰.民法亲属编离婚制度的探讨[J].民商法学,2003(84).

[7]李银河.中国女性的感情和性[M].北京:中国出版社,1998: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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