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行为技术检测调研——以陕西省西安市为例

2015-02-06 14:39
法制博览 2015年33期
关键词:唾液毒品行为人

王 新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 西宁810007

早在《刑法修正案八》征求意见之时,就有代表提出“毒驾”入刑,由于当时的立法技术局限、吸毒驾驶肇事发生率低,人体毒品检测技术不发达等原因,并未将“毒驾”入刑列入草案进行立法讨论。随着我国毒品态势的不断严峻,吸毒人员的大众化、低龄化增长态势,以及我国机动车拥有量的逐年剧增,吸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出现了增长势头,现如今在各大会议、各大媒体报道采访中均能见到各级公安部门、禁毒部门、交通部门、检察部门、审判部门,还有律师、法学教授专家们对于“毒驾”入刑呼吁,而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正案中却仍未见到“毒驾”入刑的身影,这不得不引起笔者的深思,是故笔者以技术检测的切入点对“毒驾”能否入刑进行实证分析,以佐证笔者对“毒驾”入刑质疑的论点。

一、西安市“毒驾”检测技术的现状

2015年6月29日晚7时许,西安一辆白色起亚轿车向南行驶至钟楼时突然停车引起了执勤交警的察觉,当交警上前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神情慌张,随后驾驶员趁交警不注意便突然掉头向北行驶,交警立即联系西华门十字执勤交警将交通信号灯更改以便堵住该男子。执勤交警再次对驾驶员检查时,发现这名男子一直擦拭鼻孔,而且还发现其鼻孔粘有白色粉末。随后便对该男子进行尿检,结果呈阳性。在白色起亚轿车内,交警检查出有小袋白色粉末、一张被卷成筒状的一元人民币及一张被对折的百元人民币,百元人民币上还附有少量白色粉末。经调查该名男子承认自己在三天前被朋友带至吸毒,而就在29日晚6时许曾在莲湖路吸食K粉,随后驾车行驶至钟楼时突感不适才紧急停车,才引起执勤交警注意。莲湖交警大队称,目前涉事驾驶员注销驾照并暂扣车辆,该名男子也因吸毒及涉嫌携带毒品被移送至莲湖警方。

以上这则发生在近期的真实案例,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西安“毒驾”的执法现状,不得不承认由于技术检测上的缺陷,使得“毒驾”的查处存在困境。由以上案例可知,“毒驾”的甄别最初是依靠执勤交警的经验判断和行为人的心理素质、行为表现,很多时候行为人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可能成为执法的漏网之鱼,这不仅加助行为人“毒驾”的侥幸心理,也成为社会秩序稳定、道路交通安全的一大隐患。其次,目前在公共交通领域使用的毒品检测技术主要还是采用尿检,是基于执勤人员的经验判断将行为人控制之后而采取的技术检测,这不仅不能迎合交通领域执法迅速便捷的要求,而且依靠交警经验判断将行为人控制的执法行为无疑是对驾驶人员权利的一种侵害。最后,我们也必须看到案例中,由于没有及时有效检测“毒驾”的手段让行为人不能立即伏法,而有可逃之机。交警也不得不对公共交通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将其控制,又根据在行为人驾驶的车辆上找到吸毒的相关证据,才有合理理由对其进行毒品检测。这样的执法不仅对公共交通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而且有赖于找到一定的吸毒证据。

通过笔者针对此案后续的走访调查,得知在西安城区基本对于“毒驾”的查处主要还是依赖于交警的执勤经验、行为人的行为反应和非法控制之下的毒品检测,这在西安地区是普遍的针对于“毒驾”的执法程序。对于案例的分析,我们也看到了这种执法的弊端,可想而知这样的执法并不能有效的根治“毒驾”。我们必须对“毒驾”行为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它是“吸毒”和“驾驶”两个行为的复合,所以我们在查处“毒驾”的时候不能简单机械的“毒驾”割裂成吸毒和驾驶两个行为去分别检测,而西安地区现在还是对“毒驾”采取的是控制行为人之后的毒品检测,将“毒驾”行为静态的以毒品检测的方法进行认定。

二、对司法实践中“毒驾”行为的技术检测方法

通过在西安市交警大队的走访调查了解到,对于“毒驾”的检测主要依据《吸毒检测程序规定》,该规定对吸毒检测方法和程序等做了详细规定,但随着城市道路交通的发达、驾驶证拥有者的增多以及吸毒人群的扩大化低龄化,加之该规定的部分内容已严重滞后,难以满足现代交通中“毒驾”检测的需要。

目前毒品检测的方法有五种,分别是尿液检查、血液检查、唾液检查、毛发检查、汗液检查。在“毒驾”的检测中主要使用的是前三种,后两种基本很少采用。尿液检查的成本低、结果也比较可靠,被适用于人体毒品检测的程序中,而且具有证据效力,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证据用于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中。血液检查的结果更加具体可靠,但是对于检测技术和检验仪器有很高的要求,所以在并不经常使用。唾液检测,在广东、浙江等地早已开始适用也取得不错的社会效果,而现在西安地区在“毒驾”执法过程中并未经常适用,主要是由于行为人的唾液样本极易被污染,能够有效检测的毒品成分比较少,检测成本相对偏高,且不具有证据效力。毛发分析和汗液检验由于样本容易污染加之此类仪器比较少,容易造成结果的偏差,基本不被适用。

认定“毒驾”,检测技术标准是基础,检测方法是手段。一个科学、合理的检测标准,有利于“行为”与“责任”的确定。在我国,“毒驾”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证标准,“毒驾”的认定标准由于毒品的种类、吸食数量、对人力的控制程度以及吸毒后毒品反应的时间等诸多问题不能及时有效的认定。而且由于不同种类的毒品依据个体体质的差异会有不同的药理反应,公共交通领域对“毒驾”检测存在诸多问题,不能满足及时、简便、准确的执法要求。

三、“毒驾”技术检测的适用困境分析

对于公共交通领域的“毒驾”技术检测一直沿用将行为人控制下再取样分析毒品检测方法,这不仅是对行为人权益的一种侵害,也不利于城市交通道路的执法实际,基于此我们在评价“毒驾”检测技术,必须严格城市道路交通的执法需求——便捷、高效、科学来进行考察。

采取血检、尿检的方法,通常结果需要数个小时才能出来,其中采取尿检的方法,通常需要采集人体体液的封闭场所。唾液快速检测时间需要1-3分钟时间,也只能检测出少有的常见毒品的有效成分。从及时性的要求来讲,似乎唾液能满足公共交通执法的要求,但检测成本高、有效性差,而尿检取样不便,血检检测时间长。唾液检测、尿检、血检三种检测方法各有利弊,在操作上都有缺陷。由于人体的新陈代谢,要求检验的当场性。从快捷的要求来讲,只有唾液检验能够达到这样的要求,但唾液检验极易受到口腔的污染而影响检验的结果,在实践中对于执法者要求较高,同时也不具有使用上的普遍性。

从当下的“毒驾”检测技术角度来看,现场检测“毒驾”要像裁定“醉驾”那样简易快捷是不可能的,而现在毒品种类繁多、新型毒品频出,而且现在的药物滥用也能引起类似毒品的致幻效果,极易与‘毒驾’混淆,加大了毒品快速检测的难度。而如果不能准确技术检测,仅仅依靠交警的目测、经验判断的控制下的技术检测,这样的‘毒驾’入刑,从司法角度来看非常的不严谨,也无法从根本上减少‘毒驾’的社会危害性。

四、“毒驾”技术检测的反思

传统的毒品检测技术采用尿检进行现场筛查的方法,操作繁琐、费时、取样不便,极易侵犯隐私,而且必须一对一的进行监督取取样,而对于公共交通领域的“毒驾”筛查来说,尿检在路面上基本上是不可行的。由于执法人员缺乏便捷、高效的现场检测手段,导致法律条纹的可操作性差,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吸毒后驾车人员的侥幸心理,这也导致了“毒驾”行为的屡禁不止,因此操作简便、高效、文明的现场检测技术成为决定“毒驾”入刑后能否得到有效执行的关键之一。

据统计,我国现在仍然处于犯罪的高发期,每年刑事案件中窃、抢劫、诈骗等传统的犯罪形态,占案件总数的60%左右。而我国的汽车保有量在2亿以上,我国登记的吸食海洛因人员的人数在200万人数量虽然在增加,但这并不能必然的得出“毒驾”的人数在增加,更不能直接的得出“毒驾”的社会危害性在增加,而且单就“毒驾”的检测技术的困境来说足以使得“毒驾”入刑加重司法、执法程序的负担。使原本有限的刑事司法资源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容易造成资源分配问题,排挤对其他危害性更高的传统犯罪的治理投入。是故,笔者认为“毒驾”入刑有待进一步的考究论证,如今时机未到。

五、结语

“毒驾”的技术检测是“毒驾”入刑后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在技术检测层面,服用毒品或者精神类药品不比饮酒检测那么简单、便捷,而“毒驾”目前不但单单只存在着技术检测上的困境。现在常用的唾液检测、尿检、血检三种技术手段,各有利弊,在操作上都有缺陷,不能直接的生搬硬套到现代社会道路交通领域的执法过程中,而且在实践中对于执法者的经验依赖程度较高,当前的技术检测并不能满足“毒驾”入刑后的技术要求。

“毒驾”在今天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社会话题,全国范围内对于“毒驾”的治理也积累了一定经验,由此我们应该找寻刑法之外的“毒驾”治理策略。通过对西安城区的“毒驾”技术检测的调查,主要形成以下几点建议:首先,要树立“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理念,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加大“毒驾”的宣传教育力度,营造“拒绝毒品、安全行驶”的社会氛围。其次,要从源头监控,严抓驾照申领、定期检查缓解的“毒品”检测,对可能涉及重大安全驾驶事故的驾驶人严格检查监督,如:校车、客车、货运车辆以及特种车辆的驾驶人。再次,由交管部门会同禁毒部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联合教育宣传、执法监督,对于“毒驾”采取“查处一例,根治一人”的模式,逐渐形成“毒驾”治理体系规范化。最后,就是加大毒品检测技术的财政投入,研发满足交通领域执法及时、有效、便捷的检测技术,并对相关执法人员进行“毒驾”特征识别、吸毒检测技能的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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