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探索

2015-02-06 14:39王连申
法制博览 2015年33期
关键词:处罚金罪犯小孩

王连申

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广东 深圳518002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公众的生活质量有了较大提升,但也出现了很多家庭盲目宠溺小孩的情况。由于小孩的性情并不稳定,心理成熟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家长们一贯的宠溺使其在受到挫折后,非常容易冲动,进而触碰法律红线。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显然无法直接适用针对成年人制定的刑法条文,特别是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持续受到关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对待未成年人范围的刑法适用问题就显得更加意义重大了。根据权威机关的数字显示,近几年中国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主犯的案件比重持续上升,且未成年人的低龄化犯罪趋势更加明显,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如何正确的利用刑针对其进行刑法制裁,成为亟待研究解决的难题。

一、未成人犯罪的社会现状

通过权威机构的调查表明,目前国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满12周岁年龄的未成年人占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其中大部分未成年人仍然没有初中毕业,文化水平十分低,这些未成年人在失学后,家庭生活中经常存在很多问题,没有办法接受高水平的教育,步入社会之后便成为无业游民,在遇到社会的诱惑后,常常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最终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大部分未成年人都属于初犯,甚至有一部分人还不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是违反法律的,无形中沦为成年罪犯的犯罪工具,这样的现象在国内十分普遍。近年来,西方国家的很多思想逐渐传至国内,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思想意识日趋强烈,可是,这样的保护往往是从生理领域考虑的,父母们在繁忙的生活中,常常会忽视小孩自身的感受,没有充分的时间和小孩进行交流,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成长,未成年人往往容易产生心理扭曲。致使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因素各种各样,但是客观因素居多,比如未成年人性情尚未稳定,逆反思想较严重,容易受到身边环境及大人的影响。根据权威调查机关的数据显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当中,百分之六十以上都是离异家庭出生的孩子,家长未对自己的小孩尽到监护的职责,致使其思想、行为偏激,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

(一)鉴定未成年人的方法问题

现阶段,未成年人的判定方法主要采取年龄判断法,年龄尚未满十八周岁便可以认定为未成年。显然,这样的鉴定方式存在某种程度的问题,特别是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区域的发展水平存在一定差距,所以,生活在不同区域的个体所接受的教育也不同,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时间也存在差别[1]。因此可以知道,国内鉴定未成人的方法,存在不科学之处,但是由于国内人口数量庞大,难以通过地区发展的实际状况决定未成年人的判定标准,且具体标准的实施与操作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特别是根据法律的性质,应当根据客观收集的证据做出全面认定,而非仅靠主观判断。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部分学者认为应当降低对未成年人判定的年纪标准,并以此控制国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上升趋势,但是此想法无益于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难题,要想从源头上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难题,还是应该靠教育来规范,在优良的家庭环境教育机制上,有效连接学校的教学阶段,使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二)处罚金如何适用的问题

处罚金是刑法处罚中常见的方式之一。在现实的违法过程中,往往会给被害人造成损失,被告显然要对被害人进行合理赔偿,必要的时候,还可能会出现精神赔偿的费用,由于未成年人一般都没有自己的固定收入,如果出现犯罪后要求赔偿的情况,赔偿费用需要家长代为支付,如此一来,制度的设计转变了受刑者。尽管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但收到这样的处罚也于理不合,所以,处罚金的设计在未成年人违法时并不适用。在物欲横流的放进社会,未成年人违法后,只要赔偿一定的损失金额,便能够避免刑事法律责任的处罚,必然不具备良好的教育功能,使人们客观认为金钱具有万能的作用,未成年人自身也会被拜金主义思想污染,认为只要拥有金钱,便能够得到一切,罔顾法律权威,显然和刑法设计处罚金的目的相违背。由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并没有固定收入来源,没有属于自己的财产,所以,没收全部财产的处罚也无法使用与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2]。伴随着社会生活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体改,大部分家长都会给小孩较大金额的零花钱,甚至还有一些昂贵的资产,但从确定的意义上说,这些资产并不真正的归未成年人所有,如果将这些财产全部没收,受刑者仍然会发生转变,刑法并未真正的惩处到罪犯自身。

(三)缓刑如何适用的问题

缓刑是刑事处罚中的重要方式之一,和其他的处罚种类比较,缓刑的处罚效果较为明显,使罪犯感受到刑法权威的情况下,又不脱离现实生活的节奏。一般情况下,刑法是否执行缓刑,一般取决于罪犯自身的态度。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来说,大部分人犯罪行为意识较为薄弱,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才真正意识到行为的严重后果,并产生一些后悔的情绪。刑法改造期内,大部分的未成年罪犯都能够积极接受刑法处罚,配合刑法改造自身。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应当积极扩展刑法适用的范围,和其它年龄阶段的罪犯比较,大部分的未成年人都将重新回归社会,假使在刑法改造中泄气,尚未接受到高质量的改造,在出狱后很有可能或萌生仇视社会的心态,继续犯罪,并且犯罪情节愈加恶劣[3]。如果能够较好的通过缓刑使未成年人认识到刑法犯罪的危害性,同时也感受到社会及法律对他们的仁慈与宽容,那么,当未成年人获得融入社会的季候后,不定会怀着更加感激的情怀,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面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越来越多的现象,如何科学判断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刑法适用,是很多学者及刑法专家着重研究的难题。刑事处罚的最终目的就是使人们深刻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及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而确保整个社会的和谐安定。如果对未成年人适用成年人的法律规定,其中不然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比如罚金及没收全部财产的刑法,未成年人尚未拥有固定的收入,也没有任何资产,这样的经济处罚很明显需要家长进行承担,但是刑法的处罚是针对被告人而非第三人,所以,这样的处罚就不存在意义。刑事处罚的意义在于教育,如果能够利用科学合理的缓刑制度,使未成年人罪犯深刻意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并给其一个重新选择的机会,如此刑法的治理效果也将更加突出。

[1]王祖书.浅析和谐社会中未成年人基本权利的刑法保护[J].大连干部学刊,2014(3).

[2]孟穗,郭晖.宽严相济视阈下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之完善[M].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2013(6).

[3]刘凌梅.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立法之展望—以<国内法与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为视角[M].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5).

猜你喜欢
处罚金罪犯小孩
为“解馋”禁猎区内捕杀野兔 两名男子因非法狩猎罪被分别单处罚金15000元
论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聪明的罪犯
抓罪犯
我国刑法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