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庭审中询问证人的策略

2015-02-06 14:39周世伟陆春晖
法制博览 2015年33期
关键词:问话案情公诉人

周世伟 陆春晖

1.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天津 300000;2.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1800

一、询问证人的常规方式

(一)重点询问证人证言的关键情节对澄清事实有重要作用

庭审中,无论是律师的辩护还是被告人的辩解及推脱,有关事实方面往往涉及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罪重与罪轻的界限问题。其基本导向或是避重就轻,或是混淆视听,甚至以种种方式否定犯罪事实。这时通过对证人、被害人的询问来澄清案情的真相则显得尤为重要。他们或是目击了案发过程,或是直接、间接了解案情及其危害后果,而被害人因身受其害,心中的感受和当时留下的印象更是难于磨灭。询问中,我们应当把握矛盾的焦点,抓住案件的关键情节,层层揭示案情的真相,否定被告人的狡辩,证明起诉认定的事实、情节和性质。只有做到这一点,有关个案的关键问题才能得到确认,才能掌握庭上的主动,使犯罪事实及其本质得以充分的澄清,而不致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意混淆是非的意图得逞。

(二)认真听取证人的陈述,针对变化及时采取对策

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被害人,公诉人应密切注意他们在当庭陈述的内容。以往的实践中,证人完全推翻原证,或部分改变证言,否认有关定罪量刑的关键情节,给事实的认定及定性造成困难的情况并不鲜见。因而笔者认为,如果证人证言在当庭有所变化,公诉人及时采取相应的策略,控制庭审局势是很有必要的。其一,要根据证人证言变化的内容及趋向、由来迅速判断造成变化的可能原因。部分律师介入后的不正常活动,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威逼利诱,侦查阶段的不合法取证都可能形成这一局面。我们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便于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其二,在询问过程中适当调整问话的内容并采用相应的技巧,或利用法律教育,或施以迂回渗透,进一步问明证言有所出入的原因,及时对其真伪作出判断。如果证人当庭改变的证言系伪证,应当通过询问的过程和其它相关证据的合理使用,揭示事实的真相,使之不能被审判人员单纯采纳,以免陷入被动局面。

(三)正确引导证人作证

受证人、被害人的文化程度、自身素质、心理状态及对法律了解状况等因素的影响,他们在当庭的陈述可能会偏离正轨,抓不住中心环节,而一味强调与自己利害关系大的一面。其表现之一是对危害后果、造成的影响及心理感受进行过分渲染,而忽视被告人的客观行为表现。公诉人就此应对证人正确施以引导,使其陈述围绕有关定罪量刑的关键情节进行,免于步入误区。这样做可以使整个庭审活动的重点突出,目标明确,节奏紧凑,当庭的询问过程也能体现出其全面性。

二、存在特殊情形时的询问重点

(一)对辩护律师通知出庭作证的证人所作陈述要恰当处置和使用

辩护人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时,一般是利用其证言对起诉认定的事实加以否定或改变性质,为以后提出的无罪、改变罪名或罪轻辩护意见铺设基础。尤其是作无罪辩护时,他们往往使用与被告人的不供或翻供相对应的证人证言。而这些证人证言或系伪证,或是证人只清楚与犯罪事实相关的部分情况,或是证人通过间接渠道了解案情,但不明真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使用这些证据进行辩解时,往往断章取义,片面强调对自身有利的环节,或利用证明力并不很强的传来证据歪曲事实,力图使庭审局面趋于混乱,令法庭调查偏离正确的方向。因而,公诉人对这种情况更应进行适当的处理。其一,在询问证人时抓住重点,结合全案的相关问题、证据查明真相,针对证人证言的薄弱环节对其充分质疑,否定伪证;其二,如果证人的陈述并非假话,而只是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使用,应在询问中侧重于查清它能证实什么情况,与案件事实是什么关系,并及时阐明其实际作用。其三,及时发观这些证言对证实犯罪有利的内容,把握时机,恰当使用,用被告人、辩护人自己提供的证据对其无理辩解进行有力的反驳。

(二)疑难案件对证人的询问应当突出关键环节

案情复杂、疑点较多的案件证据一般比较单薄或存有反证,这种情况下,当庭询问时应当注意理清脉络,适当组织问话的语言和次序。部分案件的主要证据只有相互对应的一供一证,此时要充分利用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之间有紧密关联的特点,并有针对性地辅以其它间接证据的使用,使案件的事实得以明确,使证据得到进一步的巩固,有条不紊地揭示犯罪事实。我们必须能够适时、适当地采取一定的技巧,采用合法而策略的方式营造一种有利公诉的庭审氛围,最大程度地使证人出具真实的证言。也就是说,公诉人对证人的询问应抓住案情的关键,目的明确,重点突出。抓住问题的根本,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三)注意询问过程中辩证思维和逻辑思维的运用

庭审中,辩证思维和逻辑思维的运用不仅可以使公诉人保持思路的条理清楚,及时判明供、证的真伪,还能使询问收到更好的效果。任何事物都有产生、发展和结束的过程,而其各因素之间必然的内在联系及因果关系是我们研究问题的根本。刑事诉讼活动也不例外,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基本工作就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过程。澄清每一个环节,并使之立足于扎实的基础之上,必然会使各个要素及其间的关系得以充分明确,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及危害程度的大小。庭审中公诉人的询问是使这一过程得以深化和明确的必要环节。抓住了问题的本质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会使出庭公诉工作实现应有的效果。

三、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防止诱导性的不当询问,保证证人如实作证

庭审询问中,要坚决避免使用任何带有暗示性、诱导性的语言。程序的合法是保证案件质量的根本所在,我们不能通过非法途径片面追求个案公诉的成功。询问证人时不能保持公正、严肃,严重的会造成冤假错案,或为以后的二审、再审留下隐患。就事论事而言,也会招至辩护人的指责,得到审判长的制止、反对而在庭上处于被动局面,甚至有损于检察机关的形象。因而,应保证庭审询问过程的合法。

(二)及时提请审判长制止辩护人对证人进行刁难、诱导

实践中,我们发现过辩护人在庭审中对证人、被害人过分刁难或引诱证人按其意图作证的情况。有的表现为过于根究与案情无关的细微末节,追问常人不可能注意的问题,甚至一味抓住证人、被害人的隐私不放,有的表现为使用明显带有诱导性的语言问话。对这种情况,公诉人应及时提请审判长予以制止,以维护庭审活动的严肃性。

(三)提问应当简洁明确

询问过程要避免过多地代为叙述事实,冗余度太大。这种问话容易让人感觉到混乱,如果证人再陈述不清,则更难说明事实真相,达不到询问证人的目的。简洁而有效的方式是一问一答,明了而易于调整节奏,问话的力度和技巧也便于得到体现。

(四)以平和的心态对待证人突发性改变原有证言

证人当庭突然翻证时,要沉着应对,而处理的关键在于查明原因。人为地导致证言发生变化,不会没有破绽。公诉人应当有针对性地调整问话,冷静处理问题,争取根据事实和相关证据通过当庭的工作使证言得以恢复,即使不能达到这一目的,也应当结合问话有理有据地充分阐明公诉观点。

询问证人与讯问被告人及举证、质证、辩论等庭审环节是密切相关的,公诉人应随时注意保持其间的连贯性,使庭审活动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询问要为以后的环节,尤其是法庭辩论作好铺垫,充分明确各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而确定什么证据应当使用,什么证据可以使用,什么证据与定案无关或者是伪证。更为重要的,是使关键证据得到高度的概括和强调,使每一个证据都在案中处于恰如其分的位置。同时,询问的过程还需要集中展示、揭露和排除案件中的矛盾,解释疑点,解决相互抵触的问题,明确案情,使审判人员充分了解真相。询问作为庭审调查的基础工作,其策略和技巧的运用只有发挥于实践,立足于法律才是有实际意义的,才能真正达到其证实和指控犯罪的根本目的。

[1]陈文玲.法庭辩论中的礼貌策略与劝说[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04.

[2]廖美珍.法庭问答及其互动关系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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