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培养

2015-02-06 14:39
法制博览 2015年33期
关键词:法制权力权利

颜 欣

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湖北 武汉430079

一、法治思维基本问题

(一)法治思维阐述

“法治思维”这一个概念包含“法治”、“思维”两个词语,语法上是一种偏正结构。而具体来说,“法治”一词又是对“思维”作的限定性描述,而“思维”一词则是“法治”的归属性范畴。所以“法治思维”的分析必须要先从“思维”入手。把握法治思维的概念需要在与相近概念的区别中把握,最主要的就是和法律思维概念的区别。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之特定从业思维方式,亦即法律人在决策过程中依照法律的逻辑,进行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特定思考模式,或称思维方式。

(二)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内容

1.法制思维

学界一般在探讨“法制”和“法治”关系的时候,一般认为,法制强调法律的制度层面,或者认为有静态和动态两种含义。但是无论静态意义上的法制还是动态意义上的法制都与法治有所区别:静态意义上的法制强调法律的制度性,未强调法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强调法的施行,但并未强调法的良法属性。在我国,领导干部法制思维的要求一般被具体化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信守法律的思维。法制思维包括运用法律方式看待问题的思维。新中国法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总体而言,包括宪法相关法、刑法、民法商法等法律为主干,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层次法律规范所构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使我国经济社会生活总体而言纳入了法制轨道的思维。其次还包括法制思维包括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思维。在促进法律、法规有效施行的过程中,领导干部有法必依信念非常重要。在我国社会管理中,行政主导色彩依然非常浓厚,对于法律的依从也是这样。而在行政机关中,很多部门都是领导干部享有主要决策权。在这种环境下,领导干部能否带头严格遵守法律,就具有非常重要的导向与示范意义。

第二,践行法律的思维。首先落实执法必严,领导干部在社会管理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对于法律执行是否严格的要求程度很大程度上左右着所在部门对于这一问题的落实程度,所以领导干部践行法制思维务必要做到执法必严。其次,法制思维包括违法必受制裁的思维。违法必究同样也是领导干部法制思维的一个重要方面。宪法和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有两重含义:第一重含义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二重含义就是在违反法律之后,人人平等地受到法律的制裁。

2.权利思维

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本位,实质就是指在国家权力同人民权利关系中,人民权利属于决定性的,根本的;而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权利又是决定性的,起着主导作用的。这一问题在法治思维的领域就表现为权利思维。

第一,尊重权利的思维。尊重权利是权利思维的重要方面。作为领导干部,只有尊重权利,才能在进行社会管理过程中减少和避免侵犯权利的现象发生,思维是指导人的行为,只有培养了尊重权利的思维,才能够让领导干部从根本上摒弃牺牲公众权利来实现个人政治追求或者牺牲公众权利来片面追求政绩现象出现。

第二,维护权利的思维。公民权利的保护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从社会管理创新的视角看,以权利义务分析为中心,就是以公民的权利保护为核心。除去尊重权利的思维,维护权利的思维也是领导干部所必须培养的。

3.程序思维

第一,遵守程序的思维。程序在促进行政管理、增加矛盾调处缓冲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之所以在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中特别强调程序,就是为了一方面保证行政行为有效并且规范的落实,一方面保证公众在这一过程中不受到应有的侵害。而且程序一经设定,就是具有公信力的。如果程序不被遵守,那么程序本身就无法发挥积极作用。作为领导干部,如果带头不遵守程序,一旦上行下效,后果不堪设想。所以领导干部从根本上培养遵守程序的思维,可说是至关重要。

第二,执行程序的思维。在行政领域,由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特殊关系,其内容有着特殊之处,立法者考虑到其特殊之处,所以在程序中特别作出规定。如果在行政过程中,行政主体不按程序办事,势必对行政关系产生消极影响。作为领导干部,其能否严格执行程序,更是影响巨大。如果领导干部漠视程序,那么让其他行政人员严格执行程序更是侈谈。所以作为领导干部,执行程序的思维也是必要的。

二、领导干部培养法治思维的重要性

(一)法治思维是实现权力软着陆并与司法有效街接的客观前提

司法对社会纷争的解决享有终局裁决权,这就注定了行政权力的运行结果不具有终局性。行政权力若以非法治思维或者非法治方式行使,最终将被司法否定或者矫正,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且降低行政权力的公信力,导致其硬着陆;反之,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使行政权力,就会与司法同向而行,避免法治运行过程中的碎片化,这是行政权力的软着陆。在现实社会中,广泛存在的上访等社会问题,相当程度上是行政权力硬着陆的结果。以非法治思维和非法治方式运行的行政权力会在司法审查过程中竭力自我辩解,甚至阻止司法矫正,行政权力运行的外部负效应不断放大。行政权力软着陆能够避免领导干部的畏手畏脚,在知行合一的状态下最大限度地确保能动行政。行政权力的行使并非僵化不变,自由裁量的合理运用利于领导干部的个性展现与才华发挥,且可以保证行政权力运行体系内部在发展战略及具体措施上的一致,不会因领导人的改变而导致在发展战略、政策上产生巨大的转向。

(二)法治思维是实现中国梦的有效保障

法治既是中国梦的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中国梦的最大红利。中国梦的实现不应寄希望于某位或者某些强力领导的出现,甚至是幻想依靠无限的行政权力加以推动。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依法对行政权力的自我管控,避免工具论基础上的法治战略。必须坚守依法治国这一理想和现实约束,依法重建行政权力配置及运用规则。社会转型过程中,行政权力面临着从无所不能到被严格管束的擅变过程,自身不断被资源化,配置及运行规则被异化,甚至形成许多潜规则。行政权力与某种社会发展过程中的负向价值捆绑在一起,甚至被“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这一冠冕堂皇的目标所挟持,与社会发展的正向价值联系在一起,以发展和民生的名义促成行政权力异化,在一定程度上引致发展战略上的意识形态化。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意味着某种程度上的淡定,使行政权力的拥有者始终保持对行政权力的敬畏之心与批判能力,行政权力要依法得到管控,并始终受到权力行使目的的拷问,这是实现中国梦的基本路径。中国梦的实现归根结底要依靠基于认同而产生的自觉和创造力,而不是单纯依靠强势行政权力的推动,或者通过行政权力实现对人的参与性与积极性的引导,更不能使之成为放纵权力和权力失控的新契机。

三、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培养的路径

(一)法制思维的培养

首先,领导干部要培养信守法律的思维。领导干部要想培养法治思维,需要做多方面的能力,而这其中首先要培养法制思维。如前文所述,培养法制思维,首先要培养信守法律的思维。这就需要领导干部做到两点:第一,在态度上培养用法律规定分析问题的思维。领导干部要在态度上自觉培养用法律分析问题的思维。领导干部要自觉的学习法律思维方式,自觉地在工作中运用。领导干部要明确法治中国建设所需要的法律制度以及这些制度具体的规定,尤其要熟悉这些规定中和自己工作相关的具体规定。

其次,领导干部在实践中培养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的思维。领导干部也要自觉在实践中培养遵守法律规定的思维。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规定仅仅停留在纸面上是远远不够的,其必须得到遵守和奉行才是发挥完全意义上效力的法律。作为领导干部首先要带头养成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的思维,使之内化。这就需要领导干部首先在意识中首先树立守法意识,坚决杜绝违法乱纪的思想出现,要以“清正廉明”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自觉以人民公仆的标准要求自己,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

(二)培养尊重权利的思维

首先,在理念上培养尊重权利的思维在理念上,领导干部培养法治思维,首先要做到变“尊重权力”的思维为“尊重权利”的思维。是尊重公民具体权利的基础,也是领导干部对于公民权利认识高度的表现。换言之,只有认识到公民“有”权利,才会让领导干部有可能注意到公民具体有什么权利。

其次,在行动上培养维护权利的思维。在行动上,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培养维护权利的总体思维,虽然十分必要,但并不全面。培养维护权利的具体思维也是不可或缺的。理念是抽象的,但利益是具体的,权利其实就是法律所确认的正当利益。所以,对于领导干部来说,除去培养维护权利的总体思维,更有必要培养维护权利的具体思维。总之,只有领导干部把维护公民权利的思维落实到具体权利上,才能说是真正践行了法治思维。

(三)程序思维的培养

首先,在意识中培养遵守程序的思维。遵守程序首先代表着一种理念,亦即相信法律所固定的特定程序,并自觉去遵守。程序在法治中国的建设中不可或缺,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在意识中培养遵守程序的总体思维,是培养法治思维的重要内容。就领导干部而言,首先要做到在思维中明确程序代表着法治中国的观念,并且要自觉地在考虑问题、构建工作蓝图时将程序放在最为重要位置,将程序作为考量工作意义的重要标杆和尺码。而且领导干部特别要注意,所有行政管理行为,必须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其次,在工作中培养遵守程序的思维。培养遵守程序的总体思维是培养遵守程序的具体思维前提条件,但是在工作中培养遵守程序的具体思维绝对是不可缺少的。程序除去代表一种法治倾向,更多的代表一些具体的、明确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定。比如在行政过程中,对于涉及公民重大利益的事项必须进行听证,这样可以利于利害关系人及时反馈情况,提出意见,以保证项目真正实现应有的社会效果。

[1]蒋传光.新中国法治简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2]朱立恒.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视野下的司法体制改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3]陈金钊.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诊释田[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2):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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