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治中国背景下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缺失与提升

2015-02-06 14:39
法制博览 2015年33期
关键词:守法信仰公民

陈 垚

宜昌市委党校,湖北 宜昌443000

一、当前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现状

(一)公民守法消极、法律意识淡薄

近些年来,公民的法律意识在逐渐增强,但仍然有大多数公民不知法、不信法、不守法,还没有完全摆脱“人治”的心理束缚。有的人不知法,认为法律是惩治邪恶的,只要不触及法律的底线,就不需要了解熟悉法律。有的人不信法,当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往往找关系、拖熟人,或者上访找政府、找领导,很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的人不守法,对法律法规的蔑视,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没有内化为社会公众自觉行为,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无法树立。

(二)立法不科学、不完善

一是立法速度过快,公民对法陌生。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法规,公民感觉无所适从,无法了解和运用,更实现不了法律应有的价值。二是立法冲突现象普遍,法律可操作性差。目前我国有的法律法规规定过于笼统,概念含混不清,内容弹性大,破坏了法律的稳定实施和运行。三是立法权限混乱。部分政府和部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通过立法跑马圈地,为本地区、本部门争取各项权益,从而损害了公民的利益,加大了公民的负担。

(三)行政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一是有法不依。如近年来城管的暴力执法、野蛮执法屡屡发生,是有法不依的典型表现,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践踏了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饱受公众质疑。二是执法违法。在实践中,“钓鱼执法”、“养鱼执法”、“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等执法违法现象还大量存在,引发民众的极度不满,也严重影响公民对法律的尊重。

(四)司法公正的缺失

司法就是社会正义最根本的保障,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近年来,一些司法人员知法犯法,司法领域的腐败也频频见诸报端,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大打折扣。同时由于部分冤假错案遭到媒体曝光,导致民众对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另外,很多人经过艰难而漫长的诉讼后,法院的判决却无法执行,从而损害了公民利益,削弱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任。

二、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传统文化的局限性

首先,传统法律文化缺乏法律信仰基因。我国以伦理道德为主,以儒家学说为核心,儒家注重道德的教化功能,着重培养和教育人们的伦理道德,公民顺从和依附观念强烈,形成一种“无讼社会”,在内心深处就厌恶和排斥法律,更不用说运用法律维权进而培养法律信仰了。其次,传统政治文化缺乏法制思想。纵观中国法治史,君王以言代法、以言废法、法外施恩贯穿封建社会的始终。这种权大于法的理念在当代中国仍然普遍存在着。

(二)法律体制机制的不完善

一是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在我国,80%以上的法律,90%以上的法规和规章是由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的。[1]由于我国行政执法权过大,日益膨胀,自由裁量空间也很大,幅度难以把握,导致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在执行过程中滋生了各种执法违法、执法腐败现象,从根本上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导致公民对法律不信服,不相信依靠法律能解决问题。二是司法体制不健全。由于司法机关相关制度还不科学、不完善,导致公安、检察、审判等机关职能交叉,权责不明,有利则争,无利则推,造成了法律秩序的混乱。同时,由于受地方严重干预,法院办案行政色彩浓厚,难以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从而损害了司法的尊严和权威,导致人们不愿意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维护权益。

(三)我国公民多元信仰的冲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当代公民的价值观已由单一化走向多元化,由简单化走向复杂化,具体表现在价值标准上,价值标准务实化、功利化,有的尚能以社会利益为标准,有的则以小团体的利益为目标,甚至以个人利益为标准;表现在价值取向上,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等思潮盛行,各种思潮之间互相影响,对于法律的内涵和本质、地位和作用等问题有着不同的理解和界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

(四)普法教育工作流于形式

首先,普法教育工作深度不够。沿海发达地区比较重视普法教育,但停留在面上,不够深入,仅限于宣传和法制讲座。而偏远地区人们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不够重视普法教育。其次,普法教育内容比较片面,针对性不强。我国当前的普法内容偏重条文,缺乏对法律精神、价值的宣传,公民的法律理论基础不扎实。加上我国很多地区没有因地制宜,针对性不强,实行“一刀切”,宣传中重义务、轻权利,甚至有的普法人员直接回避权利,片面宣传义务,导致很多公民误解法律精神,影响普法效果。[2]

三、提升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对策探讨

(一)集中力量发展经济,提高市场经济的水平

法律信仰作为上层建筑,其正确与否,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需要随着社会物质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要形成正确的法律信仰,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发展基础。因而,我国应当集中力量发展经济,提高市场经济的水平,为我国公民形成正确的、符合时代发展的法律信仰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增强公民法律信仰意识

一要增强权利意识,激发公民参与的积极性,有利于对法律的理解和探究,也有助于人们法律信仰的形成。如果公民没有自我权利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那么只有被动地接受法律,最终将逐渐失去热情和参与感。二要增强法律至上意识。法治社会奉行法律至上,法律规范和制约权力,个人行为要符合法律规定,特别是权力违反法律时,必须服从于法律,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保法律的神圣。三要增强守法意识。守法要变成人们自愿的行为,不能依靠强制命令执行。若将守法变成强加的义务,守法精神变质,极易导致规避法律。

(三)完善法律体制,树立法律权威

一要提高立法质量。《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就立法过程而言,所制定的法律应当是良法,符合人性,尊重生命,能够增加公民的福利和利益,能够为公民维护自身利益和权利提供便利,只有这样的法律才会得到认可,才值得去信仰。

二要严格执法。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律的授权,严格执法,不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按照法定职责,积极作为,不懒政,不拖拉,真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不受到不正常因素的干扰和破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将法律信仰作为执法者执法的职业操守,这样必然会提高执法的公信力,形成法律的崇高地位,进而也巩固了法律信仰基础。

三要坚持司法独立和公开。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司法独立的核心是要厘清党和司法机关的关系,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

(四)加强普法教育

一是要对领导干部开展针对性的普法教育。领导干部是普法教育的重点人群,要定期开展专门的法律知识培训,加强他们对法律条文、原则和精神的学习。二是普法教育活动要全面深入,丰富多彩。全面深入的开展普法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偏远山区的普法教育,扩大公民的参与度,通过开展办讲座、放电影、送戏下乡等丰富多彩的法律文化活动,将法制教育融入公民的日常生活中,以加深公民的法律素养,培养他们对法律的感情,这有利于法律信仰在公众心中形成,形成人人信仰法律的社会环境。

[1]周旺生.论法之难行之源[J].人大报刊复印资料,2003(9).

[2]刘博识,隋立双.试论当代我国法律信仰的缺失与培育[J].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党校学报,2015.3.

[3]徐昕.司法独立:依法治国之关键[EB/OL].爱思想网,201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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