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院检察文化建设再认识

2015-02-06 14:39
法制博览 2015年33期
关键词:检察工作感性检察

欧 铃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桂林541002

随着我国文化建设的不断发展与推进,检察文化在检察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日趋显著。检察文化建设对于树立检察机关的形象、提高检察人员素质能力、维护公平正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处在执法办案前沿阵地的检察机关来说,如何更好地开展检察文化建设,推进检察工作良性发展,值得我们认真思考与探索。

一、检察文化内涵的界定

从文化的概念“是人类主体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凡是超越本能的、人类有意识地作用于自然界和社会的一切活动及其结果”中可以看出,文化的主体是“人类”,既包括单独的个体,也包括由个人组成的各种组织和团体,这是一个属概念,将此推及到作为文化中小小一份子的检察文化也不例外,因此,可以将检察文化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进行定义:广义上的检察文化是指凡是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和结果都属于检察文化范畴。狭义的检察文化仅仅是指精神文化,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本文是从广义上论述的。检察文化的外延和结构具体包括检察物质文化、检察精神文化、检察制度文化以及检察行为文化。

文化现象本身的复杂性和人们认识文化现象的视角和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文化概念的多义性和多面性。可想而知,检察文化概念亦是如此。关于检察文化概念,智者见智,仁者见仁,众说纷纭。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中指出:“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在长期法律监督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相关的思想观念、职业精神、道德规范、行为方式以及相关载体和物质表现的总和,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事业不断发展的重要力量源泉。”又有人认为:“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检察工作中创造、发展和传承的,体现检察工作职业规定性的检察观念、检察伦理和检察形象等精神成果。”

为了体现检察权的特有属性,明确检察文化建设的方向,我们应当重新梳理检察文化概念。那么,通过上面直观那些检察文化概念,我们总结起来说,虽然以上概念都有很多可取之处,但是仍然存在问题,有的概念要么主体界定不清,要么内容有失宽泛,要么渊源难以显见,要么存续方式毫无体现等等,从有利于体现检察权这个内核来看,检察文化建设有必要与检察工作搭建理论上的桥梁。因此,我们应该清楚,检察文化的的主体应当包括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因为只有围绕两个主体展开,检察工作才有根本着力点;检察文化的内容应当包括检察观念、检察伦理和检察形象;检察文化的渊源是检察工作;检察文化的存续方式是创造、传承、发展。综上所述,笔者认可上面最后一个检察文化概念的论述。

二、检察文化建设现状

有学者曾说:“从历史性看,事物的形成是合理的,存在是合理的,更新仍然是合理的。”由此看来,检察文化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建设的过去、现在、将来是合理的,只是因所处的环境不同而时势变迁,因具备的条件不一样而趋于不合理,但从另一侧来看,更新却是合理的。现今,检察文化建设经历了从自发变为自觉,从感性转为理性的过程,其描绘的蓝图是合理的,而且是一幅美好的景象,但是现实中不少检察机关在建设中慢慢偏离了合理这面的初衷,实践效果就可想而知了。在检察机关里面,不少人认为检察文化就是文体活动的代名词,以读书、打球、书画比赛等问题活动为文体活动等同于检察文化建设;也有人把检察文化作为形式主义的载体,花架子多、管用的少,没有真正围绕人的全面发展去思考。凡此种种,都是出于对检察文化的表层理解,也是当前检察机关检察文化建设中面临的困境和现状。

专业人才匮乏,检察文化建设是一项全面系统的工程,需要一支有学识、有能力,有思想,善于管理和大胆创新的专业的人才队伍,然而,在实际中,各个检察机关这样的人才非常缺乏,这很难确保检察文化建设的可持续性和取得好的成效。与业务工作相分离,只是单纯在内部搞文化建设,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自身的业务职能割裂开来,尤其体现在检察行为文化建设方面,只有个别的单位意识到检察行为文化,这就背离了检察文化建设的目的和应有之义,不能适应检察事业的发展需要,同时限制了其促进检察事业发展功能的有效发挥。

三、检察文化建设再认识的诠释

蒙台梭利说过:“我们只有在儿童身上才能领悟到大自然的雄伟。”为什么?那是因为儿童比成人更多地保留着人类的童真,这种人类的童真就是灵性。放在这里,不正是我们所要述的感性吗?假如现在有人要问什么是感性?可能康德的论述更有说服力,即是思维运动的第一形式是感性,也就是纯粹感性。它的对象是事物和世界的现象,是事物纯粹表现出来的东西—表象。不可否认感性的盲目性,但是感性之中也有直觉的成分,直觉并不完全冲动,而是下意识的推理,习惯和经验把推理过程压缩到意识可以觉察的阙值以下。正如有人所说:“感性而为是‘道’的幸福,‘道’是一种境界,直觉的智慧,率性的自然,‘率性而为不逾规’。”本文所要谈的就是这种意义上的感性。而理性是什么?理性可能大家结合感性来看,比较容易理解,一般指我们形成概念、进行判断、分析、综合、比较、推理等方面的能力,也指处理问题按照事物发展的规律和自然进行原则来考虑的态度,考虑问题、处理事情不冲动,不凭感觉做事情。简短一点说,理性就是透过现象看本质。

进行检察文化建设,感性是必不可少的因素,能直观纯粹,但强调“不可盲目”,而理性是最基本的核心,能客观事实,但强调“过犹不及”。两者相对比,检察文化感性与理性的结合,其实是要达到一个平衡点,虽然平衡点的尺寸拿捏,但是我们可以用归纳法进行尽可能的宏观把控,也是一种现实中行之有效的方法。宏观来说,感性与理性不分孰轻孰重,只要两者能令检察文化建设得到蓬勃发展、推动检察事业发展即可。总而言之,不仅要感性认识到检察文化建设不仅仅是说说唱唱、蹦蹦跳跳等表象,还要理性认识到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的精神旗帜等内在,最重要的是要明白,鲜明个性、正义本色、重在基层、队伍素养等主要问题是检察文化建设过程中感性与理性发挥作用所要达到的适度。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改变权力被滥用的局面,除了要接受外部力量的监督外,检察机关自身也需要制度进行制约,需要文化进行熏陶,而文化建设是制度健全的保证。那么谈论的重点就是如何通过检察文化建设让检察机关营造“正义本位”的氛围。我们知道检察机关通过加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先进法律文化的学习引导,让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等法治观成为检察干警思想阵地的主导价值观,培植全体检察人员对法律神圣向往和对法治不懈追求的内心确信,从而在执法办案时,能够最大可能的实现“同种案件同等处理”的执法效果,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让正义充满在检察机关尤其是检察官心中,成为每一位法律人的内心品格。

重在基层是检察文化建设的发展方向。据统计,全国共有3207 个基层检察院。全国检察机关百分之八十八的检察院在基层,近百分之八十的人员在基层,百分之八十的案件办理在基层。从这可以看出,检察文化建设的重点也是在基层院,但基层院在进行检察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应当正视“人才不足、投入经费缺乏、物质建设与精神建设不同步”等问题。只有充分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在立足检察工作实际中,积极探索检察文化建设道路,丰富检察文化建设形式,着力打造检察特色文化,达到了检察业务与检察文化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的目的。基层院检察文化发展起来了,也能带动全国检察文化的发展。

[1]梁锦昌,王晓洪.浅议检察文化[J].法制与社会,2009(21).

[2]徐苏林.检察文化的界定、结构与功能[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8(01).

猜你喜欢
检察工作感性检察
感性工学在服装设计中的应用
努力实现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新跨越
分析网络新闻的感性面对及思考
以文化建设引领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崇尚感性意味着什么
检察文化与检察工作协调发展规律
感性的解放与审美活动的发生——对马克思一个早期思想的引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