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中的不足及对策

2015-02-06 14:39李淑林
法制博览 2015年33期
关键词:法医鉴定鉴定结论法医

李淑林 徐 煌

1.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四中队,广东 潮州 515600;2.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侦大队技术中队,广东 汕头515800

一、引言

法医是指在司法机关中,具有专业法医素养的人利用现代化的医学设备和先进的医学技术对跟案情相关的人进行合法的检定活动,然后将检定的检测结果送到有关的机关单位进行鉴定活动。在我国的当前的情况下,能够进行鉴定活动的人员一般都是专职人员,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学校的教授、专业的医学教师等在被司法机关任职的情况下也可以从事相关的检定活动。当前,在进行鉴定前,他们不能够与当事人有利益冲突。

临床鉴定是指利用专业的致使和相关的医学上使用的仪器,对人的身体的伤残程度、疾病情况以及由于各种其他事故而导致的伤害等进行鉴定的活动。除了上述之外,临床检定还可以对人的心理、精神情况等进行鉴定活动,甚至还可以鉴定物品是否有毒性,相关的证物进行检测。在公安或者司法机关在从事相关活动中,可以将临床鉴定作为可信性较高的参考物,临床鉴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法医临床鉴定中的不足

法医临床鉴定对司法以及公安的案件侦查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伴随着社会的不断的进步以及法律的不断的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得到提高,传统的法医鉴定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日益的突出。目前而言,现在的法医临床鉴定的不足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时机不能够正确把握

在法医的鉴定过程中,时机对鉴定的结果的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的法医鉴定现状是鉴定的时机不能够正确的掌握,有时候提前,有时候却又是延后,从而导致检定的结果不是偏重就是偏轻,给鉴定结果的可信度打上了一定的折扣。除此之外,在现代的鉴定过程中,一般都没有对伤情进行一定的分析,从而评定的后果的准确度也不是非常的可信。

(二)操作不规范,鉴定技能有待提高

在鉴定的活动中,如果需要对整个人的身体状况进行全面的鉴定,一般都需要进行活体的检查,活体检查在法医的临床学中是一个关键一步。但是,就目前的实施情况而言,活体检查会出现差错,而且检查对象也具有一定的局部性,而且在操作中,实际操作的法医人员对实际操作的表达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表述模糊,需要提高。同时,有些从事法医的工作人员,自身也存在一定技能水平低,缺乏一定的实际操作经验和一定的医学有关的知识,而且还可能存在由于过分的依赖和相信一些专家而导致不能够理性的做出正确的判断。

(三)临床资料搜集片面。不齐全

法医鉴定结果完毕后,一般都需要给出鉴定结果并给出相应的意见。在实际的操作中鉴定的结果和意见一般是在参照相关的临床资料而得出的,因此,临床资料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目前的实际鉴定过程中,临床的资料收集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搜集资料不齐全,导致在给出鉴定结果或者意见时,由于没有足够的参考,使得鉴定结果和意见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可靠性相对较差。临床资料包括患者病历,各种相关的数据记录,包括用药记录、输血记录等等,这些资料都是作为临床检定中的最为基础的材料。

(四)鉴定过程分析不合理

鉴定分析过程是一项逻辑性相对较强的过程,不仅要求鉴定人员在检定过程中对相关的案情情况有着非常清楚的了解,而且还需要对掌握案情材料和必备的医学知识。但是,就目前而言,在法医的检定过程中,检定人员没有结合实际的情况,仅仅是根据书面的案卷材料来进行判断,并推导出检定结论。因此,鉴定的结果的分析过程片面,不清晰,缺乏一定的说服力。

(五)鉴定结论模糊,缺乏科学性

法医鉴定完毕后,根据要求,需要编写一定的鉴定结论。在鉴定结论编写的过程中,主要有两方便的要求,即一方面要求语言精炼,言简意赅,表述准确,另一方面要求鉴定的结果要求有一定的科技含量,以科学事实为依据。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一种轻伤偏重,但是又不属于重伤的情况,这时候法医往往鉴定的结论是轻伤偏重的,或者是重伤偏轻,这种结论不符合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要求。鉴定结论的模糊性和科学性不仅仅在一定程度上给鉴定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更重要的是导致法医的鉴定工作的权威性受到了一定的损害。

(六)鉴定标准的不完善

根据我国相关法的规定,对于轻伤和重伤是存在一定的检测标准的,但是随着社会科学技术不断的进步以及经济的不断发展,鉴定的标准也随着发生了一定的改变,法医鉴定的标准有缺项,存在一定的漏洞。同时,虽然有的标准存在一定的规定,但是这些标准的规定描述太过于笼统,从而在法医参考标注时,不能够根据标准做出正确的判断,带来一定的困扰。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功能障碍”和”功能严重障碍”的描述,这类的词语由于没有给出详细的解释性的语句,使得法医在鉴定的过程中不能够做出准确的判断。

三、法医鉴定学中的存在问题的应对措施

虽然目前的法医鉴定活动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固然给法医的鉴定活动造成了一定的困扰,但是还没有达到不可挽回的地步,可以针对这些问题进行针对性的改善活动。目前,主要的措施有如下几种:

(一)正确把握鉴定时机

鉴定时机对鉴定的成果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需要对时机进行正确的把握。一般情况下,在案情发生后和在进行诊断前的这段时间内,最大化的争取时间最短化来进行鉴定活动,同时还需要明确的给出诊断的意见,即使诊断意见还不能够明确的前提下,还需要暂时的给出相关意见。同时,在医疗完成后还要求进行鉴定,如果有相关情况,可以参考病情严重程度,在恢复过后的大约三个月的时间后再次的进行诊断。在给出相关的鉴定意见或者得出结论的时候,为了保证准确性还需要参考一定的标准规范。

(二)对鉴定程序进行规范化定义

在进行鉴定工作的时候,由于是鉴定人员进行操作,因此,人在里面起着最为关键的因素。因此,在鉴定的过程中,要求鉴定人员一定要主观上端正态度,本着对工作极其负责的态度,在对各种标准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相关的检查工作,工作过程中要保持科学性和尊重客观事实,杜绝主观或者仅仅根据相关材料的描述而给出结论,结论的描述要求具有严谨性,避免出现模糊和有歧义的说法出现。

(三)不断加强法医人员的自身学习

法医人员的自身素质对于鉴定结论有着非常关键的因素。与一般的医院的临床鉴定有所区别,法医的临床学在法律上而言,其更多的是研究活体的问题。因此,对于法医鉴定人员而言,一方面不仅仅要求其具有本专业的坚实的基础知识,同时还要求掌握各种鉴定的标准和法律相关的知识。这样就要求法医鉴定人员在要不断加强学习,不断的增强业务相关知识。

(四)对从业人员的法医学证进行审查

在工作的工程中,可以对原先的鉴定结论进行一定的符合审查,这样做的作用不仅仅可以避免错判误判的发生,而且还能够有效的降低涉防的案件,这样对于维护社会的安定以及公平公正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结论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传统的医学鉴定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多,不能够满足社会的需求。法医的临床鉴定对于社会以及经济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工作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的对相关的鉴定标准完善修改,对于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一一的解决,最终保障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和正确性,位社会的经济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

[1]杨杰,瞿世强.关于法医临床鉴定中问题初探[J].中国卫生产业,2011(Z6).

[2]戴大志.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中国民族民间医药,2009(12).

[3]张德雨,朱旭阳,方伟敏,金鹤天,邹伯兴,朱建华.螺旋CT三维重建在肋骨骨折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应用[J].法医学杂志,2009,23(6):424-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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