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交付执行环节之检察监督

2015-02-06 14:39白荣军
法制博览 2015年33期
关键词:收监检察室在押人员

白荣军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桂林541002

《刑事诉讼法》规定:余刑在三个月以下(包括三个月),应由看守所留所执行,这就不存在交付执行难的问题,但余刑超过三个月的,则要交付监狱执行。交付执行作为连接刑事裁判和刑罚执行的纽带,是刑事裁判得以执行、罪犯得到惩处的关键环节。笔者从事看守所检察工作,通过开展检察实践活动,经历在押人员从入所、刑拘、逮捕、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等各种诉讼程序,最终认为刑罚交付执行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程序之一。

一、看守所内刑罚交付执行环节存在的问题

(一)判决、裁定生效后被判处实刑的罪犯交付执行不及时问题。2011年以来,桂林市三个看守所交付刑罚执行罪犯达2510 人,存在法院不按时送达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不少,自2013年检察室与看守所建立联动机制后,发现和催办法院不依法、不按时送达执行通知书或结案表53 起。经笔者统计,从实际情况来看,今年以来,桂林市七星法院办结的50 多件一审刑事案件均做到了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看守所送达结案表,包括即使是中级法院二审审理终结后移交到原审法院的案件。相比之下,其他诸如秀峰、象山等基层院包括市中级法院在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仍有沿袭过去习惯做法的情况出现,不能在十日内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甚至仍有不及时交付执行超过一个月以上的情况。判决裁定生效后,法院不“及时”、“立即”送达看守所交付执行文书。

实践中法院不“及时”送达看守所交付执行文书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因执行附带民事判决、办理其他案件、医学鉴定等需要被动迟延送达执行文书,有些法院会主动跟看守所联系,建议暂缓交付执行。二是个别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执法不严格,工作效率不高,判决生效后较长时间不发出交付执行文书。三是个别工作人员受人情关系影响,为达到“交付执行时余刑三个月以下”而留看守所服刑的目的,故意迟延送达。四是罪犯为达到留看服刑的目的,通过上诉拖延交付执行时间,而个别工作人员为降低上诉率,答应迟延送达交付执行文书等等。

(二)判决、裁定生效后已被羁押的被判处实刑的罪犯,因其他法律文书不全而导致无法由看守所交付执行。笔者碰到过比较奇葩的事:罪犯陈某,经历了一审判缓,检察院抗诉,市中级法院指定另一个法院审理,判刑3年。结案表来后却发现无法交付执行,原因是第一审法院没有提供生效的判决书原件,只有复印件。两个法院闹矛盾,互相推诿,影响罪犯投监改造。看守所为此反映到监管支队、政法委,检察室因量化考核也压力大,也向上级反映,得到的答复是不要大包大揽,参与过多。事后经协调,两个月后才交付执行

(三)交付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女犯刘某,因自诉案件一直被指定监视居住,后法院依法对其宣判实刑,将其收押至看守所。由于其实刑在三个月以上,看守所决定将其投送南宁广西女子监狱。谁知做身体检查时发现其怀孕,女监拒收。看守所了解到刘某在被收监前还与他人发生过性关系。出现这个情况,看守所犹如拿到烫手山药,监狱强势,认为怀孕妇女不能收监;而原审法院也置之不理,认为判决已生效,结案表交付执行,不应该由法院变更刑罚。而监管支队认为,三个月以下刑期的罪犯变更刑罚,看守所有权提出,而对于刘某,看守所无权处理。驻所检察室因级别低也束手无策。在几个单位不敢担当,检察室从保障人权出发,建议看守所先将罪犯送医药治疗,因是死胎,做完手术后静养几天,交由女子监狱收监。退一步讲,万一是个活胎,罪犯要求生下来,归谁管?

(四)看守所本身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问题。今年,某法院将一醉驾司机收监执行拘役三个月,做入监体检时,医生根据情况建议留医治疗,法院根据去年开展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适用“三种人”的条件,认为符合收监条件,且醉驾不能变更刑罚执行。而处在风口浪尖的看守所因为压力过大,坚决适用看守所条例的相关内容,坚决拒收。处在尴尬地位的检察室又能做点什么。

(五)看守所内在押人员突发疾病,危在旦夕,通过保外就医可以减轻看守所的人力、财力负担,现实中现在病患者家属一方面要求看守所全力治疗,另一方面不肯接手,说实在的谁接谁就会花费一大笔钱,甚至举债。因此,看守所不得不自己扛,出钱还要出人进行看护。

(六)死刑复核程序所用时间过长,交付执行时间的不确定性,影响场所安全稳定。看守所死刑犯较多,由于目前死刑复核的周期较长,严重影响看守所秩序稳定,一些人成了牢头狱霸,使得同监舍的在押人员对其又恨又怕,不敢睡觉,民警对其相当头痛。此情况严重影响看守所秩序稳定。

二、交付执行环节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执法的不一致性是导致交付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旧的执法习惯还未完全摒弃,我行我素,行政因素太浓,各执法部门的小团体利益左右着自己,导致执法的不一致性,出现了交付执行难问题。比如前面列举的女犯刘某的交付执行,按新刑诉法规定,监狱应该无条件收下后进行刑罚变更。看守所根据《看守所条例》拒收醉驾罪犯入监是违反了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

(二)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参差不齐也导致交付执行相当困难

笔者在具体的工作中发现,一些执法人员拿着法律文书不知自己该干啥,有的执法人员按旧习执法,还固执不愿改变;还有就是当地警力不足,执法机关聘任一些协警担任执法主体,这些人待遇低,不安心工作,认为自己迟早是要走的人,学法干啥,根本都无法适应现时的执法要求,造成了执法的不一致性,很难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按时进行,所以看守所交付执行难就在所难免了

三、如何克服看守所交付执行难问题

(一)加大监狱建设力度,扩大关押规模

国家应加大对监狱建设力度,地方也应争取国家对这方面投资,再建设几个上规模、有良好医疗条件的监狱,改善监狱的各种设施,特别是医疗条件、文化生活的投入,让罪犯在监狱内劳动改造的同时,有病能够治疗,休息时可以娱乐、学习,让监狱再不会因为人满、人有病而不愿意收押人犯的情况发生,从硬件上解决刑罚执行难问题。特别是在桂林市,因该筹建一个类似南宁新康医药的监狱,让这些那些重病号、传染病、艾滋病的在押人员就近入院治疗,可以解决看守所将这些在押人员混押引起恐慌等影响看守所安全稳定的因素。

(二)各司法部门要敢于负责,善于负责

在刑罚的执行体系中,根据执行的需要设置了公安、检察、法院、监狱。这些部门之间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有效地履行法律。首先这些部门应该敢于负责,不要推脱本部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在自己的诉讼阶段要大胆履职,为了人权,为了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确实需要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只要在本部门的诉讼阶段有规定,大胆提出建义,这是敢于负责。还要善于负责,既在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对刑罚执行的规定,要真正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治精神,只要刑罚执行中的几部门互相配合,笔者相信刑罚执行就不会存在执行瓶颈问题。

(三)国家财政要有一个救济的兜底政策,对看守所在押人员、监狱的罪犯的重病犯的治疗要有专门拨款,专款专用。这样,在押人员、服刑人员有病后,看守所、监狱可以及时送诊,家属愿意担保(符合条件的),刑罚变更执行就能顺利交付执行。以后就应该会减少看守所、监狱拒收有重病的罪犯,家属闹监的情况。

[1]韩利.传承与超越: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方式之探析[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04).

[2]吴成杰,张镇安.罪犯交付执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裁判生效前未被羁押情形为切入点[J].法律适用,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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