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印鉴定比对不是定罪的绝对保证

2015-02-06 14:39孙宇哲
法制博览 2015年33期
关键词:指印手印侦查人员

孙宇哲 陆 安

1.柳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柳东综合刑侦大队,广西 柳州 545006;2.横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广西 横县530300

手印是人手接触物体所遗留的痕迹,是人的手指、手掌的乳突纹线、屈肌褶纹、皱纹等皮肤花纹在力的作用下接触物体所形成的痕迹。它包括指头印、指节印和手掌印,反映了手接触部位的外形结构和皮肤花纹的形象特征。手一接触现场物体,就会在现场物体上留下手印,手印能够反映手接触部位皮肤花纹的形态结构,人手的皮肤花纹各不同,终生不变,能为手印检验提供客观依据。

手印检验技术,是指手印鉴定人员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应用痕迹检验学的基本知识和技术及相关学科知识,对现场手印进行勘验,对案件手印进行检验鉴定。确定手印与案件的关系,认定案件手印为同一人手印的一项专门技术工作。随着刑事检验技术的发展,刑事侦查破案越来越多的需要这一鉴定技术为侦查破案提供可靠的证据。正因为如此,当刑事侦查、办案民警在获得案件相关的指纹鉴定之后,片面的认为案件证据已足够充分,放弃了对其他案件证据的搜集,不注重案件中的其他细节点,不排除合理怀疑,而直接落实抓捕犯罪嫌疑人,导致最终不能认定案件成立,不能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一、不注重手印形成的环境及汗液多少,导致案件存疑

2015年9月2日凌晨5时30分,报警人覃某打电话报案称:9月2日凌晨2时至凌晨5时许其在某市某地自家牛棚里的一头黑色的水牛牯被盗。被盗的是黑色水牛牯,具体年龄不清楚,牛身大概有2米多,牛高1.5米左右,牛角有30公分,损失价值约15000元。雒容派出所值班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经简单了解情况为犯罪嫌疑人在盗窃水牛牯后在将水牛牯装上五菱牌面包车时被早起的村民发现,该村民立即呼喊村子的村民起床抓捕犯罪嫌疑人,后犯罪嫌疑人驾驶五菱牌面包车猖狂逃跑。在驾车逃跑至雒容镇东塘村上谭屯9队甘蔗地时,由于慌不择路,将面包车开到了甘蔗地内,车轮陷入泥潭内动弹不得,急忙弃车逃跑,村民将车上的水牛牯牵回家后才报警。雒容派出所值班民警立即电话通知我刑事技术人员前往现场对涉案车辆及牛棚进行勘查。虽然五菱牌面包车车外已经被村民触碰过,车内也被部分村民进入过,但是刑事技术人员到达后没有放弃对面包车的勘查,还是认真细致的对该五菱面包车进行了较长时间的勘查,经过两个多小时的细致勘查,在该车车内的后视镜上用黑色磁性粉末刷显出一枚汗潜指印,指印纹线不是很清晰,但完整度较好,具有比对认定条件。在排除该指印为进入车内村民所留的可能性后,将该枚指印提供给指档技术人员的编辑比对,经过比对,最后认定该枚指印为朱某青所留。得到认定结果后,刑事技术人员立即将情况反馈给侦查人员,侦查人员立即将朱某青传唤至刑侦大队进行审讯,经审讯,朱某青辩称其原来为某公司车队的驾驶员,在前一个月该五菱面包车被盗,其指印是在被盗之前留下的。经过核实,该五菱面包车确实在一个月前被盗,朱某青的辩解比较合理,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为朱某青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只能将朱某青释放。该案暴露出了侦查人员过分依赖手印检验结果而忽视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和未对犯罪嫌疑人合理性辩解进行排除的错误,也暴露出了技术人员未对指印形成的环境及汗液多少进行分析,未及时与侦查人员进行沟通从而导致侦查人员在未排除案件其他可能性的情况下,盲目传唤嫌疑人导致案件存疑的后果。

二、不认真分析手印与客体形成的位置关系,导致案件存疑

2015年9月23日报警人叶某报案称,2015年9月23日8时5分至18时10分之间,其在某市冠亚国际星城1栋2单元9-4室主卧室的床头柜抽屉里被盗两枚周六福铂金钻戒、一枚千禧之星铂金钻戒、一条银项链、一个玉坠及一个移动电源,合计损失约13150元。新城派出所值班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经向报警人简单了解情况后,立即打电话通知刑事技术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勘查。刑事技术人员到达后,在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出入口及在现场内的翻动重点部位后,在对现场出入口入户大门进行仔细勘查后确定犯罪嫌疑人为使用自制的AB锁开锁工具将现场大门门锁技术性打开后直接进入室内进行作案。在勘查门把手时,技术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戴手套作案的迹象,但在对室内现场进行勘查时并没用放弃对指印的寻找。现场室内翻动较大,衣柜内的衣物被大面积翻出丢在地面上,衣柜及梳妆台的抽屉也被抽出翻动后丢弃在地面,但技术人员还是逐一对可能遗留有指印的客体进行认真仔细的勘查。经过对被盗现场室内翻动的重点部位反复、耐心、细致的勘查后,终于在一个丢弃在地面上的梳妆台抽屉表面找到了一枚汗液指印,经用黑色磁性粉末显现后发现该指印纹线比较清晰,完整度较好,具有比对认定条件。经过查看报警人十个手指指纹后,排除为报警人所留的可能性。将遗留指印拿回实验室,经过指档技术人员的编辑比对,最后认定该枚指印为梁某忠所留。得到认定结果后,刑事技术人员立即将情况反馈给侦查人员,侦查人员立即对梁某忠的前科进行查阅,发现其原来参与了一起抢劫案件,于2014年初刑满释放。侦查人员判断该人的作案嫌疑很大,故立即对梁某忠的活动轨迹进行分析研判并上网布控。后于2015年9月27日将梁某忠传唤至刑侦大队进行审讯。经审讯,梁某忠辩称其不是该窃案的作案嫌疑人,其现在一家家具厂上班,在案发前半个月曾经由他将一组家具送至某地冠亚国际星城1栋2单元9-4室,到达后也是由他将家具扛上楼后摆放安装好的。因此,在梳妆台上遗留的指印应该是那个时候留下的。侦查人员将该情况反馈给技术人员后,技术人员立即对当时的现场照片进行翻看,但没有找到该指印刷上磁性粉末显现后在梳妆台抽屉表面原始位置的照片,因此无法判断当时留下指印的动作特征,故也无法核实梁某忠辩解的真实性。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为梁某忠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只能将梁某忠释放。在该案中,刑事技术人员在获取指印后,未及时对指印所处的原始位置进行拍照固定,也未在现场对该指印的遗留位置及动作特征进行分析判断,导致过后出现合理辩解而不能排除,致使案件存疑。

[1]刘少聪.手印学[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4.

[2]邓裕东.手印检验技术[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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