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与执行程序的衔接

2015-02-06 14:39
法制博览 2015年33期
关键词:诉讼法救济法院

刘 青

惠东县公安局,广东 惠东516300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立足于强化诉讼之外,具有调解能力的一种制度,其价值巨大。需要经过相应的程序设计,实现司法与诉讼的有效衔接,进而为调解的结果的有力执行奠定基础。

一、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审查机构的分析

(一)立足法律层面,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审查主要是由审判庭担任,突破审判和执行机构的限制。首先,针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性质而言,不管立足于何种理论,它都是纠纷处理程序的类型,甚至可以与诉讼程序实现平行地位。

(二)其次,对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目标而言,私权争议借助诉外调解实现解决,各个相机构都希望通过司法实现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确定,避免争执的发生。

(三)再次,就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主要作用来看,实现了对法院内外纠纷的有效处理形成机制,有效减轻诉讼案件的压力。由此可见,调解协议司法确认隶属于审判权的范围,本质是终止纷争,由此可见,调解协议司法确认隶属于审判权运行的领域。执行权的本质是注重强制性,以权利人的立场为前提。执行权与司法确认不存在共性。而立案工作,是审判程序的一项,本身不进行纠纷的处理。

二、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审查范围的介绍

司法确认制度的目的是给予调解协议以强制的执行能力,立足司法确认程序的以及执行的相互衔接来分析,需要对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进行全面审查。一旦有违法律或者不能显示自愿的原则,就不具备可执行性。对于形式上的可执行性,是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主要审查范围,允许被修正和补充。对于不具备执行性的调解协议主要体现在:首先,相关文书没有按照规范进行书写和制作。其次,即使按照规范进行文书的制作,但是,在内容方面存在不明确性,模糊概念存在。再次,只是规定了调解的内容,但是执行内容不清楚。第四,规定了明确的调解内容,到那时,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不应给予司法确认。

三、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执行依据的介绍

司法确认裁定是执行的主要依据,地位更加恰当。首先,司法确认裁定赋予调解协议以执行权,调解协议不具备直接作为执行依据的能力。其次,借助司法确认的程序,实现调解的内容变为司法确认的内容,其裁定书有权对其可执行性进行补充。第三,调解协议作为执行依据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根据。第四,一旦在执行过程中要进行撤销,那么,撤销的是司法确认裁定。

四、对执行法院相关内容的分析

对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管辖法院,存在诸多解释和做法,不尽一致。在新的民事诉讼法中,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执行法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由调解组织所在的地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不进行协议管辖、级别和专属的问题。结合新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应当有出具裁定的基层法院抑或是被执行的地基层法院来执行,不涉及协议、级别及专属管辖的问题。

五、对事后救济相关问题的探讨

(一)对于执行程序中,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有误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违背自愿性的原则、调解尤为法律、当事人出现虚假、串通等情况,违背相关机构的利益。在新的诉讼法中,如果司法确认进入了执行的程序,不执行救济的途径,但是,在执行中,一旦发现错误,没有明确的规定进行约束,但是,要探讨其与司法确认裁定的既判力具有一定的关系。

(二)调解司法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不具有既判力。立足法理,司法确认案件不存在审理、判断的实体法理关系,也就是说,司法确认裁定没有形成裁判的积极效力,也不具有消极效力。立足现实,司法确认程序利益对抗不明显。在新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司法确认申请之后,一旦不合法规,裁定驳回申请,可以借助调解的方式进行协议的变更,形成新的协议。

(三)对于执行中发现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错误的时候,需要进行撤销,主要发生在如下几种情况:法院发现确认出现错误,进行主动撤销;但是人进行出具撤销申请;案外人进行撤销的申请;相关国家机构进行撤销的申请。

(四)针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尚不具有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因此,需要将其与救济途径进行相互协调。首先是与案外人异议制度进行有效协调;其次,实现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配合;再次,无效制度协议、诉请履行、变更等协议制度进行配合应用。

六、结语

综上,司法确认程序是进行调解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其程序的确认是实现调解现代化的重要环节,要对其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全面探讨审查机构、审查范围和执行依据,对执行的法院进行明确,与相关救济制度进行有机结合。在具体调解执行过程中,要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形成专业化的水准,借助司法程序确认,加固调解协议的效力,为其有力执行奠定基础。

[1]高微娜.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研究[D].浙江大学,2014.

[2]毛方义.论我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救济程序[D].西南政法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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