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公诉工作中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探讨

2015-02-06 14:39李俊锋
法制博览 2015年33期
关键词:大局全局检察机关

李俊锋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河南 漯河462300

一、公诉工作的定位之我见

公诉职能作为检察机关核心工作的标志性职能,是整个检察机关中的一项重要基本工作。但相对于检察工作全局和国家大局来说,就是一个相对局部的工作。要想做好此项工作,必须有全局意识以及大局的观念。若是离开了全局,局部就不再是全局意义上的局部。正如一位哲人所说的:“割下来的手就失去了它的独立存在,只有作为有机体的一部分,手才能获得它的地位。”对于开展公诉工作,同样不能固守一隅之见,一定要站在大局的立足点,切实关切人民群众的最根本的利益,考虑全面,将公诉工作真正摆放到对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来,将公诉工作放在国家和党工作大局中去推进,在大局中切实找准公诉工作的具体位置,使整个公诉工作能够与大局合拍、合力、合心。

二、公诉工作的原则价值之我见

主动适应当前新形势的发展,明确效率和公正的司法观念。坚持程序法与实体法并重、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并重的思想,真正有效解决司法具体实践中忽视程序法以及轻视人权保障的问题,注重依法办公平等有效的保护好诉讼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正确执行刑事策,严格遵循公诉原则,把秉公办案的质量着重对待,坚持办案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以及法律效果的统一起来。“核心价值观”正是要求牢固树立忠诚、公正、清廉、为民的价值观念,强调的是价值取向和行为导向问题。

三、主观因素存在的问题

(一)公诉队伍的公诉思想意识不强

(二)公诉队伍的主动监督意识不强

(三)公诉队伍的自我提升意识不强

由于我国的司法资源比较紧张,教育培训经费难以保障,许多教育培训工作无法开展,加之公诉队伍青黄不接,断层现象严重,一些基层检察院在公诉人员使用上更是捉襟见肘,开展业务工作和教育培训无法同时兼顾,学习培训的时间也难以保障,影响了公诉人队伍素质的自我提升。

四、客观因素存在的问题

(一)侦查监督存在的问题

(二)审判监督存在的问题

(三)机制体制存在的问题

五、下步对策

(一)深挖遗罪漏犯,应用中立理念远离错案

追诉犯罪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然而检察机关的追诉职能同样作为实现检察机关的真正客观义务以及价值取向的。长时间来,因为审查起诉的对象主要针对已经由侦查部门所侦查破获的案件,所以审查起诉人员一般会在相当程度上先入为主,侧重于推定有罪,从而导致对案件证据以及事实不能审查到位,从而难免出现审判阶段就无罪判决的现象。为了能够杜绝冤假错案,能够有效履行检察的职能,从而对每个公诉人员提出了中立的相关理念,在具体的审查案件过程中,以公正、客观、中立的姿态来面对案件的当事人以及案件事实,对待整个案件的证据以及事实,要不放过任何一个问题并善于发现潜在的问题,深度挖案件的细节,既要对整个审查案件有罪的证据以及事实,同时要对无罪的证据事实进行审查,公正、中立地加以归纳。

(二)强化监督意识,破解相关难题,加大全面刑事抗诉工作的力度

统一认识必须要树立正确的抗诉工作的理念。明确好抗诉数量是抗诉效果和质量的有效载体,缺少一定的数量规模,其抗诉力度就不能体现工作的完整思路。只有进行敢于抗,才能够真正树立法律监督者的良好形象;只有抗得准,才能狗真正确保司法公正的合理有效执法理念。根据统一的思想认识,增强其内在监督的意识,从而有效调动其抗诉的积极性,从而为整个抗诉工作的顺利完成奠定下有力的思想基础。严格抗诉案件的整个审查程序,不断提高其刑事抗诉能力。只有在敢抗的思想基础上,力求抗赢以及抗准;在注重整个案件完整实体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对法院整个裁判程序性错误的有效抗诉。在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的相关审查时,重点对法院错判据进行审查以采信的证据及未被法院采信而导致错判的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全面对法院不采信控方证据的原因进行有效分析,准确把握相关证据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从而不断提高制作刑事抗诉法律文书以及审查刑事抗诉案件的能力。

[1]李大,朱文敏.刑事案件非法言辞证据排除的实务应对[J].中国检察官,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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