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在民法中的定位

2015-02-06 14:39
法制博览 2015年33期
关键词:法律出版社人身民法

张 超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江苏 泰州225300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特别是在当今社会,如何发挥道德与法律的互补作用,对建设和谐社会具有深远影响。在保障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权益时,体现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并适用民法中无因管理制度,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也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对见义勇为行为在法律上进行重新定位,更好的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利益。

一、见义勇为的认定

(一)见义勇为的含义

简易的讲“见义勇为”就是看到正义的事情勇于去做。从民法角度进行分析,见义勇为的概念应表述为:“一般公民为了避免或减少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的利益所遭受的损害而做出合乎社会一般正义原则的救助行为。”

(二)见义勇为的特征

主体特征是见义勇为主体为一般是自然人,另外也包括单位。自然人应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行为必须是一种救助行为并且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对行为人造成或可能造成很大程度上的损害。

客体特征是见义勇为者救助的对象是将要遭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如果行为人是为了个人的利益而勇为,就不算是见义勇为。见义勇为重在见“义”而“勇为”,它要求行为人实施见义勇为的出发点必须是正义的,其目的是有利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利益的。

二、见义勇为在民法的定位

首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原则,设置的条例没有是否保障见义勇为人员不因见义勇为而受到人身损害;受伤的无法得到及时治疗,经济遭受损失的也没有得到及时赔偿、补偿。所以就算有再多的表彰、奖励,鲜花慰问,也不能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人身安全问题。

其次国家和社会没有做到保护见义勇为责任,目前实行的法律条例中对见义勇为的保护是不够完善的。所以在众多案例中经常出现加害人无法赔偿以及受益人不愿或无力补偿的情况。

再有就是见义勇为行为过当的处理,当见义勇为事情过去后,就没人在过问此事,暗淡在人们的思维力,在整个过程中。

三、关于对见义勇为的赔偿问题

(一)见义勇为行为的救济原则

首先应当是国家先行补偿原则,现实中,我们遇到过很多见义勇为者事后生活出现困难。见义勇为行为人在由于其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后遭受到一定的损失和侵害后,其本人或其近亲属以及与其有赡养、扶养关系的人都可以行使这项权利,而见义勇为行为就是一种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因此,国家对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受到的损害进行补偿就是理所当然、顺理成章的事情。

再有就是恢复损失原则,各地方政府应从地方法规上进行规定,全社会应共同努力,对因为见义勇为行为而受损的英雄,给以帮助和慰问,就是在见义勇为人实施行为后,如果因所实施的行为而遭受到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使之恢复到损失之前的状态,那么见义勇为行为人即可行使相应的请求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或者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赔偿,已将自己恢复到损害之前的状态。

不仅要对侵害人赔偿。侵权必担责任,是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的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通过行政机关的行政确认,给见义勇为行为做一个公权力的认定,在社会上公示。

国家在对见义勇为行为人补偿时,一定要对侵权责任人进行追偿,其意义不仅在于赔偿因侵权行为人和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以避免、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见义勇为者与侵害人之间存在无因管理关系的主张是妥当的。主要倡导互助友爱,见义勇为,以此来达到群众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四、结语

在保障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权益时,我们应体现国家和政府的相应责任,强调国家和社会的相应责任,完善社会救助立法来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合法权益。见义勇为在我国依然应该属于道德层面而不宜上升为法律强制规定。

我国对见义勇为行为提出了将见义勇为者的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和对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的意见。见义勇为本身是崇高的,应当向全社会提倡和发扬,因为从中也能培养我国公民团结互助的精神更有效的构建社会和谐,是培养我国公民高尚道德素质的重要方面,需要全社会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从道德层面加大宣传力度和教育力度,但是从立法的方向来说只能以被动的救济为主,切不可主动的要求公民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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