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法医学鉴定

2015-02-06 14:39何永春
法制博览 2015年33期
关键词:程某机械性行医

孙 军 何永春

1.韶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广东 韶关 512000;

2.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广东 广州510800

在法医学鉴定中,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始终是法医工作者的难题之一。笔者尝试从案件调查、物证提取、尸体检验、死因及诱因等方面入手,并以实际案例多角度进行剖析,力求抛砖引玉,以供读者参考。

一、案件调查和相关物证的提取

在接报非法行医案件后,应认真听取办案单位的案件调查情况,详细了解案情经过,收集死者的既往病史、本次发病情况、病情突变的主要表现、临终前的表现及有关救治过程等。同时,注意提取有关物证,如剩余药品、注射或输液的器具、注射器、相关批次药物等以备进行分析和检验。

二、常见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一)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患者生前有接触过敏源(药物)史,常有死者生前用药时(如输液)或用药后突然出现呼吸急促及口唇紫绀等临床症状,此时死亡原因与生前疾病无关。

(二)病死,死因为生前疾病,与药物无关系,无疾病突然发作的诱因。

(三)用药不当诱发疾病突然发作导致死亡,常见于慎用药物,大多会增加主要器官(如心脏)负荷,从而危及生命。

(四)空气栓塞致死,较少见,多见于输液时处理不当。

三、检验注意事项

在尸体检验时,要注意是否有致命性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及中毒的情形。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表现为一般急性死亡的病理学改变,检验时应注意喉头、声门的水肿,同时应取注射局部组织及对照组织(阴性对照)留作化验,以确定是否用错药;提取心血,尽快做血中IgE 测定,并作肥大细胞脱颗粒试验,阳性有助于判断。[1]镜下各主要器官内嗜酸性粒细胞可能(但不一定)增多。怀疑药物中毒时要特别留意血中药物含量。对于疑为静脉空气栓塞的,应尽量争取早期做尸体检验。

四、药物化验

药物与非法行医行为关系密切,药物的真假、血中、残留液及针剂中药物含量测定对于死因分析至关重要,因此必须及时将收集的剩余药物及器具、呕吐物、血、尿和肝、肾及脑等内脏组织及时送检化验分析,同时附送对照样品。根据毒化检验结果、药物筛选结果、免疫组化检验结果及病理检验结果明确药物、疾病与死亡之间的关系,为明确死因提供依据。

五、案例资料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3月7日,程某(男,56 岁)在本村李某私人诊所打针后,回家途中与人吵架,不久死亡。经访问,程某,常有踝关节及膝关节痛,有高血压病史。当天用药为:风湿宁、安痛定、地塞米松及苯甲醇。该诊所无医生执业资格及营业许可证。

(二)尸体检验情况

死者衣着无明显新鲜擦痕及破裂口。双侧球睑结膜苍白。右手背浅表擦伤。体表皮肤无异常。解剖:喉头及周围组织无水肿现象。左冠状动脉管腔呈Ⅱ-Ⅳ级狭窄。余未见异常。提取心血作IgE 测定及毒化检验;提取股静脉血作酒精含量测定;提取死者胃内容、尿作毒化检验;提取死者脑(整个)、心(整个)、肺、肝、脾及胰腺等组织作病理组织学检验。

病检见左冠状动脉管腔大小不一,狭窄(40% -80%)。左侧心肌见灶状坏死,纤维排列紊乱,局部纤维断裂,组织增生及瘢痕形成明显。余脏器未见致死性病理改变。

IgE 测定含量为7.8 单位(正常值1.35 - 165 单位/ml),无明显升高;酒精定量测定为69mg/100mL;其余化验为阴性。

(三)死因分析

依据尸体检验及化验,可排除因交通意外致机械性损伤、毒物中毒及机械性窒息死亡。

死者体表未见皮疹等异常皮肤表现,病检亦未发现重要器官有大量淋巴细胞及嗜酸性粒细胞浸润的异常现象,结合化验,可排除过敏引起死亡。显微镜下示死者除心脏外其余脏器未见致死性病理改变,其心动脉管腔狭窄,心肌纤维排列紊乱、断裂,心肌坏死,且有瘢痕形成,认为程某符合心脏疾病突发死亡。

(四)诱因分析

复方风湿宁在患者有心脏病及高血压等疾病时要慎用。程某用药后回家,途中与人吵架,情绪激动,势必会引起植物神经活跃,血压进一步上升,心脏负荷进一步加重。酒精会加重心脏负担。以上三方面构成程某心脏病突发的诱因。

此例中,李某非法行医本身的行为并没有直接导致程某死亡,而是其它因素诱发疾病突发死亡。非法行医引起死亡,法医工作人员应详细了解案情,全面解剖尸体及化验,分清主次,才能得出正确结论。

[1]祝家镇.法医病理学[M].第二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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