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审判制度在网络空间的权利形态及其保护

2015-02-06 14:39董碧新
法制博览 2015年33期
关键词:网络空间

公开审判制度在网络空间的权利形态及其保护

董碧新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要:目前,公开审判制度已经被网络空间中的舆论监督影响,而面临新的困境。所以,应尽快整理网络空间状态下公开审判原则,进一步完善公开审判制度,以及讨论如何保障在网络空间状态下如何让保护传统的公开审判制度。

关键词:公开审判制度;网络空间;公开审判;网络舆论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5

作者简介:董碧新(1989-),女,汉族,湖南衡山人,湘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

一、实施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

(一)推动司法公正

公开审判制度是程序法中一个重要制度,所以他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为了保护程序的正义。有一位著名的学者曾经在他著作中写道“没有公开就无所谓正义”。就是公开审判原则最好的概况。公正也是对法律的最终理想和法律评价的方式。诉讼的价值就在于如何真正的实现社会公正。公正的司法结果是被公开审判通过侧面展示和辅助其他程序规则公正价值来实现的。法院通过将自己的司法审判活动公之于众,进而来实现司法的公正,听取公众意见改进不足之处。

(二)保障公民知情权

公开审判制度被宪法规定为保障当事人行使的诉权的一种有效途径。它对维护人权及其保障程度顺利进行起着巨大的作用。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就赋予公民对司法过程的知情权。真正地人民当家作主是让当事人真正地知道法院审理案件的进度、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变化、审限中止、延长以及原因,判决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知道如何监督国家公权力机关行使司法权。

(三)遏制法官滥用权力

社会公众一直以来都不可避免地怀疑审判程序的是否公正,他们对审判公正的怀疑一部分是由于自己内心的不信任,其实更大的一个方面也是由于个别法官在审判案子的过程中有循私枉法的想象存在。审判活动在阳光下,虽然不能完全制约审判权,但是也绝对不会因晒不到太阳变质而加剧“暗箱操作”、造成司法专断和擅断,导致诉讼不公,致使当事人的不满。

二、网络舆论监督的概念与特征

对于对“舆论监督”的概念和含义的理解,不同学者的理解不一样。有的学者他的观点是“舆论监督是指网络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有的学者他的观点是“舆论监督是运用网络传媒干预社会的政治现象,是生产力和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又有的学者认为,“舆论监督是公众通过舆论的意见形态表达对社会的看法。”纵观上述所列不同观点,笔者赞同这种认为舆论监督实际上就是指社会公众通过大众传媒对于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等公益事务,以及社会公共事务的如实报道、批评、评价或表达意见、建议的一种参与宪政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公民监督权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平等性、匿名性、监督者的言论具有极强的扩散性、而且他具有舆论监督范围广、监督效率高、家督方式灵活,也、评价和监督。通过对网络舆论监督概念的了解我们也看出网络舆论监督他也是因手机上网功能的普及,网络舆论监督也就具有了其他监督方式所没有的即时性,更具有开放性的一种监督方式。公民监督权主体的广泛性和平等性。

三、网络舆论监督给公开审判所带来的弊端及其保护

从司法实践来看,网络舆论监督对审判独立的冲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对法院的独立审判权的独立性是一个巨大的冲击。法院受理案件有受案的标准,但是在网络舆论的压力之下,有时会把一些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但是却是有违反程序正义的案件重新受理。这是对法院司法独立的一种干预。2、对法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是一种破坏。法官在有舆论监督的情况之下虽然不会想要渎职裁判、从中牟取暴利,但是法官为了让自己的业绩评估不受到损害,当网络舆论的信息对一个案件倾向于一边倒的时候,法官会在判决一个为完结的案子之前去过多地考虑社会公众的感受,按照大多数的社会公众的意见去判处一个案件。这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个极大的破坏。3、对法律的稳定性进行了破坏。一部法律的深入人心,需要反复地被适用。他要具有相当大的稳定性才可以让法律在公众心中产生对这部法律的信任,这样才有利于保护一部好的法可以得到人们的尊重,并产生强制执行力。网络工作者首先是传播者的身份介入到一个新闻当中,最后才由传播者派生到监督者的身份。

如何保护在网络舆论监督下的公开审判权呢?笔者提出了如下一些方式:1、增强全民学法懂法用法并尊重法的法律知识修养。全民法律知识修养高的公民个人可以规范自身在参与网络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且合法正当地行使公民监督权,应该也不会去不滥用监督权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样是有利于社会的发展进步的。2、完善政务网络交流平台的建设,将政务处于阳光之下,这样就可以有效的减少不了解案件的人因为不能得到官方的准确的说法,而在网上胡乱猜测,引发人们的误会。但是进入政府的网络平台也不是胡乱就可以进入,应该设置一种实名登记才可以进入网站查询,并能保留相关的浏览记录。3、完善互联网的法律管理制度。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和规范才能使在网络环境下公民行使监督权的行为才有保障。

[参考文献]

[1]何文燕,廖永安主编.民事诉讼法专论[M].长沙:湘潭大学出版社,2011.

[2][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

[3]朱健.舆论审判与“媒体审判”检讨——简论构建传媒与司法间的和谐关系[J].甘肃理论学刊,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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