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晋荣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武汉430100
矫正对象多、人员分散、辖区面积大、交通不便是当前基层院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现状,在现有检力条件下,绝大多数检察机关仅向社区矫正办公室派出检察室,并依托该检察室搭建平台,开展各项社区矫正监督工作。
囿于“重监内监督,轻监外监督”的思想观念,社区矫正的办公设施、场地、技术设备、经费保障等方面投入相对监所监督明显不足,专职检察队伍力量明显薄弱,难以胜任社区矫正工作迅速发展的需要。
由于刑罚执行法、社区矫正法尚未制定,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法律依据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监督主体的权利义务、工作程序、责任追究等有待明确。
社区矫正应当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对矫正对象要做到思想上疏导、心理上矫正、生活上帮困,推进人性化管理健康发展。
随着社区矫正对象的不断增多、流动性不断加大,检察机关普遍以派驻社区矫正检察室的方式,代替了以往巡回式监督方式。
制定了《矫正对象考核制度》、《矫正个案制度》等十多项工作制度,用于规范监外执行罪犯的接收、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活动。督促各社区矫正责任单位及时将监外执行罪犯纳入矫正,建立工作档案。
针对发现矫正对象未及时纳入社区矫正单位管理的问题,及时下达检察建议,督促社区矫正单位将矫正对象纳入监管,并举一反三,积极建章立制,堵塞管理漏洞。
通过巡查,重点检查社区矫正人员的法律文书、档案资料、统计报表,对矫正小组的建立和帮教情况进行调研。
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区别管理,将矫正对象根据其改造程度以及日常表现,结合社区矫正部门的意见,分为宽管、普管和严管进行区别管理。
应对社区矫正工作加量提质的新常态,尽快出台《刑罚执行法》和《社区矫正法》,解决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责和任务,规定开展检察监督工作的环节和程序,增强法律监督的刚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实践中流于形式。要完善立法技术,保证法律、法规、法律解释之间的衔接配套,形成结构严密、内在协调的法律体系,充分发挥法律规范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完备的检察监督法律体系是社区矫正工作科学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只有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运行,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才能步入依法、规范、有序的轨道。
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把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与基层检察室工作结合起来,形成全院参与、集中管理与分散监督结合的检察监督工作格局,统一规范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结合检察机关实际和社区矫正点多面广线长的特点,可以在街镇广泛设立检察联络服务站,由相关检察干警兼职担任工作人员,以此为阵地加强规范化管理,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检察监督工作网络。把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与基层检察监督有机结合,形成合力,增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一是建立完善协作配合制度,促进社区矫正顺利进行。二是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争取上级院支持。三是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为社区矫正健康运行提供纪律保障。四是建立健全科学的考评制度,体现公正性和长效性。
一是切实转变司法观念。二是加强专业化建设。三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把司法为民、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要求贯彻社区矫正工作始终,保证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公正和权威,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四是加强心理疏导。要求社区矫正检察干警依规取得心理咨询师资格,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咨询和测评,介入心理矫治,帮助其重塑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其对环境的适应能力,促进其身心健康,切实增强专项管理、教育、改造工作的实效。
[1]周伟.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问题研究[J].人民检察,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