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单位犯罪自首制度

2015-02-06 14:39乔泽华
法制博览 2015年33期
关键词:罪行主从犯罪行为

乔泽华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河南 漯河462300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学界对单位犯罪的界定不尽相同,整体来讲,其主要的特征如下:

首先,最为普遍的定义为:单位犯罪就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与自然人犯罪相对而言的。

其次,仍有很多学者将单位犯罪定义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中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其目的是为了帮助团体得到好处的,同时这种犯罪行为获得了单位领导人员的默许或指示的犯罪行为,并将之定义为单位犯罪。

再次,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以整体的形式,进行所有的高层领导的开会并商讨,并最终得出某一实施方式的,以非法达到某一特殊结果,而这种结果往往为单位带来利益的行为,或者是为了不遵循法律规定的相关条款,而故意进行的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相关政策,进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过上述对于单位犯罪的讨论,我们不难看出单位犯罪具有较为明显的特点,具体表现在:(1)整体而言,其犯罪的主体具有明显的特点。此种犯罪的主体——这种犯罪特点的主体,即区别于个人犯罪,又与其它犯罪有较为明显差别;(2)犯罪行为具有鲜明的主观性;(3)就犯罪行为来说具有集体性质;(4)单位犯罪定罪必须有明文规定。在我国法律对其余犯罪行为的判定和顶罪过程中,必须明确犯罪主体确实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条款条例。

二、成立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的依据

很多研究者都认定,只有单一或团体的自然人,才能够被认定为自首情节,而一个集团的单位作为一种缺乏自然生命体征的法律拟制之“人”或组织,不仅无法去实施自首行为,同样不能够产生所谓自首的行为。作者依然认为以单位为主要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是有自首情节的,具体表现在:

第一,刑法虽然对单位自首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但从其他方面来看,我国刑法对于自首情节的规定及描述具有较强的普遍适用性,刑法中对于自首状况的描述同时适用在个体自然人和单位中。

第二,对于案件的侦查、侦破而言,与自然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比,单位犯的往往更大,因为单刑法中,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已经没有较大的差异,然而,单位犯罪在大多数情况下很难被制裁,因为单位犯罪大多数都会很隐蔽,表面上大多都是合法经营的。此外,刑法中大多条例忽略了在单位中存在的自首因素。第三,从单位角度出发,如果在其内部明确自首因素,能够整体的降低单位中犯罪因素的整合性,能够争取到中立分子,进而弱化犯罪思想,确保单位处于合理合法的情形中。

三、认定单位犯罪自首需注意的问题

对于单位犯罪来讲,想要更为合理的考虑其自首情节,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因自首属于自我检举揭发,这一过程中自首人员必须是代表单位主动实施者,其无法代替整个单位进行承担。

(二)与普通自首情况一样,单位自首也必须对罪行进行坦白。所谓坦白就是指相关单位犯罪的主要责任者,对于单位所犯的罪行进行交代,将所有细节讲清楚。

(三)所谓单位意志,就是能够表征和反映单位整体思想或指令思维动态的主体思想,其往往是单位中绝大多数管理层的意见统一,因此在考虑单位自首时,单位意志的判定将会是判断单位自首的重中之重。

(四)在司法实践中,还需注意在法院裁判文书中注明单位自首的是单位法人而不是自动投案的自然人个人,以便区别。

四、对单位自首的处罚

以我国法律为基准,判定单位自首后的处罚主要是结合单、双处罚结合的当时进行的。因此,对单位犯罪自首情节的考虑,也就可以理解为对于主要单位负责任犯罪自首的减轻罪行的考虑,同时也体现出单位自首基本等同于代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自首。

(一)双罚制的应用。在国内处罚犯罪的形式大部分都采取双罚制,这种处罚方式极为普遍。在双罚制的实施中,要求必须对相关责任单位处罚以一定的金额,但并未对具体数额做明确的规定,而是基于犯罪情节确定。而对于具有自首行为的相关单位,减少其罪行的主要体现就是降低其相应的金额。

(二)单罚制的应用。在《刑法》中具有几条特殊环境下,对于单位犯罪过程中,单位作为一个整体,不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相关犯罪的主要承担者或责任人,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三)关于单位犯罪自首中的主从犯问题。在单位犯罪自首以后,应否考虑主从犯的不同情节,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复湖北高法〔1999〕374 号《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的请示》之中,最高法答复意见则是在法院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的时候,对涉案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不必区分主犯和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判刑即可。对此,笔者认为,关于单位犯罪自首中的主从犯问题,在单位自首后不用区分主犯和从犯,只需按照相关人员各自分工与配合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加以量刑,做到罪行相适应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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