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出资的合法性分析——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为视角

2015-02-06 14:39
法制博览 2015年33期
关键词:财产权出资债务人

黄 彦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 绵阳621000

颇具中国特色的“债转股”的实践引发了公司法界对债权能否用于出资之问题的思考。依据债务人与公司的关系,有以对公司债权向公司出资和以对第三人债权向公司出资。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债转股登记管理办法》在公司债权转股权的范围方面,仅适用于债权人以对公司的债权转股权,排除了以第三人债权出资的情形。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从此条文的表述我们可以看出,现行公司法在资产信用的影响下对于出资形式的规定是采取比较开放的态度的,为纳入新的出资形式打开了便利之门。条文不仅明文例举了几种可出资类型,而且明确了其他可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条件:一是用于出资的财产必须可以用货币估价。二是可以转让。三是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所确立的出资适格条件作为考察标准,作者认为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是符合条件的。

一、债权为财产权

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得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在民事权利的分类中,根据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权利。在民法理论上财产权又可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再者,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逐步成为了较为普遍的经营组织形式。随之而变化的就是社会财富也更多地抽象为证券化的股权或债权。而股权由于复杂原因也更多表现为一种类似债权的形式。差不多可以说整个社会财富的形式开始表现为无数债权的交织。因此,有学者就提出了“财产债权化”的说法,此观点也受到了广泛的接受。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中列举了知识产权,由此我们看出该法律条文中所表述的“财产”是包括“财产权利”的。因此作者认为与知识产权同属于财产权利的债权是属于《公司法》概括归纳的可出资“财产”的范围内的。

二、债权的可评估性

对第三人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的请求权系指向债权人的特定行为,债务人的义务也应为实施的特定行为。对此“行为”,债法理论上称为“给付”,是债法上特有的抽象概念。在每一具体的债的关系中,给付都具有不同的内容和表现方式,其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交付财物,即以财产的交付为其给付的具体形态。(二)交付金钱,这是较为常见的给付形态。(三)转移权利,广义上包括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权利的转移。(四)提供劳务,指债务人以自己的一定劳作行为供债权人消费。(五)提交成果,指债务人以自己的劳力、技术等为债权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最终成果向债权人提交的行为。(六)不作为,即不为特定的行为。

上述的给付形态中涉及到的财物、知识产权等都是法律已经确定可以评估作价的,而涉及的金钱可直接确定价值了。因此作者认为大部分债权的内容是可以用货币进行评估、计量并确定其价值的,而与债权是一种可期待权没有关系。

三、债权的可转让性

和财产可以在人们之间通过一定的方式转移一样,债权因为一般不具有专属性,并且从鼓励交易,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法律也允许债的转移,其中就包括了债权的让与制度。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债权人可以转让其权利。《合同法》第79条就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的转让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须有效的债权存在。(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达成转让协议。(三)转让的债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不得进行转让的债权主要包括:1、根据债的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如债的标的与当事人的人身相关的债权和不作为的债权。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如《物权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四)债权的转让协议需通知债务人。

从以上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除了明文禁止转让的几种类型的债权,现代绝大多数债权已不再有人身依附性,可以无须债务人的同意而无障碍流转让渡,即大部分债权是可以自由转让的,符合了出资财物可转让性的要求。

四、债权未被明文禁止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中明文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其中并未对债权出资予以禁止。

综上论述,作者认为虽然没有明确将对第三人债权列在可出资财产的条文中,但除了个别不符合条件的债权外,大部分债权是符合现行《公司法》及其它规定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要求的。即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在理论上是成立的,是合法的。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债权在现代经济中独特的优越性越来越明显,成为了社会财富的重要承载体。那么将对第三人债权如同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一样明确写入出资标的物的种类中,使对第三人债权以出资形式尽快投入到社会财富的创造之中,就显得必要而紧迫。

[1]杨立新.债与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2]张光兴.债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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