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拐卖人口犯罪方面的不足

2015-02-06 14:39
法制博览 2015年33期
关键词:拐卖妇女犯罪行为刑法

龚 超

北京特警总队,北京102200

一、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拐卖人口犯罪数量不断增加,给我国当代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影响。针对拐卖人口犯罪,加大犯罪行为的惩罚和打击是我国政府一贯的工作态度。为了维护社会而对安定,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我国刑法对拐卖人口犯罪进行了坚决的打击和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大的问题,不利于保障公民的人参权利。为此,我国政府及相关必须就必须针对刑法中拐卖人口犯罪的不足,加以完善,进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

二、刑法中拐卖人口犯罪方面的不足

拐卖人口犯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用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主要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合谋、参与拐骗、接送、中转、窝藏、出卖、转卖妇女和儿童等犯罪活动的,分别以一般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成员论处。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犯罪有三个基本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以及应受刑法惩罚性,其中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构成犯罪行为的前提条件,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犯罪就不能成立。而拐卖人口犯罪行为就是将人作为商品进行买卖,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拐卖人口不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同时也影响到了社会的安定发展。将拐卖人口行为进行犯罪既符合了我国刑法任务的要求,也是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我国刑法对拐卖人口犯罪的处理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

(一)与立法原意相悖

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我国刑法执行的重要内容,而在人口拐卖犯罪中,将人作为商品进行买卖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过程中,这种行为就必须严惩,这也是我国刑法对拐卖人口行为规定犯罪的立法原意。而在我国当前司法执行过程中,拐卖人口犯罪的对象主要是妇女和儿童,针对拐卖人口犯罪而言,拐卖妇女、儿童固然要加以严惩,但这并不意味着拐卖其他人口就不加以惩罚。另外,在拐卖人口犯罪中,由于其自身的原因,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虽然适当地强调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进行严惩是必要,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也不能将原来刑法中对拐卖人口犯罪的规定给彻底取消。为此,在刑法中,在保障弱者利益的同时,不能以牺牲某种利益的方式来突出这一点,一旦出现这种问题,势必就会违背立法原意,造成法律条文出现偏差[1]。

(二)与立法要求不相符

就我国现行刑法中,平等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允许存在歧视、另类对待等。然而在刑法中将拐卖人口犯罪取消,只保留拐卖妇女、儿童罪,虽然立法只能追求相对的平等,不可能出现绝对的平等,然而刑法取消拐卖人口犯罪,只保留妇女儿童犯罪很容易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不平等现象,而这种不平等就会与立法追求的平等要求相违背[2]。

(三)人口拐卖犯罪规定对象狭窄

就目前来看,我国社会上出现的拐卖人口主要发生在妇女、儿童的拐卖上,而拐卖其他人口的情况非常少见,为此,我国刑法对拐卖人口的规定就主要是定在妇女和儿童上,犯罪罪行规定对象比较狭窄[3],如果一个17岁男子被拐卖的话,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已经对拐卖对象上做了限制,这就使司法实践中无法对这类犯罪行为进行处理,而只能变通以非法拘禁罪追求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这种定罪方法不仅不符合刑法对行为人犯罪的目的的要求,同时也不符合刑法中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要求。

三、完善刑法中拐卖人口犯罪的建议

(一)取消“拐卖妇女、儿童罪”,重新设立“拐卖人口罪”。

(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相应变更为“收买被拐卖的人口罪”,并在不断实践中予以完善。

(三)拓宽拐卖人口犯罪队形,增加“强迫儿童、残疾人行乞讨或者将被拐卖的儿童、残疾人卖给他人迫使其行乞”为加重情节。

(四)“将被拐卖的智障人卖给他人迫使其劳动的”应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予以规定。

四、结语

在我国刑法中,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内容。而拐卖人口犯罪作为一种危害到公民人身权利的罪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必须给予建立从惩处和打击。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国刑法对拐卖人犯罪的规定还不够完善,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的人身权益,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就必须不断完善拐卖人口犯罪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1]石传丰.浅谈我国刑法中拐卖人口犯罪方面的不足[J].求实,2005,S2:225 -226.

[2]李姗.关于我国刑法中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方面问题的研究[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2,01:74+76.

[3]刘宪权,贾克明.论我国惩治拐卖人口犯罪的刑法完善[J].法学,2003,05:93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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