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海洋所有权的发展及意义

2015-02-06 14:39徐丹阳
法制博览 2015年33期
关键词:主权所有权客体

徐丹阳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201306

一、引言

21世纪,海洋以其蕴含的丰富资源而越发被世界各国重视。人类通过对海洋的开发和利用进一步的促使了对海洋的划分和占有,海洋已经成为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的象征。同时也产生了海洋中海域的归属问题,也就是本论文所讨论的有关海洋所有权的问题。

二、关于海洋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讨论

(一)海洋能否构成所有权客体?

所有权的客体是指那些存在于人身之外的,为人力所能支配的,而且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客观物质现象[1-2]。首先,海洋属于独立存在的客观物质;其次,海洋中蕴藏着大量的能源和矿藏,可以通过开采和利用来满足人类的生产和生活需要;最后,以现有的科技水平可以实现对海水的支配和利用。所以从概念方面,海洋可以作为所有权客体。

此外,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同样有所规定,例如:a.《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b.《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非法行使转让海域。”所以从法律方面,海洋也可以构成所有权客体。

(二)海洋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特殊性

1.经济属性:海洋中的作为能源的开采的“新大陆”,具备极高的经济价值。

2.生态属性:海洋作为自然资源之一,孕育着成千上万的物种,对于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发挥着重大作用。

3.公物属性:罗马法将海洋视为公有物,海洋作为公有物不仅具有服务于全人类的利益,为不特定的公众自由支配的作用。此外,法国公产法理论和德国私法理论同样认为海洋属于公有物。

三、古今中外有关海洋所有权的观点

(一)“无主物”观点

1.奴隶制前期:古希腊人和罗马人把海洋看作“无主物”,即海洋不属于任何人,任何人都有权对海洋提出主张。[3]

2.中世纪时期:这一时期的观点认为海洋属于君主,君主拥有海洋的主权和控制权。代表人物有意大利人阿佐,他提出皇帝有权对海洋的公有性质加以限制,其他人通过皇帝赐予的特权可以占有海洋,或者通过对海洋长期不间断使用从而把海洋的一部分占为己有[4]。

3.中世纪后期:英国法学家赛尔登提出观点,认为海洋和土地一样是可以成为私有的领地或财产[5]。同时他极力为英国主张的海洋主权辩护,认为英国君主有权占有英国四周的海洋。

4.资本主义时期:欧洲的国际法学家主张将海洋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处于沿海国控制之下的领水,另一部分则是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的公海。其中的代表人物是法学家宾刻舒克,他在1702年的《海洋领有论》中提到:沿海国可以通过占有而取得与其海岸相邻接的海域的所有权[6]。

(二)“共有财产”或“公有财产”观点

罗马帝国前期著名法学家盖尤斯在其代表《法学阶梯》里提到:海洋是共有物,属于所有人,所有人都有权使用,但不得占有[7]。

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格劳秀斯提出了公海自由的经典理论。他在著作《海洋自由论》中写到:“一切财产权都是以占有为根据的,凡是不能拿起来或是不能圈起来的东西就不能成为财产的客体。流荡无定的海水必然是自由的。海洋是无法有效占有的,所以不能在任何国家的控制之下。”[8]此外他还提到海洋是人类共有的,任何人都无法占为己有。

四、主权性所有权观点

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诞生并通过了《海洋法公约》。该条约第2条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到沿海国主权的管线和支配。[9]”

五、对海洋赋予所有权归属的意义

根据上述一系列观点的描述,我们了解到人们对于海洋的观点从全民共有演变为国家占有,海洋所有权越发受到各国重视和加强。如今海洋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人类对它的开发利用的规模正在不断扩大规模。一方面,对海洋的探索有利于促进我国的能源勘探,改善能源结构,从而加快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海洋作为领土的组成部分,我国对沿海海域享有的所有权更是一种主权的象征。因此对海洋的权属划分以及对海洋所有权的研究是具有实际意义的,我希望通过对此篇论文的浅略探讨,能够加强人们对海洋所有权的重视。

[1]崔文星.物权法专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丁海俊.所有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3][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4]牛宝成.人类对海洋的四次大分割[J].党政论坛,2000(11):25.

[5][法]让·博丹.主权论[M].李卫海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6][英]斯塔克.国际法导论[M].赵维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

[7][古罗马]盖尤斯.盖尤斯法学阶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8][荷]格劳秀斯.论海洋自由[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9]张海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释义集[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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