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竞技体育中的不合理伤害行为

2015-02-06 14:39张立晗李傲霜
法制博览 2015年33期
关键词:体育竞技不合理行为人

张立晗 李傲霜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050061

一、竞技体育伤害的概述

(一)竞技体育的概念

在我国竞技体育主要存在两种概念认定,狭义的概念认为竞技体育是最大限度的提高人们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以及运动能力等方面的潜能;广义的概念认为竞技体育主要是指在体育活动中进行的技能比赛,是一种良性的体育竞争活动。我比较赞成广义的竞技体育概念,竞技体育是竞技主体之间互相进行的主体活动,竞技主体依照正规的比赛规则进行的一些竞赛性的体育活动。

(二)竞技体育伤害

竞技体育包括伤害性较强的竞技体育,如:足球、跆拳道等比赛,也包括伤害性较弱的竞技体育,如:羽毛球、乒乓球等比赛。在竞技体育中,竞技伤害是不可避免的,有的伤害是竞技中合理的伤害,然而有的伤害则是因他人的过错而导致自身受到伤害,就也就是竞技体育伤害的问题。竞技体育中合理的伤害行为也就是体育竞技中的正当业务问题,不作犯罪处理,本文所述的竞技体育伤害主要是指不合理的伤害行为。

二、竞技体育中不合理伤害的认定

(一)不合理伤害行为的认定现状

对于一些行为人实施的不合理的伤害行为已经侵犯到了他人的人身安全问题,一定程度上是涉及刑法中的处理范围的。在激烈的体育竞技活动中,运动员之间不可避免的会有肢体冲突,这种冲突中就包含着运动员的故意伤害行为,运动员为了获得比赛的胜利,为了荣誉,而不顾竞技规则,而致使他人受伤的,必须要有刑罚来加以制约这种伤害行为的发生,以此来规范竞技体育活动,保障他人的人身安全。只是被当做正当业务行为或民事上的赔偿等补救方式,这样只会助长不合理伤害行为的愈演愈烈,既违背了竞技体育的比赛精神,也不能达到很好地预防效果。

(二)不合理伤害行为的构成条件

1.竞技主体的特殊性

竞技体育伤害的问题并不是一般主体都会涉及到的,是针对特殊主体而言的。竞技伤害的主体是从事竞技体育的运动员,因为运动员之外的相关人员实施的伤害行为和体育竞技中的正当行为没有直接关系,其他人员的伤害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伤害主体来处理即可。所以笔者认为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主体是特殊的,只包括运动员。

2.竞技场所的特定性

伤害行为发生在竞技体育过程中,受害主体必须是在比赛场所中因进行体育比赛所遭受的伤害行为,而在其他场所外所受到的伤害则按一般的伤害事件处理,比如,运动员在比赛场所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则不能被认为是竞技体育中的伤害。因为一旦离开竞技场所,也就不是正规的竞技体育比赛,与一般人的伤害行为无异,所以,竞技场所外所实施的伤害行为也就不能认定为是竞技中的伤害。

3.行为人的主观态度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在竞技体育中行为人虽然对他人造成了人身伤害,但其因正常训练、比赛,并且行为人并非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他人人身受到严重危害的,那么就不对行为人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

三、竞技体育伤害的国内外研究概况

(一)国外研究概况

有不少国家早已十分关注竞技体育伤害的问题研究了,把一些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内,并相对熟练地运用在司法实践中,在《体育与法律——案例材料与问题》中就详细介绍了竞技体育中的人身伤害问题。国外关于竞技体育伤害的研究主要分为三种伤害情况,分别为故意伤害和过失伤害。关于伤害行为认定方面,法院则依据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来判断其伤害行为。

(二)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对竞技体育的伤害问题研究的较少,主要有三种学说。第一种是正当业务说。在竞技体育中伤害行为往往被认为是竞技体育中正常的负伤行为,不会考虑到竞技体育中伤害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一些学者就指出:“竞技体育伤害问题是体育竞技中的正常业务行为,在遵守比赛规则的情况下,排除行为人的故意,就不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正当业务行为的观点中只要是遵守了竞技规则,在竞技体育活动中造成的伤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的。第二种是被害人承诺说,在完全责任能力的情况下,被害人自愿同意的伤害行为,不存在违法行为,因为竞技体育中会不可避免的出现伤害行为,参与体育竞技就意味着一种伤害承诺,在竞技活动中没有伤害承诺是无法完成比赛的。这种观点忽视了竞技伤害中重伤及死亡的法律责任问题,也就是被害人承诺也是有一定限度的。第三种是社会相当性说,认为竞技体育中的伤害行为社会允许的一种正当伤害行为,是社会大众在道德观念上能够接受的,被人们所能容忍的。

四、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界定

(一)伤害行为的表现特征

1.合理伤害行为的必然存在:在竞技体育活动过程中,竞技伤害是不可避免的。除了存在不合理的伤害情况,也存在着一些合理伤害的情况,比如,被害人同意或承诺,在这种竞技情况下发生的竞技伤害一般不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再如,竞技体育中意外伤害事件,因竞技体育比赛的特殊性质,也不会像一般伤害事件一样处理。

2.过错伤害行为的现实存在:在竞技体育比赛中因行为人自身的主观心态而表现出的伤害行为。包括过失伤害和故意伤害。行为人往往是为了赢得比赛而去违反竞技规则导致他人受伤的结果发生。这类伤害行为主要是因为行为人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实施的。故意伤害则完全是行为人基于故意而为之的,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时是必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伤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竞技体育伤害中因果关系的判断,是行为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衡量标准。伤害行为必须是不合理的伤害行为,危害结果只能是损害他人的人身安全问题。人身之外的伤害不在刑法考虑范围之内。伤害行为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合理伤害行为与不合理伤害行为是对整个行为定性的关键所在。如果伤害行为并未造成伤害后果的不在刑法规制的范围内,仍然是竞技规则调整的范围。

(二)竞技伤害程度的界定

伤害程度在轻伤范围内的,仍按竞技体育中的正当业务处理,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竞技体育的特殊性活动,其本身就存在着被允许的社会风险,这种情况不存在法律干预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情况。而致人重伤和故意实施伤害行为造成轻伤以上的程度的,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五、刑事责任认定问题

(一)竞技体育中伤害行为的区分

竞技中的伤害行为可以分为合理伤害和不合理伤害两种类型,合理伤害也就是在社会风险允许之内,正当业务行为或被害人承诺因素成为其违法阻却事由,另一种不合理伤害行为则是超出了社会风险允许的范围之内,这种行为不具有社会相当性,是需要行为人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

(二)竞技体育伤害行为主体的限定

竞技体育伤害行为不仅包括运动员实施的伤害行为,还包括运动员之外的相关人员实施的伤害行为,既包括比赛时的伤害行为也包括与比赛密切相关的伤害行为,既包括赛场内的伤害行为,也包括赛场外的伤害行为。而从狭义的角度来说。只包括运动员在竞技比赛中,以赢得比赛为目的,在违反竞技规则的前提下对其他运动员实施的人身伤害行为。我认为,对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实施主体不应过分扩大,因为,竞技体育中受到的伤害行为大多仍然被认为是正当业务行为,过分扩大伤害行为主体,不利于到竞技体育的顺利开展,也不利于体育事业的发展。所以竞技体育伤害行为主体主要指的是运动员,其他人员进行的伤害行为按法律规定的伤害处理即可。

六、结语

在竞技体育中,不合理的伤害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不仅对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更对整个体育运动的发展埋下了隐患,竞技体育中伤害行为的重新界定,以及对不合理伤害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避免竞技体育中不合理伤害行为的发生。

[1]颜天民.竞技体育的意义[C].北京体育人学出版社,2003.

[2]林亚刚,赵慧.竞技体育中伤害行为的刑法评价义[J].政治与法律,2005.

[3]莫洪宪.体育竞技伤害行为入罪问题研究[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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