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措施

2015-02-06 14:39孙许娜
法制博览 2015年33期
关键词:保护模式隐私权自律

孙许娜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110036

一、国外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考察与探究

在网络背景下各国网络隐私权在现有的法律保护模式下仍屡屡遭受侵害行为,各国根据其本国的具体国情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措施,规范各国的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侵犯行为。因此,国外形成了具有其本国特色的法律保护模式。

(一)欧盟国家的立法保护模式

欧盟的立法保护模式,主张在网络隐私的保护中,政府与国家起主要作用,通过国家的立法,制定一定的法律保护原则、法律制度、法律措施。这种模式有助于规范网络服务提供商,使网络服务提供商能够根据具体的立法规定来采取行为,维护网民的网络隐私权,创造一个安定有序的网络空间以促进网络各项活动顺利进行。但它的弊端阻碍了网络行业、产业的发展,不利于实现网络安全的实现。

(二)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

以美国为例的行业自律模式,则是在其本国内没有规定专门的法律,只是规定了相关的单行法律条款,主张网络行业自身加强自觉性,通过技术手段和自律性来具体的规范行为,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对于加入到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协议组织或计划公司的行业且自觉的遵守相关的行业规定,能起到很大的约束作用,但是对于未加入到该协议组织或计划公司,或者是加入到其中但是拒绝遵守规定与约束的,则该规定难以发挥作用。

二、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进行法律保护的具体策略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一项重任,可以从国家立法机构、网络服务提供商、公民、政府、技术、国际这六个方面着手采取相关的措施,进而实现立法关于网络隐私权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维护我国网络环境健康与良好的秩序、保护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合法权利、提高网络技术的更新。

(一)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立法策略

解决中国的网络隐私权问题,必需丰富、扩充我国与此相关法律制度。改变我国原有对于网络隐私权相关立法方面的理念、原则、制度,确定其自身独有法律地位,使其得到真正的独立。网络隐私权相关法律保护,应使其在内容上权责分配、有关名词等和操作上证据、司法、执行上都具体明确。同时要注意维持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协调、秩序,联系其他的部门实体法(民、刑、行政法等)和诉讼法(民诉、刑诉、行政诉讼法等)的相关的保护规模式、制度,这样既能解决网络隐私的侵权问题,又能维护法律的权威、统一。

(二)加强我国关于网络隐私权的行业自律

保护我国的网络隐私权,行业在自律方面起到一定作用。行业之间加强自律具有灵活性,可以很好地弥补我国法律在立法规定上的不足,及时的反应与体现现实生活中的各种需求。真正地使网络服务者们承担起应负职责,强化行业自身监管意识。我国需要吸收、引进美国的保护模式,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在行业之间建立一整套确切、全面、科学的行业规章制度,结束之前各行业分散、残缺的活动规则与办法。

(三)提高公民网络道德水平和强化法制教育建设

提高公民的网络隐私维护观念,切实养成健康正确用网的良好习惯。这就需要公民提高自身的网络道德水平,强化自身的法制理念,在网络环境中严格的要求自己,维持自身的网络道德水平,健康、科学的运用网络,尊重法律尊严、他人的权利、道德的约束,做一个新时代明智的网络用户者。

(四)发挥政府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监管职责

除了依靠法律规定之外,对于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还需要得到政府的有效辅助、支持。政府需要发挥其自身的公共性、强制性、执行性,加强自身的法律素养,提高其法律服务于权利意识。政府应紧跟时代的发展,提升自身先进的网络监督管理技术,实现权责统一,为人民大众服务,均衡各方的利益与责任,真正的有法可依,有据可依,维护各方的权利,解决纠纷。

(五)提高网络技术水平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不能缺少网络技术的支持。强化网络技术的提高的重任,不仅仅是网络行业,还有政府,公民,应该实现网络技术提高主体的扩大化。我国应该投入一定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强化网络技术建设,提高网络环节中各方的技术水平,制定全国相对统一、严格的网络技术规范、制度,以约束各方的活动、行为。同时,应该与国际先进的技术水平接轨,不断的学习、探讨,共同进步,共同推动全世界的网络技术进步,也发挥网络技术对于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贡献。

(六)国际之间进行网络隐私权的借鉴

对网络隐私权进行法律保护,也引起了外国其他国家的关注。网络隐私权,是一项世界人民的共同的权利,也得到了各国的关注与重视。我国应该加强国际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实现全面、科学的交流与合作,从立法规定、行业自律、技术提高等等各个方面着手。我国在认真遵守国际的相关的规章、制度,履行我国所负的国际义务,同时,不断提高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进程。

[1]陈倒羽.从“人肉搜索”谈我国公民隐私权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8(27):221.

[2]杨明.侵权责任法第36 条释义及其展开[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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