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环节深化检务公开的困境与路径

2015-02-06 19:28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关键词:侦查监督检务辩护律师

宋 婧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山东 济南 250099

检务公开自1998年进入公众视野至今,内容和形式一直不断拓展和深化。从检察职能、机构设置等一般性内容的公开,发展到突出对执法办案活动等实质内容的公开;从报刊、电视等传统宣传形式,发展到建立门户网站、开通官方微博与微信等网络科技手段。侦查监督环节是检察机关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首要关口,正逐渐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如南京虐童案审查逮捕听证会和不捕理由的公布,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本文从侦查监督实务的角度,分析检务公开的现状、面临的困境,并提出增强公开效果的路径。

一、侦查监督环节检务公开的运行现状

(一)基本职能完全公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的《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和《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不断明确检务公开的内容,即检察案件信息、检察政务信息、检察队伍信息,并规定了公开内容的例外。其中检察政务信息在各级检察机关网站或法律法规中基本能查询到,但主要侧重业务工作的程序性内容,没有全面反映侦查监督工作的特点。

(二)实质内容不断拓展

2014年起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要求大力推进侦查监督业务公开,进一步细化侦查监督环节执法办案公开的内容、对象、时机、方式,探索建立对终结诉讼的不批捕法律文书进行公开制度,探索审查逮捕公开听取意见机制。目前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可以自主完成审查逮捕案件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度、处理结果等程序性信息查询。山东省检察系统侦查监督部门已经全面开展公开审查和检察宣告工作,即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听取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侦查机关代表等人员意见,并在作出检察决定后向相关人员介绍案件受理过程、审查认定的事实,阐明作出决定的事由和依据,听取意见并释法说理。

(三)工作任务不断增加

二、侦查监督环节检务公开面临的困境

过去社会公众关注检察机关案件管辖权和办案程序,现在更关注每一个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个案处置知情权的要求日益细致具体。反观检务公开的现状,在实施层面还面临着多重矛盾。

(一)保护个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矛盾

检务公开应当是适时、适情、适度的公开①,《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当事人申请不公开且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向社会公开”②。但此规定在公众的好奇心面前显得苍白无力,特别是某些带有敏感符号的人物和事件,通过互联网广泛传播并被公众所知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如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因其特殊家庭背景等原因倍受关注,媒体的大量报道致其真实姓名等信息曝光,严重背离了司法实践中所努力达到的挽救未成年人和尽量减少影响其未来成长的初衷,不利于涉案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二)公开的有限性与公众高需求之间的矛盾

1.说理对象范围偏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侦查监督说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了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说理、对答复监督结论的说理等五种类型,明确了说理的对象、重点、主体和原则。但实务中检察人员主要向侦查机关(部门)说理,较少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开展说理。向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的说理目前限于不构罪不捕、复议复核改变原决定的案件。

2.监督工作的公开有限。一是现行检务公开规范性文件中未对监督业务做出具体规定;二是形式有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关于“……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③的规定中,未明确告知的具体形式。司法实践中有关案件调查过程、结论、理由和根据主要以口头方式告知控告人、申诉人。

3.文书公开滞后。目前正在探索进行的对终结诉讼的不批准逮捕法律文书的公开,相对于案件的诉讼过程,具有滞后性。

(三)制度机制的不完善与刑事诉讼参与人维权急迫性之间的矛盾

1.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无细化规定。据统计,2013年某地两级检察机关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中,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比例为4.7%。实务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辩护律师提出意见不及时;二是办案时间紧张,导致检察人员对此项工作积极性不高;三是案情了解不全面导致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质量不高。

2.公开审查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目前实践中主要针对是否构成犯罪或具有社会危险性方面争议较大的案件,邀请侦查人员参与案件汇报与讨论,较少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据统计,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某地两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仅对一件因酒后言语不和引起的故意伤害案采取了全面公开听取意见的审查方式。今年数量有所上升,但仍未开展立案监督案件公开审查。

3.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主动性需要增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了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两种方式,即依申请和依职权。依申请是受理一件审查一件,效率更高。依职权则面临着制度缺乏刚性约束、人少案多、重要性认识程度不高、实践经验不足等问题,因此实务中开展相对偏少,影响了目前此项工作在保障人权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据统计,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某地两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中,依职权的案件数仅占总量的30.5%。

4.监督案件办理周期较长。检察机关办理立案监督案件,主要通过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制相关法律文书和案卷材料的方式开展调查核实。由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没有规定调查期限和办案进展的告知程序,加之多数控告、申诉案件距离案发时间较长,调取当年案卷材料、询问办案人员多费时费力,监督立案后侦查取证时间不好掌控,降低了工作效率、影响了工作效果。与控告人、申诉人期盼案件结果的迫切心情不相适应。

新媒体主要包括门户网站、电子邮件、搜索引擎、虚拟社区、在线游戏、博客、播客、微信、手机短信、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数字电视,手机报,网络杂志等类型。其中,一些属于新媒体形式,一些属于新媒体软件,另一些属于新媒体硬件和新媒体服务。

三、完善侦查监督环节检务公开的路径

应当落实曹建明检察长提出的“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通过转变执法理念,加大基础工作力度,积极完善制度机制,加强检务公开平台建设,促进侦查监督环节检务公开的深入发展。

(一)积极转变执法理念,适应公开需求

要摆正执法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要我公开”变成“我要公开”。要摆正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充分尊重公众和诉讼参与人,真正做到执法为民,为民执法。要由偏重实体向实体和程序并重转变。

(二)主动回应公众需求,建立良好互动

1.做好引导工作。应当明确告知公众,在现有制度规定下,可以公开和不能公开的事项和原因,做好解释工作,争取公众理解。如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决定事项,只能按照相关规定,仅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宣告。

2.加强检察宣告和公开审查工作。开展制度机制创新,扩大检察宣告和公开审查的案件范围,积极探索对无社会危险性不捕、刑事和解不捕、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和立案监督案件进行检察宣告和公开审查。充分听取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辩护律师意见,对办案期限长的立案监督案件,主动向控告人、申诉人告知案件阶段性进展,并进行监督结论的答复说理。

3.提高处置舆情能力。积极面对舆情挑战,提高对涉侦监舆情的敏感度,高度重视网络、媒体炒作的案件,主动说明案件事实、法律依据等情况,引导舆情尊重法律,树立法律权威。

(三)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筑牢公开基础

1.规范听取律师意见工作。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侦查机关对辩护律师的移送告知制度、审查逮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范围和方式、辩护律师提出意见的内容、检察机关对辩护律师意见的审查和反馈方式以及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辩护律师的责任追究机制。

2.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设计,重点研究依职权主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渠道和案件范围,在实践中加强探索和思考,切实将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3.依法从快办理监督案件。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多措并举,推动侦查进展,缩短办案期限。要加强动态跟踪监督,核实侦查取证工作情况。要加强公检合作,开展随案引导侦查工作,并定期向公安机关通报监督立案和结案的情况。要完善监督纠正机制,对长期不能结案案件,加强请示汇报,争取上级支持。

4.加强工作性文书制作。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基础是办案人员对于案件全面审查后制作的工作文书。因此必须严格落实办案要求和文书制作规范,全面、客观、完整的体现案件事实和证据,坚持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进行详细论述,从根本上防范侦查监督环节冤假错案的发生,保证信息公开的准确性。

5.借力派驻检察室。派驻检察室设在基层,具有了解百姓诉求的先天优势。因此要将派驻检察室作为侦查监督业务公开的又一个窗口,积极主动地加强与派驻检察室的沟通联络,加强侦查监督业务指导,通过建立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案件线索移交、社会危险性和羁押必要性调查、文书送达、释法说理、职能宣传等协助工作机制,促进侦查监督业务公开在基层取得更加积极的效果。

(四)充分利用新媒体,提升公开效果

及时录入案件进度、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确保侦查监督案件程序性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通过微博、微信及时发布侦查监督工作信息,拓宽社会公众了解侦查监督工作的途径。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实现在各平台之间的同步更新或更新提示,便于公众和诉讼参与人使用不同检务公开信息平台时,随时能够查询到所关注的信息。

[注 释]

①易志斌.检务公开制度的法理思考[J].湖南社会科学,2009(5).

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EB/OL].http://legal.people.com.cn/n/2015/0228/c42510-26612277.html.

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猜你喜欢
侦查监督检务辩护律师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存在问题及完善路径
论我国辩护律师对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阅卷权
从混沌走向协同——论检察机关案管职能和检务督察职能的关系
基于移动互联网的检务系统设计
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之完善
辩护律师行使会见权时的人数之我见
侦查监督制度改革新论
公诉环节检务公开制度的构建
侦查监督概念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