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赛 赵毅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众所周知,我国的知识产权起步较晚,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很早就被国外所保护一样,国外学者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理论研究也是较早涉足。例如英国学者DwijenRangnekar从社会经济学的角度研究了这一问题,并综合运用信息和名誉理论来考虑这个农业知识产权,提出地理标志制度保护农产品有利于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促进农业产业化,发扬本地区农业文明等;同时也有外国学者提出:信息与名誉经济垄断利益论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理论基础,而随着农业集约化的发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成为一种部分行业协会的权利。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既要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成果,又要从本国制度完善和管理制度的建设等方面来提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能力。
目前,我国学者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以及相关问题也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我国知识产权领军人物吴汉东教授在《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对地理标志的价值问题从法哲学的角度进行了释义,创造性地借助康德的“自由意志理论”、黑格尔的“财产人格”等相关价值理论,为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合理性提供了法价值学上的支撑;另外王笑冰教授从地理标志的公共产品理论角度出发,指出作为俱乐部产品的地理标志在保护过程中,可能出现免费搭便车问题和囚徒困境等问题。为了避免市场失灵,必须借助公共机构或准公共机构对地理标志的使用行为进行适当干预。
我国地理标志立法起步较晚,且分散在各种单行的法律和法规中,如《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除此之外,还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但从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本身看,相关立法不尽完善,使其相对分散。
根据现有法律,我国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机构较多,出现管理权力重叠现象,导致管理职能被“切割”,管理效率低下,不但浪费了国家的行政资源,而且造成权责不明。另外,政府在管理过程中,偏重于对地域整体管理,对行业协会缺少投资和关注,致使行业协会的带头作用逐步降低。
目前,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存在多元立法和多头管理的冲突。工商局、质监局以及农业部都是地理标志管理部门,产品审核通过后各自赋予不同的专用标志。企业应该选择哪一个申请?消费者应该认可哪一个?针对同一保护设计的不同标志,背后是多头管理体制的缩影。这无论是对政府部门还是对企业抑或是对消费者,都容易造成混乱,妨碍了政府对企业的有效监管、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及企业积极性的提高。
要建立专门的立法,或在现有商标法中增加对地理标志保护的专门规定,结合原有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保护,从而形成多重保护的模式。具体到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区分对不同的农产品实行不同的地方立法,形成我国特有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多维互动的保护路径。
政府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统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成立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部门,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面向消费者举办地理标志产品的展示,提高消费者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关注度和认可度,使其切实成为名特优产品的代名词。同时,也要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监管,学习借鉴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经验,开展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技术标准制定和后续管理工作。
政府部门应积极开展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普及和教育,特别是开展面向行业协会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专题普及教育,增加其社会责任意识,并且要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的市场导向性,扩大其在该领域的影响力。在实际生活中切实做到对本区域内地理标志的诉讼保护,从而规范地区的农业文化市场,稳定农产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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