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保障民权推进地方法制建设的思考

2015-02-07 07:34李绿伟
法制博览 2015年36期
关键词:民权法制人口

李绿伟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以保障民权推进地方法制建设的思考

李绿伟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46

摘要:中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中央集权人治传统的单一制国家,但经过一个半世纪的现代化,特别是三十多年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地方法制却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认为,应当以保障民权的方式推进地方法制建设,笔者拟就以保障民权推进地方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做一些初步的分析,抛砖引玉,以求于学界方家、同仁。

关键词:民权;地方法制;积极政治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6-0132-02

作者简介:李绿伟,河南周口人,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主要进行法理学学习与研究。

一、以保障民权推进地方法制建设的必然性分析

当前中国地方法制的问题是,地方政府和地方法制正在扮演克减、贬低、篡夺民权以及侵蚀国本的主要(但可能是想象的)敌人。地方保护主义、地方壁垒、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工程而进行的野蛮征地或房屋拆迁、地方政府财政动力之下的人为高房价等等,正在给地方以及其相关的一切,打上可疑的烙印。在这种人们普遍相信“地方、地方,多少罪恶你在竭力行之”,并因而对中央的“铁腕”充满了期待的时侯,还片面的强调地方分权或法制地方化,恐怕受到不会是大力支持,而是当头棒喝吧!

也许会有人提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正是因为地方权力过小,法制地方化程度不够造成的,也就是说,中央权力过大,地方权力过小,导致地方保障和发展民权的能力不够造成的,而这进而导致民怨,并最终导致对中央干预和缩减地方权力的情绪化要求。应该说,原则上这个说法有其一定的道理,但问题是,在承认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存在的前提下,打破这一恶性循环,地方分权和地方法制是一个合适的直接切入点吗?我们认为做出这样的选择既不是正确的,也不是明智的。说它不正确,是因为,它尚未摆脱原先的地方与中央关系的分析框架,把民众及其权利仅仅是为消极的、被动的和权力自然衍生之后果般的东西,而没有看到民众及其权利才是地方自治力量的真正源泉和根本方向。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在既有的地方权力组织方式和地方政府为民负责的状况下,能保证扩大后的地方权力,一定为民权而运用吗?不要忘了,民权之中大量的积极的政治权利,正是为了确保这种负责性而设立的,没有了它们的实际运用和落实,服务型的(地方)责任政府,基本上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镜花水月一样的东西。其次,当前地方政府的权力真的小到了无法为民权做些实事的地步了吗?关于这一点,我们只要看看那些地方政府操纵种种践踏民权的花样实例就明白了。拥有者大规模作恶的权力,却声称没有行善的力量,是一种经不起推敲的软弱论调,只会更失民心、为渊驱鱼而已。人人都是会进行理性计算的人,当人们只能在众多暴君和一个暴君之间进行选择时,人们无一例外,会选择一个暴君来忍受,何况中央在他们的眼里,正是拯救的希望。另外,在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蓬勃高涨的当代中国,离开民权这个国本,而热衷于和中央争权夺利,必然从感情上进一步削弱其正当性,必然会引来中央和民众的怀疑和反击,必然会成事不多,无所作为。民众不可能去支持一个侵蚀国本的地方政权或地方法制,甚至完全不能接受这样一种学说。

由于民权既包括积极的政治权利和消极的其他权利两部分,也许会有人在民众的积极政治权利问题上提出疑问,担心民众的当下能力状况不能胜任地方法制民主化的任务。这是一个老问题了,但也是一个总被人们倒果为因的思维弄的混乱不堪的问题。对此,萧公权先生有一个很好的回应,这就是中国先贤们的古训,“未有学养子而后嫁者也”[1]。

因此,我们认为,打破恶性循环,当下直接的切入点,是地方政府切实保证公民的各项权利,以地方的立法确认它们,以地方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进程切实的实现它们,而不是相反或其他。只有切实的把地方权力的运用调整到人民自治的逻辑上来,纳入人民自治的框架中去,切切实实地推进民权的实现、保障和发展,地方法制才有意义,才有希望。

二、以保障民权推进地方法制建设实施的紧迫性分析

围绕民权这个中心开展地方法制建设,应该从当下切实并尽快实施,因为历史留给我们的时间并不十分充裕。中国当前经济发展成就,很大程度上是“人口红利”的结果。三十年前,国家强制实行计划生育,是中国少生了三亿人。这意味着对那些在原有庞大人口基数上继续增长的人口,他们必须抚养的人数减少,也意味着他们可以接受比较低的工资水平可以,正因如此,中国低技术含量和低工资水平经济才得以起飞,打造起了“以廉价劳动力供应全世界”的“世界工厂”,并最终取得当前的成就。这些成就也催生鼓吹“以衬衫换飞机”的“衬衫经济学”论调的流行。但是,“人口红利”其实质实际是“人口借贷”,也即把我们当下应当付出的成本推移到下一代人口身上去,由他们到时承担。而这一负担就是人口老龄化所造成的巨大财政负担和社会负担。当前中国正在进入“人口借贷”的偿还期。研究表明,到2025年,大约13.4%的中国人口(也即3亿左右的人口)将在65岁以上,中等年龄将提高到39岁。[2]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人口借贷的偿还需要届时的一代人拥有较高的偿还能力,原因很简单,因为到时来还债的人数减少了,而接受债务偿还的债权人却很多。但中国当前的人才素质培养形势却不容乐观。中国教育投资长期比率较低,而且占人口多数的农村,教育投资更是严重不足。2009年政府所确定的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标准,也不过是把小学、初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分别提高到300元和500元而已。[3]与之相伴,长期的低保障水平和低薪金水平,使中国公民的健康状况不容乐观,许多人只能以较低的健康水平苦熬艰难工作,许多人较早地降低或丧失了劳动能力,更有许多刚刚介入老年的人口,变成了毫无劳动能力、彻头彻尾的消费人群。而与此同时,2025年,印度的人口将会赶上和超过中国,而其老龄人口却只占全国人口的8%,随着其基础设施的改善、经济政策的优惠以及廉价劳动力的充足,中国现在手中的供应世界的能力,将可能被夺去。[4]相应地,当前的经济发展模式,也即劳动力密集型的“衬衫经济学”,就再也难以为继了。如果我们现在不未雨绸缪、曲突徙薪,做好预防和应对工作,那么随着中国经济的停止或降低,许多社会问题都将已较为激烈的方式表现出来,其结果是任何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可与这种理性的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不相适应的是,我们的社会中,当前正存在着一种有害的(只是特征描述意义而非意识形态意义上的)“右翼保守主义”的势力扩张和话语蔓延。有学者把这理解成“右翼专制主义的崛起”,[5]这当然是有所激发的言论了,但如果我们淡去言论的论辩关切,把眼光放在其所提出的问题之上,我们不得不承认,所担忧的事实,却是一定程度上存在,并正在发挥着影响力。如“中国的经济发展成就主要应归功于企业家,而不是劳动者,因此应优先保护富人的权利(此处混淆了企业家和富人的概念,将二者等而视之)”、“贫富差距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房子只是造给有钱人的”、“土地征收或房屋拆迁不应当给与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以等于市场价格的补偿,因为其财产的增值并不归功于原产权人”等等,不一而足。公共领域之中,各种势力和观点彼此角力,互相争锋,本身当然并无不妥,但当公共领域中的这些话语、思维及其背后的势力,成了唯一的主角,甚至能够搞一言堂,并不动神色地成了公共机构决策机构的理解前见或思维定势,成了无需思索就加以接受的前提,并总是被深信不疑时,就有了问题。亚当·斯密很早就告诫我们,分享国民财富的三大阶层——地主、劳动者和资本家,在公共领域中有着不同表现和倾向:地主慵懒和无知,但却倾向于宽宏地与公共利益共舞;劳动者承受生活艰辛、欲求公共利益的实现,但由于无知无能,在公共领域无所作为或少有作为;资本家有能力掌控公共领域,但其利益却总是与公共利益存在着较大背离,经常倾向于欺骗、压迫和掠夺,因此,最需要公众的时时警惕。

“商人和制造业者通常是使用资本最大的两阶层。因为他们最富裕,所以最为社会所尊敬。他们终日从事规划与设计,自比大部分乡绅具有更敏锐的理解力。可是,因为他们通常为自己特殊事业的利益打算,而不为社会一股利益打算,所以,他们的判断,即使在最为公平(不总是如此)的场合,也是取决于关于前者的考虑,而很少取决于关于后者的考虑。他们比乡绅高明,与其说是由于他们更理解公众利益,倒不如说是由于他们更理解自身的特殊利益。由于这种比较优越的理解,他们往往利用乡绅的宽宏施行欺骗手段,使他老老实实地相信,他自身的利益不是公众利益,唯有他们的利益才是公众利益,并使他仅仅凭了这单纯而诚笃的信念,舍弃自己的利益和公众的利益,去迁就他们。其实,不论在哪一种商业或制造业上,商人的利益在若干方面往往和公众利益不同,有时甚或相反。扩张市场,缩小竞争,无疑是一般商人的利益。可是前者虽然往往对于公众有利,后者却总是和公众利益相反。缩小竞争,只会使商人的利润提高到自然的程度以上,而其余市民却为了他们的利益而承受不合理的负担。因此,这一阶级所建议的任何新商业法规,都应当十分小心地加以考察。非小心翼翼地、抱着怀疑态度作了长期的仔细检查以后,决不应随便采用。因为他们这般人的利益,从来不是和公众利益完全一致。一般地说,他们的利益,在于欺骗公众,甚至在于压迫公众。事实上,公众亦常为他们所欺骗、所压迫。”[6]

据此,我们可以说,当前中国,公众民权所面临的,不仅是自身的薄弱状况,也有相反势力所造成的轻视、漠视、限制、甚至抹杀效应的牢笼和桎梏危险。这也正是我们特别强调把民权作为地方法制的核心关切的原因之一。

也许有人会认为,就民权的保障和发展而言,考虑到当前地方政府的能力状况,似乎应该更多地由国家法制来负责。对此,我想用先贤古训来作为回答:第一,“覆巢之下,焉有完卵”,所有地方,都应有同舟共济的责任意识;第二,“当仁不让”,所有地方都应积极发挥做正确事情的主动性,“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参考文献]

[1]萧公权.宪政与民主[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26.

[2]薛涌.怎样做大国[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9:107-113.

[3]薛涌.怎样做大国[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9:249-250.

[4]薛涌.怎样做大国[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9:120.

[5]薛涌.怎样做大国[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9:8-9.

[6]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M].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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