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要求下提升我国公民法治思维能力的思考

2015-02-12 08:31杜鹃
延边党校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公民思维能力法治

【摘 要】公民的法治思维能力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重要的影响,但我国公民的法治思维能力还存在信奉“人治”观念、权利意识淡薄、法治行为与法治意识存在偏差、法治信仰欠缺等方面的不足,应从强化立法执法司法力度、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加大预防和惩治腐败力度、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创新法治教育的手段和内容等方面加强提升公民法治思维能力。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352(2015)04—0048—03

【收稿日期】2015-05-26

【作者简介】杜鹃(1983—),女,山东聊城人,中共聊城市委党校理论研究室讲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公民的法治思维能力对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针对公民的角度,法治思维是指公民在具备了法治意识的条件下,处理问题时主动地、自觉地将法律作为评判问题的准绳,运用法律知识、法律规定、法律精神对待、分析、判断最终解决问题的思维过程 [1],简而言之就是以法为价值之要、以法为行为之规、以法为治理之本的思维模式 [2]。法治思维是公民参与建设法治社会必须的一种思维方式。

一、我国公民法治思维能力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公民法治思维能力现状

公民的法治思维是在具备法律知识、法治意识的前提下逐步养成的,并且要将其外化为处理具体问题的法律行为。公民的法治思维能力也主要通过法治意识、法律行为、法治信仰等方面表现出来。

1.法治意识方面

(1)具备一定的法治意识,但传统“人治”观念仍普遍存在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制教育的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公民普遍具备了一定的法治意识,但是“人治”思维仍存在于很多人的思想观念中。人治思维的特点是崇尚权力、漠视权利、拒斥制度、暗箱操作等,在日常中经常表现为漠视规则,遇到事情先找熟人找关系,有权有人好办事;存在“信权不信法”“信钱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很多人存在错误的权力观,依照权力大小将人分为三六九等。应该说现阶段人治观念还在大行其道,公民的法治意识还有待提高。

(2)公民权利意识苏醒,但维权意识和对权利义务关系的认识还有待提高

随着法治意识的逐渐增强,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有所觉醒,比如,越来越多的公民权利受到侵害会选择依法维权。例如消费维权方面,2014年中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16.22万件,同比增长14.3%,投诉量及增幅均居五年来最高 [3]。但是,遇到利益遭受侵害持息事宁人态度或采取暴力维权的现象也非常普遍。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存在“义务为重,权利为轻”的价值观念,例如,公民有缴税的义务,却没有充分的参与和了解税收使用的权利诉求。

(3)存在公民法治意识发展不均衡的情况

公民法治意识发展不均衡具体可表现在法律实践的多维空间。例如,在地域空间上,经济发展水平较好的地区,公民对法治事件更为关注,对权利义务的认识更清晰;反之,在有些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法治意识薄弱较为普遍。年龄层面上讲,较为年轻的群体拥有较强的法治意识。也有调查显示,领导干部群体和普通公民群体法治意识也有差距。以上这些都表明,公民法治意识发展不均衡,对公民法治意识的培养应有针对性,分层次、递进式地采取不同的方式。

2.法治行为方面

公民的法治思维能力是通过法治行为体现出来的。我国公民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治意识,但是在法治行为方面存在滞后的现象。主要表现为:法治观念没有转化为行为选择,存在观念和行为的矛盾性,如虽然具备维权意识,但是大多数公民仍然具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轻讼”观念;在法治行为上具有利己主义和自我保护思维,有选择性地践行法律,如在行使自我权利时不惜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代价;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能力较弱,如对腐败的网络监督存在盲目性、 情绪性、 主观性等多种问题,甚至有因“网络暴力”触犯法律的现象发生。

3.法治信仰方面

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公民法治信仰的缺失还很严重。主要表现在:很多公民对法律不信任,对法律的权威性存在质疑,不是发自内心地自觉守法、用法,而是多处于对违法的惩戒;立法缺乏严肃性、科学性,立法速度过快、应急性法律膨胀,这些都导致部分法律质量较低;有些司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执法犯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不仅表明他们对法律的蔑视更是严重损害了法律在普通公民心中的权威性;地方保护主义横行,法律工具主义的思想严重,某些政府部门权大于法、特权思想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造成了法律和普通公民之间的隔阂。

(二)我国公民法治思维能力现状原因分析

我国公民的法治思维能力现状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影响形成的,有历史原因,有现实影响,有经济原因,有文化原因,是多种复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受中国传统文化、经济等因素的影响

1.传统文化的影响

受儒家“重礼轻法,重德轻刑”思想的影响,中国封建时代的统治阶层将“德礼”作为治国的主要手段, 将“法刑”作为辅助的权宜之计。受此影响, 民众从心理上对“法刑”产生抵触情绪, 再加上“和为贵”“忍为上”思想影响,有矛盾冲突一般都由家族协调解决,避免对簿公堂。另外,孔子曰“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所以中国古代将国家治理的好坏寄希望于个人身上,由此而衍生出的“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等现象就是这种思想的残留。

2.传统自然经济的影响

受“重农轻商”思维的影响,中国封建时代的商业发展受到抑制,人们的商品意识淡薄,因此也就不具备形成维持“自由、平等”为特征的市场经济运行所必须的法治土壤,也就不会产生体系的民法、商法等。另外,小农经济造就了中国的“熟人社会”,在这种社会环境中人情大于规则,也就导致了法律在人心中无足轻重。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伴随的经济基础不够巩固和完善、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健全仍是制约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

(二)受普法教育、法治教育偏差的影响

从1986年开始,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针对全体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但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存在偏差,阻碍了公民法治思维的发展。“我国的普法宣传教育存在着很强的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色彩……注重宣讲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活动,较少宣讲法律所允许和保护的正当权利。这种‘守法教育’使广大民众难以对法治产生普遍的认同并热情拥戴,也不会给予充分的信任,更不可能树立坚定的信念,形成忠诚的信仰” [4]。虽然“六五”普法规划的目标中提出要“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但是实际的法治宣传活动的重心却常常放在法律条文的宣传普及上,而很少有提高公民法治观念、理解法治真正内涵的项目。

(三)受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

从建国开始到此后几十年的时间内,法一直被认为是阶级斗争或阶级专政的工具,“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5]。部分领导干部将法律任意取舍,需要时就拿来,碍事时就扔开。社会治安不好时就“严打”,抓人时随意罗织罪名就是这种工具主义在实践中的应用。目前法律更多的被用作经济建设的工具,这是法律工具主义的一种新的形式,最主要表现就是地方保护主义。

(四)受现实中司法不公、腐败等负面现象的影响

司法不公和腐败现象会极大地影响党和执法人员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更会抹煞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感。有些司法机关公职人员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将司法权力作为商品交换的筹码谋取私利、贪赃枉法、制造冤假错案,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在其影响下,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呼格案、赵作海案、聂树斌案的巨大社会反响表明群众对司法不公正的关注;“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这种说法表明了群众对司法腐败的憎恶。

二、提高我国公民法治思维能力的途径

我国公民法治思维能力的培养是个长期的、系统的工程。针对以上的各种制约因素,结合法治思维自身的特点,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提高公民的法治思维能力。

(一)强化立法、执法、司法力度,完善法律各项职能

1.科学立法,完善法律体系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首要条件,也是公民产生法律意识的基础。要想让法律获得人民的支持和信仰,首先,要从立法上下功夫,订立良法。所谓“良法”,就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体现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等价值观念,代表人民利益,能促进社会进步,结构严谨合理的法律 [6]。只有良法,才能让人民自觉地遵守;其次,要加快对新兴事物的立法工作,如我国有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就很欠缺,不能适应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最后,要规范政策、行政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各种政策法规不能与法律相冲突,更不能凌驾在法律之上,要切实维护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性。

2.严格执法,遵循法律至上理念

严格执法是指在执行法规或掌握标准时不放松、不走样,做到标准统一、公平公正。做到严格执法,一是要提高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提高执法技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事,杜绝暴力执法现象的发生;二是要求努力构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治环境,执法人员必须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敢于纠正并依法处罚,不搞“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做到见违必纠,纠违必罚,处罚有据;三是要建立问责机制,明确责任,发现违法现象要坚决追查到底,并追究直接责任者以及相关领导者的责任。

3.公正司法,树立法律权威

公正司法,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要做到公正司法,首先就是要保证司法独立,只有司法运行不受外来干涉,审判结果才会是客观公正的;其次,“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提高司法人员自身的法律素养、职业道德,打造职业化的司法工作人员队伍;再次,要加强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执法,保证司法工作人员的勤政、廉政,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最后,要建立严格的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司法不公案件的后续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通报。

(二)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风成于上,俗形于下”,在普通公民眼中领导干部是党的形象,是法治行为的标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表率,通过提高自身法治思维能力的提高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要做尊法模范,牢记党纪国法是党员干部必须恪守的“警戒线”,不能逾越的“高压线”,要将对法律的敬畏和尊重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做学法模范,把学法懂法作为履职的必备条件。不仅要学习同自己所担负的领导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更要学习宪法这一国家的根本大法,理解宪法精神;要做守法模范,“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领导干部要严格约束自身言行,做廉洁自律、不牟私利、清白做人的表率;要做用法模范,坚持用法治思维去思考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做到依法行政。

(三)加大预防和惩治腐败力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2014年中国采取一系列的反腐败行动,取得了显著的成果,要继续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坚持走法治反腐的道路。惩治腐败很重要,但是预防腐败更重要。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可以将事后监督和查处向事前积极预防转变,是预防腐败的重要策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首先要加强党内监督,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党内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其次要加强人大监督,要合理界定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的职能,完善人大监督政府的法律、制度和程序;最后要加强舆论监督,畅通社会参与监督的各种渠道。要推动舆论监督法制化,完善舆论监督外部环境的制度建设,特别是要注重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跟踪关注网络反腐的舆情,及时分析处理,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形成良性互动。

(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文化是民族的基因,培育以提升公民法治思维能力为核心的法治文化,对营造良好法治氛围、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要加强法治文化系统建设,拓宽法治文化的表现形式,将法治精神以戏剧、绘画、小品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展现出来,起到吸引人、感染人、教育人的目的;要加强对法治文化队伍的建设,对专业文艺团体和社区文化站等组织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确保文化宣传工作的持久、深入开展;其次推动法治文化进机关、进校园、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的力度,拓宽社会影响的宽度、广度;最后要提升法治文学、艺术、影视创作层次水平,创作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反映法治精神和法治实践活动的优秀作品。

(五)创新法治教育的手段和内容,培育法治信仰

法治思维的养成,对法的尊重和信仰比知法懂法更重要 [7]。当前法治教育的目的是传达现代法治精神,让公民逐步树立起自由、平等、民主、公平、正义等现代价值取向,培育公民法治信仰。要进行深入的社会调研活动,真正了解群众所想所需,从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针对不同群体采取不同的宣传方式和教育内容。如农村群众是法治意识比较薄弱的群体,普法宣传应该充分发挥农村普法宣传员的作用,结合劳动力技能培训、民间民俗文化活动、赶集经贸文化活动等贴近生活的活动进行。对领导干部群体,法治教育首先要发挥党校的作用,增加能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方面的课程,并多采用现场教学、案例教学、情景模拟教学等形式的教学方法让领导干部掌握法律的价值、作用,学会用法治思维看问题,全面掌握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其次,将法治思维能力强、严格依法办事的党员干部作为典型进行宣传推广;最后,对领导干部的普法教育上要提高认识、更新形式,考核的形式应重点考察对法律的实际应用能力,将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提高学法用法积极性。形式上,要多注意发挥新媒体的作用,如通过开通微信公众平台随时发布法治宣传动态,达到普法的新兴化和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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