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借阅合同中的附随义务探析*

2015-02-12 15:53山东警察学院干训部济南250014
图书馆 2015年11期
关键词:读者图书馆

孙 强(山东警察学院干训部 济南 250014)

读者借阅合同中的附随义务探析*

孙 强
(山东警察学院干训部 济南 250014)

〔摘 要〕读者借阅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发生于读者借阅合同发展进程中及终止后的一定时期,是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对方利益,由当事人负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文章结合读者借阅合同对三类义务各自内涵及包含内容作了探讨,并对违反三类义务所产生的责任承担作了分析。

〔关键词〕借阅合同 读者 图书馆 附随义务

读者从图书馆借阅图书、查阅资料等行为是发生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1],双方依约定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构成合同行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图书馆要履行好提供图书、杂志、网络资源等资料的借阅、查询等义务,读者要按照图书馆管理规定查阅资料、按规定期限返还图书等,这是双方所承担的合同给付义务的体现,对此是较为清晰的。同时围绕该合同的履行还产生了一定的附随义务,对此容易被忽视,需要从民法中从附随义务的理论出发作出一定的探讨。

1 附随义务内涵界定

所谓附随义务,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在缔约时亦未约定,但基于诚信原则和社会上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所应负担的义务。[2]在传统民法中只有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义务才能在当事人间发生效力,但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可能囊括一切义务,由此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某些问题就难以解决。因而最早由德国学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提出了与给付义务相对应的附随义务,认为“契约中隐含一套旨在保护契约当事人权益的‘义务网络’,注意义务、保护义务等是其组成部分,且这些义务产生于契约的解释过程,并附随于诸如买卖契约中的交货义务、支付价金等主债务”[3]。这一义务的实施使当事人负担的义务增加,解决了许多给付义务无法囊括的问题。

一般认为附随义务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内容并非自始确定,而是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产生,并且会发生于任何合同类型之中。二是其功能体现在辅助给付利益的充分实现,一般情况下不可诉请履行。三是不属于对待给付义务,不会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

附随义务在理论上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类,狭义附随义务指的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依托给付义务所产生的辅助义务。广义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整个过程中为保护当事人利益而产生的义务,既包括狭义附随义务,还包括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这三项义务均是按诚信原则,为保护当事人人身、财产安全所承担的照顾、保护、通知、协助等义务,具有共同的理论基础,是学者将三者统称为附随义务的理由。本文是在广义角度探讨附随义务,指在合同关系发展进程中及终止后的一定时期,在缺失当事人约定也无法律明确规定时,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对方当事人利益,由当事人所应负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

2 读者借阅合同的附随义务类型

2.1 读者借阅合同成立前的先合同义务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双方为签订合同而相互磋商,依诚信原则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成立后所产生的给付义务,包括了互相协作、互相保护、照顾、通知等义务。[4]先合同义务的时间界点在于合同生效时间点之前,一般认为读者向图书馆提出的借阅请求,图书馆同意后可视为要约承诺达成一致,合同成立,而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时生效,读者与图书馆达成合意,该合同就生效,我们讨论的先合同义务是在合同生效前围绕合同订立所产生的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发生于为订立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的读者与图书馆之间,内容附随于所要订立的合同,无独立存在可能,是依照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所应承担的义务,而非由双方自愿约定,我国《合同法》第42条从缔约过失责任角度规定了先合同义务。

读者借阅合同中的先合同义务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告知义务。缔约过程中一方应将影响对方订立合同、关乎合同成立及生效的可能情况告知对方,作为图书馆要将涉及读者权益的相关事项在合同成立前及时告知读者,如需要将其藏书概况、各类资源位置分布等信息做出必要的提示说明,以让读者确定是否有必要在此图书馆办理读者证进行借阅活动。再如图书馆对于临时闭馆、某些书籍在某段时间暂时无法借阅、某阅览室暂时无法使用等影响读者利用图书馆资源的情况,都应及时发布通知让读者知晓,从而让读者作出相应的调整。对读者而言也要将可能影响图书馆业务开展的相关事项在合同成立前告知对方,以便于图书馆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如读者要充分告知图书馆借书证本身所存在的问题,像能借阅的剩余图书数量、借阅证权限、读者在借书时有之前借阅图书已超期的情况、以及读者本人的一些未反映在借阅证上但对该合同能否订立有影响的情况,这些要及时告知图书馆,以便图书馆决定是否与读者成立借阅合同,这些信息的告知对合同的成立有重要影响。这种合同生效前的告知是为平衡缔约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尤其图书馆一方的信息状况对合同订立及目的实现有重要影响;同时也为尽量避免掌握信息弱势一方因信息受阻而带来使用影响。这对读者而言尤为重要,很多读者正因无法了解某图书馆状况,在办理了读者证后,等到实际利用图书馆时却发现其储备资源无法满足需求,借不到所需图书资源,耗费了精力、财力。二是保护义务。这主要指图书馆要提供安全的环境,保障每一个进入图书馆的读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毕竟每一个进入图书馆的人未必都会与图书馆成立借阅合同关系,许多人并未找到自己所希望借阅的书籍资料,合同未能成立,在这一过程中如果读者被图书馆悬挂的物品砸伤或地面湿滑而摔伤等,此时借阅合同并未成立,只能依照先合同义务中的保护义务确定图书馆是否负有责任。三是协助义务。这是针对图书馆而言的,为保障图书馆更好满足读者需求,图书馆要为读者借阅创造必要条件,如及时更新书籍,依据读者所提的合理建议及时购买相关书籍及网络资源等,吸引更多读者到馆借阅学习。

2.2 读者借阅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被认为是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的原则性规定。通过立法形式所确定的这一义务仍是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而来,这一义务在读者服务合同中体现如下:

第一,通知的义务。即图书馆与读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将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的事项及时相互告知,以便对方能做好相应准备,以及时且恰当履行合同义务,从而实现合同预期目的。这种通知义务对双方都是存在的,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使用方法的告知,如读者在使用电子阅览室时,图书馆要将电子阅览室机器设备使用方法、性能以及电子资源的下载使用方法等做出必要的说明,可以用小提示的方式,在机器设备旁张贴必要的说明,这就属于典型的使用方法告知义务。二是瑕疵告知的义务,如图书馆在借书给读者时告知其书籍所存在的瑕疵及保管、使用中的注意事项等。三是业务上的告知,如在读者借阅图书后图书馆应告知读者借阅时限、还书时间、保管问题及向读者告知特定时段不能正常借还的例外情形等,可以以借阅后的注意事项这种形式提示对方。四是给付不能的告知义务,如读者在借阅书籍后因意外原因丢失、损毁图书,应将这一情况及时告知图书馆,以便于图书馆对灭失图书尽快采取补救措施。这种通知义务的承担对图书馆方而言是主要的,毕竟图书馆是提供服务的主体,这种通知义务在不同图书馆之间具有内容上的相似性,读者方的通知义务只能根据各自使用情况从诚信原则要求出发确定其是否有通知某事项的义务。

第二,协助的义务。指合同双方应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必要便利,保障合同目的的全面实现。读者借阅合同虽是双务合同,但协助义务主要针对图书馆而言,如图书馆要及时受领读者的还书请求,在还书读者人数较多时,于可能的情况下增加更多的服务窗口,更好地满足读者需求。再如读者在使用电子阅览室时,在不知如何查询信息资源时图书馆工作人员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也属此类义务。

第三,保密义务。读者借阅合同履行过程中,图书馆会知悉读者的一些个人信息,如电话、住址以及读者个人的借阅记录等,这些信息与读者利益密切相关,不宜散布,否则会侵犯读者的个人信息权及隐私权等权利。虽然对此类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十分欠缺,但在国外很多国家对这类行为很早就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护,如日本1967年的“练马电视”事件和美国2005年图书馆状告《爱国者法案》事件中,都确认了读者的借阅记录构成隐私应加以保护的问题。[5]所以在读者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及履行完毕后图书馆都负有保密义务,当然,合同履行完毕后的保密义务属于后合同义务。这种保密义务要求图书馆不得向他人泄漏因履约而掌握的读者信息,也不得为自己的目的不当使用该信息。

第四,保护义务。保护义务的创设之目的是为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确保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利益安全,比如读者在使用电子阅览室时不能损害图书馆的设施,图书馆在读者查阅资料过程中要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保障读者人身、财产安全。

2.3 读者借阅合同的后合同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条规定了后合同义务,其发生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是根据诚信原则及交易惯例所产生的以处理合同善后事务、维护合同履行效果为目的的义务。

针对读者借阅合同所产生的后合同义务内容包括:一是通知义务。在合同当事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将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通知对方,此义务对双方都有适用。比如图书馆规定借阅的图书达到最长时限未予归还的,合同自动解除,直接从读者押金中扣除所借图书价值,当条件成就时,图书馆可主张解除合同,并应将合同解除情况以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通知对方。再如读者因城市迁移等原因无法归还所借图书,需要解除合同时,也应当通知图书馆一方。二是协作义务。指合同当事人配合、帮助对方当事人处理合同终了后的善后事宜的义务,主要针对图书馆而言,如读者提出彻底终止与图书馆的借阅合同,不再从该图书馆借阅图书,图书馆应将所收取的押金剩余部分等按规定予以返还读者。三是保密义务。这也是针对图书馆而言,在读者借阅合同履行完毕后,图书馆也不应将读者借阅、查询记录及个人相关信息向外界泄漏。

3 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承担

3.1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

违反先合同义务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缔约过失,是指因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独立的债的发生原因。[6]其要件包括:一是缔约过失要求一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这主要指有违反诚信原则损害对方利益行为;二是未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有受损害事实,且此损害与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间有因果关系;三是违反先合同义务方的主观过错。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为当事人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

由于读者借阅合同以公益为目的,合同即便未成立也不涉及财产损失,主要影响读者信息获取权的实现,如图书馆未充分告知或虚假告知图书馆书籍资料情况,导致读者未能找到希望获取的信息资源,未能借到需求的书籍,使读者信息获取权受到了影响。所谓信息获取权,是利用各种文献资料获取信息的权利,图书馆作为提供信息资源服务的公益单位,决定读者对图书馆享有信息获取权。但信息获取权并未被现行法所规定,其受侵害自然无法获得赔偿。另一方面,在未尽保护义务造成读者人身、财产损失时,如果图书馆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如未设置必要的安保措施,地面湿滑未予及时处理等,此时要承担与自己的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3.2 违反合同履行阶段附随义务的责任对该责任属何性质,学界有不同认识,大多数学者认同其构成违约责任,也有少数人认为这种责任发生基础、归责原则、责任形式不同,构成独立责任。[7]本文认为其构成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履行阶段义务包括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两类,任何一类义务的违反都构成合同的不当给付,即合同一方不履行或虽履行了义务但履行有瑕疵,都是违约行为,构成违约责任。就读者借阅合同而言,图书馆提供读者所需资源,读者按图书馆规定使用信息资源,这些都是给付义务的体现,同时在合同履行中双方或一方应承担起必要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义务,这是为确保合同顺利履行所应承担的义务,是附带于读者借阅合同之中的。对这类附随义务的违反造成的损害仍属于对合同义务的违反,构成违约责任,责任主体按照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对所受损害予以责任承担即可。

3.3 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

该责任是一种独立责任,不同于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发生于合同终结后,是因违反后合同义务给对方带来实际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但我国合同法仅规定了后合同义务而未规定后合同责任,因而关于其责任承担问题学界存在不同认识。就读者借阅合同而言,其本身是非营利性的,只有在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才存有责任承担问题,这种责任主要是损害赔偿责任,如泄漏读者信息造成损害的可以适用损害赔偿。除此之外还可适用实际履行的方式,如在读者终止合同要求图书馆退还押金等财产时,如果图书馆不予返还,读者可以要求图书馆实际履行。

(来稿时间:2015年5月)

参考文献:

1.孙强.读者借阅行为法律分析.图书馆论坛, 2014(7):52-56)

2, 6.彭万林.民法学(第六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502, 484

3. (德)罗伯特·霍恩.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健,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115

4.余延满.合同法原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168

5.许洪升.试论读者借阅权的本质特征.图书情报知识,2006(4):105-108

7.李敏.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探讨.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9): 131-136

〔分类号〕G251

〔作者简介〕孙强(1981-),男,法学博士,哲学博士后,山东警察学院干训部讲师,发文20余篇,研究方向:权利理论。

* 本文系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3批面上资助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研究”(项目编号:2013M531630)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A Discussion on Collateral Obligation about Borrowing Contract of Readers

Sun Qiang

( Cadres Training Department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

〔Abstract 〕The collateral obligation about borrowing contract of readers occurs in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and a certain period after the termination of this contra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honesty and to maintain each other's interests, and belong to the burden outside payment obligation payed by the party. It include prior contract obligation, collateral obligation in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 post contract obligation. Combining with readers' borrowing contract I discussed three types of obligations their respective connotation and containing content, and analyzed the responsibility in violation of three types obligations.

〔Keyw ords 〕Borrowing contract, Reader, Library, Collateral obl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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