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生、再生和新生:法治中国的文化进路——以传统法律文化为视角

2015-02-12 18:45陆昇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法治法律传统

陆昇

(中共金华市委党校,浙江金华 321000)

原生、再生和新生:法治中国的文化进路——以传统法律文化为视角

陆昇

(中共金华市委党校,浙江金华321000)

在法治中国文化进路上,传统法律文化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传统法律文化是法治中国时空坐标的逻辑原点,是法治中国进程的内源动力。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德主刑辅、礼法并用、仁政思想、民本情怀、天人合一、和谐大同等思想铸就了法治中国的文化品格。从“德治”到“法治”:宪法法律至上中融入“德主刑辅”;从“民本”到“人本”:主权在民的背景上坚持“以人为本”;从“吏良”到“善治”:制约政府权力的基础上坚持“为政以德”开启了传统法律文化返本开新式的转换路径。

传统法律文化;原生力量;新生路径;再生价值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绘就了“法治中国”的蓝图,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方案。法治中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立足现实的科学选择和着眼未来的理想选择。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智慧与理性的结晶,有着超越时空、历久弥新的合理因子。这些合理因子不断吐故纳新,始终保持强大的惯动力,推动着法治中国的建设。

一、传统法律文化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原生力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文化密码,有着巨大而深厚的存量,是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原生力量。

(一)传统法律文化是法治中国时空坐标的逻辑原点

任何法治都无法脱离时空背景在抽象化的语境中实现。法治中国的核心是中国,是承载历史、地理的存在体。传统法律文化为法治中国的建设奠定了历时态和共时态的基础,为法治中国构筑了“实践语境”。

从历史上看,无论法家的法治、儒家的德治或礼治都表现为一段时间的延续。法治在秦朝得以实现,德治、礼治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得以主宰。虽然对传统法治与德治的争论至今不绝于耳,但在当时,均体现了文明进步以及与时代的相适应性。法治中国不是一个割断了历史只有“现代化”的中国,也不是停留在唐宗宋祖时代的那个“天不变道亦不变”的中国,而是一个历史、现实与未来联结统一的中国。当前法治中国的建构依然在鸦片战争以来深刻漫长的社会变迁背景下、依然在一百多年来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背景下。作为法治中国开宗的《宪法》,开篇第一句就从历史文化剖析:“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马克思曾说,“法律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传统法律文化是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深厚的运作基础,广泛存在于人民的法律意识、法律心理、行为方式及生活过程中。正如黑格尔所言:“历史对一个民族永远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他们靠了历史,才能意识到他们自己的法律、礼节、风格和事功上的发展行程。法律所表现的风格、礼节和设备,在本质上是民族生存永久的东西。”法学家萨维尼也说:“法律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产物,它根植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中,渊源于传统民族的普遍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识。法律由民族特性和民族精神所决定,而绝不是立法者可以随意制定的东西。”[1]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传统法律文化也是,“传统是一个社会的跨时间的整合机制”[2],它是由历史上无数的经验、智慧、思想、制度及具体的法律人物、事件、法律实践日积月累逐渐形成的,是现实的根基,是民族的命脉。“尽管传统法治与现代法制的价值取向是截然分别的,但是作为一个历史的延续过程来说,古老的法律传统并未因其历史上的东西而发生断裂,它在或大或小的程序上以某种新的形式获得延续与传统,进而在一个新的法律系统中发挥新的功用。而现代法制建构在一定意义上不可避免的向传统回归,从而进一步加强了传统。”[3]

从地理上看,柏拉图笔下的雅典人在以言辞构建城邦时,先要细心讨论这个城邦的大小、地理环境、民族构成等等,然后才开始立法。孟德斯鸠指出,“地理环境决定着一个民族的气质性格,而人们的气质性格又决定着他们的法律和政治制度的类型。”马克思主义认为地理环境虽不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但却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必要、经常条件之一,恩格斯所撰《爱尔兰史》的第一章就从地理环境入手便是例证。托克维尔有言:“立法者像在大海里航行。他可以驾驭他所乘的船,但改变不了船的结构,他既不能呼风,又不能使他脚下的大洋息怒。”

中国地处东亚大陆,拥有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国土,“东渐于海,西被于流沙”,地形、气候、土壤等各方面条件孕育出了最早的人类文明。在这个空间中,地理环境与自然条件较易形成一些相对独立而封闭的政治经济文化区域。加之人口众多、各个地区发展不平衡,以及文化差异较大的不同阶层和民族。如何实现良好的社会治理,传统法律文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古代的诸多盛世,如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其缔造基础便是法治。法治中国生成于中国本土,其建设复杂而又繁琐,面临着诸多困难与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既要靠制度的建设,更要靠文化的影响。钱穆先生曾言:“一切问题,由文化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解决”,传统法律文化是我们中华民族千百年积淀并慎重选择的产物,蕴含着大量优秀成分,我们要从中国传统文化中引出滋润五千年中国源头活水,为法治中国的建设注入汩汩清泉。

(二)传统法律文化是法治中国进程的内源动力

法治表现为一种制度,内化为一种精神。孟德斯鸠从历史中找寻法的精神,中国的法律精神亦存在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虽然历史上不同时期的传统法律文化有所侧重,但始终一脉相承,绵延不绝,从未断裂其历史,为中华文明作出了卓越贡献。从中国传统法律的渊源来看,主要渊源为儒家思想,兼收并蓄其他学说思想,具有明显的综合性与包容性。具体而言,包含法家的“刑无等级”、“援法断罪”、“一断于法”;儒家的“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明德慎罚”;道家的“无为而治”、“道法自然”、“绝仁弃义”;释家的“六道轮回”、“因果报应”、戒定慧三学等。虽然其中许多思想包含封建性质,但主流是中华文化的民主性精华,可以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历史资源。

传统法律文化是社会发展的支持力量,有形无形地影响未来发展的走向。余英时先生说:“文化虽然永远在不断变动之中,但事实上却没有任何一个民族可以一旦尽弃其文化传统而重新开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悠长、体系浩大,规范了几千年中国社会生活,凝聚着中华各民族的集体智慧、理性思想和创造活力,记载了历朝历代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实践,对中华文明的构建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它是中华法系的文化核,也是法治中国的文化动力,对当前法治中国的建设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力。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优秀精神基因能有效回应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各种需要。诚如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言:“虽然世界各地的经济和政治面貌是西方化了,但是他们的文化面貌却大体上维持着我们西方社会开始经济的政治的征服事业以前的本来面目。”贺卫方教授也曾指出,“我们的表层制度是西方的,但我们骨子里的运作过程,我们所遵循的一些准则,我们自觉不自觉所采取的一些方法,还都是我们两千年来的方法。”

无论法治中国发展到何种程度,都不能将传统法律文化断然抛弃。传统法律文化,不是历史现象,更不是毫无生命力的僵化概念,而是充满着创造力的,不断更新的动态系统。温故而知新,法律文化的点滴进步都离不开对传统法律文化的追溯与思考。譬如,如果没有古希腊、古罗马法律文化,就没有欧美西方法律文化,如果没有诸子百家的争鸣,没有汉唐盛世的法律文化。法律传统“体现了从过去沿袭、传承到现在并依然发挥着作用的某种法律精神与文化”,有着永恒发展的动力。

二、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中国背景下的再生价值

在法治中国的发展道路上,一方面要回顾历史,另一方面要着眼现实。我们要以足够的文化自觉来重新认识中国传统文化,找寻传统法律文化的再生价值,实现“过去的视界”与“现在的视界”的融合。

(一)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在中国古代,主要采用礼法结合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礼”作为一种差别性的规则体系,被儒家尊为治国之道;法作为同一性的规则体系,被法家视为治世工具。在礼与法的关系上,以礼为统率,以法为准绳。主张“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等思想。回眸中国法律史,礼与法的融合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夏、商、西周的“礼治”时期,强调“明德慎罚”、“以德配天”。二是春秋至秦的“法治”时期,强调“刑无等级”、“罪刑法定”。三是汉中期以后的礼法结合时期,以礼作为法的精神,以法体现礼的道德。在立法上,通过“引经注律”、援礼入法”等方式,将礼“法典化”,实现礼与法的合一,在司法上,则以“以礼代法”、“引经决狱”,违礼施以重罚等方式,实现礼与法的融合。

在德与法的关系上,儒家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认为刑罚的适用必须是以道德教化为前提的。即所谓的“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认为道德能“止邪于未形”,将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而刑罚的作用只是犯罪后的惩治。这在国家治理上表现为“德治”。一是在统治阶级推行“德政”。在人格修炼上,重视君臣的自我修养,主张通过“修己安人”实现“内圣外王”之目的。认为真正的君子应“明明德于天下”,在为政方法上,突出“正”,如孔子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又言:“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孟子也很看中君主之德,云:“君子之守,修其身而天下平”。作为内圣外王之示范的唐太宗也对臣子言:“若安天下,必须先正其身。未有身正而影曲,上治而下乱者。”二是对老百姓实施“德教”,关于德教,孔子指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孟子将德教视作民心工程,如“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贾谊将德教提高到“政之本”,言:“夫名者,诸侯之本也,教者,政之本也。”指出实施德教可以知礼仪,明廉耻,正风俗。实践德教还可以预防犯罪,如董仲舒言:“夫万民从利也,如水之走下,不以教化堤防之,不能止也。”

传统中国既强调德教优于法治,又指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提倡道德教化,但不费法治,即德主刑辅。孔子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认为德礼与法律应“宽猛相济”。荀子将礼法相提并论,指出“隆礼至法,则国有常”。强调“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贾谊、董仲舒也主张礼法互为表里。类似思想还有:《礼记·乐记》载:“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政、刑,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隋书》道:“夫为国之体有四焉:一曰仁义,二曰礼制,三曰法令,四曰刑罚。仁义礼制,政之本也,法令刑罚,政之末也”[4]。明代丘梭也说:“有政刑而无德礼,是谓徒法;有德礼而无政刑,是谓徒善。为政之道于斯四者,诚不可以缺一者也”[5]。

(二)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仁政思想,民本情怀

“仁政”思想在中国古代地位卓著。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曾如此评价“仁政”思想:“就中国人来说,几千年来,比世界上任何民族都成功地把几亿民众,从政治文化上团结起来。他们显示这种政治文化的本领,具有无与伦比的成功经验。”[6]“仁政”思想源于西周的敬天保民思想,后经孔子、孟子等阐述,使之理论化、系统化,逐渐成为中国古代最重要的政治法律思想。

“仁”是孔子思想中最核心的内容,也是人最基本的道德属性。内涵非常丰富,诸如“仁者,爱人”、“里仁为美”、“恭宽信敏惠”等。“仁政”思想要求统治者以仁的精神施政,即“为政以德”。“为政以德”有三层内容:一是要爱民,“夫忧民之忧者,民必忧其忧,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只有心中有民,才能得到人民的爱戴与拥护,二是要富民,爱民就要“与民以财”,只有仓廪实,才能知礼节;只有有恒产者,才能有恒心。故而,统治者要使人民有固定的产业,过上富足的生活。三是要教民,在富民的基础上,通过教育使人民懂得道德礼仪,并施以道德惠泽于民、取信于民。

“仁政”思想精髓是“民本”。从西周的“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思想到孟子的“民贵君轻”论,从贾谊的“闻之于政也,民无不为本也”到唐太宗的“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一直到明清时期黄宗羲、唐甄等猛烈抨击君主专制,民本思想世代相传,从未中断。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本”思想包含以下思想:一是民心即天命。“民之所欲,天必从之”、“民,天之生也;知天,必知民矣”,对人民心存敬畏。二是民为邦本,孟子明确指出“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三是民为君本。管仲谓:“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司马光云:“君依于国,国依于民”。四是设君为民。晋国师旷曾说:“天生民而立之君”,并说良君应“养民如子”。老子也言:“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五是民贵君轻。民贵君轻是民本思想中最优秀的思想,由孟子提出。

民本思想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在制度上的反映是“轻徭薄赋”的经济制度、对民生关注的监察制度、“五善”等标准的人才选拔制度。在司法上体现是“慎刑”、“公正”、“恤刑”。另外,民本思想对君德、官德有着深刻影响。如范冲淹的“天下天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郑板桥的“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等,描述了以民为本的模范言行。

(三)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天人合一,和谐大同

钱穆先生认为,天人合一观是整个中国文化的归宿。同理,它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归宿。天人合一追寻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统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关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身关系的和谐有序。具体表现为儒、道、佛三家对天人合一思想的探索与追求。譬如,儒家注重人际关系,“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道家注重人与自然的关系,“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佛家重视调节身心关系,追求“一食自甘,方袍便足,灵台澄皎,无事相干。”尽管儒家的修齐治平、道家的无为不争、佛家的虚荣淡泊视角不尽相同,观点也是互有消长,但更多的是渗透融合,共同构成了以儒治世、以道修身、以佛养心的“天人合一”系统,其中囊括的保护自然、修身养性等思想成了推动法治中国不断前行的隐性力量。

和谐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导思想,影响深远。李约瑟曾高度评价:“古代中国人在整个自然界寻求秩序与和谐,并将之视为一切人类关系之理想。”和谐思想渗透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各个领域。有自然领域的和谐,如“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有人际领域的和谐,如“礼之用,和为贵”,“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等;有制度领域的和谐,如重视官民关系,整饬吏治;有司法领域的和谐,如“息讼”、“去讼”、“无讼”,这些思想成了如今调解制度的法律渊源。

和谐思想的社会构建目标是大同理想,《礼记·礼运》刻画出了大同社会的美好景象。它所展现的尊老恤弱、讲信修睦、社会公平、互相关爱,各尽其职等观点都与现代法治文明标准有着相通相融之处。

三、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中国进程中的新生路径

法治中国的文化进路是一条内外兼修的道路,既需内力,也需外力,既要保持特性,也要取得共性。法治中国的构建不仅要确立法律文化的自主品格,还需要对接现代法治精神,对传统法律文化实施返本开新式的转换,并赋予其现代意义。正所谓:“自由、理性、法治与民主不能经由打倒传统而获得,只能在传统的基础上由创造的转化而逐渐获得。”[7]

(一)从“德治”到“法治”:宪法法律至上中融入“德主刑辅”

法与时转则治。传统中国的“礼治”是建立在自然经济的基础上,以宗法制度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其背后蕴含的是深厚的儒家伦理精神。法治中国则是建立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以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的手段,其背后积累的是改革开放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践经验。

“法治中国”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必须以现代宪政为基础。宪政是现代国家在治理方式上的共同走向,是人类文明的发展潮流。宪政实施的前提是确立宪法法律至上的观念。宪法法律至上意味着宪法具有权威性、至上性和排他性,任何其他社会调整手段都难以与之相抗衡;意味着讲法律是社会的统一价值标准;意味着政府应在宪法法律范畴内运行;意味着宪法法律是解决社会矛盾,化解纠纷的首要渠道;意味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逾越法律的特权。诚如潘恩所言:“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是国王”[8]。

宪法法律至上的前提是坚持依宪治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定海神针。依宪治国首先要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理念,保障人民主人翁地位,使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管理国家各项事业。并且,所有制度设计都必须围绕着这条宪法之魂而展开。其次,依宪治国要坚持宪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宪法规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项政治制度、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是我国基本政治秩序形成的基础。再次,依宪治国要保障人民的权利,保障公民应享有的权力和应尽的义务,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不受侵犯。最后,依宪治国要积极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基本方略,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当前,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攻坚期,出现了价值迷失、焦虑情绪、拜金功利、道德滑坡、社会冲突等负面的现象,这些负面现象悄悄蚕食着我们的社会秩序。西方学者庞德有言:“中国在寻求‘现代的’法律制度时不必放弃自己的遗产”。当下,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集结几千年治国经验的“德主刑辅”思想,弥补、修正法治的不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通过发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探索通过法治手段来保障社会道德。

法国思想家马里旦认为:“法律的最终目标是使人们在道德上善良。”[9]关于这一点,传统的“德治”与现代的“法治”可谓殊途同归。传统德治的道德教化能够营造诚实守信,遵守规矩的法治运行基础。传统德治为法治提供法律渊源。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积极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等社会规范在治理中的作用。概言之,传统“德治”能为法治提供历史的根据和现实的基础。

(二)从“民本”到“人本”:主权在民的背景上坚持“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思想是在传统民本思想上,结合马克思主义理论创造性提出的,由民到人,虽是一字之差,但思想内涵差距甚远。在“民本”语境下,民是相对于“君”、“官”而言的,或者说民是被统治者。在传统社会中,民所享有的权力和权利是极少的。而在“人本”语境下,人是现实的人,具体的人,是统治者的人。传统“民本”的“本”不是根本的本,而是实现“君本”的工具,是一种手段。现代“人本”的“本”含义丰富:一是人的主体性。主张人是世界的主人。二是人是世界发展的动力,强调人民群众创造了历史。三是人是人类发展的目的,人类的发展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人的生活水平。中国古代的“民本”指向的是民生,引导统治者富民、裕民。而现代的“人本”指向的是人的全面发展,努力将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到每一个人。

“以人为本”的基础是主权在民。主权在民是现代法治的重要标识,可溯源至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其思想精髓是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其制度背景是现代的民主制度。我国民主制度主要有人民代表大会制,这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还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选举制度、监督制度等,这些制度的设计均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力,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广泛的行使自己的权力。正是有了这些制度,“以人为本”才有了保障。

“以人为本”是现代法治的要义,渗透在法治的各个环节中。立法为民,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注和期盼的问题,克服立法中权力义务配置不平衡的倾向,使立法体现人民的意愿。执法为民,树立“人本执法”的理念,执法目的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执法标准是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本,依靠人民执法。人本司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人性关怀。全民守法,帮助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树立法治信仰。并且,在社会公共领域,“以人为本”也获得了全面支持,如保险、救助、福利、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社会保障体系,文化、教育、卫生、科技等社会各方面建设无不体现着“以人为本”的思想。

(三)从“吏良”到“善治”:制约政府权力的基础上坚持“为政以德”

在中国古代崇尚“治国先治吏”,主张“吏良”,认为好的法律和政策需要贤能的官吏去执行、去落实。官吏是否以社稷为重,是否以身作则,是否有德行,成为决定国家治理成败的关键因素。因此,中国古代十分重视吏治,并形成了一系列治理官吏的制度和经验。一是吏德,重视官吏的道德修养,孔子对官吏提出“四绝”,毋意、毋必、毋固、毋我;“五美”:惠而不费、劳而不怨、欲而不贪、泰而不骄、威而不猛。在此基础上还要奉行忠孝仁义等伦理道德。二是考绩,即上级对下级的督促和考核,纵观历史,严典治吏的社会,基本上是政治清明、社会稳定、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社会。一言以蔽之,唯有清明吏治,方能实现政通人和。

当前,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善治作为“良好的治理”,是治理的衡量标准和目标取向。以善治为导向的治理首先是依法治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通过法律对公权力进行规范与约束,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推进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划清权力边界。其次是社会共治,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发挥私法自治功能,激发社会活力;鼓励社会组织的发展,实现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之间有效互动;政府依法行使公权力的过程要充分尊重民意、听取民声,吸收民智,接受民众的监督。再次是依法执政。宪法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解决社会发展中的矛盾与问题,平衡社会各方利益诉求。

宪政的最高原则是权力制衡,法治的核心价值是有效制约公权力。制约公权力除了要努力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和权力制约,积极发展社会团体与非政府组织;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有限政府”、“有效政府”与服务型政府转变外,加强执政党内部建设也是题中应有之义。

治国先治党。在中国,“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只有通过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法治中国的建设才能获得保障,才能拥有持久发展的动力。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从严治吏首先要定标尺,明确好干部的标准和对党员领导干部“三严三实”的要求。其次,要严教育,加强法治教育,强化规矩意识,补足精神之钙。再次,严约束,发挥纪律约束功能,完善党内法规体系。上述举措、手段均可以从“为政以德”思想中找到精神依归。

[1]F、C,V.Savigng of the Vocation of Our Age for Legislation and Jurisprudence,London,1930.

[2](美)E·希尔斯.论传统[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3]公丕祥.法治现代化的理论逻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魏徵等.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82.1691.

[5]姜晓敏.中国法制思想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135.

[6](英)汤因比.展望二十一世纪[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5.294.

[7]韩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M].上海:三联书店,1988.5.

[8](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206.

[9]西方法律思想史参考资料选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869.

D909.2

A

1009-6566(2015)06-0105-06

2015-09-22

陆昇(1983—),女,浙江金华人,中共金华市委党校教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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