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式治理在当代中国乡村社会应用逻辑与运行模式研究*

2015-02-12 23:41邹荣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嵌入式权力国家

邹荣

(楚雄师范学院,云南楚雄,675000)

嵌入式治理在当代中国乡村社会应用逻辑与运行模式研究*

邹荣

(楚雄师范学院,云南楚雄,675000)

作为一种舶来的理论,嵌入式治理能够运用到乡村社会的治理过程,其内在逻辑源于乡村社会结构的开放性、权力运转的双向性、社会内部的自主性、社会秩序的脆弱性,国家权力运行的渗透性和分布的非均衡性。乡村社会的现代建构过程需要寻求国家权力嵌入与乡村社会的反嵌入之间的均衡。嵌入式治理理论在中国的适用性还有待进一步探讨,但其强调和重视国家与乡村之间的融合互动,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乡村社会实现善治和和谐无疑具有重要价值。

乡村社会;嵌入式治理;运用逻辑;运行模式

卡尔·波兰尼在《大变革》一书中首次提出“嵌入”概念,并将其用于分析人类经济行为与非经济的社会关系和结构之间的互动关系。之后,马克·格兰诺维特、沙龙·祖金等学者对“嵌入”概念进行了扩展,使其远远超出经济社会学领域。从字面意义上来讲,其基本意义为两个物体之间发生的一种关联性,即一个体系有机的“植入”到另一个体系当中去,进而产生相互影响、形成一种互惠、可期的交流机制。有学者为了分析国家政治权力与地方社会对接,将“嵌入式治理”引入政治学研究领域[1]。我们将嵌入式政治引入乡村社会治理,是基于国家和乡村社会在实现秩序整合中的相互影响和作用,并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各种形式、途径,将各自的功能需求嵌入对方,并依托各自优势、互惠互补,共同完成乡村社会善治目标的合作模式。

一、乡村嵌入式治理研究的缘起

作为一种新的分析视角,其建构和发展源于已有的治理理论体系。我国学术界对嵌入式治理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学者从国家———地方互嵌关系下的地方自治来论证“嵌入式自治”[1],有学者结合乡村秩序的重构来分析论证村庄内生秩序与国家行政嵌入[2],有学者结合国家权力嵌入到乡村社会的结构、关系与规范之中,进而实现村庄的善治的治理规则与机制进行了分析和论证[3]。当然,还有学者结合公共政策、宗教、政党、民间组织等对嵌入式问题进行了论证和研究[4]。实际上,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国家如何将国家意志与乡村社会实现对接?国家与乡村社会如何通过互动实现有序的乡村秩序?这都是乡村社会治理不可回避的问题。

将嵌入式治理应用于乡村社会治理中,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首先,乡村社会的转型是现实背景。国家政权要从全能型向服务型,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从刚性稳定向韧性稳定的转变,采用积极方式回应社会变革治理转型,客观上需要提升国家在广大乡村民众中的权威以及国家对乡村社会有效整合的能力。其次,国家、社会与市场的多元互动是内在动力。无论是政社统一的人民公社制度,还是相对自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村民自治制度,都是在国家、社会与市场的互动的前提下实现和推进的。没有社会的参与,国家的主导也就是失去了根基;没有国家的主导,社会的创造也失去了体制保障;没有市场的刺激,也就没有激发国家和社会的内在动力。随着现代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乡村社会自治性和主动性得到较大的提升,参与自身事务管理的热情也逐步显现,具备了参与管理自身事务的内在条件。第三,外在体制的推动是重要推动力。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中国乡村社会的变革与发展几乎都是源于自外部势力(主要是国家权力)的强势拖拽,中国乡村社会的现代性是外在体制的嵌入,是外在力量对乡村社会内部的利益结构和社会关系的重组。第四,新型治理理念的呼唤是现实依据。随着国家治理与乡村社会转型,仅仅依靠半正式化的消极性“简约治理”,或者强调建立公共规则的国家单向度的制度建设,显然都难以实现乡村社会的“善治”。现代治理理念的创新和发展,为推进嵌入式治理在乡村社会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撑。

二、乡村嵌入式治理的内在逻辑

(一)乡村社会结构的开放性

传统中国乡村社会处在一个相对完整、独立和封闭的场域中,是一个被宗族和血缘包裹的小社会,具有极强的地域性、封闭性、静止性和同质性。随着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和市场化的冲击,市场经济和国家意识打破了传统乡村社会的壁垒。大规模、高频率和跨区域的人口流动,以及深入推进的开放格局、日益发达的通讯信息技术、市场经济的渗透、民主政治的发展,不断激活了乡村内部活力,村民逐步摆脱了对土地的依赖和束缚,现代性逐步融入到乡村社会,而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的“乡土性”带来的“闭合性”逐步被打破。血缘性、地缘性在日益开放中逐步被瓦解,逐渐卷入开放流动的大社会,乡村社会也从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这些变量不仅改变村民的日常生活,也在改变村庄内外部关系、乡村社会治理结构和过程。这些改变为国家渗透、控制为代表的权力嵌入提供了更加广阔空间和更加复杂的挑战。

(二)乡村社会权力的双向性

在现代国家的建构过程中,除了有国家权力对基层社会控制外,还存在着国家与社会的“控制辩证法”[5](P63)。当吉登斯借此概念考察现代国家建构的历史进程时,发现现代国家“既依赖于扩张行政监控以动员社会行为,就必然会增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相互联系。所牵涉的互惠性程度越高,控制辩证法为从属群体提供影响统治者的可能性越大”[6](P246)。由此,在现代国家的建构过程中对社会的控制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于基层社会民众的支持与服从,这也就形成了政治权力自下而上集中整合和自上而下扩散渗透的双向过程。对于当代中国乡村社会而言,其政治秩序来源于两种权力:一是国家权力的嵌入,二是乡村内部的自治权力[7]。国家通过向乡村社会提供制度保障、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确保国家权力存在和国家意志的实现;乡村社会则为国家的运转提供经济资源和合法性资源。

自20世纪70~80年代以来,受“治理革命”等观念的影响,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中更加注重多元主体的参与协作共治,已成为社会治理模式的普遍共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权力“自上而下”的控制开始松动,乡村社会“自下而上”的权力再造,改变了新中国成立初期高度集中权力运行体系。乡村领域的权力从单向度的国家权力控制向双向度、多维度的权力互动,是现代国家建构的发展趋势,是“治道变革”、“治理与善治”的必然,是民主成为强势话语后的价值践行具体体现。实践表明,国家“治理的下沉”和社会参与“治理的上移”较好的实现了国家服务引领,社会积极互动的良性循环。

(三)乡村社会内部的自主性

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中国传统乡村社会远离国家权力体系,一直处在相对自给自足的经济形态之中。在“权力的文化网络”的庇护下,乡村与国家实现了较好的衔接,并保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近代以来由于国家政权建设的需要,乡村内部的自生秩序受到严重冲击和压制,强大的国家政治权力几乎触及整个乡村社会。特别是在人民公社时期,国家推行的“全能主义”治理模式将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达到了极致。即便如此,既有的利益结构、传统的文化风俗,还是在事实上构成了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现代社会力量不断发育和成长,特别是在市场因素的刺激下,乡村社会内部自主权力的需求不断扩张,对国家的“依附性”逐渐弱化。同时,国家对乡村“自发秩序”认同度的不断提升,开始主动从乡村社会撤离。乡村社会成为推动其治理变迁的重要主体,其主动性直接影响到乡村治理结构的嬗变。“那种认为农民只是历史客体,是一种社会生存形态,是历史变化的被动承受者,而与历史变革中的动力无缘的论点,已经站不住脚了。”[8](P368)历史表明,农民的一系列自主行为程度不同地影响、改变着国家的制度选择,推动着乡村治理制度变迁。实际上,作为衡量国家理性化的重要标志的自主性,对乡村社会秩序的整合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四)乡村社会秩序的脆弱性

相对于政治系统其他领域而言,乡村社会无疑是脆弱多变的,其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乡村社会力量弱小。在国家权力面前,乡村社会无疑是脆弱和无力的,面对国家权力强大动员和渗透,社会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国家几乎掌控了整个社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社会对国家的约束、影响力度十分有限。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政权能够快速渗透和整合乡村社会,在表明国家政治动员和渗透力量强大的同时,更表明了中国乡村社会本身的脆弱性。二是生存基础薄弱。乡村社会自给自足的经济形态决定了其无法抵挡现代市场经济的强大冲击。尽管现代农业社会得到了极大提升,但脆弱性仍然是制约其健康发展的硬伤。在强大的国家权力的面前,乡村社会生存的基础就显得相当薄弱。三是发展空间逐步萎缩。现代市场化、城镇化加速了传统乡村社会解体步伐,乡村社会失去原有凝聚力和吸引力,大多数乡村骨干和精英都流入城镇。根据2012年《都市快报》报道:“在过去10年全国每天消失80个自然村”[9],乡村经济衰落加剧了人口流失、人才外流。乡村社会精英的流失使得乡村社会民主政治缺乏推动者、国家政策执行缺乏执行者、经济发展缺少带动者、传统文化缺少传承者。四是公共性逐渐消解。传统乡村的“熟人社会”逐渐为“半熟人”社会所取代,国家的“扁平化治理”使得基层政权组织与乡村民众的关联性逐渐弱化。特别是税费改革以后,国家在乡村社会“退场”,村庄内生的组织性力量、权威性认同和凝聚性权力还没有形成,村庄公共性趋于解体。

(五)国家权力运行的渗透性

国家权力向社会的渗透是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一般趋势。按照吉登斯的观点,现代国家的标志是其不断增强其向社会渗透的能力,使之区别于传统国家。正如塔罗所指出的:“现代国家创建意味着国家权力向社会的渗透,它催生了整个社会运动,然而,伴随着国家基础权力的成长,国家对社会的渗透能力不断增强。”[10]传统乡村社会往往处在一种自由、散漫的状态,其秩序多是依靠乡村内部力量来整合,国家权力的渗透往往难以触及到其中。

进入20世纪以来,现代交通、信息、军事、官僚制度等获得巨大进步,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得到强化,国家行政权和管辖地趋于一体,统治的绝对性增强。建国后国家通过人民公社制度,从组织、设施、象征、符号到观念上进行全面改造后,将国家权力、政治理念、规则和政治逻辑全面渗透到了乡村社会,进而实现了对整个乡村社会权力的控制和垄断。乡村社会直接处于国家政权的严密控制之中,这种控制表现为社会生活军事化、经济生活行政化、精神生活一统化的“全能主义”倾向,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的渗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任何一个政权能够如此深入地控制农民的日常生活。”[11](P19)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乡政村治”模式,在摒弃“全能主义”模式弊端基础上,通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国家开始逐步赋予乡村社会一定自主权。国家通过政党、政权、政策、法律、宣传和公共服务的下乡等多种治理技术,将国家和政党意志植根于乡村社会肌体之中,逐步完成了高效而有力的权力渗透,并直接体现村民的日常生活之中,实现了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和规制。在中国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国家权力的渗透是无法回避的。在自治权力面前,国家权力的渗透是无边界的。

(六)国家权力分布的非均衡性

非均衡性是现代政治学领域一个较为普遍的共性特征,我国也是一个典型的“非均质国家”,各地区地域形态、文化传统、经济水平差异较大。同时,由于城乡格局的长期二元化,造成乡村社会的在公共资源的占有和分配往往处于劣势,经济地位上的差异也体现在政治领域。自从新中国建立以后,国家就依靠其强大的动员能力和控制能力,迅速取得了乡村社会控制权,而乡村社会则处于一种被动状态,这造就一种严重的非均衡现象。乡村社会组织成长严重滞后,难以支撑乡村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同时,在乡村权力内部也是不均衡的。乡村内部个体在平等权、参政权、自治权、受教育权和社会保障权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乡村社会内部的精英往往掌控着乡村社会内部主要权力,其影响力要更加显著和深刻得多。农业税取消和建设新农村等诸多举措,在切实减少了国家对乡村资源提取的同时,大规模投入乡村公共事业使得一部分乡村重新恢复元气。但是,乡村与国家、乡村与城市之间结构性的非均衡依然不可避免。

三、乡村嵌入式治理的运行模式

(一)嵌入:国家主导下的整合

事实上,从现代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角度来分析,无论哪个时期的乡村社会都不可能脱离国家环境和制度的影响,其发展总是在国家环境的影响和作用下产生的。因此,离开国家权力来谈乡村治理是一种理想主义。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权力的交锋之中,国家始终在不同的程度占据主导。回顾当代中国乡村治理的嬗变历程可以发现,与其说是国家嵌入乡村社会,建构一个新的乡村社会秩序的过程,还不如说是国家权力渗透乡村并汲取社会资源的过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乡村革命实现了治理制度和文化观念的重构,并从政治层面对乡村社会进行了制度设计。在推动乡村社会现代化的进程中,国家实现了从“刚性控制”到“韧性治理”转变,也为乡村社会的变革注入了新的动力源泉。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相互交织,进而将其渗透到乡村社会日常生活之中。

随着新中国政权的建立和巩固,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渗透逐步加深,乡村社会的内生秩序力量全面萎缩,并在一段时期内形成了国家权力全面控制乡村社会的局面。总体上,新政权对乡村秩序的重构经过了“破”与“立”两个环节:一是依托土地关系改革为基础的经济改革,从经济层面上破除了传统乡村社会对原有权威体系的依赖,为国家政权力的进入腾出了空间。二是推动乡村社会制度创新,实现了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的整合,进而确保国家权威的存在。社会变革引发乡村社会治理混乱,在内部整合不足的背景下,国家层面的权力嵌入就显得十分必要。

税费改革后,国家的放权治理给予了乡村社会更多的自主权,但是乡村社会并没有实现预期的“善治”:乡村公共物品供给不足、社会矛盾依然突出、地方灰黑势力具有复燃等问题逐步显露。这表明在当代中国乡村社会治理中,脱离了国家来谈乡村社会秩序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切合实际的。我们重视和强调社会力量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价值,并不能够以此来否定国家力量存在的必要性。相反,按照杰索普的观点,面对一个多元治理并存的治理体系,国家应充当整合的角色,平衡地方与国家、局部与全局不同层次和不同方面的治理,协调它们的行动[12](P80)。要实现乡村社会的善治,国家要从管理者转变为服务者,单纯的依赖乡村、市场的力量,难以保障社会变革的有序推进,这是国家嵌入乡村社会的现实需求。

现代政治体系的日趋复杂化、多样化,使得国家不再可能成为全能式的管控者。国家从“汲取型”到“输入型”的嵌入的转变,既是国家力量成长的见证,更是社会变革的必然趋势。从直接管控到间接式嵌入,反映的是国家权力在社会中运作模式和逻辑的转换,也是政治系统内部变革与发展、政治制度不断变迁的具体体现。对于处在转型变革时期的乡村社会而言,国家需要通过其权威性力量整合各方利益诉求,确保各种利益关系的相对均衡。当然,国家推行嵌入式治理进程中,不仅需要懂得通过嵌入维持和发展其政治权威的重要性,而且要善于把握嵌入的方式和策略,不断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确保善治目标在乡村的实现。

(二)反嵌入:社会反嵌下的自治

乡村社会是一个覆盖面极为广阔的领域。生产方式的差异性和多样性,加上乡村社会人员群体构成、文化传统与观念也存在巨大的差异,使得国家层面的统一的治理模式难以满足乡村社会的多元化需求。传统乡村文化、习俗、规约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整合社会秩序有着积极作用。同时,乡村社会精英的崛起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权力退出带来的“空隙”。乡村组织、精英可以较好地整合乡村社会多方力量的存在,这也从内部刺激了乡村社会寻求适应自身的自治。

实践证明,国家权力全面介入构建的地方性共识很难契合乡村社会的现实需要,这也间接证明了单纯依靠外来力量打造的秩序形式并不能很好的适应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非国家力量获得了空前的发展空间,乡村社会自主公共空间缓慢成长,国家在新的社会自生秩序基础上试图构建符合自身意志的新的秩序形式。多元化的社会组织体构成了当前乡土社会秩序的基本单元,“其重要性在于它拥有组织和权威,在于它具有创制、实施和维护规范的能力。”[13]

四、结语:寻求一种均衡之道

毋庸讳言,嵌入式治理作为一个较为新鲜的名词是近些年才被提出来的,但其实并非一种全新研究范式。嵌入式治理理论作为一种“舶来”品,在中国社会中的适用性也备受争议,特别是它作为一种新兴的理论,它与中国社会现实的结合程度有待在实践中去进一步考证。但是,从国家嵌入与社会反嵌入双向角度去思考当代中国乡村社会的治理问题,无疑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一方面,强调国家在乡村社会的存在与回归,是基于乡村自身成长的不足和公共利益的保障,更是政治责任的担当;另一方面,重视社会自身力量的成长,既是对“强国家、弱社会”这一现实的回应,也是乡村社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国家的嵌入有助于弥补社会失灵、市场失灵的不足;乡村的反嵌入既是体制冲突的外在表现,也是乡村社会成长发展的内在根源。

对于处在“强国家、弱社会”的当代中国乡村社会而言,国家与乡村社会的交流中,国家总体上都处在一种主导地位,而乡村社会则处于被动地位,导致了两种权力的一种非均衡状态。从社会有序治理和民主政治发展的角度来看,乡村社会秩序在客观上需要寻求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相对均衡,任何一种力量的过于强大,对于整个政治体系的有序运作都是不利的。嵌入式治理模式的提出对于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作出了更为务实的理解,既是对已有治理经验的总结、反思,也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新思考、新探索。现代乡村社会的治理,应该是政府、市场与社会的融合互动,“有效的国家治理,不是通过国家权力无限扩张来完成的,相反,是通过合理范围内的国家权力运作、社会自治的有效展开以及这两者的相互配合与合作来实现的。”[14]这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诉求。嵌入式治理模式在乡村社会的推进,也必将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有益的参考。

[1]何艳玲.“嵌入式自治”:国家——地方互嵌关系下的地方治理[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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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艳娥:嵌入式整合:执政党引导乡村社会自治良性发展的整合机制分析[J].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校,2011,(4);王亚民.论公共政策过程中的社会嵌入——渊源、梗阻、消解[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增刊);张振伟.嵌入式宗教:西双版纳傣族宗教生活的解读[J].学术探索,2011,(10);陈发桂.嵌入性治理:公众利益诉求理性表达路径探析——以民间组织嵌入基层征地拆迁纠纷为视角[J].唯实,201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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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Bob.Jessop,Post-Fordism and Social Form:A Marxist Debate on the Post-Fordist State,London:Macmillan Academic and Professional Ltd,199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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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云)

D035.5

A

1671-0681(2015)02-0127-05

邹荣(1981—),男,四川自贡人,楚雄师范学院讲师。

2014-12-15

本文系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农村基层政权中的‘嵌入式治理’研究——基于权力与利益博弈关系的分析”(项目编号:2012Y134)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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