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荀子“礼”“义”的用法及内涵

2015-02-13 15:26郑明璋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7期
关键词:礼法合体荀子

郑明璋,杜 欣

论荀子“礼”“义”的用法及内涵

郑明璋1,杜欣2

(1.临沂大学文学院,山东临沂276000;2.临沂大学图书馆,山东临沂276000)

摘要:《荀子》中礼义的用法非常灵活,而且内涵丰富。从用法上看,有礼义独体单用、分体连用与合体而用。从内涵上看,礼中有义,义中有礼,有时偏重礼,有时偏重义,有时又与法相结合,或者具有法义。

关键词:荀子;礼;义;独体单用;分体连用;合体;礼法

《荀子》中“礼”字出现约309次,“义”字305次,“礼义”出现106次。荀子之于礼义二字,用法更为灵活,内涵也更为丰富。

一、礼义独体分用,但礼中有义、义中有礼

礼中包含义,或者礼就是义。

《荀子·劝学》:“问楛者,勿告也;告楛者,勿问也;说楛者,勿听也。有争气者,勿与辩也。故必由其道至,然后接之;非其道则避之。故礼恭,而后可与言道之方;辞顺,而后可与言道之理;色从而后可与言道之致。”楛,“杨倞多以‘滥恶不固’或‘粗恶不精’释之”。问楛,也就是“所问非礼义”。[1]11也就是说,所问与所告,都必须符合礼义这个标准。故此处的“礼恭”,即是外表的行为合适,也包括所问的问题正确。故礼有义义。如果礼仅仅是指外表的恭敬,而所问的问题不合乎道义,也是不可与言道之方的。

《荀子·修身》:“凡用血气、志意、知虑,由礼则治通,不由礼则勃乱提僈;食饮、衣服、居处、动静,由礼则和节,不由礼则触陷生疾;容貌、态度、进退、趋行,由礼则雅,不由礼则夷固、僻违、庸众而野。故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诗曰:“礼仪卒度,笑语卒获。”此之谓也。”[1]15此处的礼,含义丰富。既包含个人行为的修养,也包含为人处事的态度,因此,礼中有义。同时,此处的礼也涉及国家的安宁与否,因此礼中有法。而且所引用的《诗经》,说明礼仪合乎法度,故礼中有法义。侯宗才的《荀子译注》就将礼译为礼法[2]16。我个人认为,此处的礼,更多地包含义。而且,下文还有:“凡治气养心之术,莫径由礼。”[1]15显然,礼中有义,而且由于全篇的内容是讲如何修身,因此,将礼释为礼义更恰当一些。

《荀子·君道》:“请问为人君?曰:以礼分施,均遍而不偏。请问为人臣?曰:以礼侍君,忠顺而不懈。请问为人父?曰:宽惠而有礼。请问为人子?曰:敬爱而致文。请问为人兄?曰:慈爱而见友。请问为人弟?曰:敬诎而不苟。请问为人夫?曰:致功而不流,致临而有辨。请问为人妻?曰:夫有礼则柔从听侍,夫无礼则恐惧而自竦也。”[1]160这里涉及的为人的准则,同时也包括做人的道理和人际关系调整的法则,显然具有内在的伦理道德特征,而义恰恰是儒家调整人际关系的重要标准,属于内在的道德范畴,所以,此处的礼显然具有义的性质。

从单篇文章来看,《荀子·礼论》中的礼大多具有义字之义。义中有礼,或者义就是礼。

《荀子·不苟》:“君子崇人之德,扬人之美,非谄谀也;正义直指,举人之过,非毁疵也;言己之光美,拟于舜禹,参于天地,非夸诞也;与时屈伸,柔从若蒲苇,非慑怯也;刚强猛毅,靡所不信,非骄暴也;以义变应,知当曲直故也。”[1]27此处的义包含礼。侯宗才《荀子注译》将“以义变应,知当曲直故也”释为“这是他根据礼义原则灵活应变,所以知道当曲而曲、当直而直的缘故”[2]31。而朱岚著《荀子:礼法之间》亦将该句释为“这都是因为君子深谙应当循礼依义、适时屈伸的道理”[3]50。北京大学《荀子》注释组的《荀子新注》亦将该句释为“这是因为君子能按照礼义的原则适应变化,懂得如何才是符合曲直的缘故”[4]29。

《荀子·非十二子》:“兼服天下之心:高上尊贵,不以骄人;聪明圣知,不以穷人;齐给速通,不争先人;刚毅勇敢,不以伤人;不知则问,不能则学,虽能必让,然后为德。遇君则修臣下之义,遇乡则修长幼之义,遇长则修子弟之义,遇友则修礼节辞让之义,遇贱而少者,则修告导宽容之义。”[1]66,义中有礼,甚至义可以被礼代替而用,从这段文字中我们可以明确地看到这一点。君臣之义、长幼子弟之义等等,属于内在的伦理道德精神,但是荀子在此用动词修来统领它们,修其义,自然会形于外,而形于外者,非礼莫属也。故此处的义字,明确具有礼之内涵。朱岚《荀子:礼法之间》就将此义字解释为礼义[3]89。

《荀子·强国》:“力术止,义术行。”此处义,指礼义。因为前文所谈论的是礼义:“故人莫贵乎生,莫乐乎安;所以养生安乐者,莫大乎礼义。人知贵生乐安而弃礼义,辟之,是犹欲寿而歾颈也,愚莫大焉。故君人者,爱民而安,好士而荣,两者亡一焉而亡。”[1]214上文谈论的是礼义,而“力术止,义术行”则是对上文的总结性的话语,故义字必然包含礼之义。

二、礼、义分体连用

《荀子·致士》:“川渊深而鱼鳖归之,山林茂而禽兽归之,刑政平而百姓归之,礼义备而君子归之。故礼及身而行修,义及国而政明,能以礼挟而贵名白,天下愿,令行禁止,王者之事毕矣。”[1]185此处,礼、义分体连用,用在互文式的两个句子中。行修就是行为正,正不仅指外在的表现正,而且指内在的伦理选择是正确的,故包括义。政明则有礼明的意味。再加上前有礼义二字在使用,故可以认为礼中有义,义中有礼。而且,“礼下疑当有义字”[1]185,更说明礼字有义字之义。

《荀子·议兵》:“臣请遂道王者诸侯强弱存亡之效,安危之势:君贤者其国治,君不能者其国乱;隆礼贵义者其国治,简礼贱义者其国乱;治者强,乱者弱,是强弱之本也。”[1]185此处隆礼贵义、简礼贱义是互文,用今天的语法来组合就是隆礼义贵礼义、简礼义贱礼义。故此处的礼义分体连用,是礼中有义、义中有礼。

《荀子·大略》:“亲亲、故故、庸庸、劳劳,仁之杀也;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行之得其节,礼之序也。仁、爱也,故亲;义、理也,故行;礼、节也,故成。仁有里,义有门;仁、非其里而处之,非仁也;义,非其门而由之,非义也。推恩而不理,不成仁;遂理而不敢,不成义;审节而不和,不成礼;和而不发,不成乐。故曰:仁义礼乐,其致一也。君子处仁以义,然后仁也;行义以礼,然后义也;制礼反本成末,然后礼也。三者皆通,然后道也。”《大略》一篇,几乎通篇论礼,同时礼几乎都有义义,有的地方是互文而言,而此处则是分体连用,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这些都是属于伦理道德原则的范畴,是等级社会中必须遵守的伦理大义,故荀子谓之义之伦。同时,这些伦理道德原则必然表现在外在的行为上,也就是说,必然体现为礼。就像八佾舞于庭一样,虽然是外在的行为表现,但是它却体现了对君臣大义的僭越。而反过来也是一样,这里虽然谈论的是内在的义,但是这种义,必然会体现在行动上,这又与礼有着必然的联系。同时,义理也,故行,而礼者节也,故成。成中必包含行的过程,而行又必然含有成的可预测性。因此,行中有成,成必然有行,也就是说,义中有礼,礼中有义。这里的礼中有义、义中有礼是再明显不过的了。

三、礼义合体而用

合体而用,有时二者义兼有。

《荀子·修身》:“体恭敬而心忠信,术礼义而情爱人。横行天下,虽困四夷,人莫不贵。劳苦之事则争先,饶乐之事则能让,端悫诚信,拘守而详;横行天下,虽困四夷,人莫不任。体倨固而心埶诈,术顺墨而精杂污;横行天下,虽达四方,人莫不贱。劳苦之 事则偷儒转脱,饶乐之事则佞兑而不曲,辟违而不悫,程役而不录:横行天下,虽达四方,人莫不弃。”[1]18此段的中心是讲人的行为。因此,既涉及礼,也涉及义。明确地说,就是既涉及人的外在的行为表现,也涉及了人在表现自己的行为时所遵守的规则,这种规则,明显属于人的情感认知方面,也就是对正确与错误理念的选择标准。因此,此处的礼义包含这两个方面,同时由这个方面也引申出了仁的内涵,这从“劳苦之事则争先”的行为中就可以看出,这是对他人的关心与爱护,是仁的体现。

《荀子·非相》:“凡言不合先王,不顺礼义,谓之奸言;虽辩,君子不听。法先王,顺礼义,党学者,然而不好言,不乐言,则必非诚士也。故君子之于言也,志好之,行安之,乐言之,故君子必辩。故君子之于言也,志好之,行安之,乐言之,故君子必辩。凡人莫不好言其所善,而君子为甚。故赠人以言,重于金石珠玉;观人以言,美于黼黻文章;听人以言,乐于钟鼓琴瑟。故君子之于言无厌。”[1]55此处的言,包含说话时的态度,态度自然体现着礼义的内涵,当然更多的是涉及礼,同时还包含所言语的内容,内容具有正确与错误两个区分,因此涉及了理念判断的标准问题,这又显然包含了义的内容。显然具有两个方面,即内在的方面和外在的方面,因此,礼义也就包括说话时是否合乎正确的礼节仪式,以及是否符合正确的是非判断标准这两个方面。因此,礼义是二者兼有。

合体而用,有时偏重礼。

《荀子·臣道》:“忠信以为质,端悫以为统,礼义以为文,伦类以为理,喘而言,臑而动,而一可以为法则。”[1]181此处将忠信作为人类所应该具有的本质特征,而将端悫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纲领性的东西,并单独将礼义立句,作为文来看待,这样,礼义就是忠信和端悫等内在道德品质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可以认为礼义偏重于外在的行为礼仪等形式特征,而这外在的因素恰恰就是礼的表现。因此,礼义偏重礼。

合体而用,有时偏重义。

《荀子·不苟》:“君子行不贵苟难,说不贵苟察,名不贵苟传,唯其当之为贵。故怀负石而投河,是行之难为者也,而申徒狄能之;然而君子不贵者,非礼义之中也。”[1]24申徒狄,殷时人,因为不满社会的污浊混乱,愤而抱石头投河而死。在儒家正统看来,穷则独善其身,而自杀则不符合大义。与该段文字相关的其他段落中的几个礼义,也是偏重于义的意思。

《荀子·荣辱》:“人之生固小人,无师无法则唯利之见耳。人之生固小人,又以遇乱世,得乱俗,是以小重小也,以乱得乱也。君子非得势以临之,则无由得开内焉。今是人之口腹,安知礼义?安知辞让?安知廉耻隅积?亦呥呥而嚼,乡乡而饱已矣。人无师无法,则其心正其口腹也。”[1]41此段文字讲的是什么是荣,什么是辱,是涉及是非的标准问题,因此所讲内容更多地与义相关。而且,单就此段文字而言,首先讲利,利与义常常相对而言,而下面的文字也是讲义,心正其口腹,正是就内在的义字而言的。因此,该礼义偏重于义。

关于礼义合流的内外理据,我们将另文论述,限于篇幅,不再赘述。

四、礼中有法,礼法结合

英国汉学家葛瑞汉指出:“孟子和荀子在人性学说上的冲突导致他们对孔子的两个主要关切点‘礼’与‘仁’抱有不同的态度……孟子强调从人性的善自然流出的仁。而荀子则把礼看成在给混乱的人欲设置秩序方面系对刑罚的替代。”[5]295

葛瑞汉的提法涉及了荀子之礼的法学意识。事实也正是这样。荀子讲到的礼在很多时候都包含着法的意义。荀子认为,礼是由先王制订的,这无疑说明了礼在本质上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工具,具有国家大法的性质。因此,萧公权先生曾深刻地指出:“荀子之理论,颇有接近法家之处……礼法间之界限本微细而难于骤定。法有广狭二义,与礼相似。狭义为听讼断狱之律文,广义为治政整民之制度。就其狭义言之,礼法之区别显然。若就其广义言之,则二者易于相混。”[6]104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荀子》一书中,礼有时带有强制性,含有法的意味。如“礼者,……威行之道也”[1]202。在《君道》篇中,荀子认为,如果“上好礼义”,那么“百姓莫敢不顺上之法,象上之志,而劝上之事,而安乐之矣”[1]159,从本段文字来看,礼与法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

《荀子·儒效》更是直接将礼看成是君主的法度:“礼者、人主之所以为群臣寸尺寻丈检式也。”梁启雄注:“王曰:‘检、式,皆法也。’《文选·演连珠》注引《苍颉篇》:‘检,法度也。’是检与式同义。言治人以礼,如尺寸寻丈之有法度也。”[1]97荀子强调礼对治国的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他又把法引进来,提出要隆礼重法。《荀子·君道》:“隆礼重法,则国有常。”[1]166在这里,礼治与法治已然被等量齐观了。所以,荀子之礼,“具有儒家之礼和法家之法的双重属性。”[7]127

正是因为礼与法具有如此密切的关系,所以,荀子有时将礼和法密切地用在同一段文字中。《荀子·富国》:“其耕者乐田,其战士安难,其百吏好法,其朝廷隆礼,其卿相调议——是治国已。”[1]132这里,百吏隶属于朝廷,朝廷隆礼,百吏自然不例外,而且从语法上看,此处可以看做是互文,也就是百吏好法隆礼,朝廷好法隆礼。由此可见,礼、法集合于百吏之身,集合于朝廷一身,礼与法关系密切。从下面这段话中可以更清楚地看到这一点:“故隆礼,虽未明,法士也。”王先谦曰:“法士,即好礼之士。”[1]11礼与法融为一体,密不可分。

荀子有时干脆将二者合体连用。《荀子·劝学》:“不道礼宪。”梁启雄谓:“《尔雅·释诂》:‘宪,法也。’谓不实践礼法。”[1]10此处是礼法合用。《荀子·王霸》:“出若入若,天下莫不平均,莫不治辨,是百王之所同也,而礼法之大分也。”[1]147此处的礼法合体,更为明显。

礼、法连用,或者礼法合体,意味着礼不再属于自觉的道德范畴,而是有着法律的特征——强制性。从《王霸》可以看出荀子礼法连用的政治本质:“生莫不致爱其下,而制之以礼。上之于下,如保赤子。政令制度,所以接下之人百姓,……君臣上下,贵贱长幼,至于庶人,莫不以是为隆正。然后皆内自省以谨于分,是百工之所同也,而礼法之枢要也。”[1]151这里,荀子论述了君臣上下都应该共同遵守的政令制度,是社会成员职业分工的原则规范。这种礼,具有法律的强制性特征。显然,这是对上古三代之礼本质的回归。正如杨国荣所指出的:“荀况所谓的‘礼’,从内容实质上来说也就是法。”[8]94

荀子深刻地论述了礼与法的关系。由于法是由圣人、君子制定、阐释和推行的,是由礼发展而来的,所以法不可能孤立存在,而必须以礼为基础,以礼为核心。荀子认为,守法固然重要,但是如果还能够“志其义”“深其类”,能够理解法背后的礼之精神,那就更为可贵。由此可见,礼是法的总纲和灵魂,法是礼的体现和保障。

荀子提出礼法互补、礼主刑辅的政治模式理论,是对传统儒家学说的一次重大改造,大大增强了儒家学说适应社会的能力,因而成为中国古代社会长期采用的指导思想。这样一种政治模式理论的提出,表明儒家学说具有与时俱进、自我调整的内在品质,具有不断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能力。

荀子礼法结合的主张建立在对儒家提倡的礼义与法家之法的理性分析基础上。对于国家的治理,礼义的实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法家之法的运用也有其制度优势。同时,它们又都有各自的局限性。针对礼义与法家之法各自的优势和局限,荀子提倡礼法结合,使礼与法共同作用,实现互补,既为礼义的实现寻得了有效途径,也为法的良性发展提供了保证。

在荀子那里,礼与法之所以合流,是因为:第一,礼,在三代,有道德风俗之礼和宗教之礼,还有政治之礼,而政治之礼则本来就有法律效用的功能,有刑罚的功能。其实,礼本身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礼制,这是制度层面上,具有强制性,是一种规范,是不能违反的,例如孔子对八佾舞于庭的批评就是这样。而另外一种则是一种道德的自觉,是一种礼仪规范,它通过学习教化而获得,当然孟子认为礼和义是根植于人的内心的,但是到了荀子这里,它是通过后天的学习和教化而获取的,但是不管是固有于心的,还是后天获取的,都属于道德之礼的范畴。荀子的礼,包括这两个方面。第二,孔子也不否定法:“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9]12本来就不否定法,仅仅是强调礼与法之间的主从关系。而荀子之于孔孟,更多的是吸收了孔子的一些思想。第三,战国时期的法家重法,如《商君书·定分》:“法令者,民之命也。”[10]144《管子·任法》:“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11]901故荀子所生活的时代,是一个法家思想盛行的时代,面对新的社会形势,荀子必须思考法的功能及价值,思考礼与法的关系,在接受儒家礼制的前提下,给法以一定的地位,从而形成礼与法的合一。所以,陈登元先生说:“重礼者,儒家固有之见解,而重法者,荀子随环境而变化之一种结果。”[12]127任继愈先生也说:“(荀子)用法治来充实改造礼治,体现了新的时代精神。”[13]672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荀子对孟子的礼学,有继承,也有发展,而这种发展,恰恰是适应了新的历史形势而产生的,是荀子对中国传统礼学的卓越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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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星华)

中图分类号:B2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974(2015)04—0058—04

DOI:10.13877/j.cnki.cn22-1284.2015.07.013

收稿日期:2014-11-05

作者简介:郑明璋,山东郯城人,博士,教授;杜欣明,女,山东郯城人,副研究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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