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法务官否决与公司管理层不满

2015-02-19 02:42法人郭建军
法人 2015年10期
关键词:法务行使合法

◎ 文 《法人》特约撰稿 郭建军

首席法务官(CLO)的否决不管正确与否,刚开始都可能遭遇管理层的不满,如果管理层存在内部人控制等方面的舞弊行为,CLO就会更加不招人待见。此时,CLO该如何应对?

不是每一位首席法务官(CLO)都拥有否决权,真正的否决权需要董事会甚至股东会的特别授权,也不是每一位CLO都有勇气行使否决权,没有实力的盲目行使不仅会导致权力滥用,而且会导致公司管理层的不满,最终会让CLO孤立无援,权威丧失殆尽。怎样才能把御赐的否决权杖用好,检验的不仅是CLO的专业和魄力,还有CLO的品质和智慧。

什么是否决权

否决权(Veto Power)的概念最早来源于古罗马,当时罗马的执行官有权否决罗马议会所通过的立法草案。英国在君主立宪制中同样赋予君主否决议会法案的权力。因此,否决权的本义指立法上的一票否决权,是指某一组织或个人有权力单方面决定停止一项立法工作,通常来讲,否决权的拥有者有绝对的权力禁止一项法案,但是没有绝对的权力推动一项法案。

二战后,联合国安理会引入了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机制,该机制规定,只要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提出反对,即使其他国家全部通过,该提案也无法在安理会通过。此后,否决权机制被广泛引入政府治理中,如美国总统在某些领域的否决权,香港行政长官享有立法会议案的否决权,但同时这些行政长官的否决权遭受到诸多限制,比如行政长官虽然可否决立法会通过的议案,但如果立法会再以2/3多数通过,他就必须同意。制度设计者这样做的目的很明确,即意在通过此方法刺破不必要的僵局。

否决权机制引入公司治理中大概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企业开始基于企业股东和董事会的约定,尝试给有些企业董事长赋予一票否决权,在公司治理的某些领域的管理者也被赋予一些否决权,如首席执行官在重大事项方面、首席财务官在财务内控方面、首席法务官在合法合规方面、首席质量官在质量方面的否决权等等,但依然是个别而不是普遍现象。2000年后,美国爆发了大规模的公司治理丑闻,对上市公司进行严格管制的萨班斯法由此发布,赋予公司高管不同否决权以增加制衡的声音又开始此起彼伏。

CLO什么时候说不

具体到公司CLO,其否决的事项一般都是比较严重的情况,而否决权的行使往往会使已经过重重审批的决定推倒重来,必然会遭遇到很多方面的不满并被孤立,引发各方面的冲突,压力有多大可想而知。简单的否定尽管容易,却最好不用,除非他真的是唯一正确的答案。对重大责任和违规违纪采用否决权可以理解,但如果只涉及到某方面的评价,则要小心应用。一般来说,CLO否决的事项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合规合法事项,一种是商业方案的风险管理。两种否决事项处理的方式会有很大不同,如果把握不好尺度,就会引发更广泛的抵抗,这可能是CLO不可承受之重。

不合规的坚决说不

一般来说,在原则问题上不能退让。CLO最注重公司行为的合规合法,如果发现公司在业务中存在违规事件,就要及时提醒,如果仍然没有改正,就要行使否决权,阻断违规业务的进行。但很多时候,违规事件并不是人们想象的那么分明,有些情况下不是非黑即白而是存在多种可能性,这时候就要看CLO信息获取能力和综合判断能力。

合规合法事项覆盖公司业务的各个领域,成熟的公司法务部往往会有一个相对完整的黑名单,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比较常见的如销售环节的商业贿赂和收受回扣,采购环节的腐败和出口管制,劳动用工的违反职业健康和社会保险,生产制造环节的安全生产等等。CLO需要将公司所有需要合规合法的事项进行梳理并将这些禁止事项嵌入公司流程,从制度上对违规的事项明令禁止。

商业风险大的谨慎说不

CLO常常也会帮助公司进行商业机会的判断,比如涉及到公司战略方向和公司日常运营。这时候,面对非原则性的商业问题,CLO最好不要动用否决权,因为涉及商业评判的事项往往没有对错之分,而只有是否更加合理。比如对一项投资标的的价值判断,应该值1000万还是值1500万,CLO可以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见,但不应擅自否决该交易的进行。如果最终回答是否定的,就应该尽快让管理者知道。

在重大项目和事件上,CLO会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并做出风险的判断。在一些大型法务部,风险的分析已经可以做到量化和分级,比如有些公司会将气象预警的红黄蓝模式引入公司风险管理,根据不同的等级,法务部会进行不同的预警。如果你发出红色预警,一定是遇到非常可怕的问题,而如果真的亮了红灯,CLO就要准备好遭受前所未遇的挑战。

对于CLO来讲,面对合规遵循和商业风险的判断都好说,真正的难点在于对灰色领域的判断,这里面会牵涉到很多不仅仅是法律的问题,如税务、融资、运营等等方面。在违法和合法之间的地带穿梭,如果都一概否定,公司可能会丢掉巨大的商业机会。因为往好处想,现在不明确合法的东西可能未来就是合法的,而等什么都合法了,大部分商业机会已经被敢吃螃蟹的那批人分食掉。而往坏处想,就像行走在峭壁,稍有不慎,公司既面临巨大的违规惩罚风险,说不定更严重的是市场禁入,这样的窘境对CLO来说已经习以为常,他必须努力做出正确的判断。

郭建军诺亚集团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法学博士

否决要遵循规则

如上所述,每天要面对公司内部很多的咨询,CLO要根据情况分析判断该行为是否可行。如果CLO对项目说“不”,就必然会遭遇很大的压力和来自各方的挑战。因此,为了减轻CLO的内部压力,CLO对行使否决权一定要有明确的规则,比如,哪些工作可以采取否决制,那些工作不宜或禁止采取一票否决,而且这些规则不管是软性的,还是硬性的,最好获得公司CEO和董事会的认同,并通过各种方式在公司内部公示。

规则一:红线不逾越

有知情才可能服从,所以什么是公司的红线必须要让公司的每一个员工明确知悉。由法律合规部起草,CEO签发的公司合规遵循系列制度就是公司对内治理的法律,一旦通过,公司全体都要严格遵照执行,这样对公司来讲,就基本形成了外有国家法律,内有公司制度的内外合规框架体系。公司本身以及公司各部门的任何行为不得违反这个合规体系,这就是公司的红线。如果公司在全球运营,这个合规的范围就要覆盖公司业务拓展的各个国家和地区,因为国别不同、法律不同,红线设置的情况会更加复杂。

规则二:风险可控制

否决的目标并不是消灭风险,而是将风险控制在公司可以承受的范围内。机会与风险并存,绝对无风险套利的事情原则上不应存在。认识到这一点,CLO就不会在细枝末节的风险点上锱铢必较,而会将精力花在主要风险点的处理上。同时,CLO对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应该了然于胸,比如他们会要求法律部提供公司对外担保和负债的最新数据,以便可以随时拿出来参考。交易的核心在于控制,而控制的核心在于验证,CLO就是这样一步步地通过具体的风险控制技术,将风控的任务逐一落实。

规则三:商业判断规则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如何做到利益最大化?也就是说在遵循前两个规则的前提下,规则三才是CLO否决的出发点。否决权行使中出现最多的抱怨是,CLO完全从自己的角度出发,不考虑商业的可行性。因为,相对于赞成或者附条件的通过,否决对于CLO来说总是相对容易和安全些,但损失最严重的却是公司,特别是如果事后证明CLO的否决不合理和不负责任,各方的攻击就扑面而来。所以,CLO在否决时,应该审慎地引入商业判断规则,以便判断怎样的行为和决策才有助于公司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也方便各方更加科学地评价CLO的否决行为。

CLO否决与公司治理

CLO的否决不管正确与否,刚开始都可能遭遇管理层的不满,如果管理层存在内部人控制等方面的舞弊行为,CLO就会更加不招人待见。这时,CLO更应该保持清醒,知道自己在公司治理中的正确位置,勇于发声但要充满智慧。

谁是CLO的客户

CLO应该谨记,自己服务的客户永远是公司本身而不是任何公司里的个人,这些个人包括下到公司职员,上到公司董事长和股东的所有成员。这个区别认识的重要意义在于,CLO维护的是公司这个法律实体的利益,而不是公司里任何自然人的利益,针对公司内部任何个人性质的违规违法行为,CLO都有责任向公司CEO为首的管理层汇报,而如果管理层舞弊,CLO则需要向董事会预警,以维护公司利益。不过,说实话,这一安排在股权较为分散的美国公司较为容易,而在亚洲股权集中的公司里则寸步难行。

否决权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否决权是首席法务官的尚方宝剑,也是公司治理的需要。否决权作为公司治理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有丰富的内容可以研究,比如否决权的行使规则,否决权的回避,否决权的驳回等等。回溯否决权的历史演进,从国家立法到联合国议案再到公司治理,从君主否决到大国一致再到高管一致,否决权作为少数人否决多数人的权力合理性和行使历来争议不断、饱受诟病,但却生生不息,其生命力主要在于其阻断效果。作为一种目标管理,否决权在公司治理中尤其具有积极意义。当首席法务官行使否决权时,反对的声音在公司的各个业务领域都会出现,尤其是在采购和销售环节最为激烈。这时候CLO应寻求管理层的支援,比如想办法得到CEO和CFO的响应,但CLO不要寄希望于他们当面的帮忙,这时候需要你独自上场,孤身应战。

CLO如果不负责任,董事会最好不要给他授权,否则你不是给他权力,而只能给他带来更多的羞辱。一票否决的权杖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征,公司CLO因持有该权杖而在公司身处要职、举足轻重。但CLO千万不要得意忘形而应当特别慎重地使用手中的否决权,这项权力一方面显示出董事会对CLO沉甸甸的信任和授权,但从另一方面讲,这种信任又是相当脆弱的,一旦你做不好,做得不专业,或者出了大的娄子,就可能失去董事会的信任,CLO经常就处于这样如履薄冰的工作状态。

否决的边界和责任

CLO行使否决权的案例凤毛麟角,如果是这种情况,人们不禁要问否决权设置的意义在哪里? 事实上,否决权更多的是给予CLO一种面对问题的思考能力和负责任的态度。因为当麻烦来临时,CLO必须做出艰难而快速的决定,是或否,或者可能的百分比。如果总是以“情况太复杂,有太多因素要考虑”这样的托词回复则令人无法接受。公司管理层希望CLO能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使公司的风险最小化。

一切以公司利益为重是CLO决策时参考的非常重要的一条软性标准。比如很多小聪明的CLO会故意夸大风险来否决项目,总认为这样做的话对自己风险最小,殊不知他这样做会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当然,他们事后也会以此标准为自己辩护。赋予CLO否决权,必然会涉及到CLO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CLO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样对等的设置可以有效地保证CLO的尽职尽责。

现代公司治理引入CLO制度,主要也是尝到了甜头,若董事会给予CLO足够的权力,CLO的监督效果会比独立董事要好得多,这是因为,CLO在公司内部的监督半径很多,并且对公司业务有详细的了解,所以可以很快地发现问题并对症下药,而这正是独立董事的短板。但切忌每项工作都引入否决权,把其当成灵丹妙药则是一种怠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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