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编纂问题探究

2015-02-20 05:07吴国平
关键词:历程时机民法典

吴国平

(福建江夏学院 法学院, 福建 福州 350108)



我国民法典编纂问题探究

吴国平

(福建江夏学院 法学院, 福建 福州 350108)

摘要: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编纂我国民法典,这是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我国已组织过四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现编纂民法典的时机和条件都已经成熟,应当抓紧启动。在编纂民法典时,必须科学厘清编纂思路,理性把握编纂过程,严格规范编纂方法,以期编纂出一部内容完整、体系严密、技术先进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

关键词:民法典;编纂;历程;时机;思路;建议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全体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已成为我国目前和今后基本的社会治理模式,即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这为我国未来的民事立法提出了新的奋斗目标。编纂民法典可以说是实现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大方针的一个最基本的步骤,因为依法治国方针所要解决的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与人的生存发展和权利保障问题,主要是由民法来承担和完成的。这是非常难得的历史机遇。因此,我们要把民法典的编纂放到治国理政的背景下来研究和思考。

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历程回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民事立法采取的是“两条腿走路”的立法思路,一方面着手起草民法典,另一方面将一些条件比较成熟又急需出台的民事法律规范用单行法的形式制定颁布,先后制定颁布了《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一大批民事法律。就民法典的制定而言,之前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54年至1956年。我国开展了第一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曾草拟了民法典(征求意见稿)。第二个阶段是1962年至1964年。我国开展了第二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曾草拟出民法典(草案试拟稿),共有三编262条。第三个阶段是1979年至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的民法起草小组先后起草了四稿民法草案,即1980年的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1981年4月的民法草案(征求意见二稿)、1981年7月的民法草案(第三稿)、1982年的民法草案(第四稿)。其中1982年的第四稿共计6编465条。[1]第一至第三阶段的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都是以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为目标和模式的。第四个阶段是1998年至2002年。在此之前,1983年至1986年曾有一个过渡阶段。即从1983年开始,国家立法机关启动了我国《民法通则》的起草准备工作。但当时对于起草思路和步骤存在比较大的意见分歧。有的人主张编纂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民法典,有的人主张只制定一部民法总则,而民法分则的内容可以分为若干部分以单行法的形式来制定,而有的人则主张制定一个原则性的民事立法纲要。[1]9-10最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决定先起草一个民法总则。后经过多次讨论研究,考虑到后来拟定的内容中增加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的内容,范围已大大超过了民法总则的范围,因此,正式定名为《民法通则》。经多方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最后将《民法通则(草案)》提交第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并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同日,时任国家主席李先念签发了第37号国家主席令,将《民法通则》予以公布,明令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实际上《民法通则》就是在民法典(第四稿)的基础上制定的。[2]《民法通则》的制定和颁布,是我国民事立法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一步,因为它标志着我国的民事立法从分散的民事单行法向统一民法典的制定迈进,我国民法统一完整的科学体系已经初步形成。至此,我国民法典的基本轮廓已经显现出来,为下一步建立一个内容全面、体系完整的民法典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99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了民法典第四次起草工作。至2002年,在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的主持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成立了民法起草研究工作小组,重新开始制定民法典并进入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审议程序,但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讨论民法起草研究工作小组提交的民法典(草案)时时认为,民法典的最终制定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其所包括的内容繁杂,一次性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因而最高立法机关决定采取分编审议、分编通过的方式,先制定《物权法》(2007年3月通过)、《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通过)、《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通过)等,待条件成熟时再将它们汇总,最终构建一个完整的民法典体系。2011年年初,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如期形成。

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法治中国”建设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任务,这是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之下提出的新任务,也可以视为民法典编纂的第五阶段的开启,这是一个十分难得的历史机遇。我们应当十分珍惜这一来之不易的机遇,加快民法典的编纂步伐。可以预见,伴随着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启动,我国将开启一个公民权利保护的新时代。

二、民法典的编纂时机与条件分析

当前,法治已经成为我国基本的社会治理模式,这是人们共同的认识,但对于是否有必要编纂民法典,时机是否成熟,人们的看法并不一致。特别是2002年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审议民法典之后,学术界一直在反复讨论,国家立法机关也因此无法下定决心,导致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停滞十多年。相对而言,专家学者们的立法热情比较高,而法官、律师等实务工作者的愿望似乎不是很强烈。多数法官律师认为,目前我国的民事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健全,能够适应办理民事案件的需要,不编纂(制定)民法典并不影响目前民事案件的审理与代理工作。这种观点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但笔者认为,就办案本身,有没有民法典似乎没有什么影响,但作为一个国家来说,有没有民法典是一个国家的法律是否完备与健全、法治是否能够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作为中国来说,是我们国家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保障。从近现代各国法治发展历程来看,民法典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历来都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因为民法典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并为公民的生活、交往提供了基本框架。民法典被视为一国法律制度与理论高度发展的产物,是一国法律体系走向完备成熟的标志。正如美国学者艾伦·沃森所著的《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所言,民法典不管在哪里,不管在哪个国度,都往往被当作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3]。可见,制定民法典是现代法治的一个共同经验。许多专家学者对此已经作了充分的阐述与论证,笔者在此无须赘述。简单地说,颁行一部面向21世纪的科学先进的民法典,将是我国法律文化达到较高水平的体现,更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就当代中国而言,编纂民法典还具有很强的价值宣示和推动改革的意义,表明我们党和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坚定决心,同时,通过编纂民法典,可以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民事法律制度,从而有力地推动经济体制、社会体制乃至政治体制的改革,强化对私权的保障力度,以实现公权的回缩和私权的张扬,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因此,编纂民法典是我们所处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同时我们国家也完全有能力编纂出一部科学先进适应时代要求的民法典。

当然,由于民法典本身的地位很重要,内容很庞杂,制定工程很浩大,所以各国立法机关往往非常慎重,因而编纂民法典也确实需要一个比较长的过程。就我国而言,民法典的编纂已经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现在国家高层领导非常重视这项工作,明确提出要编纂民法典,这意味着是否要编纂民法典的争论可以结束了。现在的问题是什么时候可以重新启动民法典的编纂工作?笔者认为,这是大家期待已久的事情,国家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启动这项工作,因为目前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时机和条件都已经成熟,理由如下:

(一)民事立法方面——我国民事法律体系已基本完备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一大批法律法规,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说有法可依的问题已经解决了。具体而言,就是以宪法为统帅,以包括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在内的7个法律部门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实际上已经基本具备编纂法典的条件。在民事法律领域,国家已陆续制定颁布一批民事单行法,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这表明我国主要的民事法律已经编制完毕,体系比较完备,民法典的基本框架已经显现,且国家立法机关也已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形成的大前提下,下一步应当把编纂法典工作摆上立法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2014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时,尹中卿委员提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编纂法典的工作应当成为今后立法工作的一个更为重要的任务。他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对法典编纂的原则规定,为今后开展法典编纂工作提供法律依据。[4]笔者赞成这一建议,并认为在制定法律编纂规划时,可以先从编纂民法典入手,再依次编纂刑法典、经济法典、行政法典和社会法典等。

(二)理论研究方面——积累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三十多年来,经过以江平、梁慧星、王利明、杨立新为代表的老中青几代民法学者们的不懈努力和深入研究,我国在民法理论研究方面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绩,不但积累了一大批有关我国民法典(民事立法)方面的理论研究成果,还形成了多部比较系统完整的民法典(建议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现更名为中国民法学研究会)近几年也组织了多场民法典编纂(制定)研讨会、座谈会,在许多重大问题上达成了共识,为民法典的编纂做出了充分的理论准备,从而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2015年4月,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已撰写完毕,并将该征求意见稿对社会公布,公开向广大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工作者征求意见。

(三)司法实务方面——总结积累了丰富的民事司法经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发展迅猛,已培养出一大批法学人才(包括法学硕士、博士)充实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我国法官队伍的素质和数量已有了很大的提高,且具有非常丰富的民商事审判实践经验。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总结和梳理,也适时制定和出台了许多指导民事审判工作的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释。广大律师在实践中也不断总结积累了丰富的民事案件代理与服务的经验,具有很强的民事法律运用能力。

(四)民事主体素质方面——法治观念和文明程度有了显著提高

我国的市场经济经历了三十多年的发展已经日益成熟,广大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都有了明显提高,遵法守法与依法维权意识显著增强,运用法律和司法程序保护自我的能力与需求不断提升。同时,我国民间有许多成熟的基本行为规则和习惯也需要上升到民法层面加以确认,这也有利于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的形成与编纂。

(五)可资借鉴经验方面——已有成熟先进的国外立法经验可供参考与借鉴

当代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民法典,有的还多次修订,有许多立法发展动态和趋势值得我们关注,有许多先进的立法理念和经验可供我们借鉴,可以使我国民法典编纂得更加科学与先进。

总之,我们国家现在有能力对民事法律体系进行科学周延的设计,借助于全面深化依法治国的历史契机,编纂出我国首部民法典应当是指日可待的。

三、编纂民法典应重点解决的问题

如前所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这一体系还需要通过编纂民法典来进一步完善,可以说民法典是我国民事立法系统化、体系化的重要标志。立法机关应当尽快把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这也是我们法律人共同期盼多年的一件大事。笔者认为,在民法典编纂之前和编纂过程中,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重点问题:

(一)编纂思路需厘清

多年来,理论界对我国民法典的编纂采用何种模式一直争论不休。这也是影响立法进程的重要因素。当然,编纂民法典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甚至可能对世界各国今后的民事立法产生重大影响,大家关注程度高可想而知,有不同观点和主张也非常正常。但由于民法典的编纂本身涉及面广,有些问题可能一时无法取得一致意见,这也无可厚非,关键在于我们要善于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求同存异,凝神聚力,共同推动民法典的编纂工作,齐心协力向法治中国阔步前行。

归纳起来,对民法典的编纂思路主要有以下三个代表性的主张:

1.“松散式、邦联式”思路

以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费宗袆教授为代表的一批学者认为,我国已经颁布了《民法通则》《婚姻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等民事法律,只要将它们整合汇编起来就成为民法典。民法典各部分可以相对独立,相互间构成一种松散式、邦联式的关系和开放的体系,不需要具有完整的体系。[5]

2.理想主义思路

这是以厦门大学法学院徐国栋教授为主要代表的学者提出的编纂思路。徐教授将其称为“理想主义思路”。他主张中国民法典分为两编:第一编为人身关系法,下设四个分编,即自然人法、亲属法、法人法、继承法分编。第二编为财产关系法,下设物权法、债权法总则、各种合同、知识产权法分编。同时,在民法典开头设一个序编,主要规定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内容。法典最后设一个附编,规定有关国际私法方面的内容。[5]

3.现实主义思路

这是以梁慧星教授为代表的学者的观点。首先,该模式主张继受德国潘德克顿体系编纂民法典,认为编纂民法典应从中国实际出发,要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形态、经济制度、民族传统、法律传统、国民素质和法官队伍素质,以及我们的法学理论研究、法学教育实际和立法实际。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诸多立法所采用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都是德国式的,法官、律师在司法实践中都是按照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进行思维和推理的。其次,该模式认为,应以德国式“五编制”和我国《民法通则》现有内容为基础。我国《民法通则》采用了德国式的编制结构,而《民法通则》中以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和亲属权为内容所构建的民事权利体系也完全是德国式的,我们编纂民法典应以《民法通则》为依据,以德国式的概念体系和权利体系为基础。再次,应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借鉴20世纪以来有关国家制定的新民法典的立法经验,以实现我国民法典的现代化。[5]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思路中,第三种思路比较严谨务实与可行。在立法思路和立法体例上,笔者基本赞成第三种思路,因为民法典作为一部成文法典,其自身的体系性和逻辑性很重要。王利明教授曾指出:“法典的灵魂在于体系性。”[6]同时,笔者还赞成王利明教授关于人格权法应当独立成编的主张。他认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现代性的体系之一就是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以及在维护人格尊严的基础上对人格权进行全面系统的法律保护。[7]有关具体理由王利明教授已经在其有关著述中阐述得非常具体清晰了,*王利明教授认为,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对民法典体系的重要创新。在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立法模式中,无论是采用法国法的三编制体系还是德国法的五编制体系,人格权都没有独立成编。这种做法本身是有缺陷的。(参见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178页)。王利明教授还主张:“应当制定一部人格权法,并在未来的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制定人格权法与《民法通则》的立法体例一脉相承。人格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人格权的根本目的是要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与财产权关注人的“所有”不同,人格权关注的是人的“存在”。虽然宪法上确定了人格尊严,并将其作为基本权利,但是仍然有必要通过民法人格权法予以落实,并使之成为整个人格权法的核心价值。这不仅符合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而且有利于保障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强化对公民的人权保护、完善民法的固有体系、弘扬民法的人文关怀精神。事实上,目前学界已经逐渐就人格权法独立成编达成共识。”(参见王利明:《民法典的时代特征和编纂步骤》,载《清华法学》2014 年第 6 期)。笔者没有新的意见,在此就不再赘述。归纳起来,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典应当以德国民法典“五编制”为参考,采用“七编制”模式,即第一编总则,第二编人格权,第三编物权,第四编债权(含债权总则),第五编侵权行为,第六编亲属,第七编继承。在操作时可以分编制定,最后按照法典化的要求综合编纂成为一部民法典。至于知识产权与国际私法部分,笔者建议我国民法典不设知识产权编,而以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作为民法典外的民事特别法。[5]同时,对于《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部分,因其在性质上属于国际私法,考虑到20世纪以来制定国际私法法典已成为世界各国立法的共同趋势,以及我国已着手起草该法典的实际,笔者建议在民法典之外单独制定中国国际私法法典。笔者还认为,我国民法典应以编、章形式出现,每个编都应当是单独的。[8]这不但有利于法官、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运用操作,也可为将来修改民法典的部分内容提供方便。

(二)编纂过程须理性

如前所述,新中国成立后,我们曾有过四次民法典的立法行动。其中,2002年12月,民法典草案曾提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该草案共有9编1200多条,是迄今为止条文最多的法律草案。由于民法典本身内容复杂、涉及面广,同时在一些重要理论问题上学术界的认识还存在较大争议,所以全国人大决定采用“分编审议、分编通过”的办法,使民法典的编纂进程非常缓慢。尽管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但这毕竟是一项重大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编纂过程中还会遇到许多新的问题和困难,在立法理念、立法步骤、内容框架、立法重点、立法进度等问题的认识上还需要一个逐步统一的过程。因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与理性,不能操之过急,实行简单化“拼盘式”处理。笔者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和立法“清单”中,制定民法典立法规划,确定任务,明确重点,分步实施,稳步推进,通过5—8年左右的时间完成这一鸿篇巨制的编纂工作,最终按照科学严谨的民法典体系整合成典并颁布实施。

首先,在编纂进度上,笔者建议全国人大适时组建民法典编纂专门工作小组或者民法典编纂委员会,专门负责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该小组或委员会应制定民法典编纂规划与实施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分步进行。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应当充分论证,广泛讨论,反复修改,经过5—8年左右的时间,最后提交国家立法机关审议通过。其次,在编纂步骤上,应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在编纂民法典之前,先对现行的所有民事法律进行一次全面修改完善工作。第二,在编纂民法典时,可以先民法总则,后民法分则。虽然制定总则的难度最大,但总则对分则具有统领与指导作用,它是民法中最基本的理论与制度体系和共同规则,总则制定好了,民法典的“调子”就定好了。王利明教授提出:“民法典应当首先设立总则,包括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即主体、客体、法律行为、责任。分则以民事权利为中心展开,包括人格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债权总则和合同法、侵权责任法。”[9]笔者也赞成这一主张。第三,按照科学严谨的民法典体系进一步全面整合。再次,在编纂重点上,应当优先制定民法总则、人格权法、债法总则等内容。即将现有《民法通则》的主体内容,按照民法典编纂的框架设计进行梳理归类和修订,先出台我国民法典的民法总则部分,在此基础上再编纂《人格权法》《债法总则》等,最后整理其他分编的内容,即通过修订完善《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各个民事单行法,最终将它们统一整合纳入民法典中,并与《人格权法》《债法总则》一起分别作为《民法分则》的各编,形成民法典的完整内容和规范体系。

(三)编纂方法须严谨

1.注重调研论证

编纂民法典应当注意充分吸收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提高我国民法典的现代化水平。同时,也应当立足我国国情,渗透民意。因此,要通过广泛深入调查研究,把优秀的中国民法传统文化吸收进民法典,并对现行民事单行法律制度体系中严重脱离历史发展与社会现实的问题予以解决。例如,关于典权问题,这在我国古代就曾经存在和盛行过,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我国《物权法》草案中也曾经作了规定,但由于当时某些障碍和原因,后来正式颁布时这一制度被删除。目前我国新型城镇化战略正在稳步推进,农民工流动家庭和流动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农民工进城务工后,有的长期在务工所在城市生活,农村老家房屋长期闲置不用。有了典权制度后,这些农民就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将房屋出典,并可以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回赎,逾期不赎视为绝卖。这对农村房屋的流转和农民财产权利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但这还需要通过深入调研论证后提出立法建议。再如,对于民间法应给予高度重视。长期以来,在我国广大农村,乡规民约在广大村民心目中具有“宪法”性的地位,它在调整村民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矛盾纠纷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编纂民法典时,应当广泛深入调研,将成熟的行之有效的乡规民约作为惯例或者习惯类规范赋予其相应的法律地位。与此相类似,诸如民间订婚习俗、出嫁女儿财产归扣等是否可以通过立法予以确认等,都需要予以重视和研究。

2.坚持民主立法

民法典的编纂关系国计民生,关乎每一个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的切身利益,必须实行公开立法、开门立法,注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充分听取民意,严谨科学论证。笔者建议未来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和途径征求意见,如新闻媒体、网络平台,或者是召开专家、法官、律师、立法工作者座谈会、研讨会等,尽可能多地在不同区域、不同层次、不同群体中征求意见,使各方面的有益意见能够被吸收,使民法典的编纂更加科学民主,更贴近实际,更人性化。

3.善于借鉴经验

要立足我国国情,注意研究、参考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民法典立法经验,并对其加以吸收改造,为我所用。同时,我国立法机关应当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使民法典规定的市场交易规则尽可能与国际接轨,减少跨国交易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障碍,降低交易风险,减少纠纷与损失。另外,还应借鉴国际社会通行的国际惯例、交易惯例。

4.做好体系整合

即做好民事法律体系化的最终整合工作。体系化是民法典的灵魂所在。认真推敲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不难发现,《民法通则》《合同法》《继承法》等法律制定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受当时的立法理念、立法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制约,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一些法律条文之间存在明显冲突(如《民法通则》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定事由与《合同法》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的规定存在冲突),有些法律条文已经失效或被新的法律规定所取代,实际上它们并没有真正形成一个科学规范的法律体系。这不仅影响法律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体系性,也影响法律的实施和司法适用。笔者认为,民法法典化应当以民法体系化为前提,因为制定民法典就意味着要对民法内容进行系统性、整体性的规定。通过体系化的整合,可以优化和统一市场法则,提高立法技术和质量,消除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制度的某些混乱与冲突现象。因此,要以民法典的编纂为契机开展民法体系化整合,消除现有立法之间的矛盾,弥补现有立法的漏洞。孙宪忠研究员指出:“近年来的立法和立法动议,出现了枝节化、碎片化的倾向,脱离了法律体系化轨道。这一点在侵权责任法上表现明显。”“我国现在已经制定了《民法通则》和很多民事单行法,但所形成的还只是一个立法群体,而不是一个内在逻辑清晰、外在功能能够实现分工与合作的和谐一致的体系。这种情形不能保障立法作用的充分发挥,更不能充分满足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和人民群众权利保护的需要。因此,现在必须尽快开展民法体系化整合的工作。”[10]

5.重在体现发展

编纂民法典时应当与时俱进,体现时代性,关注新问题。我们现在编纂民法典需要面对很多富有21世纪时代特色的新问题。例如,面对日益普及的网络行为,编纂民法典时至少要在电子证据、虚拟财产、虚拟人格、网络交易、网民契约、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网络平台责任、网络产品生产者和服务者责任、网络金融、网民权益、网络侵权等方面做出针对性立法。同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有关人类基因、代孕生育、人体器官移植、冰冻胚胎、虚拟财产继承、被遗忘权、商事人格权、个人数据与大数据关系、网络交易、互联网登记、信息控制权、互联网金融消费、网络实名制、网络人格权、个人信息权、人工智能、电子信息、空间权等新问题和新类型民事纠纷的处理规则,也需要通过立法做出回应。因此,我们应以民法典的编纂为历史契机,抓紧对我国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体系进行重新梳理,对新类型民事权利进行吸纳补充,形成新的民事权利体系,并以民事权利为核心和起点构筑我国民法典私权保护法律框架的宏伟蓝图。

我们期待着代表21世纪世界民事立法最高水平的中国民法典的早日问世!这也是具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里程碑意义的伟大壮举!

[参 考 文 献]

[1]徐开墅,成涛,吴弘.民法通则概论[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8:7-8.

[2]中国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讲话[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5.

[3]〔美〕艾伦·沃森(Alan Watson).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M].李静冰,姚新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32.

[4]陈丽平.加强对全部立法组织协调[EB/OL].[2014-12-12].http://www.fjfzb.gov.cn/cms/html/sfzb/2014-12-11/1607804026.html.

[5]梁慧星.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EB/OL].[2014-12-12].http://www.famlaw.cn/article-detail.aspx?id=6698.

[6]王利明.法治现代化需要一部“百科全书”[N].人民法院报,2014-10-23(05).

[7]王利明.人格法让人们活得更有尊严[J].理论视野,2014(8):42.

[8]席锋宇.尽快修改民法通则制定民法总则[EB/OL].[2014-12-12].http://www.fjfzb.gov.cn/cms/html/sfzb/2014-12-12/976940249.html.

[9]关庆丰.民法典编纂制定进程将加速[N].新京报,2014-10-29(01).

[10]孙宪忠.整合民法立法群体,保护公民合法权利[N].人民法院报,2014-10-16(02).

中图分类号:D923.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3318(2015)02-0033-06

作者简介:吴国平(1962- ),男,福建泉州人,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教授,厦门大学、福州大学和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收稿日期:201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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