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非工作时间意外受伤住院,单位不能拒付工资

2015-02-21 10:42
乡村科技 2015年3期
关键词:医疗期年限患病

职工在非工作时间意外受伤住院,单位不能拒付工资

编辑同志:

我在一家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已达6年之久。3个多月前,我散步时不慎滑倒而导致右腿粉碎性骨折,不得不住院医治,并因此向公司请假3个半月,公司也给予了批准。而当我回到公司上班后,发现公司在我住院期间,并未向我发放任何工资,甚至连基本的生活费也没有。公司的解释是,我是在工作外时间负伤,所导致的后果理应自行负责,尤其是我住院期间虽然已经请假,但的确没有出勤,更未提供正常劳动,也未为公司创造任何效益,依据按劳付酬原则,公司自然有权拒绝向我支付任何报酬。请问:公司的说法成立吗?

读者:孙某

孙某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仍然必须向你支付工资。

这里涉及一个医疗期的问题,指的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必须发放工资。而就医疗期的确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与之对应,鉴于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已经达到6年,无疑可以享受6个月以下的医疗期。鉴于你只住院治疗3个半月,意味着并没有超出规定期限,也就决定了公司不能以你没有出勤,未提供正常劳动,甚至没有创造效益为由,推卸向你支付医疗期工资的法定义务。同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指出:“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公司向你支付的工资还不能低于该标准,其分文未付的做法明显与之相违。●

颜东岳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法院34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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