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法官职业化过程中应注意的五个技术性问题

2015-02-26 04:30
新视野 2015年4期



推进法官职业化过程中应注意的五个技术性问题

文/季桥龙郭萍

摘要:近年来,社会各界就法官职业化对于当代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已经达成广泛共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司法改革作为此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明确提出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增强法官职业化程度以提升司法权威并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则成为本轮司法改革的指标之一。从2014年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来看,在推进法官职业化过程中,还应关注到至少五个技术性问题,即寻求“精英化”和公平之间的更精致的平衡、始终以提升法官专业素养为主要技术要求、注重法官职级待遇的落实、将定性和定量考核均纳入考评指标体系、关注到法官司法与其他程序衔接的科学性。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法官职业化;技术性问题

引 言

近年来,社会各界就法官职业化对于当代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已经达成广泛共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司法改革作为此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明确提出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增强法官职业化程度以提升司法权威并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则成为本轮司法改革的指标之一。2014年7月9日,《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四五改革纲要”)正式发布,司法改革的试点工作在此前也已悄然展开。学者、业界及其他公众有关核定法官员额、确立法院司法从业人员序列组成等旨在推进法官职业化的呼吁正在由“理想照进现实”。

司法体制改革正以前所未有的新格局铺陈开来,“司法独立”“去行政化”“法官职业化”已成为改革的“关键词”和期待目标。毫无疑问,此次改革方向以及战略制定都是突破性和全局性的,是在充分分析了我国司法权威状况、依法治国客观需求的前提下确定的。法官职业化顺应了当下中国社会对法官专业化、素质化的要求,具有很强的科学性,也体现了中央层面深化改革的魄力。

不过,推进法官职业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其顺利进行依赖于若干个子步骤有效衔接并发挥作用方能实现。可以预期的是,除了“去行政化”“去地方化”等宏观目标外,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改革设想中并未提到的、相对技术性的问题。这些技术性问题,既有认识层面的,也有具体操作层面的。这些问题虽然不是方向性的,但其重要性也不容忽视。很多次改革的实践都证明,如果一些关键的技术性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或受到应有关注,改革推进的具体实效也会大打折扣。为尽量减少或避免因此导致的不良后果,我们应当提前对其予以认识并预期,以使中国在推进法官职业化过程中少走弯路,更快地实现改革目标。

从目前法官职业化改革方向和措施来看,在改革推行过程中,至少应对以下五个方面有清醒认识。

一 推进法官职业化,应寻求“精英化”和公平之间的更精致的平衡

从“四五改革纲要”和目前改革推行的趋势来看,提升法官晋升门槛、法官精英化已成为推进法官职业化的人事方面的主要措施,这也是本次法官职业化改革的大动作之一。[1]这一措施开展的基础工作为核定法官员额,即首先明确法院具备审判资格的法官人数,只有属于核定员额序列的法官才具备审判资格,并辅之以提高其收入、社会地位等配套措施。其他不在员额之列的“法官”则被纳入法官助理或司法辅助人员序列。这一措施制定的初衷在于逐步确立法官的精英地位,“法官群体的高素质讲究的是审判人员的少而精,那么限制法官的编制数量也就势在必行”。[2]

不过,在看到这一举措的有利方面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猜测如此大刀阔斧改革所可能引发的“阵痛”。从中国目前的审判实际来看,基层法院法官人数本就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举讼需求,大量执业期限相对较短的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在为数颇巨的事实较为清楚、情节较为简单的案件上发挥了主要作用。如果仅凭基层法院有限的几名具有更长审判年限的司法从业人员,根本无法处理这么多案件。

若依照目前的改革思路,有可能会发生这一现象:更多的案件将集中到基层法院的核定员额法官(其中还有一部分法官已主要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平时即较少参与审判实践)头上,由其对这些案件负责。而由于其实际上不可能全部承办这些案件,案件的主要工作可能仍由即将在改革中转为“法官助理”“司法辅助人员”的原来的中青年法官们完成。这就会在短期内使得后者虽承担大量工作,但却无法制度化地由其实际付出中获得应有肯定。此外,根据“四五改革纲要”,原则上只在法官缺额的情况下才会启动补充选任法官的程序,这就使得这些“法官助理”们升任法官的通道更加漫长;而具备法官职级的法官,虽然没有实际从事主要工作,却享受到了更高的待遇和社会评价。虽然“四五改革纲要”明确提出“完善法官等级定期晋升机制”,但这一机制仍适用于“法官”这一职业群体,对于员额核定后由“法官”转为“法官助理”“司法辅助人员”的司法从业群体并不适用。如果这一情况真的发生,显然是十分不公平且不正常的,也极有可能成为中青年法官流失的又一动因,不利于司法后备力量的养成。因此,推行法官员额制度也要强调“以人为本”,不能“一刀切”,而应在新旧制度的衔接方面制定一些更细致的规则,明确中青年业务骨干升任法官的规则和途径,以寻求精英化和公平之间更精致的平衡。

二 推进法官职业化,应始终以提升法官专业素养为主要技术要求

无论是“去行政化”还是“去地方化”,抑或是目标更明确的“司法独立”,其目的无非是尽量保障法官以其专业能力或素养裁断案件,不受其他力量干预。而这种思路实际上是有理论预设的:即法官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或素养。在当下中国,人们对于法官职业化的关注多停留在遴选机制、经费保障等外部因素方面,而相对忽略了法官专业素养提升这一技术性因素。

其实,脱去国家公权力的“神圣外衣”,法官也是众多社会分工中的一种。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国家公权力,法官将法律个性化地适用于具体案件,引导并推动诉讼程序的发展。《资治通鉴》有言:“为治有体。”[3]只有“达于位分之体”,意即使社会分工中的个体“各司其职”“各安其分”,才能实现良好的治理效果。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Emile Durkheim)在其《社会分工论》一书中也极富洞见地指出:分工为人类提供更丰富、更优质的资源,能“维持社会的平衡”,具有“整合社会机体、维护社会统一的功能”。[4]换言之,无论法官职业化具体路径如何设计,明确法官的社会分工并建立保证这一分工良好运转的机制才是中心任务。只有使法官的专业素养提升到更高水平,然后保证其首先完成其分内工作,有效避免在整个司法程序出现衔接不畅并影响运行效率的情况,其被赋予和期待的社会职责才能得到更佳履行,才能使参与案件的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良好、有效运行,进而对司法产生肯定评价。从“彭宇案”等影响较大的案件不难看出,正是基于对法官专业素养的不信任,公众才会对司法产生不信任感。因此,提升法官专业素养可说是法官职业化的关键所在。

从目前来看,在将提升法官专业素养作为主要技术要求方面,法官职业化改革措施还应至少考虑到以下两方面内容。

其一,应在纵向上确保法官角色的优先序位。依照《法官法》第五条规定,中国法官的职责为“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因此,审判案件可说是法官在社会分工中所承担的核心职能。不过,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多数法官身兼党员、公务员和审判员三种角色,而这三种角色的诉求不一,对法官的要求也不一,[5]法官身负的多重角色使得审判工作实际上只成为其职责之一。例如,随着来自不同社会领域的矛盾在变革时期的快速累积和集中释放,“维稳”成为许多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工作,法院也概莫能外。其实,法院本来就是行使审判职能以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定场所,社会赋予“法官”这一角色分工的主要职责即在于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各领域秩序的稳定。但有些地方的做法是将“维稳”作为政治任务施加在法官头上,要求法官审判案件“以稳为先”,有些时候成为法官正常开展审判活动的干扰。这不仅使得司法难以摆脱行政权力的干预,而且在客观上分散了法官完成其核心分工的精力,淡化了法官的职业特性及法官群体的职业认同。针对这一情况,应认识到法官司法处理的是危及国家这个最大范围内共同体的矛盾和纠纷,其不能、也无力包揽一切社会争议的化解任务,[6]进一步强调法官职业以审判职能为重的角色定位,区分法官行使审判职权的核心工作与事务性、辅助性工作的权重,优先保障其审判活动的开展,尽量减少事务性、辅助性工作。

其二,应在横向上建立更科学的法官职业培训体系。自2001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及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修订并发布以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已成为初任法官选拔的必备要件之一,法官的法律理论素养与此前相比有了较大提升。但“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实践”。社会阅历、司法经历等的增长,也会在无形中增强法官的判断力。因此,提升法官这些方面的能力,对于提升法官素养十分重要。对法官而言,除自身通过不断地参与审判实践来累积审判经验、提升其专业素养外,参加由法院系统组织的、与审判实践紧密结合的职业培训也是快速提升其素养的重要途径。

目前,我国法官职业培训体系仍存在实践培训较少、培训资源分配不尽合理等问题。一方面,在职法官培训仍主要以法律基本知识和法律条文培训为主,对于审判实践的培训则相对较为缺乏;另一方面,“培了不用,用了不培”的培训资源分配状况仍普遍存在,即“处于审判一线迫切需要扩展、充实审判知识和经验的法官轮不上高级别专业培训,而参加高级别专业培训的领导又不直接从事审判工作”。[7]这种情况影响了法官职业培训实效性的发挥。

为此,在横向上建立更科学的法官职业培训体系显然十分必要。在体系构建方面,应将资深法官、法律院校各学科专家及各地方法院的优秀法官、律师等均纳入培训师资中;在确立接受培训人选时,应打破以职级决定培训机构级别的架构,以实际需求来决定拟受训法官接受培训的机构;此外,在培训内容上,由于法官工作有时还会涉及经济、美学、艺术等方面知识,除了注重法律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技能的培训,也应当适当根据法官的审判工作需要安排其所需法律外知识的培训内容。

三 推进法官职业化,也不能忽视法官职级待遇的落实

在职业化改革对法官提出一系列要求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基层法院法官的流失已成为普遍现象。工作强度大、工作待遇低、职业认同感低则为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8]法官的工作待遇保障已是老生常谈,但受制于地区差异及细节操作方面的问题,其推行进度一直十分缓慢。法官职业化改革推行后,如果核定法官员额的措施得以广泛适用,而法官职级待遇则没有相应得到落实,其不利影响几乎是可预见的:即基层法院法官流失将加剧——对于这一主体而言,一者晋升机会更为渺茫,其提高收入、获得更高职位的可能性变小、周期变长;二者,其待遇也没有太大提升,生活境况较之前反而变差,则法院留不住人也在情理之中。因此,提高包括法官在内的实际从事审判工作的司法人员的职级待遇,与提升法官的专业素养几乎是同等重要的。本轮改革应当在落实法官职级待遇方面制定一些具有可操作性、可预期性的政策,提升法官职业的吸引力。否则,出现新一轮法官“辞职潮”或法官职业认同感更低的可能性会大大提高。

四 推进法官职业化,应将定性和定量考核均纳入考评指标体系

法官考评指标中存在的问题,一直以来都广受诟病,但却始终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法院上下级之间、机关内部,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评估法官的工作是否有效开展的司法考核指标体系。抛开这一体系的行政化色彩不论,其科学性仍有待改进。在不少法院的具体考评工作中,结案率、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上诉率、被改判发回率、民事案件调解率等为基础考核指标。[9]毋庸置疑,现有考核指标体系从宏观层面反映了审判工作的情况及趋势,有其科学性。但这种考核标准偏重于强调“数量”,未体现出对“质量”的评估;且实践中常出现法官将相当部分精力放在完成指标上、“为完成指标而完成指标”的情况,使得这一监督法官工作的手段反而成了法官工作的目标,违背了考评指标旨在监督和提高法官审判质量的初衷,也不利于法官职业认同感的形成。此外,基于法官的多重身份,中国对于法官职业道德的考核也基本上借鉴了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指标,对于法官职业道德的特殊性要求的关注则稍显不足。

为此,应在微观层面完善定性和定量考核科学结合的法官考评指标体系。一方面,考虑到原有的定量考核机制的积极意义,可将法官的法律知识广度和扎实程度、文字能力、驾驭庭审能力(庭审准备细致程度、是否能始终在诉讼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语言交流能力、工作效率、争点问题的发现能力与解决能力)、合作意识、化解冲突和纠纷的能力[10]等反映法官审判质量的要素量化并适当纳入考评指标;在此基础上,应适当将定性考核纳入法官考评内容,弥补单纯的定量考核所产生的弊端。不过,定性考核重点仍应为法官审判质量。此外,无论是定量考核还是定性考核,都由具体人员组织实施,往往具有主观性,因此,应尽量避免考评侵入法官独立审判的“领地”,明确法官考评结果应仅限于反映而非直接指导法官的审判活动。

此外,在法官道德素养的要求方面,还应落实符合法官职业特色的职业道德考评体系中的惩罚措施。西人爱德华·考文曾言:“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如果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一防线的“捍卫者”。社会对法官的这一角色期待,要求法官在裁断案件时必须保持公正和独立的立场。法官能否秉持这一立场,直接影响到社会对司法的感知和评价。因此,在为法官充分履行其社会分工提供必要的体制、机制支撑的基础上,如果法官的行为有悖于其角色定位,也应相应地落实罚则。在落实罚则时,一方面,应明确党内法律和其他法律的关系,法官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应依照现行法律科以相应处罚,而不是简单以“党内处分”“降级”“开除”等方式模糊处理;另者,法院还应为举报法官违反从业道德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如设立或明确接受举报的机构及设施、程序,等等。

五 推进法官职业化,还应关注到法官司法与其他程序衔接的科学性

在法官职业化推进过程中,不应只孤立地看到法官工作中需改进的地方,还要注意法官的司法工作与其他程序衔接的科学性问题。法官的司法工作虽然十分重要,但其只是司法工作复杂链条中的最后几环之一。法官职业化的推进,不应脱离整个司法从业的大环境,也不应只改革几个重大或关键问题,而应综合考虑司法程序进行中的各个环节,注意法官职业化与这些环节的衔接。

司法工作的开展效果,会受到此前司法工作环节的影响。只有案件受理、证据交换等各个程序均能有序推进,其中涉及到的立案、通知、安排会见等每个步骤、各个岗位职责得以完全且充分的履行,法官的审判活动才能更加高效,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需求才能在各个程序、步骤得到满足。惟其如此,无论人民群众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其也能充分认识到司法的中立、独立、专业、公开等特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才能实现,司法的权威才能随之得以提升。

结 语

推进法官职业化是一个系统工程。中国法官职业现状的形成,既有观念因素,也有体制因素。而司法权威的提升,则既有赖于法官职业化的推进,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策制定者、其他司法从业者、社会公众等牵涉主体合力的大小,还受到其他方面改革的进展和成效的潜在影响。只有尽可能避免操作过程中具体的技术性问题影响实际改革效果、尽可能周全地考虑到各方利益、尽可能保障每位司法从业者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司法改革才不会流于形式,才能产生决策者和公众所期待的成效。

注释:

[1]贺小荣:《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的理论基点、逻辑结构和实现路径》,《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16日,第5版。

[2]詹建红:《法官编制的确定与司法辅助人员的设置——基层法院的改革思考》,《法商研究》2006年第1期。

[3]《资治通鉴》卷70《魏纪二·世祖文皇帝下》。

[4]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三联书店,2013年,第189-190页。

[5]王杰兵:《法官地位重塑与司法公信力提升》,《人民法院报》2013年6月7日,第7版。

[6]朱垭梁、高凛:《论司法的社会性与国家性》,《前沿》2011年第17期。

[7]王锡怀:《浅谈我国法官职业保障的现状及出路》,光明网,2014年1月23日,http:// court.gmw.cn/html/article/201401/23/149447. shtml,2015年3月24日。

[8]《基层法官流失是司法体制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新华网,2014年3月10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3/10/ c_126246932.htm,2015年3月10日。

[9]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法官考评制度 关于法官考评制度与评价制度的调研》,《法律适用》2007年第12期。

[10]冯文生:《德国法官考评的“学问”》,《法制资讯》2012年第5期。

责任编辑李铁牛

作者简介:季桥龙,中共北京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研究员,法学博士,北京市,100044;郭萍,北京工业大学博士后,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北京市,100021。

基金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权威研究”(13FXC050)

文章编号:1006-0138(2015)04-0106-05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D92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