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应坚守不报道犯罪细节的职业规范

2015-02-27 01:45黄晏君
新闻传播 2015年8期
关键词:稿件细节犯罪

黄晏君

(哈尔滨日报报业集团 黑龙江 150018)

近来,一些新闻媒体在案件报道中对犯罪嫌疑人犯罪过程及隐匿过程披露过于细致,有的还大量报道犯罪过程,血腥场面,违反了媒体不能报道犯罪细节的职业规范和新闻纪律,无疑也挑战着媒体人的职业底线和良知。

比如:2014年6月28日至7月初,包括多家电视台和纸媒在内的一些媒体在报道中披露云南昆明一起杀人纵火案和作案人自残的细节,一些电视台还播放了大量血腥画面。27日晚,昆明街头发生一起纵火杀人案,妇女史某将汽油泼向丈夫情人,当场点火致丈夫情人死亡。随后史某喝下剧毒农药,并用刀猛刺自己腹部,自杀未遂。从一些电视台报道的画面可以清晰看到:史某先与丈夫情人发生肢体冲突,接着从路边取过一只白色塑料桶,走到其身后,将桶中汽油倾倒在对方身上,将之点燃。现场立刻腾起四、五米高的火焰,将史某丈夫情人包裹其中,当场烧死。该报道中案犯手段残忍,场面血腥,令人发指。这一完整的犯罪过程和诸多细节使许多市民看后一时感到极度恐惧,令人震惊,使社会一度产生诸多不稳定因素和连锁的负面效应。人们担心类似这一现象是否还会发生,这种悲剧在现实生活中是否会被他人效仿。

再比如:2014年7月15日,广州一辆301路公交车行驶时起火燃烧,造成2人死亡,25人受伤。某都市报两天后在其网站上报道这一事件时,详细展示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工具和手段,极有可能加重社会恐惧并诱发新的犯罪。这篇通讯写道:“在做装饰工时,油漆工容易接触到一种易燃物品——香蕉水”,“香蕉水很容易就能在装饰市场上买到,150元一罐”。接着文章又详细介绍:“香蕉水又名天那水,是无色的透明易挥发的液体,其蒸气与空气接触可形成爆炸物混合物,遇明火、高热物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可发生反应,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如此细致的介绍,无异于在推介一种犯罪物品的来历和功能,形成具有负面效应的教唆作用,极易诱发新的犯罪。

另外,2014年9月2日凌晨,哈尔滨市延寿看守所的三名逃犯杀害一名狱警出逃一案,一些新闻媒体在报道事件经过的同时,对于案件所涉及的一些背景资料介绍得过于详实,将当时延寿监狱看守所的管理现状暴露无遗,同时还详细介绍了监狱管理中的工作轮班情况、警服所挂位置以及当班狱警除副所长之外均不携带任何警械等细节,这些不但可能成为其他在押犯人再次越狱的反面教材,也会给一些别有用心的境外媒体和机构对我国监狱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口实,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凡此种种,在媒体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许多媒体在编采制作新闻稿件时都想尽量精彩,想吸引更多读者眼球,这无可厚非。但是不能因为想要吸引读者就将犯罪细节和残忍手段以及犯罪过程描绘得淋漓尽致,非常详细,大有教唆犯罪之嫌,也有违新闻报道的初衷和新闻人的职业操守、职业规范及道德底线。

国家新闻出版总局在《广播电视宣传管理手册》和《新闻出版保密规定》中也有相关要求和规定:“新闻中不得出现暴力、恐怖画面和声音,”“不得报道容易诱发犯罪的情节和言行,不得对犯罪过程、细节、手段和技巧做过多过细描写,不得渲染凶杀、暴力、色情、恐怖等情节和场景。”

为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新闻人在日常工作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在日常新闻工作中高度重视并遵守新闻的职业操守。记者和媒体都应严格遵守不报道犯罪细节的职业规范,对于容易引起社会恐慌和诱发不稳定因素的内容不予采写制作,严格遵守《广播电视宣传管理手册》和《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其次,各媒体编辑部要严格把关。坚决杜绝新闻记者在稿件中出现的暴力、恐怖画面和声音,对于容易诱发犯罪的情节和言行及犯罪过程、细节、手段和技巧等所做的过多过细的描写,必须坚决删除,毫不手软。

第三,启动问责机制。对于在媒体公开违规报道案件犯罪细节和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造成恐慌的新闻稿件,有关部门应该予以责任人相应处罚,并追究相关记者、编辑和有关媒体领导的责任,必要时可给予责任人警告等处分直至清除新闻队伍。

第四,各新闻媒体对于刚刚进入新闻行业的青年记者、编辑要给予定期培训,加强新闻职业规范和新闻纪律的教育,强化责任意识,做到保证不采写、不编播、不报道案件的犯罪细节和有关暴力、凶杀、色情、恐怖等内容的稿件,严格遵守新闻纪律、坚守新闻人的职业底线和新闻宣传管理的有关规定。■

《新闻宣传文件资料汇编》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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