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发型家庭农场与政府主导型家庭农场基本状况之比较

2015-02-27 08:00张德元
宿州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农地农场家庭

杨 阳,张德元

安徽大学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中心,安徽合肥,230601



自发型家庭农场与政府主导型家庭农场基本状况之比较

杨 阳,张德元

安徽大学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中心,安徽合肥,230601

随着农地流转不断加快,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迅速。按农地流转中政府是否介入谈判签约,将其分为自发型和政府主导型家庭农场。通过二者的比较研究,以便明确政府在家庭农场成立和发展中的作用。对宿州、芜湖两市实地调研获取的167份问卷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政府主导型家庭农场在规模、经营稳定性、政策支持程度以及未来发展预期上都具有优势。据此提出如下建议:政府在家庭农场成立发展中要发挥积极作用,在资金支持力度、农业补贴、农业保险等方面都要出台具体政策并落实到位。

家庭农场;自发型;政府主导型;农地流转

1 文献综述及研究背景

自从中央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建设家庭农场后,虽然市场主导并由农户自发进行的小规模农地流转仍然存在,但随着地方政府逐步介入并参与农地流转,大规模政府主导型农地流转活动日益增多。在农地流转中,政府的介入产生了什么样的变化,政府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并产生了哪些作用,学者们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较多的探讨[1-7]。

刘鸿渊以政府主导的农地流转模式为例,分析农民收入增长效应,指出政府主导的农地集体流转只为农民收入增加提供充分条件,非必要条件;农民收入增加最终受到城市就业机会、自身技能、社会保障体系和农业专业化公司经营能力等其他一系列环境和制度安排的制约[1]。于传岗将农地流转分为自发主导、集体主导以及政府主导三种,并进行了绩效对比,认为地方政府主导模式应当逐渐淡出农地流转,合理培育农民自发主导型流转,促进集体主导型流转方式的壮大[2]。陈珏宇等构建了一个动态理论模型,研究政府主导土地流转,提出应当制定合理的土地政策,激励农民,促进农地有效流动[3]。王红婵指出,经济社会的稳定性要求农地流转必须以政府作为主导,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农民权益,离不开政府的介入[4]。常伟提出:政府能力有效发挥、转入方具有一定经济实力、转入后各方良性互动以及地域经济发展水平适中,只有这四个条件得到满足,政府主导农地流转才有可能形成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5]。

以上相关文献虽然涉及到政府在农地流转以及农业经营中的作用,但这些研究仅仅局限于理论上的逻辑推理,少有涉及到实证研究。本文以笔者对安徽宿州市、芜湖市两地农场主进行调研而获得的第一手资料为基础,从家庭农场角度对政府在农地流转中的定位进行较深入的研究。

本文以家庭农场的形成路径作为标准,将家庭农场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自发型市场主导农地流转而形成的家庭农场,另一种是以政府主导农地流转为主而形成的家庭农场。通过对两种家庭农场各方面进行比较,厘清二者的异同,进而分析政府在农地流转中的作用及其定位,并提出相关建议。

2 概念界定与数据来源

2.1 概念界定

2.1.1 家庭农场与农地流转类型

不同学者对家庭农场的内涵给予了不同的解释。本文引用高强等人的研究结果,将家庭农场定义为:以家庭经营为基础,融合信息科技、农业机械及金融等新型经营理念和生产要素,实行专业生产、规模经营以及社会协作的微观主体[6]。家庭农场是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织形式[6]。

区分市场自发型农地流转与政府主导型农地流转的不同,主要从政府主导型农地流转的特征进行甄别。首先,政府吸引外来资金投入。政府主导型农地流转中,政府建立较完善的流转平台,发布供求信息,吸引种粮大户或者企业到本地进行农业投资经营。其次,谈判签约积极介入。转入方仅仅和转出方进行谈判签约是自发型农地流转的主要合约订立形式,而在政府主导型中,经常涉及到大规模农地流转,一家一户与转入方进行谈判和签约,不仅成本高,而且效率低,所以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直接介入,指导甚至替代农民同农地流转需求方进行谈判签约。再次,惠农政策和补贴覆盖面更广。以政府主导型农地流转为路径形成的经营主体,不论是注册率还是补贴率都更高,他们享受的政策支持更加充分。最后,农地流转是否自愿。政府主导型农地流转中,由于所涉农地流转范围大,有可能突破村镇甚至县域,一旦大片区域农地流转已成定局,从众心理使得单个农民流转意愿或许会产生扭曲[7]。

2.1.2 家庭农场两种不同的形成路径

家庭农场的建立和推广前提是农地流转,安徽作为国家推进农村改革的实验区,在政府主导农地流转以及建立家庭农场上都进行了尝试,其中宿州市和芜湖市作为省内农地规模流转示范区,在农地流转时政府都较多地介入。区分是否是政府主导型农地流转而形成的家庭农场,可以从它的签约和谈判方式入手。自发型农地流转中农场主一般只和转出户进行谈判以及签约,政府主导型农地流转中,农场主不仅和转出户进行谈判,还和村委甚至乡镇政府进行谈判和签约。为了更加规范地进行研究,笔者将农地流转中只和转出户进行谈判签约的农场定义为自发型家庭农场,记为类型Ⅰ,而将农地流转中涉及到与政府进行谈判签约的农场定义为政府主导型家庭农场,记为类型Ⅱ。

下文将在诸多方面比较两类农场的异同点,从家庭农场建立和发展的角度,探究政府在农地流转中承担了什么样的角色,并在农地流转中产生了哪些正面亦或负面的影响。

2.2 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源于安徽大学农村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于2013年7月和8月在宿州市和芜湖市对家庭农场进行的实地调研,共获得有效问卷167份。其中,规模较小的农场仅为1公顷,而规模较大的农场流入农地多达400公顷。根据上文的划分标准,得到自发型家庭农场有36份样本,而政府主导型家庭农场有131份样本。

3 自发型与政府主导型家庭农场的对比

本文将从农地流转情况、农场经营稳定性、政策支持程度以及未来预期四个方面比较两种不同路径形成的家庭农场的异同点。

3.1 农地流转情况比较

3.1.1 转入地规模及认知比较

规模上,自发型家庭农场近一半转入地规模都在33.3公顷以下,而政府主导型家庭农场有八成都在33.3公顷以上(表1)。在规模认知上,两种类型的家庭农场中认为转入地规模太小或有点小的比例都较大,前者占比高达75%,而后者也高达64.89%(表2)。在农村地区,有一定技术以及能力的农民,他们想建立一定规模家庭农场的意愿还是比较强烈的。但是现实中或多或少地限制了他们建立较为满意规模的家庭农场的愿望,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受到一定的挫伤。

表1 规模分布

表2 转入地规模认知

通过二者的对比可以看出,不管是事实上,还是自我意愿上,自发形成的家庭农场大多认为自己所转入经营的土地规模较小。这是由于自发进行土地流转形成的家庭农场本身力量不足以及相关信息的缺乏,很难实现农地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因此,在组建规模家庭农场进行新型农业经营上,快速而有效地实现农地流转,促进资源合理流动,政府的作用不可忽视。

3.1.2 流入农地来源比较

流入农地地域来源情况如表3所示,自发农地流转形成的家庭农场中,来源于本村的比例高达86.48%。而在政府主导农地流转形成的家庭农场中,涉及到本村的比例仅有65.91%,邻村和本乡镇其他村占了较大比例。两种类型家庭农场从其他乡镇以及外县转入土地的比例都很低。

从转出方来源来看,人际关系对农地流转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常伟就指出,强人际关系具有显著的经济价值[8]。如表4所示,自发型农地流转形成的家庭农场基本上是从农地流转前认识的人手中转入土地进行经营,而政府主导农地流转形成的家庭农场中,有31.82%的家庭农场涉及到从不认识的人手中转入土地进行经营,而自发型家庭农场这一转入比例仅仅只有8.11%。在中国这样的人情社会中,如果不是政府的介入,交易双方很难相信彼此,所以政府主导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人际关系的局限,扩大了农地流转范围。

表3 流入农地地域来源情况

表4 农地流转中转出方来源情况

由于政府的公信力以及对信息较为全面的搜集和把握,使得农地流转不仅突破了地域限制,更突破了农村人际关系的限制,这对农地流转及跨村之间农村规模经营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另一方面,突破地域以及人情社会局限也具有潜在的危险。近几年,在农地流转中,由于投资方经营不善导致亏本进而跑路等现象时有发生,农民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到头来往往是政府承担后果,而地方财力有限,也使得农民和基层政府间产生一些矛盾。

3.2 农场经营稳定性比较

3.2.1 农地流转期限及认知比较

流转期限方面,样本数据统计显示,自发型家庭农场平均农地流转期限为8.2年,而政府主导的家庭农场平均流转期限为10.3年。从期限方面看(表5),两种家庭农场超过半数都认为流转期限过短,而自发型家庭农场表现得更为强烈。合理的流转期限能够使得家庭农场主进行长期农业投资,过短的期限肯定不利于家庭农场的长期经营发展。

表5 农地转入期限认知情况

3.2.2 农地流转合约的可变更性比较

关于合约是否可更改,从表6中看到,相对于自发形成农场,政府主导型农场在对待契约关系形成上显得更为正式;在合约的存续严格性方面,政府主导型家庭农场更倾向于合约的不可更改性。近七成的合同都是不可以修改的,这对于农地流转后双方权利义务的稳定以及农场持续投入和长期经营都是有好处的,有利于保证农场长期经营,转入方敢于扩大设施建设进行农业生产基础投资。

表6 合约可更改情况

3.2.3 农地流转后转入转出方的矛盾比较

农地转入后,转入转出方关系在表7中有所体现,虽说两种类型家庭农场大都没有产生矛盾,但是相对于自发形成的农场,政府主导农地流转而建成的农场在利益关系上产生了较多的分歧和矛盾。这一方面是地域关系以及人际弱关系的影响,另一方面是政府主导农地流转有时免不了一刀切,个别农户的转出意愿并不明显,但由于是集体转出,所以不得不同意,这也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这一点尤其值得注意,怎样在合约签订后建立完善有效的矛盾处理机制、协调双方关系、促进良性互动是政府在农地流转中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表7 转入转出方产生矛盾的情况

3.2.4 家庭农场的正式性比较

如表8所示,相对于自发型家庭农场,政府主导型家庭农场在相关部门进行注册的比例高出20个百分点,这也反应了政府主导型家庭农场在行政程序上更加正式。是否注册,关系到惠农政策以及各种补助能否顺利到位的问题。由于政府主导型家庭农场在农地流转谈判签约上就已经和政府做过交涉,所以他们更加重视农场的行政确认,相对来说也更容易获得政府的承认。

表8 家庭农场注册情况

3.3 政策支持程度比较

3.3.1 政策优惠对比

表9反映了家庭农场优惠政策的普及情况,在这方面,自发型家庭农场没有享受过优惠政策的农场比例高达77.78%,而政府主导型农场这一比例上低了20个百分点。但总体上看,享受过优惠政策的农场还是不超过半数,所以在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上政府做得并不到位。导致部分家庭农场对未来发展持不太乐观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家庭农场的良性发展。

表9 是否得到过政策优惠

3.3.2 对政策满意度的对比

不论是在对政策满意度和政府是否支持家庭农场的看法上,持乐观和肯定态度的农场占多数。相对来说,政府主导农地流转形成的农场持更加肯定的态度,他们对家庭农场未来发展预期也是持更加乐观的态度。但从数据中也可以看出,在两种类型的农场中,“满意”项占比比“支持”项占比均低10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农场主认为政府对家庭农场这一较为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还是支持的,但在支持具体行动上做得不够。宣传做到了,但是具体政策的落实,政府总显得慢半拍,农场主满意度不高也就可想而知了。

表10 家庭农场对政策满意度和对政府支持的看法

3.4 农场未来发展预期比较

表11反映了家庭农场主对家庭农场未来发展的预期。总体来看,多数家庭农场主对家庭农场未来发展还是持乐观态度的,但是自发型家庭农场对未来发展显然缺乏更强的信心。在这一点上,政府的支持还是非常必要的。只有在政策上落实到位,不论对于政府主导型家庭农场,还是自发型家庭农场,都是一副强心剂,对未来有乐观的预期,家庭农场才会有更好的发展势头。

表11 家庭农场未来在本村是否有较大发展

4 结论与启示

从农地流转情况、农场经营稳定性、政府支持程度、家庭农场发展未来预期四个方面对自发型家庭农场和政府主导型家庭农场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对比。得出以下结论:在农地流转规模和范围上,政府主导型家庭农场更具有优势;在农村经营稳定性方面,政府主导型家庭农场不论是期限还是合约稳定性都更具有优势,值得注意的是如何较为妥善地处理农地流转后转入转出方的关系;政府支持程度上,后者获得了更多的政策支持,他们对政策也给予了更多的认可;在家庭农场未来发展预期上,后者对家庭农场未来发展抱有更乐观态度。

为了有效推进农地流转,促进家庭农场这一经营主体的建立和稳定发展,政府的合理介入和参与都是必要的。通过对两种不同路径形成的家庭农场的对比,得出如下启示:

首先,在实现家庭农场规模经营过程中,大规模进行农地流转离不开政府的介入和支持。政府的公信力以及信息优势能够保证转入转出方彼此达成交易意愿,并可以放心地签约。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是深化改革的发展趋势,在此过程中政府放手不管不可取,应所为时必须有所为。

其次,在农地流转中,不可一刀切。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农户甚至不同的农地形式要采取不同的流转签约方式,具体到农地使用费的确定、流转期限的拟定等各个环节。尽量降低流转后转入转出方产生矛盾的可能性,若产生矛盾,需要及时进行调解,解决问题。

最后,国家支持家庭农场的发展,地方政府在宣传家庭农场和农地流转政策上可以“大张旗鼓”,但是在支持措施上切不可“偃旗息鼓”。不论在资金支持力度还是在农业补贴、农业保险等方面都要出台具体政策。在实施上,要严格把关,确保惠农政策能够让农场主以及农地转出户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1]刘鸿渊.农地集体流转的农民收入增长效应研究[J].农村经济,2010(7):57-61

[2]于传岗.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方式、流转成本与治理绩效分析[J].江汉论坛,2011(6):82-87

[4]王红婵.农地流转中的政府主导作用探析[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5):38-41

[5]常伟,梅莹,李晨婕.政府主导型农地流转模式研究[J].宿州学院学报,2014(2):1-4

[6]高强,刘同山,孔祥智.家庭农场的制度解析:特征、发生机制与效应[J].经济学家,2013(6):48-56

[7]张德元,李静,杨阳.政府主导型农地大规模流转中农民态度分析[J].宿州学院学报,2014(12):1-6

[8]常伟.强关系的价值[J].统计与信息论坛,2014(11):98-103

(责任编辑:周博)

10.3969/j.issn.1673-2006.2015.06.002

2015-01-18

安徽大学硕士研究生学术创新项目“政府主导型农地流转问题研究”(yfc100156);安徽大学农研院课业创新项目“农地大规模流转问题研究”(KYCX201406)。

杨阳(1990-),安徽六安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农村经济。

*通讯作者:张德元(1963-),安徽舒城人,教授,博导,主要研究方向:农村经济学和农村社会学。

F324.1

A

1673-2006(2015)06-0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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