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完善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2015-03-10 20:08
中国总会计师 2014年11期
关键词:专用设备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公告明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据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加速折旧涵盖了生物药品、专用设备等5个制造业和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都是国家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8%左右,对产业结构升级、节能减排,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增加就业等带动作用明显提高。

公告还明确了6大行业中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业内人士称,加速折旧企业税收政策减少了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增加了现金流,有利于加快传统制造业企业生产设备的更新升级,促进企业更有信心继续加大投入,把企业做大做强。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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