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政党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角色定位及着力点

2015-03-11 04:14沈艳
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参政党角色定位

沈艳

[内容提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一个需要政党、社会及公民多方参与、共同发力的系统工程,参政党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政治力量,助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题中应有之义。在我国社会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参政党应站在促进民主政治建设、推动多党合作事业发展的高度,找准自身的功能定位和着力点,发挥优势,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中有所作为。

[关键词]参政党;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角色定位

一、参政党的特点和功能与协商民主的实践要求相一致

参政党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之间有着很强的内在关联性,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为参政党致力于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创造了良好的政治氛围和社会氛围。

在协商民主实践中,由于协商参与者之间在思维能力、价值取向、利益需求等方面差异性的客观存在,协商中必然会出现不同观点的碰撞、不同思想的交锋,甚至出现一些非理性的言行,希望杜绝这些是不现实的。为了实现达成共识的价值目标,协商民主有自身的发展要求:一是包容性要求。作为一个多方参与的协商过程,协商民主尊重各种不同的利益诉求,承认多元社会的多元利益冲突、分歧,“宽容让民主得以实现,包容则让民主可以继续走下去。缺少了宽容与包容,再好的制度,恐怕也无法发挥优越性。”[1]参与协商的各利益相关者,首先要培育包容的心态,彼此之间要有“我可以不同意你的意见,但我誓死捍卫我(你)说话的权利”的气度和胸怀,尤其是协商的组织者更不具有任何超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优先权,而要学会“以包容心对待异质思维”,这是包括协商的组织者在内的参与各方共同面临的一道考题。二是协商主体的代表性和专业性要求。协商民主的实践效果关键在于参与协商的主体的选择,根据协商议题的内容要求,参与协商的各利益相关者一方面要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专业代表性,另一方面也要体现一定的广泛性,让来自各方的不同声音充分交流,这样协商出来的结果才不会受到太多的质疑;三是遵守协商过程的妥协性要求,协商民主是一个求同存异、寻求共识的民主过程,也是一个各方为达成共识学会相互妥协的过程,协商民主的基本用意,在于提供一种制度形式,好让各种利益和意见的代言人同堂博弈,公开比较,平等交流,在分配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中探索各自的利益边界,谁也不能一个声音硬到底。四是协商结果的兼容性要求,协商产生出来的最后结果,其最优标准就是在公正表达和辩论条件下的最大兼容性,找到各利益相关者意见的“最大公约数”,即尽可能照顾到各方面的意见和利益要求,尽可能体现绝大多数人的长远意志。

民主党派在长期的多党合作实践中形成了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与协商民主的发展要求具有一定的契合性,能有效助推协商民主的发展。一是民主党派的整合功能。利益整合是政党的基本功能,每个党派都有自己熟悉的领域,都有自己的核心成员,他们一方面通过提出具有各自党派特色的、代表性、针对性和专业性较强的建议和意见,反映各自所联系的社会群体和阶层的利益诉求,以利于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另一方面又通过积极建言献策,参政监督,开展各种形式的服务社会活动等,团结和影响各自所联系的群体和周围的群众,利用各种机会,做争取人心的工作,起到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的作用,成为执政党联系不同阶层和群体的纽带和桥梁,这是一种典型的协商民主形式。参政党的这种特色优势,与协商民主的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中能起到很好地引导和整合作用。二是民主党派具有高层次性,民主党派成员大多是中高级知识分子,他们是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思维相对理性,他们中的代表人士大多在某一领域具有专业代表性和影响力,并且在较强的政治参与热情,符合协商民主的专业性和代表性要求。三是民主党派具有相对超脱性。民主党派不以执掌政权为目的,很多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担任政府的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他们的主要职能是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因此,他们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相对比较超脱,他们参与协商,有利于达成具有兼容性的协商结果。四是民主党派具有广泛性和包容性。民主党派成员分布十分广泛,涉及经济、科技、教育、卫生、文化、艺术、归侨等方方面面,联系面广,影响力大,所掌握的社会各方面诉求和愿望具体而真实,能在协商中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意见。而且,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实践中,他们学会了妥协、包容的品格,善于通过合作、协商、沟通达成共识,参政党既为公民提供了有序参加国家政治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有效渠道,也能够在各种形式的协商民主实践中引导和带动其他协商主体彼此尊重、包容,达成共识。理论上,他们是协商民主中理想的参与者。

二、参政党在协商民主建设中的角色定位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对“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进行了规划和部署,也对参政党寄予了较高的期望,提出要完善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意见等等。参政党作为掌握较多国家资源的政治力量,理应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同执政党通力合作,在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中找准自身的角色定位,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做参政协商的推动者。站在参政党的角度理解参政协商,主要是指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同8个民主党派之间的协商,又可称为党际协商。党际协商的运行方式包括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直接协商和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的间接协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又包括一些具体的协商形式。在中央层面主要有:中共中央邀请各民主党派领导人举行民主协商会,就中共中央将要提出的大政方针进行协商;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根据形势需要,不定期邀请民主党派领导人举行高层次、小范围的谈心活动,沟通思想、交换意见;中共中央或其委托有关方面召开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座谈会,通报或交流重要情况,听取民主党派提出的政策性建议,或讨论某些专题;除会议协商外,民主党派中央还可就国家大政方针及其他重大问题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建议。显然这种协商的两大主体是执政党和参政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60多年的多党合作中,两大主体结成了生死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关系,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种合作关系不仅关乎执政党和参政党的前途,更关乎国家的命运,民族的未来。两大主体的合作和协商效果,是二者共同的事情,需要两大主体的共同努力,需要二者的互动,其中,中共在互动中起着主导作用,但参政党不应只是被动地接受,而理应发挥一个积极的推动者作用,特别是就“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体现政治协商之“政”的要求和推动者的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就是对社会主义参政党在党际协商中参政作用的充分肯定和积极鼓励。

(二)做立法协商的重要参加者。站在参政党的角度理解立法协商,主要是指在人大中进行的各种与法律建设有关的协商活动。人大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民主党派成员作为参政党的一员,经过法定的选举程序,当选人大代表或担任人大常委会领导职务,并占有一定的数量和比例,专职或兼职从事人大工作,是中国多党合作制度下对民主党派的一种政治安排。民主党派成员还在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中担任领导职务,这样的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充分表明,民主党派与中国的法制建设关系密切,是人大立法协商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参加者。作为一个重要的参加者,既要当好配角又要当好主角,因为虽然民主党派成员进入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以个人的形式出现的,但他们的背后有着特定的组织,当各级党委广泛征求对政权机关(人大)领导人建议、推荐名单的意见时,他们能以民主党派的政治身份直接参与酝酿、协商乃至确定正式候选人的工作,参加了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而在正式投票选举时,他们又能以人民代表的身份投下自己的一票,充分发挥自己的民主权利,直接参与选举国家、地方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又起到一个人大代表主体角色的作用。这样的角色定位决定了民主党派理应在立法协商中发挥一个重要的参加者的作用,而不是人大协商中的旁观者,应以自身的政治优势和人大代表的政治影响力,为促进立法工作的公平正义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做行政协商的监督者。站在参政党的角度理解行政协商,主要是指政府及其各相关部门与民主党派的协商。在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中,民主党派参与各级政府的决策协商并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以此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这是我国多党合作的优势所在。在国家的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县及以上地方政府的领导班子中,基本都选配了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地方有关部门的领导班子也选配了民主党派成员担任领导职务。此外,对于重点涉及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团组织、紧密联系知识分子的科研院所、国有企业,专业技术性强的政府工作部门,都有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任职,这样的行政安排,目的是要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作用,监督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履行职能,防止滥用权力,因此,在参与行政协商的过程中,民主党派应发挥实实在在的监督者作用。

(四)做民主协商的建设者。站在参政党的角度理解民主协商,主要是指人民政协中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协商,人民政协中的协商是一种更大范围内的协商,具有广泛代表性、巨大包容性和智力密集性。民主协商的主体包括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宗教、各阶层、各界别代表人士,其中,民主党派占有很大的比重,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共设置34个界别,界别代表共2 237人,其中8个民主党派分别代表8个界别,共有委员380人,占总数的近17%,在省、地、市、(部分区县)级政协中,情况也大致如此,除了中共界别以外,与其他界别相比,民主党派显然是人民政协最重要的政治力量。在人民政协中,各民主党派以政党为参加单位,以党派名义开展活动,围绕党和国家工作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大课题,在政协会议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通过提案、视察、专题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等经常性工作,开展协商议政活动,实现了党派合作性和界别代表性的有机结合,人民政协也是唯一由中共与民主党派共同建立的政治组织,人民政协为民主党派发挥作用提供了充分而较高的制度平台,在历届政协会议上,由各民主党派提交提案的数量和质量都给人留下深刻印象,各民主党派应该在人民政协这个平台上起到一个建设者作用,与中共一道为推动人民政协的不断发展发挥建设性作用。

(五)做社会协商的积极参与者。站在参政党的角度理解社会协商,主要是指在社会生活层面,为了解决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日益增多的利益纷争和矛盾,各级党委和政府、社会组织与公民之间进行的一种经常性的平等协商、沟通与对话。在我国长期的实践中,各地创造了许多政府与社会协商对话的形式,诸如恳谈会、听证会制度、公示制度等社会协商制度,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公共问题、公共政策及有关利益问题,是公民政治参与的有效形式。随着国家各方面改革的全面展开,大量的社会问题和群体事件也日益增多,公民的参与意识不断增强,参与诉求日益强烈,在此情况下,就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展开广泛的社会协商无疑是必需的。但是,社会协商不是无序的自由集会讨论,而是有组织、有目的、有内容、有程序的政治行为,协商的过程要公开、透明,通过广泛参与和利益表达,实现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对话。这是一个既讲民主又有集中的交流过程,既有理性又有感性的互动过程,既有得又有失的协调过程,要完成这样的协商行为,参与协商的主体应该是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有责任担当意识的政党、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相关的利益群体的公民代表。各民主党派是除中国共产党外,中国政治生活中仅有的合法政党,有合法的参政权利,相较于其他政治力量,民主党派拥有较丰富的政治资源和社会资源,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扮演着桥梁和纽带的角色,即一端连接着社会(公民),另一端连接着国家,是社会协商中非常理想的协调者和参与者。民主党派应该积极参与到社会协商中,并发挥其“利益表达”和“社会整合”的功能,促进社会协商朝着理性、公正、务实的方向发展。

三、参政党助推协商民主建设的着力点

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是一个需要举社会各界之力、多方参与合作的系统工程。参政党作为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政治力量,理应扮好推动者、参加者、监督者、建设者、参与者的角色,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充分利用好执政党为其提供的政治权利和发展空间,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群众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议政建言的专业化、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以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帮助解决协商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为突破口,不负所望,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中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的存在。

(一)要勇于在行政协商和民主协商中讲真话,说实情,揭丑露短。协商民主活动直接作用于决策,参政党虽然不是国家各项政策中起决定作用的一方,但却是决策的重要参与者,承担着决策协商、献计献策等涉及决策的重要任务,而科学民主的决策是基于真实的信息、建立在广泛的沟通之上,求真务实应是参政党的本色品格。为此,参政党在协商中所提意见和建议,务必是在充分调查社情民意,尤其要在深入了解本党派所联系群众的真实情况和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做出的理性分析,提出客观公正的意见。针对目前在协商中存在的脱离实际,闭门造车,察言观色,人云亦云,表面而不切实的参政议政倾向,民主党派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群众福祉为本,在协商中敢于讲真话,讲批评的话,至少不说违心的话,只要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和民主,就不怕揭短露丑,就不怕红脸出汗。为此,党派各级组织要与广大成员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沟通、交流,了解成员心声,鼓励广大成员关心社会事务,客观及时地反映社情;经常性地深入基层,联系社区,体察民情;了解社会矛盾和冲突的真实原因,把脉域情。若此,则为真帮忙,而不添乱;参政尽职,而不缺位;利国、利民、利中共,更利己。

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不断成熟,政府各部门行政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而且他们长期从事专门的具体实践工作,熟悉和掌握的情况更加全面。尽管民主党派成员大都是中高级知识分子,很多是专家学者,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参政意识较强,也善于发现问题,对政府的工作评价相对清醒和客观,但对政府部门的具体工作情况虽了解却又不很熟悉,虽有专业知识却无权威权力,所提建议对策的可操作性并不一定完全对症。因此,笔者认为,在行政协商中,参政党的着力点是做好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行政行为情况的监督,防止政府及官员滥用权力,应以发现问题,指出问题,找出不足,提醒督促为主,起到一个监督者的作用。

(二)要在政治协商中突出议政之政、监督之实。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是多党合作事业赋予参政党的职能,由于政治环境的原因,民主党派对“政”的话题较敏感,致使参政议政中涉及到“政”的方面比较少,表现出政冷经热的特点。突出参“政”之实,就是要参政党主动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和制度建设方面的研究,尤其要认真总结多年来参政党在参与政治协商中的实践经验,并以一种不偏不倚的态度来推进建立协商民主的“明规则”,包括提出健全各种形式的协商规则和运行机制,对现有协商平台中存在的一些显性或隐形问题加以梳理,找出其中影响协商效果的不良因素,建立必要的技术手段和操作平台,不守其旧而谋其新,并以提案或建议等形式交流讨论,研究协商,形成解决问题的对策,多献“政”之策,以使政治协商既体现“政”的内容,又体现合作的实质。

民主监督是最初参政党存续下来的初衷,而实践中民主监督功能弱化的问题一直是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备受诟病的根本原因。针对当下民主党派成员不敢监督,不会监督,不愿监督的现实,要想办法调动大家的积极性,打破僵局。由于民主监督既是参政党的两大职能之一,也是人民政协的三大职能之一,而十八大报告又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因此,参政党作为政协中民主协商的建设者,可以提出并参与探讨在人民政协中建立鼓励监督的奖励机制,即:对在履行民主监督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政协组织和委员、党派成员,以及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虚心采纳意见、积极改进工作的党政部门,予以表彰奖励,以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导向,消除监督者的心理负担,并对各党派、政协各部门、政协委员个人的民主监督效能做出评价,使监督者正常合理的监督权利得到保护。此外,参政党应主动研究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两大职能的内涵及界限区分,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解决目前由于二者内容边界不明晰而在认识上和工作中产生的职能重叠以及履职不到位的问题,推动民主监督的良性发展。

(三)建立党派成员参加协商活动的保障制度。应鼓励和帮助民主党派成员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协商活动,“如以人大代表身份,成员身份参加各类特邀(约)监督机构、所在单位党委等组织的协商,以员工身份参加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协商,以居民身份参加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中的协商,以个人其他身份参加社会组织中的协商等等。”[2]党际协商、政协协商和行政协商是参政党参加协商民主实践的主要渠道。在这些体制内的协商活动中,参政党要给予参与者以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如为参与协商而进行的前期调研所需要的组织联络和经费支出提供支持和保障,或者给予精神奖励,建立成员参与协商档案记录,作为统战部门进行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时,参政议政能力考察的一个参考条件。此外,要加强学习培训,搞好培训内容设计。在对广大成员进行的能力培训中,增加协商技能方面的内容,提高党派成员的理论功底、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引导他们如何观察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使其既有政治参与的理性和积极性,又有参与协商的基本素质和工作技能,以适应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的需要。

(四)提高履职效能,助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参政党在协商民主中功能的发挥,根本结底有赖于搞好参政党自身建设和能力建设,这是根本之举,治本之策。针对当前各民主党派履职过程中存在的人才不足、知情不够、积极性不高、代表性不强的问题,应更加注重参政党整体作用的发挥,善于将党派资源优势转化为参政议政的优势,以制度建设推动参政能力的不断提高。一是探索建立参政议政课题招标制度。对各自党派专业领域的社会热点和矛盾问题,实现课题招标立项研究,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具有专业性、实用性、前瞻性的建议、提案,确保参政参在点子上,议政议到关键处。二是建立相应的履职奖励机制,激励广大党员在完成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党派履职工作,开展社会服务,为基层群众提供技术、信息、政策咨询服务,力所能及的开展扶贫济困,参与基层化解矛盾的调解和协商活动,对贡献突出者实行奖励,以荣誉鼓励为主,并列入重点培养和推荐使用对象,调动成员参与党派工作的积极性。三是建立以参政议政为导向的专业化智库咨询制度。充分利用参政党的政治参与平台,利用好党派知识分子密集和社会联系广泛的优势,挖掘社会资源和党派内部资源,建立有党派特色的开放性的专家学者智库,为参政党的参政议政、为执政党的科学民主决策服务。四要加强参政网站建设,探索如何利用现代传媒信息工具,吸纳民意民智,实现信息和资源的整合与共享,以此搭建参政党的社会参与平台。

(五)以推动落实多党合作的相关政策促进协商民主的发展。党际关系的和谐发展是参政党发挥作用的政治保证,参政党在立法协商中的建议权、参政协商中的知情权、民主协商中的提议权、行政协商中的监督权和社会协商中的参与权,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执政党向其释放的政治空间大小和执政党领导方式的变化。在当前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要求下,执政党应营造团结、民主、充满活力的政治生态环境,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切实加强工作领导,与参政党一道,以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为抓手,把文件中的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解决多党合作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而推动协商民主的不断发展。为此,应与各民主党派联合制定具体的督促落实和跟踪检查制度,并列入各级党委的工作考核内容中去,体现中央的权威,避免政策规定仅停留在文件上。

参考文献

[1]杨恒均.亚洲的民主出了什么问题?[EB/OL] .http://club.china.com/baijiaping/gundong/11141903/2014031

0/18383594.html.2014-03-10

[2]蔡达峰.参政党在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N]团结报.?2013-10-11??

责任编辑/汪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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