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媒介与网络治理

2015-03-16 13:51郭镇之
网络传播 2014年12期
关键词:社会性媒介社交

郭镇之

就此次在美国参加第七届中美互联网论坛的讨论,我想重点谈谈社交媒介与网络侵权(Social media and network infringement)。

社交网络与社会性媒介的功能区别

在全球当前的语境下,Social Media约定俗成地就是指Online Media,即网络媒介。而在学界,一般来说,“媒体”指组织机构(institution),“媒介”指技术方式(means),也是通行的方法。

但这些都不是我想说的重点。我想强调的是:就媒介功能而言,狭义的Social Media指单纯的(standalone)社交网站,如美国的Facebook、Twitter,中国的人人网、微信圈等;广义的Social Media又可以指综合性(integrated)、商业性、社会性的门户网站,如中国互联网三巨头——百度(以搜索起家)、阿里巴巴(从购物发展而来)、腾讯(即时通讯,最接近社交网站),又特指早期以新闻信息起家的社会性门户网站,如新浪、搜狐和大大小小的新闻网站。它们在中国被叫作“社会性媒介”(或者媒体)。

单纯的社交网站与综合性的尤其是新闻信息性的门户网站作用是很不一样的:单纯的社交网站,是关系建构的非传统(网络)平台,在英文中也被称为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s,SNS;而综合性、社会性、信息性的网络媒体,亦即商业性门户网站,则是消息沟通的非专业平台,它们目前在中国尚未获得新闻采访报道权,是non- professional news media,因而区别于获得正式批准的传统主流媒体。在中国,网络应用使社会性媒体变得新闻媒介化了。

相比于科技人士的技术乐观主义,学者更关心社会的利益和公众的安全,比如网络侵权与网络伤害。不过,据我们的观察,美国的网络侵权似乎主要发生在社交网站,亦即单纯性的SNS上;而中国的网络侵权则更多发生在综合性特别是新闻消息性的网络平台,亦即社会性媒体(online news media)身上。

中美网络侵权与伤害的问题侧重不同

对网络侵权,中美各有社交伤害或者新闻伤害的不同侧重。

最近,我搜索到两部电影,一部是2011年的美国电影Cyberbully(《网络欺凌》),另一部是中国导演陈凯歌的作品《搜索》(Caught in the web),很有代表性。美国中学生Taylor遭受的侵害来自社交网站;而中国白领职员叶蓝秋遭受的侵害主要来自新闻网站的曝光及“人肉搜索”(mass web hunting)。这两个故事非常生动地体现了来源不同但后果相似的社会问题。

如果说虚构作品反映社会问题的真实度、准确度不可尽信的话,也有比较科学的研究。2014年10月22日,美国的皮尤(PEW)调查公司发布了一份报告《网络骚扰》(Report: Online Harassment):网络骚扰从一般的詈骂到威胁性行为,已经成为美国人网络生活的常态。报告列举了六种骚扰表现:攻击性的称呼、故意令人难堪、人身威胁、持续骚扰、性骚扰、纠缠。通过对2849人的网络调查,皮尤公司发现:73%的成年网民感受到严重程度不一的某种方式的骚扰;40%的网民亲身体验过骚扰。在六种骚扰行为中,最常见的是辱骂(60%的被调查网民见证过此类骚扰行为);故意令人难堪(53%);人身威胁(25%);持续骚扰(24%);性骚扰(19%);纠缠(18%)。

与此相似,中国的“人肉搜索”也有很多观点争议和法规探讨。比如,2013年12月3日晚上,广东省一位18岁女孩用手机自拍双脚的照片,上传网络,然后跳进脚下冰冷的河水之中。之前一天,这位女孩前往一家服装店购物。事后,店主将多张监控视频截图发布在微博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求人肉,……麻烦帮忙转发。” 仅一个多小时,人肉搜索就将女孩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全部曝光,各种批评辱骂蔓延。

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网络搜索常常具有揭露腐败和道德批评的正面功能。但在群体搜索的无影灯下,后续的隐私侵犯和名誉贬损现象还是相当严重的,有时甚至发展到网络私刑。

中国法律对此进行了干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与人肉搜索等有关的网络侵权受害人最高可获赔50万元。

据《2013年中国网民信息安全状况研究报告》称:74.1%的中国网民在接受调查之前半年内遇到过信息安全问题,表现于垃圾信息、欺诈信息、木马病毒、恶意软件等。

抵制网络侵权与伤害的对策思考

面对不安全的网络,面对社交伤害和新闻伤害,怎么办?我认为,一个对策是法规治理,另一个是公共教育。

就法律而言:中国关于互联网的规制有顶层设计。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力求与全球联通并接轨,实现共享共治。此外,中国颁布的与互联网直接相关的法规也有10多部,重要部门规章有20多部。

但是,在网络法治方面中国也存在不少问题:如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的程序正义、途径正确、实施合法等问题。

公共教育则包括公民素养和媒介伦理,涉及全体人民。当今的媒介素养教育主要针对网络新技术,内容包括勿轻信、多防范等。2014年11月24日中国开启了首届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旨在提高网民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

媒介伦理指勿滥用、多自律的媒体操守。在网络上,人人都既是受众,也可能是传播者,所以,媒介伦理与每个人都有关。在这方面,中国互联网协会倡导和发布的《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公约》和《坚决抵制网上有害信息的倡议》等,都是很好的尝试。

这次会议的讨论和交流是直截了当的。

在小组论坛中,美国主持人对我们提出了是否应该通过社会运动来推动政府改革网络治理的话题。我的回答是,政府和人民看事物各有侧重,对网络的看法,也像对所有问题的看法一样,不可能完全相同。与此类似,中国和美国对网络治理的看法也有很大的分歧,这并不奇怪。我们中国人讲究“和而不同”,最愿意通过沟通和交流获得共识,也最希望通过相互理解来推动网络的发展与进步。激烈的对抗和冲突也许不是国家和人民之福。我们希望上下多沟通,中美多交流,以推动全球和两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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