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话语的法律表达——基于《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的思考

2015-03-17 07:03何志鹏
关键词:国际法立场话语

何志鹏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2014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布了《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以下简称《立场文件》),这一文件对于菲律宾将关于南海九段线和黄岩岛的法律性质及相关问题提请国际仲裁一事①有关此案在常设仲裁院的进展,参见http://www.pca-cpa.org/showpage.asp?pag_id=1529.表明了“仲裁庭没有管辖权”的态度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以下简称《立场文件》)第2段。。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这份文件可以说是中国处理涉外事务的一个里程碑。它是迄今为止中国政府制作和公布的最高水平的法律文件,在中国迈向国际法治的大背景下,展示了中国政府试图用国际法的观念和语言表达中国自身观念的愿望和倾向;展示了中国政府在使用国际法的术语和规范阐述自身立场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预示着中国未来成为国际法强国的趋势③对于中国应成为国际法强国的阐述,参见何志鹏:《迈向国际法的强国》,载于《当代法学》2015年第1期。。而成为国际法的强国,正是中国崛起、在国际社会具有广泛深入的影响力、提升话语权和软实力的关键方面和环节。

一、法律表达中国话语的必要性

对于当代中国来说,“讲好中国故事”不仅是媒体和教育界的重要任务,也是包括外交在内的很多领域的重要任务。相关部门和专家必须高度重视如何使用世界各国能够接受的话语来表达中国的观念和立场,以减少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上行阻力、消除世界各国公众对于中国的误解、消解有关人士对于中国的曲解,从而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

(一)中国话语的表达方式

就中国这样的国家而言,其立场和态度不仅宏观性、整体性地展现于全国人大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和相关部门的报告,也不仅体现在中国共产党相关会议的报告和公报,还微观和具体地表现在每一个国际议题的发言与投票,每一个国际争端的参与立场和回应方式之中,尤其是在具体问题的表述和参与上,一方面印证着英国分析哲学家约翰·兰肖·奥斯汀提出的、被建构主义国际关系学者所接受的“言语即行事”的理论[1-2];另一方面也在推动着相关国际法律规则的确立。因为相关的立场和表达无可置疑地成为国家的一般实践,并进而用来证成习惯国际法的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的每一次立场的表达都不单纯是陈述其自身的立场而已,而更是营造着其所属的国际环境。

(二)法律表达的能力意味着中国的软实力

当代世界,能否利用适度的法律话语进行妥当的表达,已经成为一个国家软实力的重要标志。中国在国际社会的表达是其实力的重要表现,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生存,为求其安全与存续,必须而且必然地追求实力的强化。实力既存在于地域、人口、军事、经济等物质层面,也存在于制度、信念等观念和文化层面。前者被称为硬实力,后者则被称为软实力。硬实力是软实力的前提和基础,软实力是硬实力的深化和延伸。一个没有硬实力的国家,很难具有长久可靠的软实力;但有了硬实力的国家,也不必然就拥有软实力。一般而言,一个政治昌明、经济繁荣的国家容易形成先进的文化,亦即积累较强的软实力,但由于文化发展需要杰出人才与社会氛围,故而,软实力形成会略滞后于硬实力,但文化的传承性更为持久和广泛,所以,即使在一个国家走向衰微,依旧可能长期影响世界的进程。古希腊的哲学与雕塑、古罗马的法律与文学、中国唐代的官制和诗歌、近代英国的法律思想与学术,都是优秀的范例。而有了硬实力的国家,也未必就有软实力:蒙古帝国曾横跨欧亚,却未能凝聚出具有国际影响的草原特色文化;苏联曾称雄世界半个世纪,也未能形成文化魅力。其中的经验教训值得反思。粗略地看,一个强大国家的包容态度和宽容精神,是其文化能够繁荣成长的促动因素;而片面的尚武精神和对文化多样性的控制,则构成一国文化受局限、受束缚、进而无法发展的重要原因。

(三)国际法话语是中国软实力的重要方面

当代世界,法治成为国际社会与各国共同珍视和努力追求的目标,中国软实力的形成、巩固和提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治领域的表现。其中参与和引领国际法治显然是重要而不可或缺的部分。国际法规范虽然从其原初的意义上看,是确立秩序的工具,是定分止争的尺度,是指引行为的守则,但同时也是一种交流的语言和表达的工具。在国际社会的发展进程中,人们逐渐形成了对法律的信赖和信仰,在教育体系中,法律也经常以正义的面貌出现,故而成为外交关系中的通行语言[3-4]。在某些情况下,这种作用显得更加明显。把握和运用这套通行语言,就能够获得更多的理解,甚至欣赏和支持。谁能更好地运用这套语言、谁能够熟练地操作这套工具,谁就能够在国际事务上占据更大的优势地位、就能取得更大的先机、就能维护更多的权利。反之,用一套完全无法沟通的话语,则不仅无法变革现有的环境,而且无法令人接受我们自身。从这个意义上看,国际法经常被国家用来表达一种立场、描述一种态度、维护其行为的正当性[5]。

在国际法律的确立中采取何种立场、在国际法律规范的运行中秉持何种态度、在国际争端解决和国际责任承担中呈现何种姿态,都是这种能力的一部分。这方面的能力不断强化,不但有助于表达中国的关切,维护中国的利益,而且有助于世界各国理解中国、认可中国、支持中国,反之,如果未能做到妥善的表达,则不惟在个别的事务上无法有效地维护自身利益,而且可能在国际社会形成中国的负面形象。

(四)中国的立场表达塑造着发展环境

中国关于自身立场与方向的表达,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其所生存和发展的世界,构建了其所处的环境。根据建构主义国际关系学者亚历山大·温特的观点,古往今来的国家均生存于无政府之中,但无政府状态的具体表现是不同的:既可以是霍布斯式的敌意、提防,彼此以军事实力与暴力相互遏制,也可以是洛克式的在相互承认并注重绝对收益的基础上限制暴力、彼此竞争,或者可以是康德式的强调非暴力与合作,甚至探索友谊的可能[6]。国家的观念决定其身份认同和利益界定,同时也决定其在国际社会的行为。根据这一理论,我们不难推出,一国在处理国际事务上的方式与态度,实际上是其国际格局基本理念的投射。而这种投射同时也展示给了所有相关的行为体,并对其他行为体予以影响。在国际体系中,一个行为体的地位越重要、参与的国际事务越多,其理念和态度对整个国际格局的塑造能力就越强、影响范围就越大。因而,随着中国整体国力的上升,随着其在周边外交和国际议题中的参与越来越积极和主动,其对国际关系的态度和立场显然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塑造亚太、乃至全球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格局。

从历史上追溯,无论是对待外国人的卡尔沃主义、确立承认标准的史汀生主义,还是美国关于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和预防性自卫的表达,以及国际法院审理的尼加拉瓜诉美国案件中各方的表达,都塑造着相关国家的形象、确立着相关国家的实力、在一定程度上塑造着相关国家的发展环境。如此重要的话语,中国没有理由不充分重视和高水平掌握。

二、中国在国际社会的法律话语能力长期不足

尽管中国在国际舞台上越来越显著地成为政治、经济大国,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现实是,中国尚不是一个文化的强国。这当然也就包含着中国不是一个法律大国的方面。从国际法治的语境下,自然引申出中国不是一个国际法的强国,主要显示在中国至今尚不能充分熟练地使用国际法的话语体系,在观念上、战略上、技术上、能力上都有着很大的提升空间。这也就构成了中国未来软实力发展的重要方向和任务。如果从根源上探究中国对于国际法话语陌生的原因,至少包含历史发展基础、政治格局现实、文化观念差异和人才知识能力等四个方面。

(一)中国法律话语欠缺的历史原因

中国对于国际法话语的陌生甚至抵触深深地埋藏在这个国家的历史记忆里。由于中国在近代长期是一个弱国,处于被动挨打的状态,更由于中国在100多年国际法实践中的苦痛经历,具体体现为国际法长期对中国的负反馈,所以中国在国际事务上的话语表达长期缺乏自信。自1840年鸦片战争结束之后签订《南京条约》的谈判开始,中国即被推入了被动接受西方强势话语、包括国际法话语的大门。此后的一系列谈判,就一直走在割地赔款、开口通商等丧权辱国的规范约束之下。由于战败或者其他原因,中国不得不接受这些条款。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甲午战争之后的《马关条约》(1895年)、义和团战争之后的《辛丑条约》(1901年)和《民四条约》(1915年)。而中国在国际机制中争取自身权益的努力,则大多未获支持。此种情况可以显示于一战之后中国向巴黎和会试图争取山东半岛的权益,以及1931年“九一八事变”之后,中国向国际联盟争取和平处理日本侵华并予以制止的努力之上。

(二)中国法律话语不足的现实原因

事实上,从1949年起,中国即面临着非常特殊的情况:一方面,代表着中国在国际舞台出现的台湾当局并不是管理和控制中国绝大多数领土和居民的体制;台湾当局凭着历史惯性和意识形态倾向,长期占据着联合国的合法席位;而统领着中国大片领土和居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却长期未能在国际社会获得广泛认可和支持④有趣的是,很多中国的国际法著作在讨论中国与国际法的历史发展的时候,却不讨论这个问题,而只是说1949年之前的中国对国际法的贡献;1949年之后的新中国对国际法的新贡献。例如,杨泽伟:《国际法史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352-353页。包括王铁崖先生讨论中国于国际法关系的时候也回避掉了这段令中国不快的历史,参见《王铁崖文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5-265页;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18-19页。有一些著作间接地提到了这个方面,例如周鲠生:《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基于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重排),第50-52页。这种割裂和回避实际上无益于全面认识中国的国际法处境,也不利于分析和解决中国面临的国际法问题。[7]。

在这种状况下,出现了不利于中国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情势,例如1950年的朝鲜战争,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都是由于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尴尬地位而导致的负面状况。与此同时,有很多文献资料都位于台湾地区,而大陆地区的文献与台湾地区的文献的沟通和交互利用机制尚未确立,在研讨相关问题的时候,存在着处理国际问题的立场和支撑信息资料无法统合的问题。这固然深刻地说明了祖国统一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但在现实状况仍未实质变化的时候,必须明确认识这一问题的必要性。此种情况就能解释何以很多时候,中国应对国际法律问题、特别是具有历史指向的问题时,中国经常显得信息不够充分、反应不够及时、资料连续程度不高。

(三)中国法律话语不足的社会文化原因

无论从法律文化的角度看,还是从中国参与国际秩序与国际法的建设与发展角度看,中国对于现代国际制度都比较陌生。在历史与文化中,长期的儒家主导、儒法并举的中国治理观念,实际上使得中国比较难于顺畅地过渡和融入到作为现代性标志之一的法治体系之中。从汉代开始,中国的法律文化开始走向法律规范与儒家文化的结合进程,儒家的思想和学说对于整个国家的政治架构、行政体制、法律规范、法律实施都在儒家思想的指引之下获得了一种注重内在的善意,注重“仁义礼智信”等信条的典型特征。经过唐宋元明清等数代的沉淀和发展,形成了儒法合体、儒家提供理念、法家提供工具的“内圣外王”的文化。正是由于这样一个长久而深入人心的文化机理,中国和中国人对于现代国际法话语都需要经历一个复杂的翻译、理解、接受和认同的过程[8]。这种社会心理影响到迄今为止,民众对于法治的信念不足,对于规范的权威性有较大的疑虑,这也影响到中国在国内、国际社会用规范来表达立场的话语观念和话语能力,甚至影响到最优秀的学生难以被吸引到法学这一教育体制中来。

(四)中国法律话语差距的人才能力原因

中国国际法知识与人才的断代导致了中国国际法信息的断裂,影响了中国国际法的表达能力。就中国大陆的国际法发展而言,我们必须面对的是新中国建立以后的几个趋势:第一是推翻原政府的“法统”,不仅原来的《六法全书》被摒弃,而且几乎所有的国际条约都被放入重新审查的未定地位;第二是一系列的政治运动在实质效果上影响甚至阻碍了中国国际法知识、理论、方法的传承与发展,一系列国际法专家被打成反动学术权威⑤在那段时间,被排挤和冲击的包括周鲠生、韩德培、王铁崖、陈体强、李浩培等一大批优秀的国际法学者。。

国际法的教育、甚至整个法学教育都处于停滞状态,而没有随着世界的发展而发展;而且以往的积累也逐渐消蚀。粗略地说,大概有20年的时间中国国际法在国际社会、特别是西方社会迅速发展的进程中未进反退。而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虽然使得中国参与国际法的机会增多,但是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而其他领域则相对薄弱。这就有助于解释为什么中国未能长期有效地采用国际法的话语,去表述中国的情况与关切。这种人才的缺乏和教育的断档对于中国法律话语表达的能力和基础而言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短板。

三、《立场文件》在国际法表达方面取得的进步

作为世界经济与政治大国的中国,显然应当具有高水平的法治话语能力、特别是相匹配的国际法话语能力。虽然中国面临着历史文化的多重压力,但是值得欣慰的是,数十年来,中国的法律话语能力在一批充满敬业精神的理论实践工作者的努力下得以提升。《立场文件》作为中国政府的一份文件,纵向地看,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一)《立场文件》体现了强烈的法律表达意识

《立场文件》具有明确的法律观念。该文件在性质上是针对一个具有复杂的历史与政治基础的问题所进行的分析。南海问题有着极为多样的历史、文化、政治、经济因素⑥相关的讨论参见金永明:《南海问题的政策及国际法制度的演进》,《当代法学》2014年第3期;宋杰:《法律视角下的“南海争端”——含义与解决的技术性建议》,《当代法学》2012年第4期;张卫彬:《南海U形线的法律属性及在划界中地位问题》,《当代法学》2013年第2期。,其中掺杂着很多国家的立场[9],意图证成一个全面的结论也存在着诸多的挑战。但是这一次,中国没有像很多以往的历史文件一样,主要从历史的角度去探讨问题,试图证成一个“自古以来”的结论⑦主要讨论某领土“自古以来”即属于中国的文件,参见《中国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主权无可争辩》(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件,1980年1月30日),序言及第一部分,文件可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0年第1期;《中国国际法年刊1982》,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2年版,第454-463页;《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白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2年9月25日,特别是该白皮书的第一部分、第五部分、结束语。,这种观念的超越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对于具有争端的领土问题而言,“自古以来”的模式具有较大的风险和沉重的压力:首先,即使可以证明“自古”,也很难证明“以来”;因为出现了争议这一状况本身就意味着领土主权可能存在着被打断的事实,忽略这些事实而一厢情愿地证明“自古以来”,链条很可能是不完整的。其次,“自古以来”的“古”很可能涉及时际法的问题,而在不同时代的国际法内涵殊难确定,是否相关的文献可以构成证据,能够证明相关的主张,还是一个很值得深思的问题。再次,“自古以来”这样的立场是否能够被国际社会所接受,这依然是一个值得深入考察的问题⑧“What is of decisive importance,in the opinion of the Court,is not indirect presumptions deduced from events in the Middle Ages,but the evidence which relates directly to the possession of the Ecrehos and Minquiers groups.”The Minquiers and Ecrehos case,Judgment of November 17th,1953:I.C.J.Reports 1953,p.57.。

与既往文件比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件——驳苏联政府一九六九年六月十三日声明》(1969年10月8日)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讨论中苏边界问题的历史,第三部分讨论意识形态的问题,也就是中国和苏联这两个国家究竟谁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第四部分涉及国际条约,却未能结合规则和事实,进行深入的分析,而是点到即止,中国似乎也无意在这里表达法律立场,而更多的是对苏联进行驳斥。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声明(1971年12月30日)强调“钓鱼岛等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反对“美、日两国政府……再次拿我国钓鱼岛等岛屿私相授受。”文件最后以“中国人民一定要解放台湾!中国人民也一定要收复钓鱼岛等台湾的附属岛屿!”的口号式语言行文。该文件总体缺乏严谨的法律分析、推理与论证的过程。而《立场文件》目标限定得明确而恰当,在整体行文中也力求保持在这一目标的范围之内,遵循了一个法律推理和论证文件的基本要求。

(二)《立场文件》提升了法律表达的水平

我国近年来数度与相关国家接触,讨论有关国际法的问题⑨例如,在2012年6月21日越南十三届国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越南海洋法》将中国的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包含在所谓越南“主权”和“管辖”范围内之后,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张志军当日召见越南驻华大使阮文诗,指出,中国对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越南海洋法》把中国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包含在所谓越南“主权”和“管辖”范围内,严重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中方对此表示强烈抗议和坚决反对。中国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致函越南国会对外委员会,指出,《越南海洋法》将中国的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包含在所谓越南“主权”和“管辖”范围内,中国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越方上述做法严重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是非法和无效的。这一做法也违背了两国领导人就南海问题达成的共识,有悖于《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精神,中国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对此表示强烈抗议和坚决反对。,其中《立场文件》的整体逻辑结构最为清晰。在内容上,文件阐述和论证(而非仅仅表明)了中国政府对于菲律宾单方提起仲裁所持的不认可、不接受、不参与的一贯观点和立场。整个文件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第六部分结论,第二部分分析了菲律宾提起仲裁的事项超越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UNCLOS);第三部分分析了中菲之间的协议已经排除了菲律宾单方提起仲裁的权利;第四部分讨论了中国对于UNCLOS所做的保留有效地排除了相关争议提交仲裁的可能;第五部分则论证了中国的不接受、不参与态度具有充足的国际法依据。文件的结构总体严整、逻辑较为周密、语言清晰,体现了较高的法律素养。

从主张观点上看,笔者并不反对中国长期采用的“自古以来”的立场,甚至认为,如果能够很好地论证,“自古以来”的路径是一个非常好的维护领土利益模式。而“自古以来”的纽结在于能否既论证“自古”,又论证“以来”。前者意味着,主张国对于主张领土的“原始取得”;后者则意味着,主张国对于主张领土持续而不间断的控制。如果能够完好地证明这个完整的链条,则领土主权的诉求具有强大的支撑,国际法必须予以认可。但是,无数国际审判的经验表明,既证明“自古”又证明“以来”这样一个牢不可破的链条经常面临极大的挑战,由于证据的不充分,以及挑战此类证据和证明逻辑的极大可能性,主张国常常陷于顾此失彼的境地。所以,《立场文件》没有将大量的笔墨和精力用在这个观点的论证上,是一个值得肯定的方面。

(三)《立场文件》运用了法律表达的技巧

在形式上,《立场文件》语言比较严谨。在第二段即对于其存在的目的予以澄清,即只讨论管辖权的问题,而非实体争议问题。在行文中,立场文件反复援引了UNCLOS、公约评注,也援引了很多其他的国际法律文件、国际法院和其他审判、仲裁机构的裁决,还援引了国际法学家的著作。

根据一般共识,一份法律文件至少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要进行讨论和分析的问题(Issue);第二,相关的法律规范(Rule);第三,根据规范对于问题所进行的应用和分析(Analysis/Application);第四,根据前述分析所得出的结论(Conclusion),这个推理过程被称为IRAC[10]对于这种论证模式的简要阐述,参见 Bryan A.Garner(ed.in chief),Black’s Law Dictionary,10th ed.,Thomson Reuters,2014,p.957;熊明辉:《IRAC方法及其逻辑辩护》,《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IRAC的变形还有CRAC,CREAC,FCRAC等。。这是法律推理的基本逻辑,也是法学教育的过程中有必要反复强调的、需要应用于实践中的基本素养。以往中国政府所作出的涉及法律问题的文件都很难被归类于法律文件,是因为即使在文件中列举了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却没有列明规则,并根据规则分析这些事实的法律意义。这一点如果我们认真阅读《中国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主权无可争辩》这一文件的第三部分“中国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主权得到国际上的广泛承认”、第四部分“越南当局出尔反尔的恶劣行径”和第五部分“越南《白皮书》的论据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就能看出,各部分所列举的事实都具有国际法上的意义,也都可以被认为具有某种国际法的效果,但是我们的文件却没有明确地指出任何一项国际法规范,无论是以条约为基础,还是以习惯为基础。

类似地,虽然笔者一直认为《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白皮书是一份撰写得非常好的文件,但是在法律分析方面,仍然可以进一步强化和清晰。例如,该白皮书的第二部分“日本窃取钓鱼岛”、第四部分“日本主张钓鱼岛主权毫无依据”是确立中方观点、破除日本论证逻辑的关键。因为中国的论证逻辑是在历史上具有“原始取得”,在1895年4月的《马关条约》中被迫割让给日本,此后根据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一系列文件,日本有义务归还钓鱼岛,日本未能履行其义务,故而二战后的一系列行为无效,钓鱼岛应属于中国。日本的论证逻辑则是,钓鱼岛属于1985年1月日本根据内阁阁议所先占的无主地,并非《马关条约》所割让,以后二战中各项文件亦不存在要求归还中国的问题。二战之后所出现的情势,纯为战争所导致,与中国无关。白皮书在第一部分列举材料,说明历史上中国对钓鱼岛的管控;第二部分重点讨论了日本对于中国已经领有钓鱼岛而不愿公开其占领的意图和事实,在甲午战争的进程中因胜利在望,才通过阁议的过程;第四部分则说明日本的先占主张因为钓鱼岛不是“无主地”而不能成立。白皮书中列举了很多的事实,那么,根据国际法,什么样的土地属于无主地呢?相关的规范是怎么说的?为什么钓鱼岛不属于无主地呢?钓鱼岛的情况应当适用国际法的哪些规则?白皮书没有说明,而只是列举了事实。这些事实对于非国际法专家和国际法专家一样,都不能鲜明地指向某种主张或者结论[11]国内学界对于钓鱼岛问题的接续研讨,可参见管建强:《国际法视角下的中日钓鱼岛领土主权纷争》,《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12期;张卫彬:《国际法上的“附属岛屿”与钓鱼岛问题》,《法学家》2014年第5期。。

与前述文件相比较,我们可以明显地感受到《立场文件》的法律推理意味。例如,《立场文件》的第二部分,“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从“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12]《立场文件》第4段。、20世纪70年代之前,菲律宾法律对其领土范围的限定未涉及中国的南海岛礁[13]同上,第5段。、20世纪70年代起,菲律宾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屿[14]同上,第6段。这一历史进程的角度出发,进而说明菲律宾提请仲裁的事项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公约》的调整范围[15]同上,第8-9段。,并分别针对菲律宾的三项仲裁请求予以分析,在分析过程中,一直紧密结合法律规范和事实进行分析[16]同上,第10-28段。,最后归结到“菲律宾要求在不确定相关岛礁主权归属的情况下,先适用《公约》的规定确定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并提出一系列仲裁请求,违背了解决国际海洋争端所依据的一般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司法实践。”[17]同上,第29段。

经过针对《立场文件》与其他相关文件和中国话语表达的比较分析,不难看出:中国在涉及法律问题上的国际法表达意识越来越明确,国际法的表达水平越来越高。

四、崛起的中国需要更好地运用国际法的话语

虽然从历史纵向的发展看,中国在国际社会的法律表达意识、能力、水平都有所提高,但是横向的比较,我们不能不承认,与法治发达的国家相比、与公共外交水平较高的国家相比,还是存在着较大的进步空间。这当然也不可避免地体现在中国国际法能力上。

(一)《立场文件》可能提升和完善的方面

虽然《立场文件》在历史发展的维度可以说铸就了一个高点,但是并不能以此自满。从目的和效果上看,文件的内容并非完美,仍然有一些值得改进的方面。例如,在笔者看来,第31至37段列举了中菲之间意图以磋商谈判的方式解决相关争议的文件,而第38段分析的则是相关文件中的“同意”和“承诺”这两个概念的内涵,第39段讨论了这些文件的“一脉相承”关系。按照法律的逻辑,似乎应当说明这些文件的国际法地位,例如,这些被称为《联合声明》或者类似名称的文件是否可以视为条约?是否确立了具有约束力的义务[10]?但是《立场文件》对此未予讨论;而另外一个进路,笔者认为也非常可行,即这些文件构成了中国和菲律宾之间的反复实践,并具有法律认同,因而中菲之间针对南海问题以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已经构成一种双边习惯,进一步依据国际法院在印度与葡萄牙之间的通行权案所确立的双边习惯标准予以支撑,说明协商解决的国际法依据。这一点显得薄弱。

与此同时,《立场文件》第51段试图说明,中国在仁爱礁上所采取的措施,是针对菲律宾的违背国际法的行为被迫而为的。在国际法的传统体系中,相关的行为一般会被列入“报复”(reprisals)和“反报”(retortion)的范畴,而在国家责任制度的发展进程中,这些行为被视为“自卫”(self-defence)和“反措施”(countermeasures)[18]报复在传统国际法上是用于平时和战时的一切应对不法行为的、可以免除行为违法性的强制措施。由于反措施概念的出现,当前国际法中的报复仅用于战时。反报属于针对一国不法、不友好行为的应对行为,本身不具有不法性。参见白桂梅:《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版,第522-524页;Matthias Ruffer,t“Reprisals”,in Rüdiger Wolfrum(ed.),The Max Planck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vol.VIII,pp.927-930.关于反措施的讨论,参见李永胜:《论国际法上的反措施制度》,《中国国际法年刊(2010)》,世界知识出版社2011年版,第78-119页。。笔者认为,在这方面,如果能够更加准确和熟练地使用相关的国际法术语,并援引相关的国际规范、案例[19]在报复问题上,值得关注的国际判例和文件包括Naulilaa Case,Portugal v.Germany(1928)2 RIAA 1012;Legality of the Threat of Use of Nuclear Weapons(Advisory Opinion)(1996)ICJ Report 226,at 246;联合国安理会关于Harib Fort事件的188(1964)号决议。详见Alina Kaczorowska,Public International Law(4th ed.,Routledge,2010),pp.737 -739.,无疑会提升整个《立场文件》的专业性。

类似的,《立场文件》第52~57段讨论了在国际法上具有重要作用的诚实信用(good faith)原则[20]在这一点上,《立场文件》援引了《奥本海国际法》和国际法院1974年针对核武器案作出的判决作为支撑,这一点值得肯定;事实上还可以考虑1970年《关于各国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相关阐释,参见Vaughan Lowe,International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pp.116-118.,笔者认为这是可以进一步提升和细化的。特别是针对领土问题,有必要深入分析、至少提到默认(acquiescence)和禁止反言(estoppel)这两个作为诚实信用在国际法中最主要表现、同时又相互联系的原则[21]对于这一问题的分析比较多,可以参见Robert Jennings and Arthur Watts(ed.),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9th ed.,Longman,1992),p.527;James Crawford,Brownlie’s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8th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p.442;Gillian D.Triggs,International Law:Contemporary Principles and Practices(2nd ed.,LexisNexis Butterworths,2011),p.315;Alina Kaczorowska,Public International Law(4th ed.,Routledge,2010),p.274;Peter Malanczuk,Akehurst’s Modern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7th ed.,Routledge,1998),pp.154 -155.与默认相对的是反对或者抗议,见 Robert Jennings and Arthur Watts(ed.),p.1194.。默认不仅在早期的一系列争端解决案件中提及[22]相关的案例包括Grisbadama Case(Norway v.Sweden),1 AJIL 233-234(1910);Tinoco Concessions Arbitration(United Kingdom v.Costa Rica),18 AJIL 153-157(1924);SS Lotus(France v.Turkey),Merits,PCIJ Report Series A,No.10,pp.18-31;Palmas Island Arbitration(USA v.Netherlands),2 Report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 866-869.,更是被国际法院的很多裁决所反复肯定[23]例如Fisheries Case(United Kingdom v.Norway),Merits,1951 ICJ Report 134-139;Right of Passage over Indian Territory Case,(Portugal v.India)1960 ICJ Report 39-44;Arbitral Sentences of the King of Spain Case(Honduras v.Nicaragua),Merits,1960 ICJ Report 210-214;Th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Cases(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v.Denmark;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v.the Netherlands)[Judgment][1969]ICJ Rep 3.。同样,禁止反言则实际上构成了国内法和国际法共同认可的规范与原则,不仅在领土问题上适用[24]例如 The Case Concerning the Temple of PreahVihear(Cambodia v.Thailand)(Merits),[1962]ICJ Report 27-33;Dissenting Opinion of Sir Percy Spender[1962]ICJ Report,at 101,paras 143 -144;Malcolm N.Shaw,International Law(7 e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4),pp.374-375;Alina Kaczorowska,Public International Law(4th ed.,Routledge,2010),pp.263,274-275.,而且适用于国际法的广泛领域[11]。

此外,《立场文件》在结构和措词上似乎也还有一些可以改进的方面,例如从逻辑关系上看,第60~63段所列举的证据是否可以有效地推出第64段(特别是作为落脚点的第2句)所得出的结论,还值得进一步的考量。与此同时,第76、80段的起首部分两句显得重复,在这样一份不算很长的文件中,在如此近的距离内,出现此种重复不甚妥当。可以考虑重新排序,或者改变叙述的方式与策略,表达出更丰富的意涵。

(二)提升中国法律表达能力的路径

要想实质性、可持续地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的法律表达能力,至少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第一,学术研究应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无论是学术界主张的中国学派、中国理论,还是中国气派,都必须建立在严整而坚实的理论研究基础之上,都需要学术界以丰厚的学术底蕴、真诚的学术观念、敬业的学术精神、沉静的学术态度提炼出具有中国精神的理论,甚至体系,为中国的观念提供基础。在国际法律问题上,此类的理论支撑就至少包括如何认识国际法的概念与体系(国际法观)、如何看待国际法的现状与发展、如何看待国家与国际法的关系,等等。

第二,对于现实状况的全面把握。在法律的意义上表达好中国立场,需要真实而全面地掌握中国的相关事实。如果没有对于某一方面国情的充分掌握,没有对于国外相关、相应情况的扎实把握,没有对国际法实践的充分了解,无论是向国际社会表达,还是向国内社会表达,都有可能受到障碍,都有可能由于表述事实的偏差而不被信任。例如,中国长期把死刑数字作为一个保密信息,这实际上是不必要的。很多国家保持着死刑,这并不是不文明或者非法治的表现。坦白而明确地公布死刑数字有利于中国形象的提升,而不是相反。所以,以畅通的渠道让具有表达机会和可能的行为体获取充分而可信的资讯,对于中国在国际社会进行高水平的表达是至关重要的。

第三,教育界的持续努力和跟进。中国立场的法律表达要想达到持续发展的目标,必须在人才培养上下功夫。人才培养的根基在于教育,高水平的法律人才和公共外交人才培养是中国国际表达的潜力所在。故而就需要不断完善教育模式和教育进程,持续培养和训练能够用高水平的法律话语代表中国阐释立场、维护中国利益、主导世界制定规则的人才。

第四,理论界与实践界的充分结合。理论界在国际学术交流中的话语不仅建立在理论能力上,也体现在对于实践问题的把握和跟进上。从这个意义上讲,学术研究既需要沉静敬业的研究,也需要关注实践的发展、了解实践的状况。这种关注应定位于确切了解之后的分析和建议。理论界对实践应持的态度是一种冷静的观察和批判,不能仅仅停留和满足于对政策的注释和对实践的解释。与此同时,实践界的整体表达能力和水平的提升,既源于教育环境和进程的完善,也源于实践界和理论界的充分、有机结合。实践界用自身丰富的信息和不断调试的立场和利益取向来促进理论研究的时代性,同时借助于理论的战略眼光和中长期的对策建议探讨自身面临的问题。这种结合恰恰是高水平表达的基础。在这方面,中国已经有过一些值得肯定的实践[25]例如,从政府所属研究部门的反应看,2012年6月21日越南十三届国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越南海洋法》将中国的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包含在所谓越南“主权”和“管辖”范围内之后,国家海洋局网站发表由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疏震娅、国家海洋信息中心陈韶阳、海洋信息中心白蕾撰写的文章。疏震娅指出,越南执意为西沙和南沙立法,严重侵犯中国主权。此举无非是为炮制“西沙争议”、固化南沙所谓“主权”提供新的“法律依据”。越南此次执意将中国领土写入越南海洋立法,违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严重侵犯了中国的领土完整和海洋权益,严重违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是非法无效的。陈韶阳认为,越南国会立法将中国的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纳入所谓越南“主权”和“管辖”范围,妄图以此制造其侵占中国西沙、南沙群岛的“法律依据”。历史地分析,越南方面的说辞漏洞百出、前后矛盾、出尔反尔。越南的行为改变不了中国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的事实。白蕾认为,越南的所谓“主权”依据既不符合历史事实,更缺乏法理基础。在歪曲和编造历史依据的基础上,越南牵强附会地提出和制造各种所谓法理依据,以支持其非法“主权”主张,越南的单方面立法行为是非法和无效的。,还有必要推进长期的、体制性的合作。

只有在以上几个方面进行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协同努力,中国的法律表达能力和表达方式才可能提升,中国软实力的整体强化和中国国际交往能力的进步才更值得期待。

五、结 论

综上所述,法律表达能力的不足,不仅在目前不利于中国参与和解决国际问题,而且会在更加长远的实践维度上阻滞中国软实力的形成,拖累中国的发展,因此在国际事务中妥当地表达中国,是当代中国立身于国际社会的关键领域和重要方面,不可不慎。在表述中国立场的时候,更多地利用法律的语言,是一种重要的能力、是一门重要的技术,必须熟练掌握,并有效地应用。

笔者认为,解决南海问题可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各国都需要在博弈中显现出政治智慧[12]。单就法律话语而言,《立场文件》是中国立场的一种法律表达,特别是与以往的类似文件比较而言,这种法律推理、法律支撑、法律论辩的特点就更为明显。可以说,这份文件作为一个标志,中国向以法律的语言表达中国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这意味着中国在为国际关系的法治化添砖加瓦,意味着中国在用法律的手段和方式维护自身的利益。如果中国政府和学界能够在这一已经初步获得认可的努力基础上,继续加强合作、推进发展,中国的国际法话语能力就会大幅度增加,中国的国际形象就会逐渐提升,以法律能力为标志的中国软实力就会不断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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