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以河北省为例

2015-03-17 08:30马改菊温科梁洪太
关键词:龙头企业农户主体

马改菊,温科,梁洪太

(1.邯郸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河北 邯郸 056005;2.河北工程大学 后勤管理处,河北 邯郸 056038)

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土地信托受托人型的农庄或公司等为代表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与以家庭承包为主的农户经营的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销售、产品增值、带动辐射、技术推广、抵御风险、品牌建设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在农业社会化发展进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了高度关注,重点指出社会化服务的农业经营主体是我国农业经济未来发展的方向,河北省对此也作出了战略性的部署和规划。结合河北当前农业发展实际,研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寻求具有可操作性的策略,对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河北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状况

(一)农业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初具规模

2013年,河北省有种粮大户和家庭农场 11.64万家,经营耕地面积 332万多亩。户均面积以 100亩以下为主,占比达95%,[1]这些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加大了新技术推广应用、集约化生产力度,促进了河北现代农业的发展。

(二)农民合作社发展呈现加速态势

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布广泛,涉及种植、畜牧、农机、渔业、林业等各业,通过组建农户间的利益共同体,在带动农户发展农业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参与市场竞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组织载体作用。2013年,全省依法注册的农民合作社数量达到3.5万家以上。[2]

(三)龙头企业实力不断增强

2013年,河北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总数达到4590 个,龙头经营组织 1387个,龙头企业(集团)个数1555个,分别比上年增长10.5%、12%,其中,国家级龙头企业47家,销售收入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近400家,销售额 5亿元以上主导产业达到145个,[3]其中,五得利集团小麦加工能力、生产能力均居全国第一位, 福成肉牛、华龙方便面、露露杏仁露等厂家生产规模位居全国前列,初步形成了牛奶、小麦、肉类等各具特色的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

(四)生产加工基地不断扩大,但辐射带动农户数同比下降

2013年,河北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667个,种植业生产基地366个,养殖业生产基地271个,生产加工基地 34个,分别带动农户 852.5万户,583.3万户,239.2,30万户,各类生产或加工基地同比增长 5.4%、7.6%、4.6%、0.0%;辐射带动农户同比下降-3.7%、-10.7%、-1.3%、-8.3%。

(五)农业产业化经营程度不断提高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带动了一大批农户的积极参与,使农业生产工业化,提高了农户的收入,2013年全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户共计828.39万户,农户参与度达54.5%,户均来自产业化经营的纯收入达9782元,同比增长41.1%。农业产业化经营总量和产业化经营率逐年增长,2013年农业产业化经营总量6147.8亿元,同比增长14.0%;农业产业化经营率63%,同比增长1.5%。

上列数据说明,河北已经开始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初具规模,并且显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与此同时也取得了一些成就,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了农业经营规模小、生产方式粗放、劳动力老龄化、组织化和商品化程度低等问题。但是,结合河北实际,还有许多因素制约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

二、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制约因素

(一)土地流转不畅

河北是传统农业大省,农民把土地看成是命根子,部分农户流转土地的积极性不高,对国家政策缺乏了解,把“流转”理解成“收回”,没有安全感,多数存在抵触情绪,担心失地,农民离土不离乡,离田不离家。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土地流转数量偏小,零星流转大于成片流转,农户之间的流转比重较大,流转期限不固定,没有土地流转合同,多为口头约定,流转随意性较大。

(二)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带动能力较弱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问题是数量少、层次低、入社农户不多。龙头企业主要问题是普遍规模偏小,辐射带动能力弱,产业链条短,难以深度开发农产品的附加值,导致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基地带动农户数同比下降,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年销售收入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 366家,占农业产业化组织总数的8%,占龙头企业(集团)的26.4%。

(三)融资困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产存在无法评估抵押,获取金融信贷支持非常难,并且信贷额度小。通过对邯郸、邢台、唐山 石家庄共计320户的农户调查发现,85%以上的新型农业主体在融资方面都存在着担保困难,申请手续繁杂,隐性交易费用高等问题。专业大户缺乏资金,可抵押资产有限,贷款环节最薄弱,获取金融信贷支持最难;农业合作社虽然发展较快,但管理不规范,贷款也不容易;有些龙头企业产品知名度不高、附加值低,再加上农产品价格的不稳定性,获取金融信贷支持的难度也较大;在对家庭农场走访中发现,由于没有实体资产抵押,很难从银行得到贷款,少数能从信用社贷到款的,额度也较低、期限短,资金周转常出现紧张局面。

(四)缺乏新型主体与农户之间的经济利益共同体

2013年,河北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种植业生产基地、养殖业生产基地、生产加工基地辐射带动农户同比下降-3.7%、-10.7%、-1.3%、-8.3%,这说明一些生产或加工基地在进行规模化经营的同时,较少与农户发生经济联系,没有起到很好的带动作用;一些农民合作社存在持股不均衡、虚假持股、象征性持股等不合理现象,合作关系松散,不稳定,致使新型主体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不够紧密,没有真正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

(五)农业从业人员年龄构成普遍老化

在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农村大量年轻、优质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农业生产“兼业化”、“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课题组走访农户300家,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50家,发现经营者年龄平均在 50 岁以上,且后继无人,年轻人大多都不愿务农,60岁以上占12%,50岁以上60岁以下的占50%,40以上50岁以下的占18%,30以上40岁以下占12%,30岁以下占8%,引进青年科技管理人才是提高家庭农场效益的最有效途径。

(六)农业经营主体的文化素质较低

农业从业人员中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比重不高,全省乡村从业人员文化素质偏低。2012年,乡村从业人员中,文盲、半文盲28.4万,小学文化程度773.9万,初中文化程度1494万,高中文化程度742万,中专文化程度105.6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56.8万,全省82.5%的小学毕业生和4.61%的大学毕业生分布在农、林、牧、渔业的行业中,呈两头小、中间大特点。这说明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人口主要集中在农、林、牧、渔业等对文化素质要求相对较低的行业,从人力资源角度看,制约河北农业经营发展的人力资源因素有两个:一是农村劳动力与城镇劳动力相比,总体文化教育程度偏低;二是农村劳动力中文化程度较高、有专业技能的农民有流向第二、第三产业的趋势,而农业劳动力较低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水平必然限制了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开发和发展。

三、河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发展思路

(一)加快土地流转进程,是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前提

一是加快成立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首家由供销社主导建设的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落户河北省鸡泽县,主要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使得土地流转更加快捷、便利、规范。二是建议成立县级家庭农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土地流转工作,农牧部门采取新闻媒体宣传、下乡组织动员等形式,使农户由被动、消极地流转土地变积极、主动地流转土地。

(二)推进农业现代化经营,是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核心

1.推进农业经营的规模化

在家庭承包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种植养殖业为主的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更加符合河北人多地少的实际,也是在现有土地流转水平下解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农民收入低、产业升级困难等一系列问题的有效措施,是培育专职务农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方向,因此,必须转变政府对农业的扶持方式,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将农地以转包、出租、托管、股份等形式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对他们实施特殊的扶持政策,新增农业补贴向他们倾斜,以不断壮大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发展力量。

2.推进农业经营的组织化

一是大力发展农民之间的联合与合作,扶持建立农民合作社,把农民组织起来进行规模化生产经营,引导龙头企业、种养大户等牵头组建合作社,拓宽合作领域、扩大经营规模、延长产品生产加工的链条,增强合作社抵御风险、引领带动和市场竞争的能力。二是鼓励、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积极推动将联合社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调整范围,引导联合社规范发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扶持联合社发展的优惠政策,在农业补贴、项目资金、财政奖补等方面给予倾斜。三是构建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体系,三者虽各司其职,但更要加强他们之间的合作、联合与整合。

3.推进农业经营的产业化

按照河北省做大畜牧业、做强蔬菜业、做优果品业、做精水产业的总体思路,重点培育一批以农业龙头企业与合作组织为主的经营主体,大力推进河北农业产业化经营。一是育龙头。鼓励、支持龙头企业通过控股、收购、重组、兼并、联合等方式集约发展,把作为农业产业化骨干的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二是建基地。鼓励龙头企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大户创建生产基地,拓展生产领域,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三是改机制。创新利益联结机制,推动龙头企业与专业合作社、农户合作,鼓励农户、农民合作社以土地、劳动、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结方式,降低农户和企业之间合作关系的不稳定性。[4]四是创产业园,以优势企业为主体,以优势产业为基础,积极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农产品主产区聚集,实现园区建设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双赢”,促进企业集群发展。

(三)完善农村人才培训机制,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关键

1.优化培训对象和内容,造就职业新农民

选择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中年轻的、受教育程度较高的致富带头人作为培训重点。一是针对以种植、养殖业为主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要充分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加强种植、养殖技术、产品营销、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控制等技能培训,提高经营者的专业素质和科技文化水平。二是针对建立在家庭经营基础上的农民合作社,当务之急是加强对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金融知识、会计知识、管理知识的培训,使合作社的运行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三是针对作为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化经营骨干力量的龙头企业,应着重培养一批有知识、有文化、懂管理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增强龙头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优化培训供给,构建市场、政府、NGO三位一体的培训模式

一是发挥市场对培训供给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农户有权利自主选择培训供给的主体,从中获取农业科技知识、技能、指导等的服务。二是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通过提供政策、资金、信贷等发挥服务和监督功能,从而扶持、引导、激励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科技创新。三是发挥 NGO的补充作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训既需要市场的调节作用,又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更需要非政府组织的参与。NGO是农村人才培训工作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帮助农户发展有机生态种植和养殖、实现农业生产盈利和环保相统一、经济和生态相统一、推动农村低碳环保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自身的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等特点更能满足经营者的个性化、多元化的需求。

(四)完善农村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障

1.创新金融服务

当前资金瓶颈束缚了农业龙头企业快速发展,河北应重点发展金融服务农业的主体,如:村镇银行、农业金融合作社或公司化运营的金融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也可以针对不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发金融服务产品,如邯郸银行的“致富流转贷”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上、地下投资附着物或产生的近期收益作为抵押担保,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经营性贷款,有效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周转金、农业设备购置费、场地租赁费等资金需求,值得向全省推广。

2.完善担保体系

完善担保体系,加大金融信贷投入力度,建立担保基金,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提供担保。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社经营体制的改革,加快培育主要为农村、农民、农业服务的农村商业银行。建议在担保体系中将农业半成品或生长期的庄稼纳入农业期货担保,加大涉农担保力度和额度,拓宽担保抵押物的范围,加快农村金融综合改革,建设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实现乡镇金融服务网点的全覆盖。

3.创新土地经营权信托新模式

将土地经营权实行信托,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一种新模式,主要是土地承包人为有效开发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经营收益,将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自愿、有偿、依法信托与某公司、农庄或其他主体,由受托人对土地进行经营和管理,并将信托收益交付给委托人。大力培育这样的公司型或农庄型的受托人,对土地进行集中经营与管理,充分开发土地使其效率最大化,实现增值保值的社会效果,最大限度的保障农民与信托受托人的共同权益。

[1]中国新闻网 http://www.chinanews.com/sh/2013/10-11/5366424.shtml

[2]河北广播网http://www.hebradio.com/xwgb/201302/t20 130220_1098361.html

[3]除特殊说明外,文章所有数据均来自河北省统计局.

[4]沈小平.农业产业化是全局性、战略性的大事[J].中国经济周刊,2012(30):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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