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发展图景论要:全球治理与国家治理的视角

2015-03-17 14:05张清顾伟
关键词:法治中国全球治理国家治理

张清,顾伟

(1.扬州大学 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9;2.江苏省盐城市检察院,江苏 盐城 224000)

·政治文明与法律发展·

法治中国发展图景论要:全球治理与国家治理的视角

张清1,顾伟2

(1.扬州大学 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9;2.江苏省盐城市检察院,江苏 盐城 224000)

摘要:全球治理和国家治理是当今社会两种主要的“政治治理模式”。国家在全球治理中担当着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可替代的角色,法治又是全球治理和国家治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全球治理和国家治理视野之下,一方面考察二者的双向互动关系以及对法治中国的影响,另一方面可以从人权发展、“软法”与我国法治发展及法律全球化语境之下的法治中国建设等角度考察法治中国发展的具体面向。我国法治发展应当遵循程序、参与和公正的原则要求,实现人权“平等”,注重“软法”及其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发挥,并在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之下正确处理国内法的国际化问题和国际法的国内化问题,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全球治理;国家治理;法治中国;现代化

收稿日期:2015-06-20

基金项目:江苏省“六大人才高峰”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区域法治发展研究”(2014—JY—018);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文化传承与区域社会发展”建设项目(PAPD);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扬州大学中国法律文化与法治发展研究中心、扬州大学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张清(1965—),男,江苏海安人,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从事法理学、法律社会学、宪法学、人权法学等研究;顾伟(1988—),男,江苏大丰人,法学硕士,从事宪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志码: A

文章编号:编号: 1009-1971(2015)05-0017-09

Abstract:Global governance and national governance are the two main “political governances in modern society”.Countries play irreplaceable roles that any organization or individual is incapable of in the global governance, and the rule of law is the indispensable component of national governance. In view of global governance and national governance, this article on the one hand tries to investigate the two-way interaction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m as well as the influence on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and on the other hand tries to investigate the orientation of China's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rights, “soft law” and the development of rule of law in China as well as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in China under the context of the legal globalization.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should follow the principle requirements of procedures, participation and justice to realize human rights “equality”, pay attention to “soft law” and its function in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and correctly handle problems such as domestic law internationalizing and international law domesticating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legal globalization, thus to promote the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management modernization constantly.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关系日益复杂多变,以及超越国家的诸多国际组织的兴起,居于一国自治之上而又可以将各国囊括其中的治理模式呼之欲出,有学者因此提出了全球治理的概念。据此,全球治理和国家治理一道构成当今社会的“二元治理”结构。全球治理和国家治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与法治密切相关,因为法治不但回应了“有效的法”的概念诉求,而且为法律运行、决策与裁判功能的有效实现提出明确要求。虽然不同的国家同处全球化进程,但文化的多样性和法律体系的迥异性决定了各自对法治概念理解的多元化。法治作为全球治理和国家治理的共同内核,在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由此,我们可以从法治建设如何与全球治理、国家治理的目标、理念、精神相契合的角度考察法治中国建设的可行途径和应对之策。

一、法治:全球治理、国家治理的共同内核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无论就其理论研究还是实践影响而言,都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1]可以说,当下以及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全球治理将与全球化理论和实践一道对人类的发展方向产生制约。“作为一个新生的、发展中的理论,全球治理的概念及其本质内容不仅有争议,而且存在诸多不确定性。”[2]全球治理、国家治理进而达至善治,是我们理解和实践法治的一种可行路径。

相较全球治理,国家治理乃是低层次的和小范围的“国内治理”,但就其和全球治理的本质而言,却具有一致性,即国家为实现特定目标和价值所采取的特定手段。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全球治理的背景下,实现国家法治的一个核心要点在于不断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健全国家治理体系并实现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所谓“国家治理体系,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的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的能力。”[3]国家治理能力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前提和基础,同样,国家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能力的有力补充。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球治理的善治要求,唯有如此,才能提高各国全球治理的参与度、积极性与实效性。反过来,全球治理的普遍实践,同样能够为国家治理提供必要而有益的借鉴,促进国家治理理论、制度与实践的完善。

“善治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4]“其本质特征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5]就全球治理和国家治理而言,实现良善之治的重要依托乃在于法治。法治的基础内涵在于承认法律是一切人与一切行为必须遵循的最高准则,任何人、任何事都不能拥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在这一点上,法治作为善治的构成要件之一,自然与善治的内在要求相契合。法治的出发点在于通过引导和约束公民行为,强化对社会事务的管理,保障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行;法治的落脚点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基于此,“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的概念,与专横权力的影响相对,正规的法律至高无上或居于主导,并且排除政府方面的专擅、特权乃至宽泛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6]*本文采用了夏勇在其论文中的翻译。参见夏勇《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国家法制不健全,尊法意识淡薄,社会秩序失范,将使得善治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壤,全球治理的善治有赖于国家治理的实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国家实行法治与否意味着全球治理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尽管这个判断是建立在法治意味着好的治理或者至少有效的治理的基础之上的。”[7]法治成为了国家这一层次是否实施好的治理或者善治的一个标准,同样,法治亦成为全球治理是否善治的标准。

二、“二元治理”引领下法治中国发展的原则设定

以全球治理和国家治理所要达到的目标为指引,全球治理和国家治理发挥作用的前提在于对程序的尊重、对参与的注重及对公正的体现。如果全球治理、国家治理没有完整的程序规制,“强势”国家便可以对国际组织的运行或国际条约的制定施加任意影响,一国的国内治理体系与制度便容易发生混乱。注重参与和体现公正的目标指向歧视很明确就是使全球治理方式和国家治理能够在全球化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回归我国法治的发展同样如此,只有体现并贯彻这三项原则要求,法治发展才能与社会的发展同步,甚至引领整个社会的发展。

(一)尊重程序

程序主要表现为一种法律决定过程,这个过程通过既有的规则、范式和时间点来圆满自身。但这仅仅是程序的一般表现形式,程序并不完全是决定过程这么简单。程序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没有一以贯之的真理标准,客观地对事件和当事人进行评价是程序存在的前提,它的目标在于穷尽一切的意思表达,从更加理性的角度过滤杂质与噪音,保证法律决定成立依据来源的广泛性和法律决定本身的正确性。

“程序的对立物是恣意,因而分化和独立才是它的灵魂。分化是指一定的结构或者功能在进化过程中演变成两个以上的组织或角色功能的过程。这些分别的项目各自具有特殊的意义,因而要求独立地实现其价值,于是,明确相互之间的活动范围和权限就成为题中应有之义。”[8]同时程序有可能操作过去,程序开始之时,事实已经发生而结局却是未定的,程序的进行越临近终点,一切关系则越来越固化。经过程序认定的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成为决定的依理之一,被赋予既定力,只有通过高阶审级的程序才能被修改。

善治与程序从来就是相辅相成的,在法治中则更是如此。善治与法治本就不是程序的对立面。从实现正义的角度而言,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在一国法治化进程中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程序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都是毋庸置疑的。2010年我国已经建立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之相配套的程序理念、程序意识、程序规范还很不完善,法治发展过程中本应并行的两驾“马车”,时至今日已不在同一起跑线上,法治发展的侧重目标已然清晰可见。

(二)注重参与

参与在这里的意思更多体现为一种制约,是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被法律赋予许多权利,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文化权利等,在其中政治权利自然最能体现公民对国家治理的参与。法律赋予公民权利的主要意涵在于限制国家权力,这与善治的意念不谋而合,善治本身倡导的就是一个“返璞归真”的过程和状态。善治从字面理解更像是意从国家角度单方面出发,实则善治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展开,公民的参与是无法忽视的环节。善治不仅仅体现国家层面释放出的各种“善意”,更表现着公民对国家层面善治的理解和认同。因之,法治其实是包含在善治之内的,或者法治才是真正的善治[9],参与是善治的重要体现,也是法治的必然要求。

(三)体现公正

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具有效力的文件,其最终指向都应当是共同的利益,公民在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上的平等无关性别、种族、文化程度、宗教信仰等。在当代,消除贫富的两级分化,维护妇女、少数群体等弱势人群的基本权利是公正在作为善治要素时的有力表达。实现公正必然依靠法制建设、法治发展,不仅在于法律中有关于某些权利和对某些特殊群体保护的规定,还在于在不能实现公正的情况之下,法律可以被用来维护被侵犯的权益。尤其在法治建设进程到达一定程度——能够促使人们观念转变时,很多问题都会经历从“有形”至“无形”的发展历程。

三、“二元治理”视野下中国人权发展路向

“在全球化时代,人权越来越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特别是在全球治理过程中,充分实现和保障人权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10]全球治理过程中也不乏国际人权机构为人权保护的进步所做出的努力。同样,当前,国家治理的核心目标也越来越注重关注与保障人权。回视国内,有学者认为,“进入21世纪的法治中国,所表现的制度是民主,所统摄的灵魂是人权”[11],法治是实现人权的手段[12]。法治国家权力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13],人权发展同样是法治中国发展过程中需要一直贯穿的主题。

(一)强调“个人中心”的基本自由权

基本自由权是最早被作为人权规定下来的基本人权,大致内容就是公民权和政治权利方面的基本人权,是古典自然权利的法律化表现。公民政治权利的法律拓展,可以在一定意义上克服自然权利的局限性,强调了个人权利对于国家的参与[14],是以个人为中心的权利。具体指,以平等的抽象个人为中心,以个人的自主为中心,以个人人格的形式平等为中心。人权观念中蕴含着平等的因素,因为平等的人格、人的尊严、人性等平等要素,使得人成为同样平等的权利主体,平等成为个人自由的条件。个人自由观念中蕴含着平等的因素:就是把每个人视为平等的,每个人都享有所谓的天赋、与生俱来的自由,而这种自由逻辑的展开,必然是认为作为自由主体的个人在人格上是平等的,没有人可以奴役他人,并且在机会上或者在起点上是平等的。个人的性别、天赋、民族、种族、宗教、教育状况、财产状况等具体特点都被抽象地去掉了,从而建立了人权的普遍性。

(二)拓展“平等”的经济社会权利

个人生活在社会之中,但是个人的命运并不是完全自主的,个人的生活状况要受其天赋、家庭背景、机遇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有些并不是个人能够完全控制的,经济社会权利的兴起,强调了经济社会因素对于人的生存发展的重要性。在这个过程中,人的角色的转化是个关键性的环节,表现为从生物人向人格人的转化,从抽象的人到具体的人的转化,从抽象的自然人到经济人、团体组织人的转化等。转化强调的是人的权利的实现与具体的经济社会环境的关联性,这里的人不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一种社群主义视野下的个人,一种与特定的组织生活密切关联的人。

现代国家不能对社会的不公平和社会生存境况的过度差别坐视不理,从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开始,国内法开始关注国家权力机关应当在人权保护方面采取一些积极主动的措施,出现了以国家机关履行积极的作为义务为前提的经济社会权利。在一些国家的宪法审判中,已经赋予了经济社会权利司法途径上的救济渠道。至于国家应当承担多大程度的责任,要考虑多种因素,比如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社会的整体生活状况、公平和效率的关系、社会的历史发展阶段、社会整体发展的路径特点等。在这种背景下所强调的是社会合作的必要性和实现社会公正的社会责任。

(三)确保特殊人群的人权

从人权的受益人的角度来考察和评判人权是人权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产生的新现象。尽管在更早的人道主义国际法中也有针对特殊人的保护的规定,但是人权在当代的发展已经大大超出当时的范围,是从整个社会的正常发展的角度对人权的特殊主体的考察。从个体的人到群体的人,从普遍的人到特殊的人,这个过渡和转换 是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步骤。这是从个人人权到集体人权过渡的中间形式。

受益人的人权是从主体的角度对人权的划分,严格来说它是不符合前面所列举的从人权内容角度所作的分类的。这里从主体的角度来考察人权,相对于前面所列举的按照内容来划分人权,可以说是一种补充性的标准。在普遍性权利的确认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就是在普遍性权利的推行中,某些群体在实现权利的能力上明显比较弱,使他们成为社会中的弱势人群。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也已经开始突出了一些特殊人群的权利,即它已经开始在普遍性权利的基础上向一定的人群倾斜,只是这种倾斜基本是在普遍权利的名义下实施的。这里的特殊受益人权利是更明确地提出了在普遍性人权的前提下突出一部分人特殊权益的重要性。对于特殊人群的特别保护并没有损害普遍性的人权。各国宪法和重要的国际公约广泛确认了平等原则,为了实现平等、落实非歧视原则,也有必要强调对于特殊群体的格外关照。

四、“软法”探寻——法治中国发展的另一种路径

实现法治主要依靠的是法律无须多加说明,但在法律之外是否还存在着一些不是法律的“法律”可以与法律相辅相成,从而达到更好地治理一个国家(国家治理)的效果和目标呢?全球治理的规范体系在这个方面为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的“工具”体系建立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一)全球治理中的“软法”

全球治理的“软法”介于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之间,其特征是:(1)作为制定主体的国际组织不具有立法权;(2)内容不确定,多为原则性规定,尚未发展到法律程度的规则;(3)需要有各国立法或通过多边合作才能实施;(4)属于任意法,不遵守并不构成违法行为或非法行为;(5)不具有制裁手段,主要靠舆论压力等形成某种约束力[15]。

(二)作为分析进路的“软法”

依据国内已有的研究,进路分析包括:第一,软法是社会规范多元意义上的一种表达。这种进路法社会学色彩浓厚,与传统的法律中心主义、法律国家主义的认识大相径庭,站在此角度探讨的软法与在国内法研究中常常被提及的民间法、习惯法有异曲同工之妙。第二,软法是公法中行政主体发布的非法律性的指导原则、规则和行政政策。这种软法的讨论主要出现在公法讨论中,这与传统公法制度强调形式上的权力分立不无联系,是基于其国家公法发展水平的理论延伸。第三,软法是治理领域的软法,是国家治理方式由统治向治理转变的伴生产物。统治所赖以生存的权威与有限的规则制定主体和森严的等级观念紧密相关,统治模式下的法律是硬法;治理所赖以生存的权威的来源是多元的,不局限在某一个特定的人群或阶级手中。由统治模式向治理模式的转变是“软治理”概念的最佳体现[16]。

研究上述观点,对软法的界定仍然莫衷一是,而是否将法律、法规、规章中没有明确法律责任的条款包含在其中是问题的症结。讨论至此,不妨适时拓宽软法概念的外延,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中没有明确法律责任的条款,又包括那些“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道德、伦理、风俗、习惯等社会行为规则,也包括政策、章程、内部通知、指导性规则,同时也将各党派、行业协会、社会自治组织的活动规范纳入其中。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软法与苏力先生的“法治本土资源”的提法是接近但不相同的。法治中国的本土资源包括“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17]两部分内容。

(三)“软法”与法治

罗豪才教授提出法治建设不仅指硬法之治,也包括软法之治[18]。*对此已有相关的应用研究,可参见张清、武艳《社会组织的软法治理》,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软硬兼施、刚柔并济”是他所提倡的主导原则。法律是对社会控制最有效的手段,但不管是国家之间还是一国之内,发展水平的差异都是现实存在的,不平衡现象也很突出,单纯寄希望于法律一力承担所有社会问题显然是过于理想化的选择,在实现上也是困难重重。通过对软法现象的研究,得出法治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法的统治,也不局限于国家法的统治。许多深藏或显现于社会之中的规范,稳定性好、接受度高、权威性强、认同度广,已经在日常生活中被反复适用,深植于普通民众的思想中,也正因为如此,这些规范能够一直延续下来。维护法律的有效性,仅仅依靠国家的强制力远远不够,法律必须取得民众的认同与理解,从社会资源中汲取养分。因此,对某些在社会中已经广泛使用的规范,通过合乎法律的方式和途径,使之上升为法律,无疑将更好地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效果和社会效用。

法律不具有随意性,它的制定和认可都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方式,都要充分考虑法律的接受度与可行性,不能超越一般社会主体的接受能力,也要基于一定的社会现实。正因为如此,我们在谈论现代法治的同时必要地将它与一般社会主体的能力和行为进行联系。法律只有建立在一般社会主体的价值观和认同感之上,才能更好地体现权威,维护公正,使法律得到更加有效的落实。所以,“社会的有效治理不是一种自上而下或由下而上的单向度的活动,而往往是一种形而上的归纳和形而下的演绎与综合。”[19]法治只有建立在国家的认知和社会的合意的基础之上,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从来就没有什么“普适”的法律,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意法外资源,必须深深扎根于本土资源中[20]。

本土资源隐藏于民众意识的深处,是法治中国建设中一个无法回避的话题,其中有很多东西值得我们重视与挖掘,具有深厚底蕴和极强生命力[21],比如本土法律精神崇尚天、地、人的同一概念,将所有事物置于整体中看待和分辨,重视事物的弥合与互补,这些对于形成和维护社会的内在价值,建立平和安定的社会秩序极为关键。再如,长期以来,建立在中国国情的基础之上,国家政策一直在各个社会环节中发挥作用,必要和适时发挥政策的灵活性和变动性弥补法律在稳定性、滞后性方面的缺陷,同样是对法治建设的有益补充。就这个意义而言,全球治理为国内治理提供了最为直接与宝贵的经验借鉴与指导。

五、法治中国发展中“二元治理模式”的有效互动

全球治理是法律全球化的有效途径之一[22]。法律移植及其创造性转化是国家参与法律全球化的重要途径,国内法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在处理争端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发生摩擦、冲突,如此便使得法律移植及其创造性转化在法制体系和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中无法缺位。法律全球化、和谐社会建设的需求,对现阶段的法律移植及其创造性转化和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目标。通过法律移植及其创造性转化引进优秀的法治理念和优秀的制度体系,不但可以完善法律制度,改善法治状况,还可以助力更加又好又快完成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概言之,法治发展的关键在于实现全球治理和国内治理“二元治理模式”的有效互动,而这种互动的主要形式则在于“法律移植及其创造性转化”——这种移植及其转化既包括全球治理过程中对一国法的移植,也包括国内治理对全球治理法律规范的移植与转化。

(一)全球化的地方主义

“全球化的地方主义”(globalized localism),有的学者称之为“国内法的国际化”,即在一国或一个地区范围内通行的法律制度由于某种原因而在更广泛的领域产生影响,甚至在全球流行[23]。此种意义上的全球化,并不一定与某些国家法律制度的出色有直接关系,常常是其经济或者政治地位在全球范围影响力的体现。对这种法律制度予以接受的国家往往也是因其“弱势”地位而选择依附于这些制度。不论是出于什么样的原因,都证明了法律全球化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趋势。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各个法律领域立法过程中广泛借鉴了国外相关立法[15]。*中国法律移植及其创造性转化的形式包括三种:第一,改革开放的初期主要是在涉外领域,如涉外经济、贸易、婚姻、继承、犯罪、诉讼等;第二,随着改革深入,在完全属于国内事务领域,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第三,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入,中国加入越来越多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对中国立法起到重要作用。这里所说的国内法的国际化主要指第二种形式。如在宪法领域关于人权、法治、私有财产保护的原则,刑法的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具体制度;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正当程序规则等;行政法中立法听证会制度、民法中无过错责任等制度、婚姻法中的探视权制度等,皆在制定的过程中参考了域外法律的规定[24]。

中国的法律移植及其创造性转化反映了世界各国立法的趋势,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一些问题上具有共同性,因此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处理同类问题的经验[25]。但是借鉴并不是单纯的照搬照抄和“引用”,而是充分建立在现实国情和实际需要的基础之上。若非现实生活中存在某种法律存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必要,即使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设计得精彩而引进来也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中国的法律移植及其创造性转化过程借鉴而不照抄,通过“接地气”的理解和解释,法律移植及其创造性转化大大缩短了中国摸索的过程。以宪法原则为例,众所周知,不管是英国、美国,还是法国和德国都是宪法理念上的先驱,但中国宪法中对人权、私有财产保护等概念的理解与运用都在国情和现实的考量中选择了合乎中国特色的解释。如中国的宪法和相关法律中都对人权的保护做出了规定,也规定了公民在行使其基本权利时不得侵犯其他人、社会和国家利益,同样因受限于现实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限制,在具体操作上可能还不会达到先进国家的标准。法律移植及其创造性转化还应当注意的问题是“法律移植及其创造性转化如同引进技术和设备,必须采用优选法”且“法律移植及其创造性转化应尽量避开价值性强的法律而选择工具性或技术性强的法律”[26]。

(二)地方化的全球主义

“‘地方化的全球主义’,即国际组织的条约、规章为内国所接受,转变为对内国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27]也有学者称之为“国际法的国内化”,它是一种较强意义上的法律全球化,即有关国家具有统一的规则,它凌驾于主权国家的法律之上,主权国家的国内法必须根据它的标准加以调整。”[28]伴随着国际组织中国家成员的不断增多,某一国际组织的规则很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发挥作用。比如,世界贸易组织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的不断扩大,其能够发挥的影响已经不仅仅局限在消除歧视和壁垒、保障公平交易,而且越来越影响到一个国家内部的政策和规则的形成或者改变[29]。对一个国家或地区来说,加入某一国际组织,相应义务的承担是其题中应有之义,适时调整原有的制度和规定,以满足国际规章、条约的要求是必要且必须的。

中国目前加入的国际组织不在少数,接受了大量的国际条约和规则,为了与这类条约和规则的内容相一致,修改和制定了诸多法律、法规,也通过现行宪法、《立法法》、《缔结条约程序法》、重要的民事刑事实体法、三大诉讼法等规定了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法上的法律效力[30]。在公民政治权利领域,1998年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在宪法修正案中纳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保护;同时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与公约相冲突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领域,2001年批准加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后,中国在社会保障、文化权利保障、私有财产保护方面的立法均有一定突破。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国自1980年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后陆续加入了有关版权、专利、商标等一系列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为承担条约义务,中国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也都经历了多次修改。在国际贸易领域,依据WTO的规则要求,中国所采取的措施包括:(1)遵循非歧视原则;(2)为适应规则,对加入之前已有的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清理;(3)直接适用其规则,实行国民待遇原则;(4)执行透明度原则,对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等予以强制公布。

不管是“由点到面”模式的国内法的国际化,还是“由面到点”的国际法的国内化,其所体现的实质乃在于全球治理和国内治理的“双向互动”。在双向互动的过程中,连接彼此的核心乃在于“法治”,正是基于共同的对法律之治的高度认同,使得全球治理、国家治理以及国家法治成为难以分割的命题。

六、法治中国发展要义: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全球治理和国家治理的大背景下,法治中国发展要义乃在于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不仅仅体现着特殊的时代性和具体性,也体现一定的历史性。法治中国的建设,要求我们必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一)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中国要义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国家治理体系”的概念,并提上了国家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这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理念的重大创新,极大丰富了我国现代化的内涵。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障国家治理者通过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治理国家,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国家效能的过程”[31]。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更加注重治理能力建设,增强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的意识,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把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提高我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32]。可以说,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是适应社会治理的需要,也是与国际接轨、参与当代国际竞争的需要。

(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路径

1.从价值、理论、制度层面处理好“公民—国家”、“国家—社会”以及“权利—权力”的关系[33]

通过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促进国民意识的形成和公民文化的养成,强化和认同公民身份。将公民身份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心里和行动上重视公民身份。将法律规范转变为行为方式,用具体行动保障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明晰国家与社会职能的边界,国家职能不干涉社会职能,社会职能不干涉国家职能。从统治向治理转变,允许合理的社会自治的存在和作用发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利用政治、经济、法律等各种手段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确保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2. 尊重法治原则,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治理能力

法治是以法律为最高规则的治理。树立法治思维,坚持法律至上,对于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决策者首先要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方式行使权力,以维护公民权利为主旨,树立权利本位意识,体现社会参与。其次在树立法治思维的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和贯彻人民主权的原则,人民是一切权力的授予者和守护者。最后要坚持公平正义,要求执政者从形式上和实质上维护公民的权利平等和司法公正[34]。*对公平正义法治思维的进一步研究,参见张清《习近平公平正义法治思维的内在机理研究》,获第十届“中国法学家论坛”优秀奖,http://www.chinalaw.org.cn/Column/Column_View.aspx?ColumnID=9238 InfoID=15418,访问时间2015年7月18日。

3. 加强党的领导,健全完善党的领导机制

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紧紧围绕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强化依法执政,核心是依宪执政。要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执政水平,健全执政机制。为此,“要处理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理顺各种权力关系,通过不断地鼓励和引导多元参与以及治理机制创新,为国家治理方式的形成和发展营造氛围、整合资源、引导方向、协调利益、创造制度,逐步使新的国家治理方式制度化和法制化,巩固国家治理成果”[35]。

4. 保证人民民主,提升政府行政能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序加速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建设的制度性、规范性和程序性,努力加快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让范围更大、权利更充分、机制更健全的人民民主为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保驾护航。“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生命力所在,国家治理就必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为根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发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36]同时,为符合提高政府行政能力,迈向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明确和落实国家治理主体,构建并完善高效能的运行体系,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盘活治理体系资源服务社会。

结语

全球治理和国家治理是关涉综合治理的概念,其中涉及的内容十分繁复。把法治视为一种原则,积极践行法治,是在当前全球化进程中,对什么是一种更好的全球治理和国家治理模式进行思考。在以法治为原则的全球治理视野下审视我国的法治发展,探索国家治理的路径,主要是借鉴先进经验,更好地促进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建设。围绕国际视野中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软法”在法治发展中的作用,国际法的国内化和国内法的国际化等方面展开对全球治理视野下我国法治发展的思考,法治发展应当在注重人权“平等”、“软法”与“硬法”结合治理、正确对待法律移植及其创造性转化和发挥国际条约的指导作用方面加以推进,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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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evelopmental View of the Rule of Law under the Vision of

Global Governance and National Governance

ZHANG Qing1, GU Wei2

(1. School of Law, Yangzhou University, Yangzhou 225009, China; 2. Yancheng City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Jiangsu, Yancheng 224000, China)

Key words: global governance;national governance;rule of law in China; modernization

[责任编辑:张莲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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