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考试及法学教育的改良∗
——以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为视角

2015-03-18 00:35徐银波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考查

孙 鹏,徐银波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

论司法考试及法学教育的改良∗
——以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为视角

孙 鹏,徐银波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

法律人才是法治建设的支撑力量,若缺乏卓越的法律职业群体,任何制度设计均是空中楼阁,而当下我国法律职业群体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职业伦理素质更是令人担忧。为塑造秉持法治信仰、精通法律知识、富有实践能力的法律职业群体,需改变既有的职业准入机制与人才培养模式,应以接受法学本科教育作为参加司法考试的前提,司法考试需加强对职业伦理、实践能力的考察,法学教育应注重职业伦理教育,并应以法律职业为导向设置专业,改革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从而形成支撑中国法治建设与发展的精英团队。

法律职业;司法考试;法学教育;卓越法律人才

法治的形成与发展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规则与司法制度,而且需要精通法律知识、富有实践能力、拥有职业操守,以维护公平正义为信念的卓越法律职业群体。法律职业群体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立法可否落于实处,纠纷能否得以公正解决,从而左右着法治水平。这一群体的素质,又有赖于法学教育的塑造以及法律职业准入机制的选拨控制。然而,当下的法律职业队伍鱼龙混杂,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职业伦理素质尤为令人担忧,“法官嫖妓门”等事件一次次触动着民众敏感的神经。我们需反思并优化当前的法学教育及职业准入机制,以完成培养、遴选法律精英的使命,形成卓越的法律职业群体。

一、我国法律职业准入机制及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

除教学、科研队伍外,我国法律职业者主要包括以下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律师、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务人员。除用人单位的招录考试外,现有的法律职业准入机制即是司法考试,其中,除法官、检察官、律师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外,其它岗位并不强制施行准入机制。因此,这一制度设计存在以下问题。

(一)法律职业准入机制与法学教育相脱节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本科学历者即可参加司法考试,并不以接受法学教育为前提。这一与法学教育相脱节的司法考试制度,难以实现选拔高素质法律人才的目标[1],其会导致以下问题:

1.部分法律职业者缺乏职业伦理。未接受法学教育者虽通过了司法考试,但因未接受法治理念、法学理论的反复洗礼,未历经法学院氛围的熏陶,缺乏对法律、法治的深刻认知,随之可能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与信仰,缺乏职业伦理操守。对这部分人而言,法律职业可能仅是谋生手段,而非肩负着维护社会正义神圣使命的崇高职业。法律职业者必须拥有法律知识,但仅有法律知识,断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从而有资格执行法律,其还必须具备高尚品德,因为一个人的人格或道德倘若不好,那么他的学问或技术愈高,愈会损害社会,学法者若无人格或道德操守,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祸害无穷[2]。倘若这些人进入司法队伍,掌握作为纠纷终局解决渠道的司法权,更会堵塞民众寻求救济的路径,其拙劣行为不仅影响个人形象,更将毁损法治事业。

2.法律职业群体是非标准不统一。法律规则是确定的,但具体个案是千变万化的,法律职业者面临的工作是如何按法律人思维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将抽象规则公正地适用于个案。要完成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规范的找寻以及据此作出公正裁判,需遵循一定方法,法律职业群体应形成其独特、优良的思维方式。而受教育背景的不同、法学功底的参差不齐,可能导致职业群体成员之间思维方式及是非标准的不统一。如此便会导致“同案不同判”,损害法律的确定性与正义性,针对规则选择并不确定的复杂案件、法无明文规定的漏洞补充案件,更可能会导致司法权的滥用,从而有损司法公正。

(二)法律准入机制自身难以完成遴选法律精英的使命

当前司法考试制度不仅与法学教育相脱节,而且其自身固存的缺陷会导致难以实现选拨法律精英的目标。

1.无法考查应试者的综合素质。(1)仅可考查应试者的法律知识,无法考查其职业伦理素养,可能让无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人进入法律行业。(2)就对法律知识的考查而言,因当下司法考试题以客观题为主,亦仅可考查应试者的法条记忆及应试能力,难以考查其职业推理、文书写作、口头辩论等实务操作能力。

2.司法考试培训机构的兴起,使司法考试的准入功能更加日趋式微。在司法考试实施初期,其尚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考查应试者法律基本功的目标,起到准入作用。但伴随司法考试培训机构的兴起,伴随其通过对真题的研究,摸透考试规律,总结考查重点和应试技巧,使得本应担负遴选精英使命的司法考试沦为单纯的考试,使得即使未学习过法律的人通过一段时间的集中培训,复习重点及适用技巧,亦可通过考试,使司法考试准入机制的含金量不断降低,更加难以完成遴选法律人才的使命。

(三)法律职业准入机制对法学教育产生负面影响

当下我国的法律职业准入机制不仅与法学教育相脱节,而且给法学教育造成了负面影响,就业的压力使法学教育有成为应对司法考试的应试教育趋势,偏离应有的定位。

法学教育本应遵循以下原则:1.在进行法律职业教育的同时,兼顾素质教育和人文教育,提高学生文化、道德及人际交往等综合素质。2.不仅教授法律规则,而且教授法律、法治理论及各部门法基本理论,塑造学生职业伦理素养,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3.不仅授之以鱼,教授基本知识,而且授之以渔,培育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及法律思维方法。因为法律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伴随社会发展而不断演进的,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更是千变万化,无论如何教授,都不可能让学生掌握全部知识,更不可能为其解决具体问题提供现成答案,所以,法学教育需教会学生在面对新问题时如何学习新知识,并找到解决方法。

通过司法考试是从事司法工作的门槛,面对就业压力,法学教育不得不偏向引导学生通过司法考试,侧重教授学生规则,以司法考试真题检验学生学习水平,如此“生产线”培养出的人才,其素质实在令人堪忧。仅关注规则传授的法学教育所培养的学生仅是会机械地适用法条的匠才,而不具备法律人应有的人文关怀等素养,因而其在针对具体案件时可能难以作出正确的价值选择,并公正适用法律。正如此前备受关注的彭宇案等案件的主审法官均受过正规法学教育,通过了司法考试,但作出的判决却广受诟病[3]。

(四)法学教育自身与法律职业相脱节

不仅法律职业准入机制难以实现遴选法律精英的功能,法学教育亦与法律职业相脱节,造成法科毕业生就业率低下而单位又难以招到心仪人才的矛盾局面。其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现行教学模式大多是灌输式教育,即由教师教授,讲什么、怎么讲,均由教师决定,学生只可被动接受。这使得:(1)学生形成被动思维定式,久而久之,缺乏主动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尤其缺乏创新精神。(2)更重要的是,很多教师是从学生直接走上讲台的,无实践经历,亦无社会兼职,只能单纯讲授理论知识,即使采用案例教学,亦是选用模拟案件,与实践脱节,常导致学习票据法的学生未见过票据、学习税收法的学生不了解征税过程。如此就导致学生缺乏实践能力,且毕业后难以达到实务部门的要求。

2.单一法学教育与复合型人才需求相脱节。目前的法学教育多为单一的法学知识教育,但实践对法律人才素质的要求是全方位的,特别是伴随经济发展,迫切需求同时精通外语与法律的国际性人才、同时具备法学和经济学等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而单一法学教育往往难以满足这一需求,使得风投、信托、上市、破产、收购等领域极度缺乏精通财会和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在企业的国际交往中,缺乏国际性法律人才。

3.统一法学教育与法务人才需求相脱节。法律职业者必须接受通识性法学教育,从而形成统一的职业语言与是非标准,但法学教育不应止步于此,而应在通识教育基础上纵深发展,以满足现实需求。如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市场主体,公务员、律师岗位终将饱和,企业法务应是法学毕业生重要的就业方向,但当下统一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难以满足企业需求:(1)单一法学教育无法满足复合知识需求。与一般司法工作者、律师不同,法务人员既要保证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又要考虑企业利益最大化。其需具备律师素质,可抵御风险;具备企业家素质,可防范风险;具备经营者素质,可计算风险;具备立法者素质,可建立制度防护网。除精通法律知识外,其还需掌握管理学、财会知识,而单一法学教育根本无法满足需求。(2)通识性法学课程无法满足法务人员的技能需求。第一,统一的法学课程设计无法满足法务人才知识积累的需求。企业会面临与产品生产、合同审查、劳动关系、社保、税收、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反垄断等相关的法律问题,但在既有课程中,产品质量法、财税法、社会保障法等仅作为经济法分支讲授;劳动法、环境法等仅是选修课。第二,合法性教育无法满足合规性工作需求。法学教育主要讲授法律规定,而法务工作是合规性审查,法务人员不仅需掌握其所涉行业的法律,而且需熟悉法规、规章,通识性授课并不会涉及这些更深入的知识。第三,法务工作涉及合同、章程等文书的起草与审核,参与商务谈判、风险防范机制的设计,目前的理论教学无法满足实践需求。

二、法律职业准入机制的完善

法律职业队伍的专业化是法治国家最重要的特征[4],必须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完成遴选法律精英的重任。

(一)法律职业资格必须与法学教育相衔接

需改变现有规则,将接受法学本科教育作为参加司法考试的前提条件。这是因为:

1.它是培育法治信仰的必然要求。如前所述,法律人不仅需精通法律知识、拥有实践能力,而且必须领悟法律精神,秉持法律信仰,拥有以维护公正为价值取向的职业伦理品质,否则会将法律职业金钱化,无道德标准,从而阻碍社会正义的实现。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所要求的,法律人才不仅“知识丰富、本领过硬”,而且“信念执著、品德优良”。而职业伦理素质不可能凭空产生,而需要漫长时间的塑造,更需终极一生的坚守,只有历经法学院氛围的熏陶,接受法治理念、法律本位、价值、功能等基本理论以及职业道德教育的反复洗礼,在内心深处体悟何为法律、法治,烙印正义的价值观,才能在面对各种诱惑时坚守职业操守。相反,未受法学教育者难以深刻领悟法律精神、难以树立对法律的敬畏、呵护与信仰之情,难以坚守职业伦理,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取得职业资格,亦如学者所言,“资格不过是一张纸片而已,通过国家资格认证的律师,有专业的,亦有徒有虚名的,如果不成为真正的专家,资格便如‘脚底的米粒’,捡起来也不能吃”[5]。

2.统一的专业训练,可促成思维模式、价值准则、行为方式的共识,使法律职业群体成为一个价值、语言、解释和身份的共同体[6]。是非标准、思维方式的统一,是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根基。以接受系统法学教育作为从事法律职业的前提,可保证职业者具有相同教育背景,接受相同知识教育,拥有统一的是非标准,都会像法律人一样思考问题,这样方可避免因标准和思维方式的不同而导致案件处理的分歧,避免损害法律的确定性与正义性,以具有共识性的精英团队推动法治的不断发展。

3.法治发达国家基本都规定,仅接受法学本科教育者方可从事法律职业。在德国和法国,法官、检察官、律师必须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在英国与美国,律师、法官、检察官需取得律师资格,以接受正规法学教育为前提。不仅如此,在美国,仅有其律师协会认可的185家法学院毕业生可参加资格考试;在德国,大学毕业考试亦是司法考试的第一阶段,学生仅在以一定成绩毕业时,方可参加司法考试,并且还需提交曾参加过诸如谈判管理、修辞学、询问技巧等课程证明,方有资格参加国家考试。另外,在德国,其分两次考试的司法考试均只允许考生重考一次,而不像我国允许考生反复参加考试,即使没有法学基础者亦可通过反复考试而过关。

(二)司法考试自身的改革

司法考试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其价值在于将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法律精英选拔到法律职业队伍中来[7]。而现有司法考试无法考察考生的职业伦理素质及实践能力,伴随司考培训机构对考试规律的钻研,现在更是到了不得不改的地步。

1.从目标定位而言,应完成对法律语言、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职业道德的全方位考察。为此,司考不仅应考查法律基础知识,而且应注重对职业伦理道德的考查。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从业的方向灯,它使法律职业者拥有法治信仰,并以法治、正义为导向,否则,便可能唯金钱论,以致践踏法治。在美国,道德品行被认为是重要的职业素质,尤其在“水门事件”之后,职业道德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其律师协会规定,申请律师从业资格者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需通过单独的法律职业道德考试[8]。日本2002年通过的《法科大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法》、修订后的《司法考试法》和《教育法》,均强调法律职业者的责任感和伦理观。德国2002年通过的《法学教育改革法》,要求在大学学习阶段和预备期学习阶段加强对法律职业素质的培训,在两次司法考试中加强对职业伦理素质的考查。另外,司法考试不仅应考查应试者的法律知识积累,还应考查其面对实际案例分析问题、口头表达及书面写作等实践能力。

2.为实现前述目标,就需从考察方式与题型设计两方面予以改进。首先,就考查方式而言,可借鉴德国做法,增加口头考查,并规定仅通过笔试者方可参加口试。因为书面考查无法考查应试者面对真实案例的口头表达、现场反映能力及其伦理价值选择,增加口试考查,可检测考生的口头表达和应变能力,实现对应试者的全面考查。就口试而言,可由应试者在20分钟内就一个真实案例,选择从法官、律师或检察官的角度,完成演讲,阐明意见,以证明自己具有在有限时间内,以清晰、明确和令人信服的方式阐明具有决定意义的论点及提出契合司法实践的法律建议的能力[9]。其次,就书面考查来说,现有的题目设计呆板,考试成绩主要反映考生的记忆能力和对基本规则的掌握程度,很难反映考生的分析、推理、判断能力。对此,我们可借鉴美国的考查方式,增加主观题的考查,一方面选择生活中的真实案例,要求学生分析应如何进行裁判,另一方面增加论述题,以考查应试者运用法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从中考查其法学理论功底。

三、以塑造卓越法律职业共同体为导向的法学教育之完善

(一)目标定位

1.法学教育自身的目标定位。学界就我国法学教育定位有不同见解,主要有采用大众教育抑或精英教育,通识教育抑或职业教育,理论教育抑或实践教育三方面之分歧。下面我们分而论之: (1)本科毕业之后的法学精英教育并不具有普遍性,仅美国采此模式,其是法学院教育与学徒制教学竞争的历史产物,对我国并不一定适用,我国仍应维持现有的大众教育模式。(2)就当前就业现状来看,并非所有法科毕业生都从事法律职业,我国法学教育除培养法律职业者外,还承担着普法教育功能,以此实现对各单位、各岗位法学毕业生的辐射,为法治建设奠定基础。为此,法学教育应是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结合,不仅为法治建设提供法律职业人才,而且为各行业提供具备人文关怀、法律常识的人才。(3)就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而言,理论教育的典型是德国,其偏重学术性和理论性;实践教育的代表是美国,其注重培养实践能力。但美国、德国法学教育通过自我反思与改进,现均偏向兼顾理论与实践二者并重,德国2002年《法学教育改革法》要求重视对专业技能的培训,美国则要求注重基本理论教育。法学教育应同时兼顾理论与实践教育,因为只有实践教育方可培育学生实践能力,但实践教育不只是教授操作技巧,而是需要教导他们像法律人一样去思考问题[10]。为此,法学教育应是通识教育、职业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的结合。其中,针对当下职业伦理尤为令人担忧的现状,特别需改变目前忽视职业伦理教育的缺陷,增设和完善伦理课程、法哲学及法学方法论课程。

2.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定位。法学教育应接受司法考试之积极影响,以司法考试推动法学教育观念的更新,推动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改革,使法学教育在进行理论教育的同时,更加注重实践性和适用性。但法学教育不可唯司法考试是从,而应按照培育法律人才的要求安排教学。一方面,其不仅应传授法律规则,还应同时传授理论知识,进行实践教学,并注重职业伦理教育,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另一方面,法治队伍不仅需要有实务能力的人才,还需要具有探索精神的能力不断完善法律、创造性解决新问题的学术型人才。法学教育还应培养学生的批判、探索精神及创造性思维能力,培养学术型人才。

(二)以市场为导向的教学改革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教育要发展,根本靠改革。”局限于当下机制的微调难以凑效,要改变当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现状,就必须大胆创新。

1.实行分类培养,即区分学术型和实务型法律人才分别培养。分类培养并非意味两者截然不同,因理论与实践不可分离,两者都必须完成法律通识教育,但在此基础之上可差异性设置课程和采用教学方法。首先,就必修课程及必须讲授的基础知识点来看,两者并无不同,但主讲教师采用的教学方法、拓展知识的方向、师生互动及考查方式应有所不同。前者应更加注重对理论知识、理论争议点的拓展,引导、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及思辨能力,更加注重对写作能力的考查;后者应拓展讲授实务操作方法,师生互动和课后作业应侧重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其次,在必修课程外,应设置不同选修课程。针对前者,应设置有助于深化理论功底、丰富综合知识的课程,如社会学、经济学等跨学科课程及法学研究方法类课程。就后者,应设置诸如合同起草与风险审查等与执业技能相关的课程。再次,借鉴学徒式教学经验,为两者分别配备擅长学术和实务的导师。因为单纯的知识可通过集中课堂教学以言传,但是诸如科研、人际交往及实务操作能力,则需言传身教相结合方可传承,需学生和导师长期交流并参与到导师工作之中,方可模仿,领悟,掌握。

2.创新专业设置。要使法学教育改革取得实效,必须打破传统专业设置的固有框架,增设复合性专业。如前所述,统一法学教育无法满足法务人才培育需求,应增设企业法务专业,进行针对性的课程与教学方法设计。一方面,除法学课程外,将管理学、经济学及会计学等作为必修课。另一方面,依据企业运营所涉及的事务,对现有法学课程进行更精细化的设置,增设诸如文书起草、合同风险防范等实务课程。在我们的既有本科教学模式下,很难培养出优秀的国际性人才,要培养国际性法律人才,就需打破既有模式。这是因为:第一,国际性法律人才需要同时精通法律与外语,学生在4年内难以同时精通两门知识。第二,国际性法律人才不仅需要掌握国内法,还需要掌握国际法;不仅需要掌握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则,还需了解其风土人情、司法习惯。单纯的国内教育,难以培育出实践性的国际性人才。为此,为培养国际化人才,应探索“国内—海外合作培养”机制,必须改变4年学制,增加海外学习、实习阶段,如可采用5+2模式,前5年学习法律和外语,第6年出国学习,第7年在海外实习。其时间看似漫长,不过也就是完成现今本科加硕士研究生学习所需之时间。只有如此,方能培养出精英人才。

3.探索新的教学方法、课程设置等。首先就课程设置而言,目前课程设置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非法学课程与法学课程不匹配,致使学经济法的学生可能完全不懂经济,需根据分类培养的不同需求,增设社会学、经济学、修辞学、表达技能等非法学课程。二是法学课程依据法学核心课程门类设置,每一大门课程又根据其法典结构设置具体课程,老套而僵化,缺乏与实际生活相对应的课程,如民法与民诉法在现实中不可分离,可结合两者设置民事疑难案件分析课程,再如设置证券上市、WTO法律实务、庭审实务、法律职业形象设计等课程。就课程时间来说,现多设定为30、50、60个课时,同样过于僵化,可依据课程内容更灵活地设置课程时间,如可设置15个课时的合同起草与风险审查、公司上市规则及实务操作等短课时课程,两者先后开课,使学生一学期可多学习几门有价值的课程。其次,就师资队伍建设而言,一是优化教师评价机制。目前评价机制一味注重科研成果,忽视教学实践。如此可能导致教师不重视教学,而要形成好的教学效果,必须优化现行评价机制,兼顾对教学的评价。二要为教师提供实践机会。当下大多教师的理论知识积累及理论教学并无问题,但因缺乏素材,只可照本宣科,实践教学存有缺陷。故在教师的后续培养中,不能片面强调选送出国深造,应同时注重实践锻炼,如学校可与实务部门建立合作机制,为教师提供到公、检、法、仲裁委等部门挂职锻炼的机会,以积累经验与教学素材。三要注重教师来源的多样性,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从实务部门引进或聘任具有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全职或兼职教师,或邀请他们举办实务讲座。再次,改革教学方法。目前我国高校普遍采用是灌输式讲授性教学,教师扮演“讲台上的圣人”,学生被动听讲,可学习、掌握的内容受教师个人能力及讲授范围的限制。因此,应改变这种传统的从“概念、特征——原则——规则”的教学方法,而应采用从“事实——情理——法理——规则”的情景化、案例式教学方法,以生活纠纷为切入点,自然推演出应对该纠纷的法律规则,使学生更深刻地掌握与适用规则,以避免死记硬背。案例教学应选择“原生态”案例,而非编纂案例或司考案例,因为只有原生态案例方具有生动性及与现实相契合的复杂性。在知识爆炸性增长和知识传播、来源途径多元化的背景下,教师应从“讲台上的圣人”转变为“学习的引领者”,不仅讲授知识,还应采用讨论式教学、专题研究性教学,引导学生筛选学习知识,并通过实践性教学培育学生实践能力。最后,要编纂新的教材。新课程、新的教学方法,需要新的配套教材,同时,亦只有推行新教材,方可改变教师长年累月形成的教学习惯与惰性。现有教材面临两个问题:一是仅针对主干课程有参考教材,如针对企业法务,既没有一般性教材,更没有针对合同管理与审查、风险评估与预案等专项性指导用书。二是编纂体例单调老套,几乎所有教材都按概念、特征、原则、规则的体例编写,其并不契合知识认知逻辑,因此,可创新采用多样性编写体例,如为配套情景化教学,可按“案例——法理——规则”的体例编写方便学生理解和记忆的新教材。

[1]梁开银.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契合点: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互动与改良[J].法学评论, 2011(4):76-83.

[2]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164.

[3]张 蹇.从彭宇案、许云鹤案等案看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应良性互动[J].兰州学刊,2012(4):187-192.

[4]霍宪丹.法律职业的特征与法学教育的二元结构[J].中国高等教育,2002(7):11-13.

[5]大前研一.专业主义[M].裴立杰,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6:88.

[6]郑成良,李学尧.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衔接:法律职业准入控制的一种视角[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 (1):121-128.

[7]曾宪义.构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新型互动关系[J].中国律师,2002(4):18-19.

[8]谭家才.从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谈中国司法考试改革[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11):33-34.

[9]叶 芳.德国司法考试制度及启示[J].中国司法, 2011(2):107-109.

[10]Lon L.Fuller.What the Law Schools Can Contribute to the Making of Lawyers[J].J.Leg.ED,1948(1): 180-189.

(责任编辑 江海波)

On the Improvement of Judicial Examination and Legal Education: In the Perspective of Fostering Excellence Legal Professionals

SUN Peng,XU Yin-bo
(School of Civil&Commercial Law,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 401120,China)

Legal professionals are the key forces for the rule of law.When lacking excellence legal professions,any rules are castles in the air.However the quality of the current legal professionals especially the quality of professional ethics is worrying.For training the excellence legal profession with the rule of faith,proficient legal knowledge and practical ability,we need to change the existing profession access mechanism and vocational training model,make accepting the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on law as a prerequisite for participating in the judicial examination.Judicial examination should strengthen investigating on professional ethics,practical ability.Legal education should focus on professional ethics education,setting undergraduate programs,reforming the teaching mode,teaching methods with the orientation of legal career.

the legal profession;judicial examination;legal education;excellence legal professions

D920.4

A

10.3963/j.issn.1671-6477.2015.01.022

2014-12-10

孙 鹏(1971-),男,四川省岳池县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商法学及法学教育研究;

徐银波(1986-),男,安徽省东至县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商法学及法学教育研究。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2SFB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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