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卓越法律人才实践教学的保障

2015-03-18 03:07熊勇先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5年11期
关键词:实务卓越法学

熊勇先(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论卓越法律人才实践教学的保障

熊勇先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实践教学对于法科学生理论体系的形成和应用能力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意义。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我国推进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措施,推进实践教学的实施是该计划的核心内容和目标之一,而多元化的实践方式、系统化的组织机构、社会化的师资队伍、合理化的评价体系以及制度化的保障机制则是法学实践教学的基本保障。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实践教学;保障

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优秀公民和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工作者。[1]上述目标的实现仅仅依靠课堂教学是远远不够的,法学教育必须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开展实践教学。但是目前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着很多问题,影响了法学教育质量和 法律人职业素质的提提升。2011年12月,教育部联合中央政法委推出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其中“实践性”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特点和目标,这就意味着实践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2]因此,实践教学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和方式,而科学合理的实践方式、组织机构、师资队伍、评价体系和保障机制,有利于推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实践教学的实施。

一 多元化的实践方式

多元化的实践方式对于培养和训练学生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不同的实践方式具有不同的作用。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应该采取不同的实践方式以提升学生不同层面的实践能力。其中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以及实习等实践教学方式通过学生的角色扮演,能够培养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和法律实务技能,这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方式。但卓越法律人才所培养的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不能局限在知识运用和实务技能方面,其他能力的培养同样重要。因此,在实践教学过程中,除了重视提升知识运用和实务技能的方式外,还应该注重提升学生法治理念、职业理论以及法律知识的方式,将法律职业教育和法学学术教育密切结合起来。不同的教学方式的优势有所不同,在教学过程中,应根据教学的对象、时间选择更为有效的方法,如社会调查“有助于我们看清法律的全貌,培养独立思考的习惯”[3]。因此,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可以围绕相关法律问题开展社会调查,以提高学生感知社会和探知事实的能力。

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还应该根据不同的教学阶段,开展不同形式的实践教学活动,将实践教学活动贯穿于培养的全过程。校内实践教学开展的过程中,应根据学生学习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法学实践教学的方式,例如在大一阶段应采取审判观摩、案例教学以及影像教学等方式,以增加学生对法学的认识和兴趣;之后,随着学生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的增长,可采取法律诊所、模拟法庭、见习、实习等方式开展实践教学。在校外实践环节中,法学实践教学应该采取多样的、有效的实践方式,通过参加审判活动、案件讨论以及纠纷调处等活动,让学生参与到法律运用的过程中,培养学生的法律知识运用能力。目前在校外实践环节中主要采取的是教学实习?,即学生深入到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协助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办理实际案件。[4]此外,还可以采取见习等其他实践教学方式,让学生参与到法律知识的运用过程中,使学生逐渐具备在法律实践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成为应用型法律人才。

二 系统化的组织机构

完善的组织机构是法学实践教学目标的有效实现的保障。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实践教学的组织机构包括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其中实践教学管理机构是培养单位设立的组织和管理法学实践教学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实践教学的组织、管理以及考核等工作。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要求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以创新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机制。在这种联合培养机制下,目标的制定、课程的设计、团队的组织以及基地的建设,均需要实务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因此,在法学实践教学的管理中,应结合实务部门的管理要求设置相应的管理制度,成立联合培养机制下的管理机构,其组成人员由高等院校和实务部门的相关人员共同构成,进而根据不同实务部门的工作特点设置合理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时间,这样方可取得实践教学的效果。如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54%的法学专业学生认为学院安排的实践教学的时间不合理[5],这必然会影响实践教学的效果。

实践教学的实施机构是指具体承担实践教学活动的机构。根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规定,实践教学的实施机构主要指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即为法科学生提供法学实践教学活动的组织和机构,如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以及各级政府机关等从事法律活动的机关单位和企事业组织。多样化、多层次的实践教学基地为学生进行法学实践教学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但目前高校与实务部门建立的实践教学基地还存有不足,这主要体现为实践教学基地性质比较单一,主要是从事诉讼活动的单位和组织。根据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计划,在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中应该注重涉外法律人才以及服务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的培养,而涉外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的培养不能仅仅面向从事诉讼活动的单位和组织,而应该面向所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企事业组织,例如上海凯原法学院与企业合作进行企业法务人员的培养。[6]就地方综合性大学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而言,其培养的法律人才应该立足地方,以地方法律需求为导向,凸显地方法律人才培养的特色。不同实践教学方式的承担主体有所不同,在实践教学实施机构的建设中,在重视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基础上,还应该充分发挥校内相关组织的作用。总之,从学校到社会、从法律适用到法律服务等多层级的系统化实践机构,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的有效开展的基础性条件。

三 社会化的师资队伍

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师资队伍的素质会影响法学实践教学的实施效果和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法学实践教学是将理论应用于实践,培养实践对象法律思维能力以及法律运用技巧的一种教学方式,因此指导老师必须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开阔的学术视野,能够运用专业知识解答学生的疑惑;同时还须具备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熟悉法律适用的程序,掌握法律运用的相关技能。因此,为了培养“内外兼修”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必须提高实践教学师资队伍的社会化程度。

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提高实践教学师资队伍的社会化程度可采取以下方式:第一,提高现有高校教师的法律实践能力。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鼓励、支持高校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参与法律实务工作,丰富其法律实务知识,提高其法律运用技巧。当然,提高教师实践能力的途径和形式多种多样,除了挂职锻炼以外,还可以加强院校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教师与法官、检察院以及律师进行交流和互动,并可就个案展开理论探讨,通过相互交流,可使教师了解法官等法律实务人士的思维,提高其实际操作能力。此外,还可以鼓励教师在假期通过校内的法律诊所以及法律援助中心等组织,担任法律援助律师以及社会服务者,通过实际参与法律实践,以提高其法律实践能力。第二,聘请法律实务人士担任高校兼职教师。通过聘请法院、检察院等实践教学基地中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作为法学实践教学的指导老师,邀请他们到课堂上讲解相关的法律实践知识、技巧,以不断提高学生的法学实践能力。当然,法律实务人士担任法学实践教学的兼职教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法律实务部门中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才能成为兼职教师。此外,为了培养涉外法律事务处理能力,还可以邀请国外的高层次人才和教学团队进行授课和讲学。第三,在实践教学以及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实行导师制。即从学生开始接受法学教育的时候,就指定固定的指导老师指导学生进行法学理论学习和法学实践学习,使校内学习和校外学习均有导师的指引,这一方面有利于学生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的提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督促教师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当然,这里的导师包括法学院系的专业教师,也包括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指导老师,且应根据不同类型老师的知识结构和优势,合理地确定不同时期的导师。

四 合理化的评价体系

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对于激励和引导指导老师和学生参与法学实践教学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并未设置相应的评价体系。而合理的评价体系能够让高等院校、教学基地以及学生了解实践教学开展的情况,发现实践教学开展过程中的问题,从而能够指引实践教学的改革方向和完善途径。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当中,实践教学的评价体系应该包括评价主体、评价对象、评价内容以及评价方式等主要方面的内容。其中评价主体和对象应该是多元的,包括组织机构、指导老师、兼职老师以及学生;评价内容应该包括对实践教学内容、方式和效果;评价方式应该包括自我评价和相互评价。

具体而言,法学实践教学的评价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第一,对实践教学组织机构的评价。对组织机构的评价内容主要是其设置的实践目标、实施手段与管理措施是否能够有效地促进实践教学活动的开展,能否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其评价主要由指导老师和学生来进行;第二,对实践教学教师的评价。对于教师的评价内容主要是教师在实践教学活动中是否起到了作用,是否积极参与了教学活动,在教学活动中是否存在着重大的问题,对教师的评价由实践教学组织机构和学生来进行。为了提高教师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管理机构应该设置必要的激励机制,对于在实践教学中表现突出的指导老师进行奖励。第三,对学生实践效果的评价。法学的职业特点和实务特征要求其评价体系应该围绕学生实践过程和实践后学生的总结和成绩考核来制定。比如实习后学生的总结和成绩考核是检验学生实习的非常重要的指标。[7]针对学生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应该具有灵活性。首先,评价内容应具有综合性。实践教学的评价内容不能仅仅局限论文、报告,还应该综合考虑学生对实践教学的认识、表现(法律职业素质和社会道德素质的表现)、成绩以及报告、论文等。当然,学生是否具备职业思路、方法和技能等实践能力应是实践教学评价内容的重要指标。其次,评价的主体应该具有层次性。对学生的评价应该听取学生自己的意见和感受,通过对比了解学生在实践教学中获取的实践能力;此外,应该听取实践教学基地以及导师的意见。

为了科学地进行实践教学活动的评价,应该制定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标准。在人才培养标准制定的过程中,应该考虑如下几方面的因素:第一,人才的培养类型。应用型人才、复合型人才、涉外型人才和基层型人才由于其目标定位和培养内容不同,其培养的评价标准也就各异;第二,法律实务部门的需求。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目的是要适应社会需求,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且采取了联合培养机制,因此在评价时应考虑培养的人才是否符合法律实务部门的需求;第三,学生的法律素质。卓越法律人才应该具有全面综合的法律素质,这些素质应该包括法律理念、法律思维、职业伦理、专业知识、社会知识以及职业技能等,而不应片面地强调某一方面的重要性。

五 制度化的保障机制

相对于以前的法律人才培养而言,卓越法律人才在培养方式、培养内容等方面呈现出诸多差异之处,这就要求对目前的法律人才培养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针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特殊性,设置与之相应的配套制度,以保障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顺利实施。

第一,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协调制度。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教学活动的管理以及高校教师的挂职等问题,与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密不可分,因此需要各级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但目前高校与政府间关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缺乏相应的协调机制,导致在设置法学实践教学基地时,缺乏制度上的支撑。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协调制度,使实务部门支持与参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甚至可以作为其法治建设的一个衡量,以促进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二,高校学生培养制度。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增加了法学实践教学的比重,并鼓励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这就对现有的高校法学教育培养计划产生了冲击。因此,高校应该针对实践教学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修改现行的培养计划和管理制度,在招生制度以及课程设置方面进行改革。在培养制度上,为了更好地开展实践教学,很多学校针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出台了具体的措施,如中国政法大学实行了整合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实施6年两阶段“4年基础学习+2年应用学习”融贯式培养方式。这些培养模式均凸显了实践教学在教学过程中的重要性,而这些改革就需要高校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三,教师的聘任和考评制度。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高校和实务部门实行了互聘制度,但目前学校未对实务部门人士担任兼职教师的条件、任期、待遇等内容进行规定,导致兼任教师缺乏必要的保障条件。此外,《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并未对教师进行类型化,没有科研型教师和教学型教师的区分。而在目前高校教师的考评机制中,其侧重于强调教师的科研能力,忽视教师的教学能力,这就导致了从事法学实践教学的教师在职称评定、职务待遇以及奖惩激励等方面处于明显的劣势,影响了高校教师从事法学实践教学活动的积极性。因此,为了调动高校教师从事法学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应该对现有的教师考评机制进行改革,根据科研型教师和教学型教师工作性质、内容和任务的不同,分别设置不同的考评标准。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5.

[2]赵彦双.实践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N].吉林日报,2013-02-19.

[3]黄本莲,刘慧频.试论社会调查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J].湖北社会科学,2008,(1).

[4]陈向聪.我国法学教育的反思与改进[J].西部法学评论, 2009,(2).

[5]王婧,赵丽莉.创新性法学实践教学方案的重构与实施[J].新疆财经大学学报,2009,(2).

[6]季卫东.法律卓越人才培养与三三制教育模式[N].经济观察报,2011-05-06.

[7]李娜,薛然巍.完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若干建议[J].教育探索,2010,(8).

(责任编校:呙艳妮)

DF0

A

1673-2219(2015)11-0116-03

2015—06—02

海南大学2013年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立项项目阶段性成果。

熊勇先(1980—),男,安徽金寨人,法学博士,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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