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齐胡商为官现象的法治视角透析

2015-03-18 04:49乔明远,郭慧琼
关键词:北齐

摘要:北齐胡商在胡化恩幸集团势力的形成以及高齐政权的演变之中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胡商借助胡戎乐与卖官鬻爵的途径活跃于北齐政治舞台,大肆纵容皇帝贪图享乐,使得北齐贪污腐败、法制败坏等问题更加严重。认为高齐政权走向覆灭符合历史的必然规律。从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的角度透析北齐胡商为官、擅权乱政现象的根源。从依法治国、良法善治、权力监督等角度对当前我国治理反腐败问题提供新的建议。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751(2015)03-0042-05

收稿日期:2015-06-28

作者简介:乔明远(1992-),男,河南许昌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法制史和国际法学。

0 引言

北齐(又称“高齐”)统治前后短短28载,却在中国古代历史上谱写了极其重要的篇章。北齐统治时期有两个现象尤为引人瞩目:一是立法成就卓越,远远高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各国。北齐建国之初即重视以法律治理国家,其历时14载制定的《北齐律》,对后世立法乃至中华法系的形成影响深远;二是胡商为官乱政、卖官鬻爵的现象猖獗。为政者卖官鬻爵之现象,自秦汉以来历朝历代皆存在,然而胡商为官乱政导致政权覆灭,在我国历史上北齐一朝尤为典型。在北齐立法如此精良的情况下,政治腐败、贪污成风的问题缘何至高齐政权覆灭都未能得到有效遏制?胡商为官又缘何成为北齐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这对于当前我国加大力度治理腐败问题又有何借鉴意义?从法治视角透析上述疑问,一方面弥补北齐历史的留白,另一方面为当下反腐败问题研究注入新的活力。

1 北齐胡商为官的形式

高齐政权的演变过程,与活跃于北齐政治舞台的鲜卑勋贵、汉人士族和胡化恩幸集团三大政治势力息息相关,而胡商又在胡化恩幸集团势力的形成以及高齐政权的演变之中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通过分析与北齐相关的历史文献和考古研究成果,不难看出,胡商一般通过胡戎乐和买官两种非正常途径登上北齐政治舞台,进而逐步影响北齐历史的走向。

1.1 胡商为官的高级形式——“胡戎乐”与开府

封王

高齐政权建立之初,极力推崇西域胡戎乐,且与之相随的一个普遍现象即擅长西域胡戎乐者可以“开府封王”。因而,“吹笛、弹琵琶、五弦及歌舞之伎,自文襄以来,皆所爱好。至河清以后,传习尤盛。” [1]尤其是在武成帝高湛执政后,以和士开、安吐根、何海、何洪珍等为代表的部分西域商胡(例如《北齐书·恩幸传》有关于和士开“其先西域商胡”以及安吐根“臣本商胡”等的记载)凭借擅长胡舞、胡琵琶的优势,大多成为皇帝身边的佞幸之臣。《资治通鉴》记载:“齐侍中、开府仪同三司和士开有宠于齐主……须臾之间,不得不与士开相见……宠爱日隆,前后赏赐,不可胜纪。” [2]

此外,部分胡商则是通过花费重金培养胡人乐工,极力迎合统治集团的需求。“武平时有胡小儿,俱是康阿、穆叔儿等富家子弟,简选黠慧者数十人以为左右,恩眄出处,殆与阉官相埒。” [3]齐后主高纬执政时期,得以开府封王的胡商、胡人乐工已经不可计数。“……商人、胡户……滥得富贵者将万数,庶姓封王者百数,不复可纪。开府千余,仪同无数。” [3]总之,胡商与胡人乐工之间相互依赖,借助于胡戎乐,共同叩开了北齐朝政之路的大门。

1.2 胡商为官的低级形式——买官与为府吏

北齐诸位皇帝多因沉溺于胡戎乐而疏于朝政,以至于授权身边的佞幸之臣公开卖官鬻爵的现象时常出现。因而可以推知:具备经济优势的胡商亦可能通过买官(多属于地方州县的府吏官职)的途径攫取政治地位。宫崎市定先生在其著作《九品官人法研究》中曾提出北齐的买官者大多为胡商的假设,但并未提供细致史料和证据以证明。 [4]

事实上,由于胡商自身具备财力、擅长胡戎乐、胡人身份等优势,再加上卖官者多为佞幸之臣,这些必然为胡商攫取地方职权提供了便利条件。《北史·后主幼主帝纪论》记载:“乃赐诸佞幸卖官...于是州县职司多出富商大贾” [3]。同时,高齐上层统治集团对于西域胡戎乐的追捧也必然引起地方统治阶层的狂热跟风,为政者在卖官鬻爵方面,难免对于胡商会有所偏重。因而,有“齐氏诸王选国臣府佐,多取富商群小、鹰犬少年。” [3]“太保、平原王(高)隆之与?邻宅,?尝见其门外有富胡数人” [5]等记载。此外,通过对近代出土的北齐崔昂墓、厍狄洛墓、娄歆墓等的考古发掘,也发现了大量胡人形象的侍吏、役吏。可见,在北齐地方政权之中,胡商通过买官的途径而为官的现象也极为寻常。

2 胡商为官的弊端

胡商以胡戎乐为媒介,迅速与高齐皇权相结合,积极投身于朝政,推动了胡化恩幸集团势力的崛起,并且在北齐政治舞台上与鲜卑勋贵、汉人士族势力争权夺利。胡商等恩幸势力在大肆纵容皇帝贪图享乐中借机擅权乱政,使得北齐自始即存在的政治腐败、贪污成风、法制败坏等问题更为加重。

2.1 贪污腐败之风加剧

据《北齐书》、《北史》的相关记载,高齐诸皇帝在位期间,大多昏庸无能、贪图享乐,社会贪污腐败泛滥。尤其是武成帝高湛执政之后,和士开深受高湛宠爱,“爱狎庸竖,委以朝权” [3],其后,和士开为谋取私人利益而肆意擅权乱政,“自河清、天统以后,威权转盛,富商大贾,朝夕填门,聚敛货财,不知纪极。” [3]至后主高纬在位时期,北齐当政者更是终日沉迷于胡戎乐,不理朝政,甚至于“一日万机,委诸凶族。” [3]在短时间内,和士开、何洪珍、何海等西域胡商恩幸势力就攫取了极大的政治权力并逐渐发展至巅峰。“心利锥刀,居台鼎之任;智昏菽麦,当机衡之重...西域丑胡...封王者接武,开府者比肩。非直独守弄臣,且复多干朝政。” [5]恩幸胡商不甘于固守弄臣之名,进而积极涉足朝政,恣意妄为,使得贪污腐败之风加剧。

在北齐诸地方,“州县职司多出富商大贾,竞为贪欲,人不聊生。 [3]”大量胡商买官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利用职权大肆公开剥削普通平民,以满足其贪欲,使得普通百姓社会生活状况苦不堪言。《北史·上洛王思宗传》记载高思好在向并州诸贵的书信中痛斥“商胡丑类,擅权帷幄,剥削生灵,劫掠朝市,暗于听受,专行忍害。” [3]由此可见,胡商为官乱政导致地方贪污腐败之风亦进一步加剧。

2.2 法制败坏

北齐文宣帝高洋执政初期,注重以法律治理国家,令当时著名律学家封述、崔暹等吸纳汉魏以来的封建立法经验,进行律法修订活动。但令人遗憾的是,文宣帝执政中后期,因妥协于“变法从事”的社会现实,对于贪污腐败之风多采取恣意治理的态度。文宣帝之后的北齐诸位皇帝大多贪图享乐,任由胡商恩幸势力肆意擅权妄为。加之,律法的执行因鲜卑勋贵、胡商恩幸势力等的干预而时断时续,难以形成统一制度,这极大地削弱了律法的功能。

法制败坏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选官制度遭受极大破坏。北齐建国之初,采用沿袭于后魏的选官制度,按照九品中正制选拔管理人才。然而,受“开府封王”政治策略的影响,胡商等恩幸势力得以大量为官乱政,导致冗官冗员现象严重。同时,皇帝甚至采取纵容佞幸之臣公开卖官鬻爵的荒唐政策,通过敕的形式大量任命胡商等作为州郡乡官,从而满足其贪欲生活。如此一来,继承于汉魏的人才选拔机制便陷入了恶性循环。

2.3 政权覆灭

对于高齐皇室而言,胡商为官的最大恶果莫过于导致北齐政权覆灭。王仲荦先生在《魏晋南北朝史》一书中将胡商为官乱政、卖官鬻爵归结为北齐腐败现象,认为这是北齐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许福谦在《东魏北齐胡汉之争新说》一文中也认为,纵观北齐胡汉之争的全部过程,高齐政权的覆灭不在于鲜卑勋贵与汉人士族之间的冲突,而在于恩幸势力的擅权乱政。北齐历史上几次较大的争权夺利斗争,处处都存在胡商擅权乱政的身影,甚至因为胡商等恩幸集团势力的崛起,使得鲜卑勋贵与汉人士族势力之间争权夺利的斗争更为加剧。随后,掌握军事力量的鲜卑勋贵势力与掌握经济、文化、制度等优势的汉人士族势力相继遭受沉重打击,被迫退出历史舞台,反倒剩下恩幸集团势力仍旧肆意妄为,高齐政权的统治根基也因此被彻底摧毁。可以说,北齐最终走向覆灭符合历史的规律。

3 北齐胡商为官乱象存在的原因

北齐胡商为官之所以存在如此严重的弊端,并且终北齐一朝都未能有效解决,自有其深层次根源。

3.1 政治因素:统治集团的崇胡抑汉政策

高齐政权之所以能够建立,离不开六镇鲜卑勋贵和河北、山东汉人士族势力的支持。然而,作为一个鲜卑化政权,高齐统治集团从根源上更倾向于鲜卑勋贵而轻视汉人士族势力。与大多数政权在初建之时的政治清明气象所不同,北齐初期,占据军事优势的鲜卑勋贵与其他方面占据优势的汉人士族两大政治势力之间,就由于文化认同存在剧烈差异,往往在政治舞台上争斗不断。因此,在民族大融合的趋势下,基于维护政权稳定的需要,推行崇胡抑汉政策就成为北齐的必然选择。

同时,胡戎乐充当了高齐统治集团推行崇胡抑汉政策、维系高氏皇权地位的纽带。 [8]高齐皇室抛出擅长胡戎乐者可以“开府封王”的政治策略,借此转移矛盾和制衡两大政治势力。可以说,高齐统治集团在政策上的鼎力支持,胡商擅长胡戎乐并具有强烈的参政欲望,极力迎合了高齐政权的多方面需求,为胡商在北齐政治舞台大展锋芒提供了现实基础。

3.2 经济因素:政府财政困难

自汉武帝时期,成体制的卖官鬻爵现象就开始盛行。《吕著中国通史》一书认为“卖官之制,起于汉武帝...后世虽有秕政,然不为法令。” [9]此后,历朝历代或明或暗都将卖官鬻爵作为政府弥补国库亏空、经济困难的惯常手段,而北齐亦不例外。

北齐诸皇帝在位时期,对于贪污腐败问题大都采取极为柔和的政策,即使偶有严厉惩罚,也都因为重重阻挠而没有发挥应有的警示功效。此外,高氏当权者除高欢之外鲜有清俭之人,统治者带头奢侈腐败,促使贪污腐败之风泛滥。 [10]因而对于北齐而言,随时都面临国库亏空、财政困难等现实问题。至武成帝之时因“奢侈靡费,比及武平之末,府藏渐虚。” [5]齐后主之时更是“赋敛日重,徭役日繁,人力既殚,币藏空竭。” [3]于是,高齐皇室授权左右之近臣(即诸佞幸)卖官鬻爵成为最快填补亏空的首要政策选择,胡商等恩幸势力也由此实现了权力扩张。

3.3 文化因素:胡化之风盛行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各民族大融合的时期,难免存在“胡汉之争”,甚至在某些时期,反汉化情绪高涨,而北齐即属于此种情况。陈寅恪先生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礼仪篇中指出:“北朝胡汉之分,不在种族,而在文化...当时之所谓胡人汉人,大抵以胡化汉化而不以胡种汉种为分别,即文化关系较重而种族关系较轻。” [11]北齐社会在汉化过程中也伴随着浓重的胡化现象,高齐政权对于胡戎乐的追捧及胡戎乐附着的重大政治利益,也引发汉人士族阶层的狂热跟风,当时世人大多对此不以为耻、反以为荣。《颜氏家训》记载一则北齐士大夫教育子弟的事迹谓:“教其鲜卑语及弹琵琶,稍欲通解,以此伏事公卿,无不宠爱。亦要事也。” [12]这种现象仅仅是整个胡化风气的一角,由此可见胡化风气在北齐的盛行。汉人士族对于胡化之风的追捧,也进一步助推了胡商为官乱政的嚣张气焰。

3.4 法律因素:法制实施的异化

北齐建国短短28年即被北周所灭,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北齐法律制度实施的异化。北齐律学家历时14载,在《麟趾格》的基础上修订完成《北齐律》12篇,共计949条,这部律法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广泛流传于北齐社会。陈寅恪先生引《隋书·刑法志》为证,其曰:“……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又敕仕门子弟常讲习之,齐人多晓法律”。 [11]然而,对于六镇鲜卑勋贵、汉人士族和恩幸集团势力三大政治势力而言,《北齐律》规定的“重罪十条”等已沦丧为他们排除异己、争权夺利的工具。

另外,北齐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过程时断时续,律法对于北齐社会的震慑作用有限。纵观北齐一朝,只要是不触犯“重罪十条”,仅因为贪污犯罪、渎职犯罪而遭受重惩的官员可谓少之又少。即使是偶有重惩,也因享受特权,至多被判处以免官处罚,且免官之后亦能寻机起复。 [13]精良的《北齐律》等立法,由于缺乏执法与司法的社会大环境,最终难逃被束之高阁的命运。此时法律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职能基本丧失,北齐法制实施的异化状况由此可见。

4 法治视角下北齐胡商为官现象的现代启示

经济全球化为世界各国带来多重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使得各国面临着多种价值观念的冲击。与此同时,腐败问题日益凸显,且朝着国际化趋势演变,加强反腐败问题研究引起国内外各界的高度关切。

4.1 依法治国,重视反腐败立法

从国内视角来看,改革开放后我国官员的贪污腐败之风始终未能得到有效遏制,这与尚未构建起完善的制度性约束机制是分不开的。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14]鉴于此,制定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惩处三大环节相衔接的反腐败立法是治理腐败问题的根本之策。结合2015年我国《立法法》对授权立法的新规定,笔者建议授权国务院对腐败治理问题先行制定国家行政法规,根据规定期限内的行政法规的实施情况,决定是否将其转化制定法律,从而逐步深化反腐败立法。

从国际视角来看,各国法律文化观念的差异,增加了我国反腐败工作的难度。对于我国而言,需要积极参与构建和完善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例如,2014年APEC北京会议通过《北京反腐败宣言》,成立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简称ACT-NET)。当前,我国急需进一步完善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APEC成员国的反腐合作机制,克服各国在法律文化观念方面的差异,建立信息共享和司法协助领域的合作机制。

4.2 良法善治,巩固执法与司法活动

良法与善治休戚相关,反腐败立法不应仅仅停留在制度层面,更应该结合我国的国情,注重执法与司法活动的实际功效,约束政府官员的“大恶”行为。2015年2月,苏荣作为十八大后第一个落马的副国级官员,因大肆卖官鬻爵、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审查。值得称赞的是,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的线索及所涉款物及时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体现了我国反腐败执法与司法的进步。

不可忽略的是,政府官员的“小恶”行为,甚至行政不作为也是腐败的一种表现,往往足以给普通公民的权利造成极大伤害。目前我国司法机关每年处理行政诉讼的案件数量还有限,难以有效制约政府行政权力,这严重制约着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目标的实现。鉴于此,2014年我国《行政诉讼法》重新修订并颁布实施,修订后该法重新界定了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内容,2015年5月,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制度向立案登记制度的转变,正逐步改变传统的“民告官”难于上青天的社会现实问题。

4.3 权力监督,扩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加强反腐败工作,尤其是构建国际反腐合作机制,加快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立法属于必不可少的环节。2008年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当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法律依据,在效力位阶上属于行政法规,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主要国际反腐合作国家以法律形式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比较,我国对政府信息公开与共享方面的法律约束明显不足。因此,从构建完善的国际反腐合作机制角度,我国应当尽快根据《立法法》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立法,实现以法律的形式界定政府权力运行的范围,让法律权力制约政府行政权力。

让政府官员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多渠道公开政府信息,让权力接受法律制约、社会监督,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保障。“权力的行使,如果要比乱施刑罚好的话,就必须受法律和习惯的制约,必须经过慎重的考虑,而且必须托付给那些为了人民利益而受到严密监督的人。” [15]鉴于此,我国急需扩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把政府行政权力清单、财政资金使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服务等涉及政府服务事项的重要信息通过多种途径定期予以公开,以权利监督和制约权力。

5 余论

纵观北齐一朝历史,其最大的历时贡献是制定了以《北齐律》为代表的精良法律制度。但在粮良法律制度下,胡商为官擅权乱政之泛滥令人匪夷所思,加之北齐皇室大多贪图享乐,纵容肆意枉法的行为,执法与司法力度大大不足,终至政权覆灭,北齐政治腐败、贪污成风问题都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可以看出,良法与善治是治理腐败问题的重要保障,必须重视反腐败立法、执法与司法活动的有效衔接,辅之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是当前我国推进反腐败治理研究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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