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内部控制框架的构建

2015-03-18 14:45承德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淑媛
财经界(学术版) 2015年12期
关键词:企业破产债务人人民法院

承德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于淑媛

一、企业破产清算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的内部控制经历了内部牵制、会计的控、管理的控制、风险的控制等几个不同阶段,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资金的完整性,提高管理效率。目前,我国企业破船清算的内部控制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一)主体控制不明确

相关规范中规定,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主体和制定主体是企业。对破产清算的企业来说,债权人和股东是无法进行企业内部管理的主持的,债务人的企业已经失去了对企业的控制区里,此时,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会介入到商业判断中来的,这样就会导致破船企业在进行内部清算的时候处于严重的缺位状态。

(二)治理的结构不够完善

按照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企业的破产申请的时候,也应该制定管理人并且接收管理破产企业。债务人在被宣布破产之后,债务人就被称为破产人,同时债务人的财产也就被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在对破产人申请破产的时候对相应的债务人所富有的权利称为破产债权,同时人民发言还对破产人所具有的特定的财产具有担保权,权利人对特点财产具有优先享受的权利。在进行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债权人的会议会设定为九人以下的委员会,处理监督杂物人的财产,对财产进行管理和破产后的财产分配。

(三)信息沟通不良

破产法中规定管理人要定期向人民法院进行工作报告,同时接受债权人委员会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管理人员还应该出息债权人的会议,对债权人汇报职务的执行情况,并对债权人的问题进行回答。管理人员要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同时管理债务人的账簿、印章和文书等相关资料。管理人应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定期的制作财产情况的报告。

通过管理人的相应职权,我们可以发现破产法在初步设立的时候只建立了人民法院、管理人、破产人和债务人间的信息沟通的体制,没有对沟通的内容制定具体的沟通内容、沟通时间和沟通方式,与此同时破产法中也没有建立一个管理人的内部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沟通制度。其次破产法在制定中对反舞弊机制和破产清算的间环节和反舞弊工作的责任权限都没有进行严格的权限分配,没有相应的调查和补救的程序。

(四)法律意识较差

在进行破产清算中会发生一些舞弊的现象,这种现象的产生是因为清算人员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比较薄弱,这对财产清算具有重要的影响。

(五)控制措施不完善

在进行破产清算中,我们通常会设置相应的资产组、财务组、债权组和债务组、文秘组等不同的组织机构,并明确相应规定的责任制度,保证责任和职务的统一进行。对于不相容的职务采用分离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授权审批控制等方面进行风险控制,但是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绩效的考核评价控制以及预算控制相对空白,运营分析的控制也比较薄弱。更为严重的是,这些机构只是管理组织的内部机构,缺乏一定的监督机构,和破产人、债权人以及管理人之间的相互制约的力度,组织机构不够完整。

(六)内部监督力度不够

破产法中规定债权人会议中可以设置债权人委员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破产清算的监督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对管理人进行监督,可是这样的监督只能局限于对管理人员的专项问题的监督,依旧是外部监督,因此如何建立一个内部的批产清算机构十分重要。设置一个可以有效运转的内部机构对企业破产的清算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在进行清算过程中可以按照相应的规则进行长期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制度缺陷或者运行却行可以马上分析缺陷产生的原因,及时的上报,进而不断的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减少在清算过程中出现舞弊现象的几率。

二、企业破产清算内部控制框架的构件

(一)破产清算的内部控制的主体

企业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原企业的管理人员就已经不具有对该企业的控制权了,控制权由人民法院移交给相应的管理人员,形成债权人、管理人和破产人三方制衡的关系和人员及管理人的内部组织机构见得制约关系。这种制衡和制约的关系为破产清算的内部控制体系。债权人、管理人和破产人在整个内部控制体系中都具有一定的责任,有着不同的作用和地位,三方参与人员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遵守自己的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利。

1、管理人——制定主体

管理人是破产清算内部控制的制定主体,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负责具体的十五的清算工作,同时向人民法院进行汇报。管理人在处理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应该联合债权人和债务人等主体。管理人员是独立于破产企业的一个组织,是企业的破产清算的内部控制中的主要主体,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占有主要的地位。因此管理人员用按照其制定的相关规定和破产清算的内部控制程序,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的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工作。

2、管理人员、债权人和破产人——实施主体

管理人在进行破产清算的过程中,依照人民法院的规定接管破产人的财产,并对破产人的财产进行处理。管理人可以通过拟定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来进行破产清算。在此期间,债权人可以根据相应的规定向管理人员进行债权的申报,和管理人员进行分配方案的讨论。破产人需要妥善保管破产清算的资源。

3、债权人——监督主体

债权人可以对管理人的清算工作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程序,或者管理人没有对财产的分配进行公证公开的分配,可以向人民法院汇报,交由人民法院进行分配。同时债权人还可以对财产的分配方案、主体的权利的行使等方面进行监督。

(二)破产清算的内部控制的客体

破产企业的内部控制的客体就是内部控制的对象,也就是破产企业在进行破产清算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人员和资源。在进行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应对产业进行清算,我们从破产清算的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接管阶段

人民法院在接受破产人的破产清算的申请后应该马上制定相应的管理人员进行破产企业的清算工作的接管。管理人应对破产企业的债务和责权进行控制全面实施管理工作。接管阶段是管理人、破产人和责权人形式权利的主要阶段。杂物人应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并交由管理人。责权人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申报。

2、实施阶段

破产清算的实施阶段是破产清算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定财产的变价以及财产的分配两个方面。其中财产的变价就是制定财产的变价方案,然后对财产进行拍卖和评估,以及拍卖机构和评估机构的选择和限定等。财产的分配就是按照相应的债权人的责任对财产进行分配,保证债权人的权益。

3、破产清算的终结阶段

破产清算的终结阶段也就是破产清算顺利完成后的阶段,或者是实行了法定的终止的阶段,这个阶段主要包括管理人进行注销登记的办理终止其执行的职务、对破产企业进行债务的免除、消灭债权人的债权。

4、追加阶段

破产清算的追加阶段是对破产财产进行追加的分配,其内容只要是追加法定的程序和时间、追加对象和追加条件等。

三、结束语

加强企业破产清算的内部控制框架的构件,可以有效地控制破产企业的财产分配效率,由管理人员进行分配,债权人进行监督、债务人保管其所有资产,责任明确,确保破产清算的有效进行。

[1]袁帅.论企业破产清算内部控制框架的构建[J].学术研究.2012

[2]染甫贵,张建军,袁帅.国有企业破产清算内部控制的风险预警研究[J].科技与企业.2015

[3]栾甫贵.论破产清算企业的内部控制[J].会计研究,2013

猜你喜欢
企业破产债务人人民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以党建促队建、促审判
德国:更多企业破产正在酝酿中
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抵销权时保护保证人的两种模式及其选择
高邑县人民法院 7天成功调解17个案件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浅析企业破产清算组的若干法律问题
去产能过剩会导致“失业潮”吗
安平县人民法院:知行合一践行“两学一做”
以仲裁的视角看人民法院“审执分离”的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