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2013年度科研报告(上)

2015-03-19 14:16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创新团队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年度报告研究

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2013年度科研报告(上)

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创新团队

(长江师范学院,重庆408100)

[摘要]随着湖南永顺老司城、湖北咸丰唐崖土司城、贵州遵义海龙囤联合组成土司遗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的研究掀起了新一轮的研究热潮。就2013年来看,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主要体现在:其一是“土司学”基本理论与方法研究;其二是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经典著作研究;其三是中国土司制度研究;其四是改土归流研究;其五是中国土司文化研究;其六是土司遗址申遗地研究;其七是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区域研究。这些研究不仅为构建“土司学”奠定了一定的学术基础,而且为土司文化的有效利用提供了可能;但在研究视角、话语体系、研究内容与方法、史料整理、学术专著、团队合作研究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有待在今后研究中予以改进。这里,主要评述前四方面的研究情况。

[关键词]中国土司制度;土司文化;研究;年度报告

[中图分类号]k2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652(2015)01-0001-17

[收稿日期]2014-11-05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明清时期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研究”(11BMZ010);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乌江流域历代土司的国家认同研究”(10XMZ013);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改土归流后武陵民族地区人口流动与社会治理研究”(14CMZ006);长江师范学院“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创新团队”建设计划资助项目(2014XJTD04)。

[团队成员]李良品、彭福荣、莫代山、曾超、祝国超、余继平、谭清宣、熊正贤、王剑、李伟。

2013年是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较为辉煌的一年,其衡量指标有四:第一,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稳中有升。2013年与2010年持平,立项3项,比2012年度项目增加1项。2013年,计有瞿州莲

主持的一般项目“新发现永顺土司金石文献的整理与研究”、葛政委主持的青年项目“容美土司国家认同研究”和李莹主持的西部项目“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土司体育文化研究”获准立项。第二,发表的论文持续增加。2013年共发表学术论文约120篇,比2102年的109篇多10篇。其中,与土司直接相关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7篇,比2012年的18篇多9篇;第三,出版的著作再创新高。2013年出版的与土司研究相关的学术专著、编著8部,创历史新高。第四,土司遗址申遗有序推进。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国家文物局于2013年11月正式确定湖南永顺老司城、湖北咸丰唐崖土司城、贵州遵义海龙囤联合组成土司遗址,将其作为2015年中国唯一的申报项目冲击世界文化遗产,这为中国土司文化保护、研究、开发、利用带来了“福音”,这也为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迎来一个大好的时机,从而推动了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

一、“土司学”基本理论与方法研究

按照成臻铭的界定,土司学是一门研究土司、土司制度、土司文化和土司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专门学,是一门由文化人类学(民族学)、政治学、历史学等学科整合之下的专门学[1]。自2009年4月成臻铭在广西忻城举办的“全国土司文化研讨会”上首次提出“土司学”及其理论构建后,李世愉[2]、毛佩琦[3]等均对此作过专门的探索。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李世愉认为,土司制度研究正在逐渐地成为一门显学[4]。这里提及的“显学”就是“土司学”,与其他“专门学”一样,“土司学”的建构离不开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因为它能反映事物的整体和事物的本质,揭示学科的“本”或“体”。在2013年的研究实践中,专家学者们主要就“土司学”的理论建构和方法运用两方面进行了一定的研究。

(一)学科理论构建研究

构建“土司学”,不仅能够使土司研究走向系统和深入,使其综合化和理论化,加深、提高和丰富对土司现象的认识和理解,而且通过探讨土司制度及实践过程的规律,可为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一定的历史借鉴。

1.“土司学”构建中的重要概念。关于土司研究中的土官、土司等术语概念使用不够规范的问题,李世愉认为,“土官”一词是土司制度建立后演变为土司制度的专用语,并赋予其新的内涵;“土司”一词是土司制度建立过程中出现的新概念,且使用极为普遍,建议在今后的研究中统一使用“土司”“土司制度”术语。这样不仅遵从了多数人的习惯,更是为其使用的规范化。“土职”与“土弁”也有类似的情况,李先生认为,不论“土弁”用作泛称或是专指,其土司武职的基本含义不变[5] 11。商传在其《论明代的土官与夷官》一文中要求治专史者须重视断代史之制度研究。他作为研究明史的大家,根据《明会典·兵部铨选》的相关记载,认为少数民族之官有“土官”与“夷人”之别,故分列为“土官袭替”“夷人袭替”二条,其制有所不同,虽亦有“达官”“夷官”及“依土官例”者,可知其非“土官”也。今日学者切不可潦草读史,治专史者亦须重视断代史之制度研究,以免误读历史。同时,他还对土司制度研究中的“土官”与“夷官”等概念作了辨析,这对土司制度研究中的术语用法具有规范作用[5] 12-15。

2.“土司学”的专学概念。李良品在《构建“土司学”的几点思考》一文中提出,“土司学”是以“因俗而治”“天下一统”“华夷一体”为理论基础,以实施土司制度相关的思想、事实、制度及行政等为研究对象,以土司、土司制度、土司问题、土司现象、土司文化等为主要研究内容,以历史学、文化人类学(民族学)、政治学、行政学、行为学、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多学科理论及研究方法相融合的专门研究领域或一门专学,将“土司学”的理论基础、研究对象、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均阐述得十分的明晰。他还针对构建“土司学”存在相关概念不统一、研究对象不一致、理论体系不健全、研究方法不全面等问题,提出了“土司学”构建走向理论化、土司制度史料整理注重系统化及土司研究避免扩大化等3条建议[5] 22-31,这些建议对“土司学”的构建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3.“土司学”构建与土司文化遗产。成臻铭在《武陵山片区明代金石碑刻所见土家族土司的“中华情结”》一文中依据目前发现的由明代皇帝、“客家”知识精英、“客家”官员与土司及其代办和土舍书写的60块金石碑刻之内容,认为这是生者的自由书写和对死者的盖棺论定,客观地反映了土家族土司的观念、情感和意象世界在明代早中晚期及南明时期的形成、发展与变化过程,展示了土家族各土司与我国传统政治文化有机关连的“中华情结”的聚积及其变化过程。此项研究对于客观地评价我国土司及其文化具有重

要的启迪意义[6]。

4.“土司学”研究的意义与核心。邹育认为,在目前,土司学研究不仅具有极高的学术价值,而且能够进一步了解、认识、研究民族地区的文化,促进经济的不断发展,加强多学科理论的交叉研究。土司学研究的核心就是土司文化,土司文化具有民族的传统性、典型的民族性、强烈的乡土性和政治的级别性[7]。

5.土司研究与国家认同、民族认同。葛政委在《祖先再造与国家认同——容美土司〈田氏族谱〉和〈蹇氏族谱〉的人类学解读》一文中以容美田氏土司和蹇氏土官通过改造谱牒建构各自家族的王朝权贵祖先和英雄历史为个案,认为这不仅为两个家族赢得了王朝国家体系中的统治权威和发展空间,而且也建构了容美土司国家认同的原生情感,使容美土司、土民走上了与国家同呼吸、共命运的道路[8]。葛政委还在《影响容美土司国家认同的因素分析》一文中认为,历史上的容美土司是边缘族群与王朝国家良性互动的典型,并在文治武功上取得了令人称道的成就,容美土司的国家认同受着地缘政治、王朝建设、区域族群格局和文明特性等因素的影响。在诸因素的相互影响下,容美土司在“一边倒”的国家认同过程中完成了一个“再边缘化”和“向心的边缘”的塑造过程[5] 53-61。张兴年在《明初河湟土官身份调适与建构——以李氏土官为例》一文中结合明初河湟各族土官的实际,提出河湟各族土官为适应元明鼎革之际的剧烈的政治变迁,不断地进行身份重构,在政治取向、宗教信仰、民族认同等方面进行了系列的调适和建构,在从最初的“土流参治”“土流参设”到“土流参任”的变迁过程中,其自身身份的建构呈现出明显的内向性、宗法性和多元性等特点。李氏土官通过明初“招番拒蒙”“封土司民”土官职责的事迹,彰显了明初西北土官群体身份调适、身份建构方面的若干特点[9]。

(二)“土司学”学科方法研究

构建“土司学”不仅要在理论上有所建树,而且在方法上也要有所创新。2013年“土司学”学科方法研究刚刚起步,研究成果并不多见。

1.“土司学”构建与土司文献整理。“土司学”构建离不开有价值的土司文献整理,李世愉在《研究土司制度应重视对清代档案资料的利用》一文中特别针对目前学术界的土司制度研究忽视对档案(特别是清代档案)利用的情况,以大量实例论述了清代档案在土司制度研究中的重要价值:清代档案不仅能为土司制度研究提供第一手的资料,而且还能提供大量的为其他文献所未载的珍贵史料;充分利用清代档案会对土司制度的研究有所突破,并能纠正以往研究中的某些观点或认识。同时他也指出,利用清代档案也要认识到档案的局限性,需要对档案的真实性进行鉴别[10]。孙伟在其硕士学位论文《丽江木氏土司谱牒档案探析》中,结合丽江木氏家族自元初至清雍正元年(1723年)“改土归流”计470多年的统治历史以及撰写木氏土司谱牒的实际,认为木氏土司谱牒不仅详细地记载了木氏家族历代官职承袭情况和历代土司传记,而且还是记录丽江地区发展史的一部编年体史书。他还对木氏土司谱牒档案的开发利用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期改善木氏土司谱牒档案的利用状况[11]。张莉的《满文录副奏折中有关四川土司的档案和价值》[5] 51-56、杨林军的《论碑刻资料在土司制研究中的作用——以丽江木氏土司时期为例》则分析了满文资料与碑刻铭文在土司制度研究中的作用[5] 95-105。

2.“土司学”构建必须深化土司制度研究。方铁在《深化对土司制度的研究》一文中认为,土司制度可研究的问题包括边疆地区的社会结构、阶级关系、统治形式、社会文化、边疆各民族的观念和行为方式等。由于过去对边疆社会史的研究十分薄弱,学界可凭借土司制度研究这把“钥匙”打开少数民族社会史研究之门,借助土司制度研究可深入地探讨土司地区社会的演变史、文化传承史及居民观念和心态的变迁史等。方铁还结合土司制度研究新进展的实际,提出了深化土司制度研究的若干设想,并对今后土司制度研究的视角与方法作出了一定的阐释[5] 16-20。邹建达在《应纠正土司及土司制度研究中的几个倾向》一文中提出要警惕土司制度和土司文化研究存在的3种不良倾向:其一是一些国外学者和极少数国内学者,以现代西方理论来解释中国历史上的土司制度和土司现象问题,把土司的设置或“改土归流”视为东方的殖民主义,把封建国家一体化进程等同于西方的殖民扩张;其二是将土司制度研究泛化,把封建王朝的一些特定的边疆民族政策均视为土司制度研究的内容;其三是在研究中存在着理论归纳总结的缺失和碎片化问题。他认为,这些倾向有悖于历史事实,必然得出一些错误的观点和结论,不利于学术发展和学科构建[12]。

二、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经典著作研究与介绍

中国土司制度研究自佘贻泽的《中国土司制度》[13]出版之后,相继有江应樑的《云南明代境内的土司与土官》[14]、吴永章的《中国土司制度渊源与发展史》[15]、龚荫的《中国土司制度》[16]、李世愉的《清代土司制度论考》[17]、成臻铭的《清代土司制度研究——一种政治文化的历史人类学观察》[18]等专著问世。这些大作或叙述中国土司制度的源流,或提出土司制度的相关理论,或为土司学的构建奠定基础,他们的成果均为中国土司制度的研究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前辈时贤均有深入的研究和良好的评述。在2013年,由于学界在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方面迸发出极大的热情,有力地推动了专家学者们对经典著作的研究与介绍,并取得了一些新的学术成果。

(一)全国性的中国土司制度研究著作导读

龚荫的鸿篇巨制《中国土司制度史》[19]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土司制度史”的最终成果,也是龚荫倾毕生精力之作。该书于2012年7月由四川出版集团、四川人民出版社以精装硬封三巨册的装帧形式出版,全书洋洋洒洒225万字,分为“土司制度总论”和“各家土司纂要”两篇。该书无疑是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扛鼎之作,既有“存史”和“资政”的价值,也有“古为今用”的作用。蓝武和钱宗范认为,“该书确实达到了在土司制度综合性研究论著中的国家级水平,是我国土司制度研究中的最新力作,有力地推动了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深入发展。”蓝武和钱宗范在对龚荫的《中国土司制度史》作了深入研究后认为,该著呈现出三大特点[20]:

1.资料详尽,图文并茂。研究历史首重资料,这是历史学界应普遍遵循的规律。该书不仅资料详尽,结构严谨,而且图文并茂,可读性强。蓝武和钱宗范认为,该书“可以给所有研究中国土司制度史的人们提供借鉴,因而是能传之于后世的力作”。该书分上编和下编。上编为“土司制度总论”,主要论述边疆与民族,土司制度滥觞、萌芽、肇始、雏形、定型、鼎盛、衰落、残存和消失及其研究意义,即从历时性角度,论述从夏、商、周三代直到清代和民国土司制度发生、发展、兴盛、衰落的全过程及研究土司制度的意义。上篇还附有照片91幅,内容是有关四川、云南、贵州、广西、湖南、湖北、甘肃、东北各省明清时期土司的衙门、官寨、战碉、别墅、碑文、敕令、服饰、卫城、司署、匾额、印鉴、谱牒、敕谕、陵墓、墓志铭、牌坊、祠堂、历史人物的照片,且很多照片为过去所未见。如清代中期乾隆平定大小金川土司之乱是清代巩固国家统一的大事。该书有金川安抚司官寨、金川战碉、小金土司官寨等照片,使人对金川土司地区高山峻岭、战碉密布的险要形势有了一定的较为直观的具体印象。下编内容更为丰富全面,从并时性角度详尽地介绍了明清时期全国边区各省所有土司及其下属机构官职的情况,是迄今所见的最详尽、最全面的资料,是龚教授几十年穷尽资料收集、考证、整理的结晶,为学术界研究明清土司制度提供了可靠的、全面的依据。总之,该书资料详尽,结构严谨,图文并茂,引人入胜。

2.论从史出,重在创新。从总体上讲,《中国土司制度史》是史论结合、论从史出的典范。龚荫在详论明清土司的渊源发展和存在问题时,在学术观点上有所突破和创新,读后使人觉得耳目一新,言而有据。蓝武和钱宗范认为,该书有10点值得高度关注。其一是把东北、西北地区少数民族首领在中央王朝管辖下的一定形式的自治制度纳入到土司制度的范围。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学术界对龚荫将东北地区少数民族首领纳入土司制度的研究范围尚有争议);其二是对边疆和民族的界定;其三是对唐初岭南土酋冯盎维护祖国统一的作用作了充分的肯定;其四是在史实考订中纠正了前人的部分失误;其五是该书上编详论元代土官土司制度的存在情况,朝廷授予地方民族首领土官土司的诰敕、印章、虎符、驿传玺书,土官土司的承袭、升迁,土官土司对朝廷的朝贡纳赋、组织土兵等情况,其结论是“土司制度定型”于元代,肯定了元代在土司制度形成、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其六是该书上编第134-137页中列出明代全国武职土司和文职土司的5个表格令读者耳目一新,对研究明代各土司的职责和作用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其七是土司地区的文化教育问题,补充了过去研究之不足;其八是如实地叙述了清中期平定土司叛乱、改土归流的实况;其九是该书第三卷在记述广西土司制度的存在及发展情况时,不少内容是广西学者在已出版的论著中或已发表的论文中论述得较少或不足的;其十是该书下编第1125页注释对“羁縻”两字作了深入的、详细的说明。

3.古为今用,资治当世。研究社会历史的目的是借鉴过去,总结经验,古为今用,资治当世。该书以详尽的资料,从纵横两方面说明其在当时的作用及其不足。如何总结历史经验、超越过去,制定好科学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这为我们当前进一步推行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真正实现各民族的平等提供了借鉴。在“以史资政”方面,该书列举了明代瓦氏的抗倭战争,明清云南边境土司努力维护国家统一、反抗英法侵略者的斗争及明清中央王朝用兵的某些不当之处,均值得我们今天很好的总结和思考。以“古为今用”而言,该书列举了近年在广西召开的瓦氏夫人学术研讨会、在贵州召开的奢香夫人学术研讨会等学术活动,认为这些活动有利于焕发民族团结、热爱祖国和热爱乡土的感情。在云南召开的木氏土司研讨会不仅深化了学术研究,而且推动了丽江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和旅游业的发展,这些论述均有参考借鉴价值。同时,蓝武和钱宗范也指出了该书需要改进之处,如“全书虽引用资料详尽全面,但大多属文献资料,对碑刻、家谱资料的引用较少”。此外,文长康在《一部研究土司制度的巨著》一文中认为该书“是一部全面、系统、深入研究我国土司制度的专著”。

(二)区域性的土司制度研究著作导读

蓝武研究土司制度的学术力作《从设土到改流:元明时期广西土司制度研究》[22]一书,是蓝武10多年来从事广西民族历史调查和研究的丰硕成果,受到学术界的关注和好评。该书针对广西土司、土官制度缺乏全面、系统研究的实际,坚持正确的理论指导,坚持求真、求实的科学原则,坚持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科学观点,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在广西土司制度发展鼎盛的元明两代近400年属于今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土司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衰亡的全过程和规律,并对土司制度的历史地位和作用等作出了科学的评价。钱宗范认为,该书是一部广西土司制度研究的学术力作,其贡献和价值主要表现为4个方面[23]。

1.研究内容系统、全面。作为全面研究广西土司制度的学术著作,该书论述了广西土司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全盛及衰落的全过程,论述了土司制度与其他社会制度、社会经济、政治军事、思想文化的辩证关系,这在全书的谋篇布局上被充分地反映出来。该书包括导论、正文(7章具体内容)、结语及参考文献,其篇章结构表明该书是广西古代土司制度研究中填补空白的力作。

2.引证资料详赡、辩证、丰富。蓝武的《从设土到改流:元明时期广西土司制度研究》一书资料详尽丰富,以史求论,论必有据,以理服人。该书引证参考文献共384种,其中古籍类165种,方志谱牒类55种,今人著作类164种。该书还附有各种表格13幅,诸如“明代广西朝贡土官简表”“明代广西土司土兵应调额数一览表”“明代广西土司统治区集市分布一览表”等,资料丰富,简单明瞭,能对书中观点作有力的证明。

3.研究求真求实,大胆创新。该专著的最大成就在于在求真求实的基础上有创新和突破,主要表现如下:(1)对广西古代土司制度研究中存在的盲点和缺失进行补充、修正,使其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该书是迄今所见的一部全面的、系统的论述古代广西土司制度发生、发展、演变、衰亡的全过程及其与社会经济、政治、军事、文化、民俗等方面关系的力作,是对古代广西土司制度研究的一大创新。

(2)从客观的时代条件出发,正确、科学地评价了元明两代广西土司制度的6大积极影响:进一步密切了广西民族地区同中央王朝之间的联系、增进了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与融合、有利于边疆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地方行政机制的完善有促进作用、有利于边疆民族地区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为清代在边疆民族地区实施大规模的“改土归流”积累了经验。这6大积极影响应该说对国家、社会、土司、土民等都是有利的,因为封建剥削压迫在那个时代不可避免,但推行土司制度有利于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发展生产和国家统一,也对人民有利。对于这6大积极作用,该书都以大量的史实作了详实的论证,令人信服。

(3)在元明土司制度的一些具体问题上提出了独到的新见。蓝武在书中认为元明时期广西土司制度具有4个方面的时代特征,“一是建立在封建领主经济基础之上;二是以军事力量为后盾;三是具有较强的封建割据性;四是具有浓厚的封建宗法色彩”,这是迄今所见对古代广西土司制度特征最全面的概括。对中央王朝实行“羁縻”统治的目的,该书认为“实行‘羁縻’统治政策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将边疆民族纳入封建大一统的政治秩序,其政治意义远远大于经济意义。”他对唐宋时期羁縻州县制和一般州县制的差

异性作了5个方面的比较,富有新意。对土司在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方面的贡献,该书认为有阅户籍民、调配土地、督课农桑、安抚流民、轻徭薄赋、赈济百姓、保护生产力等7大作用,为以往研究著述中所未见,具有填补研究空白的作用。

(三)《土司时期西南地区土兵制度与军事战争研究》导读

该书是李良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土司时期乌江流域土兵制度与军事战争研究”的最终成果,全书78万字,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研究中国土兵制度的专著。该书在广泛查阅历史学、民族学、民族史、地方府县志、地方军事志、家谱、碑刻等资料及系统地掌握中国土司制度、军事制度等相关理论和方法基础上,把握西南地区土司时期土兵的内涵、起源、形成、发展和衰微历程,厘清了土兵制度的基本内容,依据具体数据和翔实资料,用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作了定量和定性研究,揭示了土司时期西南地区土兵形成的基础、过程、路径和作用,探讨了土司时期土司参与军事活动的背景、战争种类与性质,深入地分析了土司土兵的军事活动对当地人民生活和民族关系的影响,并着重研究了土司土兵制度建设与土司军事活动之间的关系[24] 15。

1.主要内容。该书运用历史学、民族学、政治学、军事学、文化学等多学科的理论和研究方法予以交叉研究,其主要内容按照如下框架展开[24] 6-7。(1)基本理论方面。其一是对土司、土司制度、土兵、土司兵、土兵制度等相关概念的界定及理论的梳理;其二是厘清了西南地区土兵的类型、特点与成因及来源、性质与作用;其三是研究土司时期西南地区土兵制度的渊源、发展与消亡的过程。

(2)土兵制度方面。主要地探究了土司时期西南地区土兵的军事组织体制(包括土兵武装力量、土兵军种与员额、土兵编制与名号)、军事领导体制(包括国家军事领导机构、地方军事领导机构、土司军事领导机构、土兵军事领导机构的发兵与指挥)、兵役制度(包括世兵制、族兵制、征兵制)、军事教育训练制度(包括土兵拣选制度、训练制度与校阅制度)、军饷制度(包括土兵平时粮饷、轮戍军饷与战时军饷)、军事法规制度(包括土兵军事法规形式、军事法规内容、军事优抚法规与军事法规实施)等内容,这是该书的重点所在。

(3)土兵军事活动方面。其一是研究土司时期西南地区土兵的军事活动设施,包括军事机构、武器装备和军事关隘等内容;其二是厘清了土司时期西南地区土兵参与御边战争和对内战争等军事活动,主要包括土兵参与军事活动的原因、特点与影响等内容。

(4)启示方面。主要是深入地探讨了西南地区土兵制度建设与军事战争引发的相关思考,主要包括土司制度存亡决定土兵制度的存亡、土兵制度的施行推动了国防建设、土兵对外御边捍卫了国家的领土完整、土兵对内战争影响了民族关系发展等内容。

(5)史料方面。主要是收集整理了西南地区土兵制度与军事战争的相关史料,并从宋元明清的各朝正史、典章制度、纪事本末体史书、兵书、官吏奏疏、地方志书、笔记文集中将涉及土兵的内容囊括其中,其意义在于给相关领域的研究者提供了一份可资借鉴的材料。作为资料保存在其书中,其价值或许远远大于《土司时期西南地区土兵制度与军事战争研究》本身。作为西南地区土兵制度与军事战争史料的辑录,对于中国军事制度、中国土司制度的深入研究将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史料价值和学术价值不可低估。

2.社会价值。元明及清前期,西南地区建立有族属不同的土司2 500余家,或是封建王朝任命的少数民族首领,或是封建王朝派往某地镇压叛乱而被“蛮夷化”的官员。这些土司为维护中央政权的稳定和他们的自身利益,建立了一支“兵农合一”的土兵武装,并逐渐地形成了土兵军事制度。西南地区土司治下的土兵既是少数民族上层政治集团的武装力量,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司时期是乌江流域土兵军事活动最频繁的时期,土兵参加军事战争的性质不尽相同,既有与中央王朝的战争,又被征调参加镇压各地农民起义、少数民族反抗和平定土司叛乱的军事活动,还有土司之间争财掠地的战争,还有土兵保卫国家和保境安民的战争。西南地区土兵由于具有较强的军事实力,在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发展过程中曾发挥过巩固国家政权、稳定社会治安、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迄今为止,西南地区土兵相关问题的研究仅局限于土司制度范围内,这无疑是西南地区民族史、中国军事史研究的缺失,因此该书具有多重价值[24] 16-17。具体地说:

(1)一定的理论价值。所谓理论价值,是指在理论上能揭示社会现象、自然现象和历史规律的本质特性,在科学上能完善和发展已知的事实和认识、预见未知事实方面,尤其是在有关理论的探索中有独到的见解。该书在理论上的价值表现在3个方面:其一是深化土司制度研究。长期以来,学界从军事角度对土司制度进行研究的成果并不多见,尤其缺乏关于土兵的专著或全面系统的论述,在土司制度下的土兵研究仅涉及其历史发展、经济地位、社会功能的分析和功过是非的评价。该书从土兵制度的视角考察西南地区土兵军事战争的类型、性质及其对人民生活和民族关系的影响,立足于民族史资料,结合土兵制度和军事活动以深化土司制度的研究。其二是充实西南地区民族史研究内容。该书从土司时期土兵制度的视角研究西南地区民族史,从历史学、军事学、民族学、政治学的角度解读土兵的内涵和作用,为准确地评价西南地区土司时期土兵的功过是非奠定了基础;从西南地区不同族属的地方武装入手,探究土司时期西南地区土兵建制、土兵装备、土兵职责、军事设施、土兵奖惩和物质补给等,为西南地区的壮族、藏族、彝族、土家族、苗族、布依族、侗族等民族史与军事史研究试“闯”新路。其三是丰富军事制度理论。一般而言,军事制度包括军事领导体制、武装力量体制、军事指挥系统、军队编制、兵役制度、武器装备、后勤补给制度、物质管理制度以及奖惩制度等内容。西南地区土兵是戍守西南边防、平定土司叛乱和抗击倭寇入侵的重要力量之一,对国家领土的捍卫、边疆社会的稳定和西南民族地区军事力量的优化等均有重大的意义。该书从土兵的军事组织体制、军事领导体制、兵役制度、军事教育训练制度、军饷制度、军事法规制度等方面的分析中,考量土司时期西南地区土兵在维护国家利益中的作用,为新时期少数民族兵源征集和东南沿海的军事防御等问题的研究可提供借鉴。

(2)较好的应用价值。研究历史的一个最根本的目的是“资政”,即为现实服务。通观土司时期西南地区土兵制度与军事活动的相关史实,结合目前我国东南沿海复杂严峻的形势,该书认为在我国钓鱼岛领土问题不断升级和南海形势十分复杂的情况下,中国可以吸取土司时期西南地区土兵建设的有关经验,大力加强我国在东南沿海民兵的爱国主义思想教育和民兵制度建设,投入适当的经费和相关设备,让东南沿海的青壮年渔民男子平时为民,战时为兵,这对边疆的保卫和边防军事力量的强化或许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乌江流域土司时期文学探赜》导读

彭福荣的专著《乌江流域土司时期文学探赜》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项目“乌江流域土司文化与文学研究”的最终成果。2013年8月由重庆出版社出版,全书计33万字。该书是第一部全面研究乌江流域土司时期文学的专著。

该书所指的土司文学是指土司地区和少数民族在元明清等朝所发生的文学现象,创作主体因系历代土司与家族子弟且具有鲜明的家族性特征而称谓之。土司文学除传统诗文词等“纯文学”体裁外,其体裁还应包括家族谱牒、公文奏章等若干形式,题材内容涉及自然山水、风土民情、军旅杀伐、朋友交往、抒情言志等若干方面,除具有艺术价值外,还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文献”价值,是乌江流域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文人文学在元明清等朝的重要成就,具有鲜明的地域性、民族性、时代性特征,在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和区域文学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同时,该书运用全新的理论视角和建构过程,从研究方法到研究成果都具有原创性[25] 7。

1.该书的目标。由于民族、区位、历史等原因,乌江流域的土司问题十分突出,土司文学成就令人瞩目。乌江流域社会、经济和文化的研究长期是被学界“遗忘的角落”,而该书从全流域、多学科和跨民族的角度来观察和探讨乌江流域土司时期的文人文学现象,不仅展示了特定历史时期所取得的文学成就与发生、发展的规律,而且有效地把握文人文学与区域文化、民族文化间相互影响的辩证关系,深化了自然与民俗、政治与经济、文化与民族等元素对区域文学内在关系的认识。该书站在中华民族“一体共生、多元共存”的逻辑起点上,用“大一统”的眼光,从地域文化角度来探究土司时期的文人文学现象,展现乌江流域各族人民在特定历史时期所取得的文化尤其文学成就和中华民族“一体多元”或“多元一体”的历史进程在乌江流域的具体化。其具体目标如下:其一是着力揭示乌江流域土司时期文人文学发生、发展的特殊的历史人文时空;其二是整理和探讨乌江流域土司时期文学的发展与成就,探讨区域文化、民族精神与文人文学间的辩证关系;其三是研究乌江流域土司时期的作家作品、体式题材、技巧风格等,着力把握区

域文学发展的脉络和内在规律,揭示乌江流域境内少数民族的文化状况和精神动力;其四是强调乌江流域土司时期文人文学成就与民族文化间的内在联系[25] 11。

2.该书的重点内容。著者认为乌江流域土司时期文学研究必须站在全流域、跨民族和多学科的视角作探索性研究,并运用民族学、历史学、文艺学等多学科的理论与方法。其重点内容如下:其一是把握乌江流域土司时期文学发生的历史时空,探讨土司的历史状况与沿革流变及其对文人文学的作用和影响;其二是把握乌江流域土司文化在物质、制度及精神等方面的深厚内涵,全面地展现土司时期文人文学发生、发展的文化生态;其三是具体地考察乌江流域土司时期文人文学现象,深入地研究土司文学的成就、意义与影响,大力收集、整理相关的作家、作品,把握其特定历史时空的文学成就、发展原因、风格特征和内外影响等[25] 11-12。

3.该书的研究价值。该书全面地展示土司时期乌江流域文人文学的成就和总结其发生、发展的规律,有利于完善文艺学与土司学等理论互渗,其研究价值不可小视[25] 13。

(1)理论价值。乌江流域土司时期文学现象较为明显,文人文学成就十分突出,在学界关注不多的情况下作全面、系统的研究,这个过程本身就是一个理论创新过程,其专著更具有“开拓性”的理论意义。同时,全书以全流域的视野,跨学科、多民族的方式来研究乌江流域土司时期的文学现象。其一是突破了过去以单一民族、单一行政区划的传统研究范式;其二是突破了过去侧重于以单一理论为手段的传统研究方法,而是采用多学科的理论与方法作整体研究,其价值和意义十分突出。

(2)应用价值。该书通过“乌江流域土司时期文学研究”等系列成果的宣传推介,能够扩大乌江流域土司文化、土司文学的影响,能使人们对乌江流域民族文化有更全面、更深入的认识,吸引更多的资源投向“老、少、边、穷”的乌江流域,整体推进西部地区的快速发展。因此,该书具有不可忽视的现实价值。

三、中国土司制度研究

土司制度是我国元明清时期中央王朝作为统治西南、中南、西北少数民族地区而实施的一种地方行政制度,是对少数民族地区实施“间接统治”的一种政治制度。土司制度作为一种专门针对少数民族及其统辖地区实施的政治制度,在民族史和地方史的研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土司制度从形成、发展、兴盛到“改土归流”及被彻底废止,其间经历了近800年,它对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都产生过极其重要的影响。它既是土司研究中最基础、最重要的问题,也是土司问题研究100年来探讨得最多的话题。2013年专家学者们在这方面的研究有一定的深入,主要侧重于土司制度、土司制度史、土司管控、王朝经略、土司职官、土司土兵、土官宗法制度、流官对土司地区的治理等方面。

(一)土司制度综合研究

对中国土司制度作梳理是学界应作的一项工作。龚荫是研究中国土司制度的专家,从事土司制度研究50多年,在2013年将其研究土司制度之所得,归纳成《关于中国土司制度渊源发展研究的十个问题》一文,首次集中地讨论了中国土司制度的10个问题。龚荫认为,元明清中央王朝实施土司制度的目的是稳固边疆民族地区的统治,设置4种类型的土司也是围绕这一目的。土司制度的社会基础是奴隶制和农奴制,其核心与实质是土民对土司的依附性,其根本是土兵。土司制度鼎盛于明代,衰落于清代,清代“改土归流”实际上是变土司地区的奴隶主和农奴主专政为封建地主阶级专政的过程。研究土司制度的意义就在于“存史”和“资政”,总结历朝历代施行土司制度的经验教训,为新时期制定民族政策、做好民族工作和推动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服务[26]。

中国土司制度的发展脉络是专家学者们极为关注的问题。何先龙在《中国土司制度源流新探》一文中较为清晰地厘清了中国土司制度的来龙去脉,认为土司制度是中国中央政府治理边疆最有效、最悠久的政治制度之一,纳贡获中央认可、土人治理本土和家族世代世袭是土司制度的三大特征。土司制度萌芽于夏商周秦时期的羁縻政策,前奏为汉魏隋唐大姓,雏形是隋唐羁縻州县制度,土官制度在元代基本形成,明代达到鼎盛并开始“改土归流”,清代土司分为文土官和武土司,土司制度逐渐衰落,1958年土司制度彻底终结[5] 152-167,[68] 17-29。沈再新和苏二龙在《论土司制度是“自治制度”的早期形式之一——基于马戎“当前中国民族问题研究的选题与思路”的思考》一文中提出,自治制度的演变形式多种多样,政治领域

中的“自治”与“官治”相鼎立。他们基于马戎“当前中国民族问题研究的选题与思路”的思考,论述了土司制度实行“自治”的条件和具体表现,阐述了土司制度的特点与本质,认为土司制度是中央王朝“大一统”之下的自我统治,是政治制度的实践形式之一,属于一种“自治制度”的早期形式[27]。秦和平在《关于20世纪50年代人民政府终结土司制度的认识》一文中从制度、干部培养、政权建设等方面对中国共产党终结土司及土司制度作了一定的阐述[5] 169-171。

(二)土司制度的评价

就目前学界的共识看,大多数专家认为,土司制度的实施有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吴燕山在《论中国土司制度的历史功绩》一文中充分地肯定了土司制度的历史功绩:第一,土司制度有效地维护了多民族“共君”、中央集权的中华“大一统”;第二,土司制度为中央王朝提供了战斗力很强的武装力量;第三,被羁縻而相对封闭的土司有效地保存了少数民族的文化“精粹”;第四,土司之间的“争霸”在客观上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5] 140-149。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研究员李治亭在“第三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暨秦良玉国际学术研讨会”的论文《明清时期西南土司动乱辨析》[5]中认为,土司之乱成为明代严重边害之一,西南地区的土司“自元迨明,代为边害”。有明一代的270余年间,大约每隔七八年,土司之间或土司与王朝之间就会发生一次军事冲突,甚至演变为大规模的战争,土司之乱已成为明朝的严重边害之一。入清以后,在康雍乾三朝也曾多次爆发过规模不等的与土司相关的军事冲突。由此,探索西南土司之乱的根源,是当今土司学术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土司历来“各长其部,割据一方”,与中央集权的体制不相容。当土司势力强大时,或为其经济利益的驱使,不时地进入汉族地区劫夺人口,双方的冲突就不可避免;或受国家的管理体制所限,对土司的管辖不能直接地进入中央行政管理体制。直言之,土司地区还没有实行郡县制,而土司自行其事,必然与中央行政管辖权相冲突。因之,土司制度被称为“天地间一大缺陷”,土司之乱的实质是国家统一的问题。到清雍正时,依据国家与民族“大一统”理念,实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与土司割据势力展开了激烈的斗争。废除土司特权而代之以“流官”管辖地方,归入中央直接管辖,才从根本上铲除土司之乱的乱源,实现了国家对西南边疆地区的真正统一。蓝武在《土司制度的封建割据性特征:面相与论评》一文中也认为,土司制度是与封建大一统制度迥然有别的特殊的地域统治制度,具有明显的封建割据性特征。土司制度的封建割据性,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愈加浓烈,造成土司制度封建割据性的主要原因在于地方土司与封建中央王朝在行政制度上的相异性特点及由此造成的地方土司的割据形势[28]。

(三)土司制度与政治

1.“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视阈下的土司制度。费孝通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是研究“中华民族发展的一把钥匙”。张晗以云南巍山蒙化彝族左氏土司的“武功”与“文治”为研究个案,认为历史上在云南蒙化彝族地区(今云南巍山)的“土司制度”不仅维持了封建国家的“一体”格局,也促进了作为中华文明“多元”组成部分的云南西部蒙化彝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向前发展。从土司制度在边疆民族地区的普遍推行可看出,“多元一体”的格局在古代就已是我国各族儿女认同的共同目标,土司制度对此格局的最终形成有着巨大的影响[29]。蒋天天在《近代德宏摆夷土司的民族国家认同研究》一文中揭示了土司及德宏“摆夷”与国家权力之间协商与抗争、分化与整合的过程,体现出中华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的艰难历程;通过土司及德宏“摆夷”自我身份认同的过程,揭示出他们复杂而矛盾的民族认同心态和多元身份认同,真实地反映了近代边疆民族认同的现实[30]。

2.土司制度与地方土司政权的互动与博弈。陆群在《土司政权与土家族“祖先化社神崇拜”的演变——以湖南溪州地区为例》一文中认为,溪州土司政权在湘西的设立,深刻地影响了湘西土家族的历史与文化。在信仰层面上,萌生于氏族部落的以血缘为纽带的“八部大王”祖先信仰体系融入到具有强烈政治色彩的土司信仰之中,对土司的崇拜被赋予了对特定地域具有庇护作用神灵的崇拜,即“社神崇拜”。从八部大王崇拜到土司崇拜再到社神崇拜,土家族原始宗教的演变实现了“祖先化社神崇拜”的转化。这一过程是伴随“部落文化”向“政治文化”过渡的过程,而“政治权力”的运行是演变的重要动因[31]。蓝武在《明代周边形势及其影响下王朝中央对西南边陲壮族土司的认识与倚重》一文中认为,明代各地方

土司政权因其本身所固有的封建割据性对中央王朝存在着潜在的威胁。面对如此复杂的形势,为强化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和稳固对边疆地区的统治,明朝决定以防边为上,整合各地武装力量,着力保障沿边、沿海安全,因而对西南边陲壮族土司采取认同与倚重的态度,借助壮族土司之力保境守疆。由于中央王朝与壮族土司在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的博奕中找到了“共区”与平衡点,壮族土司制度得以在明代长期存在和发展并进入全盛时期[5] 181-187。无独有偶,刘砚月在其硕士学位论文《“内在边陲”与权利博弈:十六世纪贵州土司的变迁研究——以贵州宣慰使安国亨为中心》中也谈到中央政权与土司政权之间的博弈。作者以明代嘉靖、隆庆、万历年间贵州宣慰使安国亨为中心,通过详细地解读正史、方志、奏折、书信及碑志、族谱等相关史料,以“安氏之乱”和“贡木风波”为重点,同时关注其经营龙场诸驿、修职贡、听调从征等事迹,认为水西土司安国亨并非孤守水西、与世隔绝的“土酋”,而是一个履行守土职责、颇具活动能力、令地方官员倍感头疼的地方豪强。在“大国”与“小夷”的整合与博弈中,必先明白土司的本质和权利博弈的真相,才能理解作为“内在边陲”的土司地区“内地化”的艰难进程[32]。

3.土司的袭职与执政。这是土司制度研究中学者们比较关注的话题。罗勇在《明代云南土官袭职制度研究》一文中重点关注的是明代云南土官的袭职问题,认为明代云南土官有选用和世袭两类。选用土官为汉人,世袭土官是土酋。土酋袭职的次序有父子、兄弟、妻子、女婿、叔侄,甚至头目在得到明朝许可后也可以袭职。在云南土酋袭职方式上,借鉴明代武职袭职程序,形成了云南土官袭职的基本程序——应袭土官提出申请、头目保举、官员勘合,且应袭者符合年龄条件方可袭职。为避免争袭,应袭土官要接受儒学教育,在职土官要编制宗支图谱。云南土官赴京袭职是明初形成的惯例,但为增强明朝对土官的凝聚力,万历初年便放宽土官袭职条件,不纳粮也可以就地勘合袭职[33]。在西南地区土司制度实施过程中,女子承袭土官是明代土官承袭的一大特色。黄开华在《明代土司制度设施与西南开发》一文中列举贵州有适尔、奢香、奢社辉等,云南有商胜、安素仪等,广西有瓦氏、庐氏、陈氏等,四川有食卜、安氏、者氏、师克、凤氏、瞿氏、禄氏、奢苏、奢爵、奢禄、奢世统、奢世续以及石砫覃氏、秦良玉等[34] 143-151。黄明光在《明代南方诸省女土官执政现象研究》一文中认为,由于政治官职上的借职制度及在土官官族内封建宗法形态的发生等原因,明代南方诸省女性贵族人员有世袭土官职权的权利,也有向朝廷申请诰封和率兵外出征战的权利。在女性土官掌权后,在抗击倭寇、捍卫国家领土完整、维护民族团结、促进边疆与中原地区物品的交流、发展民族地区教育、修建驿道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女性土官为争夺世袭权力,利用土兵进行战争,导致了民族地区的战乱,对土官地区人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的破坏,具有消极作用[35]。这里,将女土官的是非功过论述得十分清楚。

(四)土司制度与社会治理

按照时下的说法,所谓社会治理就是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等诸行为者,通过平等的合作型伙伴关系,依法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进行规范和管理,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在土司时期,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政府层面也注重社会治理。目前,对土司制度下地方土司社会治理的研究还不多见。2013年,李永在《试析孟连宣抚司边疆社会治理体系的构建》一文中认为,孟连土司具有一套以署衙内部体系和署衙以外的基层行政体系共同构成的行政管理体系,具有以《孟连宣抚司法规》为基础的完备法律体系,拥有以佛学教育为核心的文化教育体系。这套完备的边疆社会治理体系,不仅依靠中央认可和被赋予的世袭权力,实现了最大的地方利益,而且在孟连宣抚司的延续发展中起了重要的作用[36]。社会控制是社会组织利用社会规范对其成员的社会行为实施约束的过程。在土司时期,中央王朝要对各地土司实施社会控制,各地土司要对辖区民众实施社会控制。彭福荣以重庆土家族土司为例,论述了土司的社会管控策略,认为重庆土家族土司遵守国家的土司制度,认真地贯彻和落实中央王朝的相关政策,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从而牢固地掌控着重庆土家族地区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秩序。重庆土家族土司的社会控制策略主要表现在三个领域:其一是与中央王朝的政治博弈;其二是与内外土司的利益制衡;其三是对领地百姓的掌控[37]。

(五)土司制度与土兵

2013年是研究土司土兵制度产生成果最多的一年,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其一是土兵制度研究专著

的出现。众所周知,土司时期西南地区的土兵是以耕种土司占有的兵田为生、以向土司服兵役换取田地耕种权并依附于土司的农奴,不仅是土司、土官用来对内压制土民反抗、维持自身统治秩序、相互争权仇杀的工具,而且也是朝廷用以抵御外来入侵、镇压土酋反叛和农民起义的工具,有时甚至是中央王朝的重要打手。土司时期的各地土司、土官为维护中央政权的稳定和他们的自身利益,建立了一支“兵农合一、军政合一、政教合一”的军事力量,并逐渐地形成了土兵制度。李良品出版的我国第一部研究土司。土兵制度的专著,共论述了14个问题。第一,土司、土兵与土兵制度;第二,西南地区土兵的类型、特点与成因;第三,西南地区土兵的来源、性质与作用;第四,西南地区土兵制度的渊源、发展与消亡;第五,西南地区土兵的军事组织体制;第六,西南地区土兵的军事领导体制;第七,西南地区土兵的兵役制度;第八,西南地区土兵的军事教育训练制度;第九,西南地区土兵的军饷制度;第十,西南地区土兵的军事法规制度;第十一,西南地区土兵的军事战争设施;第十二,西南地区土兵参与军事活动;第十三,西南地区土兵参加御边与对内战争;第十四,西南地区土兵制度建设与军事活动的思考;最后是西南地区土兵制度与军事战争史料辑录。这无疑是对我国土兵制度研究的一大贡献。其二,学术论文较多。李良品在《论元代西南地区土兵制度的形成》一文中认为,土司制度是土兵制度形成的前提和基础,土兵制度是土司制度实施的根本与基石。元代西南地区土兵制度源于宋代的土兵制度,形成的标志在于领导体制、兵役制度、土兵建制、土兵职责等方面制度的建立和健全[38]。又在《论明代西南地区土兵制度的完备》一文中通过土兵管理更完善、土兵数量更庞大、土兵训练更有术、土兵职责更明确、土兵赏罚更分明来说明明代西南地区土兵制度的完备,从而使土兵在保境、轮戍、征讨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并认为他们不仅维护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生活秩序,而且更加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的统一[39]。还在《论清代西南地区土兵制度的衰亡》一文中认为,随着清王朝政权的稳固和综合国力的增强,土兵已不再是清政府主要依靠的军事力量,特别是西南地区“改土归流”后,土司制度逐渐地被废除,与之相互依存、互为表里的土兵制度也随之衰亡[40]。李良品和李思睿在《论元明清时期西南地区土兵的军事组织体制》一文中认为,西南地区土兵的军事组织体制在土兵制度中占有核心地位,土兵武装作为国家的后备力量,受制于中央王朝的绝对领导,并一直保留了“兵农合一”性质[41]。他们还在《土司时期西南地区土司兵的军事训练》一文中将西南地区土司兵的军事训练归纳为军事思想、军事技能、军事阵法、军纪和胆魄训练、军事校阅等训练,并逐渐地形成为一种制度;土司兵军事训练的目的在于培养出具有较高军事水平和实战能力的军事指挥人员和专业人员,以提高战斗力,使之更好地发挥国家武装力量的补充作用和土司制度的柱石作用[42]。其三,不少硕士学位论文专门研究土兵征调制度。韦胜辉在《明代广西土兵征调制度论略》中提出,土官治下的土兵有捍御土司治地之职责,亦有服从政府征调之义务。当明朝政府在广西的防务发生危机时,当明廷急需调桂西土兵来镇压桂东农民起义时,这些土兵便成为维护中央政权的工具,土兵征调的内容包括额调、赏罚、屯戍、轮戍诸项,作者还从正反两个方面对该项制度作了恰如其分的评价[43]。

(六)土司制度下的民族关系

所谓民族关系,是指各民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语言等方面的相互关系,是具有特定内涵的特殊社会关系,它在本质上涉及民族共同体的地位、权力、利益等,涉及到民族及其成员的民族意识和感情。民族关系是民族史研究的主要范畴,也是土司制度研究的专家学者们经常涉及的问题。张万东在《酉阳、石砫土司与明朝关系考论——兼论二土司入辽参加对后金战争》一文中以酉阳、石砫土司为例,归纳出地方土司与中央王朝之间存在着行政统辖关系和军事统辖关系等民族关系,其行政统辖关系是通过地方政府征收钱粮、司法监管、对袭职土官进行资格审查及土司对中央政府的朝贡等来实现的双重统辖模式。该文是一篇有别于其他研究者研究土司与中央政府间民族关系的文章,见解独到,别开生面[44]。徐琼在其硕士学位论文《明代邑梅土司与酉阳土司的关系研究》中认为,明代邑梅土司与酉阳土司由于地缘、民族成分、周边土司、利益驱动等因素及明朝对土司地区实行“以夷制夷”的政策等影响,使他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显现出复杂的关系,虽有交往与互惠的一面,但相互冲突却成为其相互关系的主线[45]。贺大卫和莫海文的论文《东南亚、广西西部的麽公与土司政权之关系》[46]则主要探讨了中国、越南的壮族、布依族、侬岱族等台语支民族麽公与土司政权之间的密切关系。

(七)土司制度的区域实施

因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无一不是在具体的区域实施,故以一定的个案为基础予以微观研究不失为一种恰如其分的研究方法。阿堵子尔以明代乌蒙山区彝族土司为例,说明这一地区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土司制度,其基本内容包括土司授职制度、土司承袭制度、土司朝贡与纳赋制度、土司升降与赏罚制度、土兵征调制度、土流并治和土司教化制度等,不愧为明廷在西南地区推行土司制度的典型代表[47]。杨军的《清代贵州土司制度探析》一文主要通过大量的史料,对清代在贵州土司制度地区的治理措施进行了分析,并从土司的建置沿革、职官设置、土司承袭、奖惩等方面进行论述,从而揭示了清代土司制度逐步“式微”的历史进程[48]。

在第三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暨秦良玉国际学术研讨会上,还有不少涉及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论文也各具特色。李平凡的《论明代乌蒙山彝区的土司制度》[5] 113-120、温春来的《民国时期一位彝族土司的族群意识与国族想象——兼论观念史视角下的土司研究》两文从传统史学的角度对彝族土司进行了专题探讨[5] 121-120。马国君的《从明朝的西南边防看王阳明对贵州民族地区的治理》[5] 190-203、刘松的《明清西南边陲之贵州土司制度兴衰问题研究》[5] 261-264、康春华的《清中期云南沿边土司的管控——以车里宣慰司为例》[5] 204-208、胡小安《土司与地方政治:以明清时期广西东部若干土司为例》[5] 212-222、黄金东的《论宋元时期广西羁縻制度向土司制度转化的原因》[5] 239-248、李春莲的《中国土司政权的宗法关系及其影响研究——以广西南丹莫氏壮族土司为例》[5] 234-238,[69] 7-9等文分别对重庆、贵州、云南、广西等地土司制度作了研究。

四、改土归流研究

改土归流是指废除土官、土酋,改设流官对土司区及其少数民族进行管理。明清中央政府实施改土归流,从被动发展变为主动出击,既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又是一项重大的政治和经济变革。改土归流有利于消除土司制度的落后性,加强中央王朝对西南、中南、西北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统治,所以学界十分关注。2013年,除专家学者的学术论文外,尤其是一批博士、硕士研究生加入研究行列,使改土归流研究更加深入。

(一)改土归流的政策

改土归流是明清时期西南地区的重大事件。由于明清两朝面对的主客观条件不同,尤其是执政者民族心态上有显著的差异,因而改土归流的主动性、采取的具体手段、改流后的善后事宜也有所不同。栾成斌以贵州改土归流为例,探讨了明清两朝在西南地区实施的民族政策,以政治军事干预为先导,以经济商业为渗透手段,以文教融合为辅助策略,以中原先进的封建地主制经济生产关系渐次代替贵州境内其他不同社会形态下的经济形式[49]。庞雷以广西为例,探讨了清朝雍正时期实行改土归流后的善后措施。善后工作进行得合适与否关系到改土归流的成败,为防止复土和安定民生,清政府从妥善安置土官、重划疆域、革除旧习、选派流官人才、建设民生工程5个方面对土司管理旧地进行合理善后,收到了显著的效果,为稳定“改土”局势、安定民生产生了积极的作用[50]。牛秋实结合清末民初川滇边的实际,认为赵尔丰和尹昌衡在康区实施改土归流,其策略各不相同。川滇边务大臣兼署理驻藏大臣赵尔丰在康区推行改土归流,主要采取的是命令边军分驻康区各地,讨伐以土司、寺庙为首的反抗力量,以武力推动改土归流的策略;尹昌衡在改土归流过程中则一反赵尔丰严刑酷威之道,重在攻心;既捍卫了国家主权,又遏制了西藏的地方分裂势力;同时还采取了一些积极的措施安抚民众,化解了川藏矛盾[51]。许新民认为,清朝咸(丰)、同(治)以来云南靠内地区努力地推行改土归流,残存的土司势力走向没落;改土归流政策的实施并非彻底革废土司,而是使土司“虚衔化”,即剥夺土司原有的行政管理权;在滇西、滇南土司集中连片区,不搞全面的改土归流的“一刀切”,而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所区别的政策。这种政策的实施是服务于筹边御侮、保固疆域的战略总方针。作者在文中提出的改土归流是使土司“虚衔化”的观点,很有新意[52]。

(二)改土归流的原因和必然性

明清时期,由于土司制度实施数十年或数百年,其落后性逐渐地被彰显出来。有些土官以世袭故,恣肆虐杀百姓,为患边境;有的土司家族内部因争夺土司继承权而互相残杀;有的土司甚至与封建王朝对立

或反叛;明清中央王朝为加强对边疆的统治,积极地推进“大一统”,改土归流成为必然。对此,杨鑫和白阳椿通过云南丽江“改土归流”的个案分析,认为丽江木氏土司于清雍正元年(1723年)改土归流,其原因主要有三:其一是统治者的迫切需求——西南地区的战略地位;其二是社会冲突的激化——土司肆虐子民以及相互之间的仇杀;其三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封建流官制度必然代替土司制度[53]。张寒认为,雍正朝广西进行的大规模改土归流是因为中央政府“以汉化夷”思想的指导及“大一统”目标的实现,这有利于促进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发展与巩固和广西社会的发展与文化的进步[54]。张晗在其《历史人类学视阈下的认同冲突与“改土归流”初探——兼论昭通彝族地区的“改土归流”与社会秩序“中原化”历程》一文中以历史人类学为视阈,结合史料典籍,从明清时期昭通彝族地区“改土归流”的个案研究入手,通过对土司文明与核心文明的互动过程及中华文明内部子文明对“多元一体”认同变迁之分析,认为“改土归流”的原因在于土司文明与核心文明之间日益加剧的认同冲突,其结果是将土司文明纳入“中原化”的历史进程之中[55]。对改土归流的必然性,黄柏权以鄂西南土家族地区为个案,认为清朝康熙、雍正年间鄂西南土家族地区的土司统治一方面已成为阻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多民族国家统一巩固的障碍;另一方面,清朝政治稳定、军事强大、经济发展和民族融合的发展,为改土归流奠定了基础。因此,雍正年间实行“废土设流”措施成为历史的必然。其一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发展的必然趋势,清帝国的强大促使这一趋势更为成熟;其二是土司制度严重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其三是土司对土民的残酷压榨和掠夺,使土民无法生存,迫切要求改土归流;其四是鄂西南地主经济的发展和民族融合,为改土归流提供了条件[56]。李珊珊对此也作了探讨,认为改土归流的必然性有三。第一,在废除土司制度后,加强了国家的整体性和中央集权,实现了政权体制的统一;第二,在改土归流后中央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如兴修水利、建筑城池、广设学校、设立科举、“轻徭薄赋”,使人民的生产积极性大为提高;第三,儒家文化开始大规模地影响原土司地区,不仅促进了原土司地区文化教育的发展与繁荣,而且在意识形态上更加强了汉族与少数民族的融合[57]。总之,诸位学者,见仁见智,各抒己见。

(三)改土归流的影响

改土归流是明清时期西南、中南和西北地区一种重大的政治和经济变革,影响范围很大,影响程度很深。因此,学界十分重视改土归流的研究。2013年,学者关注的主要是其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1.改土归流对地方政治的影响。罗玲玲、彭凯以贵州水族地区为例进行个案分析,认为改土归流对水族地区的政治影响确保了国家的统一和地方的安定,使水族地区统属于中央。在改土归流后,水族地区设立县尉,土司的权力被剥夺,土司或被惩处,或被闲置;即使有的地方还保留着土司制度,但已失去了原有的特权而是只存名号而已,从而消除了土司作乱的基础,使水族地区统属于中央[58]。杨鑫和白阳椿认为,清朝“改土归流”在政治上的影响是有利于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融合,消除了各土司分散割据的封闭局面,加强了各民族、各地区人民之间的社会互动[53]。

2.改土归流对地方经济文化的影响。罗玲玲和周承认为,改土归流对水族社会的经济文化影响积极而显著,它结束了土司在经济上横征暴敛、在思想文化上控制垄断的历史,改变了水族地区落后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面貌,促使水族人民的生活状况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松弛甚至被取消,其经济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各种旧制陋习的废除及学校的建立和科举制的实施,使水族人民的文化素质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59]。李岚在对比土家族“改土归流”前后的不同恋爱、婚俗状况的基础上,结合哭嫁歌的“骂媒人”“哭上轿”“哭要嫁妆”三部分内容,剖析了“改土归流”对土家族地区婚俗的影响。媒人的出现及她们在包办婚姻中扮演的角色使得“骂媒人”成为土家族妇女反抗包办婚姻,追求自由恋爱的生动表现;“哭上轿”既揭示了婚姻形式的改变,又表达了女子对婚后受欺压生活的恐惧;“哭要嫁妆”反映了封建婚姻与土家族原始质朴婚姻截然不同的买卖性本质。在“改土归流”后土家族女子的命运逐渐地被改变,“哭嫁歌”流传成俗,成为表达土家族女子新婚时内心情感的宣言[60]。

3.改土归流对教育的影响。马燕玲在《改土归流前后秀山土家族女子教育的变迁》一文中以“土家族普通女子教育”为研究的核心,探讨了改土归流前后秀山土家族女子教育的变迁。在她看来,改土归流前

的秀山土家女主要是通过口耳相传的方式在家庭、村寨等场所接受教育,教育者并不固定,如家人、邻里、村人以及身边的事物;教育内容包括生产生活知识、伦理道德及历史、艺术和民族传统文化等,其中风俗习惯、手工技艺、山歌等文化遗产被一代代地传承下来。而在“改土归流”后,汉文化在秀山地区开始渗透,秀山的教育与改土前的教育状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学校教育更加广泛地推行,教育场所更加集中,教育对象更加大众化,教育内容更加“儒化”。在改土归流后教育的变迁是一种秀山文化在“距离与地形”间抉择的过程,其中饱含着土家文化“开放融合”的伟大民族精神[61]。

4.改土归流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王高飞结合土家族地区的实际,认为改土归流后的土家族地区由于采取掠夺式的开发过程,改变了该地区改流前以渔猎经济为主的经济模式,农业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使森林覆盖率急剧下降,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日渐恶劣,植物、动物分布范围日渐缩小,种类日渐稀少。在嘉庆年间后,土家族地区已呈现出过度开发的景象,华南虎、豹子、熊、鹿等大型野生动物的数量和分布范围都已远远不能和改流前相比,在一些州县已难以找到它们的踪迹,这是土家族地区生态环境趋于恶劣的集中表现[62],[70] 26-34。王高飞在另一篇学术论文《清代土家族地区改土归流对野生动物变迁的影响初探》一文中指出,改土归流给土家族地区野生动物的生存状况带来了重大的影响。在改土归流后的几十年里,土家族地区虽然人口增长数倍,经济总量也呈直线上升的态势,为民族融合和区域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随之带来的是植被破坏、野生动物数量减少、分布范围缩小等不利的后果[63]。

(四)改土归流的评价

明清及民国时期的改土归流前后持续了数百年,对西南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等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改土归流是中国西南地区各民族融合交流的过程,是土司辖地国家化、边疆与内地一体化的过程[64]。

1.改土归流的历史意义。黄柏权认为,鄂西南改土归流是鄂西南地区历史上的一个转折点,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其一是促进了民族融合和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发展和巩固;其二是促进了鄂西南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其三是促进了该地文化事业的发展,革除了许多愚昧、落后的风俗[56]。张寒对雍正朝广西进行大规模改土归流作出了中肯的评价,认为广西的改土归流采取了审时度势、区别对待的灵活策略,给广西土司以极大的冲击,实现了对土司区的直接管理;改土归流重视善后工作的开展,推动了广西社会的稳定;“以汉化夷”思想的推行有利于中央集权“大一统”目标的实现,促进了广西社会的发展与文化的进步[54]。张晗以历史人类学为视阈分析了“改土归流”,其实质是发生在核心文明与土司文明认同冲突不断上升的历史情境之下,它不过是中央王朝制定的一项维系中华民族“大一统”格局的权宜之计[55]。

2.改土归流存在的问题。明清时期的改土归流虽然是中国历史发展之大势所趋,但也存在着许多的局限与缺憾。第一,在改土归流过程中,中央政府与土司的武力抗衡对当地无辜百姓造成了重大的伤亡,给当地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破坏。第二,社会结构虽然发生重组,但是少数民族百姓受压迫、受剥削的地位并未改变,统治者从土官改变为中央政府选派的流官。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通过民主改革,彻底消灭了土司制度,少数民族百姓才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第三,封建社会在改流之地推行“以汉化夷,以夷制夷”的羁縻政策,以汉地的封建礼仪对少数民族潜移默化,这是一种不平等的单向行为,而不是民族交流的内容。马亚辉认为,研究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的专家学者应当对上述局限与缺憾引起注意并予以严格的批判[64]。

(五)改土归流后的社会变迁与社会控制

改土归流改变了西南民族地区的政治统治格局,导致生产方式的变迁,使土司区的社会结构发生了重组,促进了各民族的融合与文化交流,最终在西南地区形成了中华民族政治一体、文化多元的地理分布格局[64]。邱科在其硕士学位论文《改土归流前后湘西社会控制的变迁研究——以中央、地方政府的社会控制为主要内容》第三章与第四章主要探讨了湘西改土归流前后社会控制的变迁过程及其得失所在,认为改土归流前湘西地区社会秩序的维护是通过国家控制土司、土司控制地方的方式实现的;由于国家对土司有相当严格的土司制度来进行管理,湘西土司则在地方实施家长等级制与实施残酷的土规土法及兵农合体的“旗”制,湘西土司区在土司时期基本上是安分守己,但“生境”苗区动乱不已;在改土归流后国家的正

统规范与秩序理念在中央及地方政府的主导下直接地被推广到基层地方,湘西苗疆自明以来的持续混乱状态最终得到扭转,社会秩序基本稳定下来[65]。

(六)改土归流与地方社会治理

2013年,有部分博士学位论文并非专门探讨改土归流问题,而是在研究云南、湘西的治理问题时旁及改土归流问题。马亚辉在其学位论文《康雍乾三朝对云南社会的治理》中论及雍正朝对云南社会的治理政策及其对云南社会推行的改革,“雍正朝最为值得一提的是在云南的改土归流,推进了边疆与内地的一体化进程,使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形态发生巨大变迁。”“康雍乾三朝对云南社会的治理可谓是经历了一个从粗定到完善,从宏观到细微的深入过程,后朝承袭前朝政策并进行发展、改革和完善,最终成就了云南社会的乾隆盛世。”[66]因此,不得不承认雍正皇帝在云南实施的改土归流,在乾隆盛世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张振兴在其学位论文《清朝治理湘西研究(1644-1840)》第四章主要探讨雍正时期湘西的治理问题,认为废撤湘西土司与设置永顺府等地方行政机构,是雍正朝对湘西治理最主要的内容之一;随着“改土归流”的实施与“苗疆禁例”的废弛,打破了原来湘西区域的治理格局,大量的汉民开始涌入湘西进行垦殖生息;湘西区域从行政管理到人群结构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在促进该区域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埋下了诸多的社会隐患,并最终导致了乾嘉苗民起义的爆发[67]。

此外,在第三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暨秦良玉国际学术研讨会上,还有不少涉及改土归流研究的论文也是各领风骚。彭武麟的《近代中国之“改土归流”与政治重建》[5] 688-694对于近代大变局背景下的改土归流与政治重建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对于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着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马廷中的《从土司制度的消极方面看改土归流的必然性》[5] 632-636则从土司制度在政治、经济以及战争等3个方面的消极影响入手,分析了改土归流的必然性。于爱华的《清朝的地缘战略与西南改土归流》[5] 695-701、敖以深的《思南、思州改土归流与贵州行省的建立》[5]651-654、廖佳玲的《论播州改土归流后的社会重构》[5] 675-681、马亚辉的《雍正时期昭通地区的改土归流及其归滇事宜》[5] 682-687、贾霄锋的《清末光绪年间的川边藏区改土归流研究》[5] 655-666、瞿州莲的《湖广土司改土归流的原因新探》[5] 637-646等,对贵州、云南、川边藏区等地及湖广地区改土归流的原因、经过、影响等作了一定的探讨。郗玉松的《流官在土家:清代改土归流后土家族社会治理初探》[5] 702-709分析了在改土归流后,流官群体为维护稳定、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而对土家族地区的治理措施,对当前民族地区的治理仍有借鉴价值。黄权生的《改土归流前武陵地区的森林变迁初探》[5] 667-674、朱圣钟的《论清代改土归流对土家族地区生态环境的影响》[5] 647-650等文则探讨了改土归流与生态环境的互动影响。杨庭硕在《“改土为流”这一提法有待商榷》[5] 622-631一文中以明清有关事实为依据,认为史籍中多用“设流官”“改流”“改土为流”或“改土设流”,绝少用“改土归流”,其原因在于“改土归流”一词不能准确地反映此类事件的本质,建议学界今后取用“改土为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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