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服务,别破坏婚礼喜气

2015-03-23 07:59张春玲
农村百事通 2015年1期
关键词:交通费误工费订金

编者按:上期,本栏目列举了结婚新人与婚纱影楼之间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例。除了婚纱影楼,在办结婚酒席时,新人与酒店也常发生各种消费纠纷。本期的两个案例就给新人们提个醒,以免影响结婚的喜气。

案例:王先生和孙女士决定于2013年10月1日在郑州市一家五星级酒店举行婚礼。王先生在2013年6月份便预订了该酒店婚宴厅。经与酒店协商,双方确定婚礼用房总价款为3万元,王先生向酒店方提前支付5000元订金,酒店给王先生开了收据。

2013年9月10日,王先生突然接到酒店工作人员电话:因10月1日有其他重大活动,临时取消与王先生的预订协议。王先生立即找相关负责人理论,要求酒店继续履行义务,向其提供婚礼场地,但遭到了拒绝。无奈,为了保证婚礼如期举行,王先生只好和孙女士商议另订其他酒店。由于正处结婚高峰期,许多高档酒店均已被预订完毕。王先生和孙女士向单位请了几天的假,才终于找到了一家档次一般的酒店,并举行了婚礼。

婚礼后,许多亲戚朋友都埋怨王先生太小气,结婚酒店太低档。这让王先生觉得很没面子,小两口因此闹得很不愉快。更令王先生生气的是,他们事后得知,之前预订的酒店在10月1日以4万元的高价租给了别人结婚使用。

听到这个消息,王先生决定向酒店讨要说法,要求酒店返还已交付的订金5000元,并赔偿他们夫妻二人因另找酒店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5000元。酒店方只愿意退还交付的订金5000元,其他费用一律不予赔偿。

无奈,王先生夫妇将酒店告上了法庭,经法院开庭审理,最终判决酒店返还王先生交付的订金5000元,并赔偿二人因找酒店产生的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另赔偿二人精神损失费5000元,共计11500元。

律师说法:酒店违约应赔精神损失费

本案王先生夫妇虽未与酒店方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但王先生向酒店交纳了订金,酒店出具了收据,双方已形成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酒店未能按期为王先生夫妇提供场地,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王先生夫妇的损失,所收的订金应当退还。另外,因酒店临时变卦,王先生夫妇请假找酒店,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属于王先生夫妇的额外损失,酒店应予赔偿。除此之外,因王先生夫妇临时更换酒店,且酒店档次降低,让亲戚朋友对二人产生了负面看法,其名誉受到影响,酒店应当赔偿给二人造成的名誉损失。因此,王先生夫妇提出的赔偿请求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2013年9月初,新人张某和叶某在郑州市黄河路某酒店举行婚礼。其间,张某母亲刘某在卫生间滑倒致右腿骨折,并诱发高血压。亲朋好友与酒店进行交涉,但酒店负责人迟迟不露面。亲友无奈,只好先拨打120将刘某送往医院治疗。婚礼也因此不欢而散。

事后,张某和叶某多次与酒店沟通无果,遂将该酒店告上法庭,要求该酒店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共计7万元。

原告张某认为,自己母亲刘某摔倒,酒店应负主要责任。酒店保洁人员未及时清理卫生间地板上的水渍和污物,致使地板异常湿滑,而且没有竖立任何警示标志。对此,酒店方面并不认可,认为张某的母亲是在饮酒后疏忽大意摔倒的,与酒店无关。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酒店方承担张某合理经济损失的70%。

律师说法:若发生意外,现场证据应保留

新人在预订酒店之前,一定要与酒店签订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酒店方应尽的义务。如果因酒店服务不到位而发生意外,那么服务合同就是维权的重要依据。

在酒店举行婚礼的过程中,如果发生意外,首先应尽量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保留现场证据。然后尽可能地先与对方进行协商,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反映维权。如果仍然无法解决,那么当事人可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通过法律途径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予以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河南  张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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