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是隐藏的法律——从一起“妨害公务罪”案谈起

2015-03-26 16:24任燕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450000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人文关怀道德

任燕(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450000)



道德是隐藏的法律——从一起“妨害公务罪”案谈起

任燕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450000)

摘要: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夫子之道,忠恕而已”。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为、执法必严,有所为和有所不为;执法行为应当体现人文关怀;公民应当学法、知法、用法、有法必依,理性生活,加强自身修养。

关键词:道德;作为;人文关怀;谦抑原则

案情:王某和汪某系再婚夫妻,王某的现任妻子汪某曾经在H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H法院)作为一起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汪某认为H法院裁判不公,五年间多次信访,与王某再婚后,王某便陪同汪某一起又信访三年。2015年8月某日,王某因发泄不满将H法院主管院长的玻璃砸碎,H法院决定对毁坏法院财物及扰乱法院办公秩序的王某司法拘留十日。H法院司法警察大队依据该决定将王某带至H县人民医院进行拘留前体检时,遭到王某妻子汪某的撕拽阻挠,汪某亲属汪春雨当时恰巧去人民医院办事,见汪某和王某与他人(未按规定穿着警服、佩带标志)发生撕拽,汪春雨即用手机进行录像,被司法警察制止并拿走汪春雨的手机,汪春雨遂联系其丈夫贾雨村,贾雨村来到H县人民医院,与H法院的司法警察吴谷发生互殴,贾雨村认为自己吃亏了,随后贾雨村打电话叫来其儿子贾言,贾言来到H县人民医院,在现场110民警在场的情况下(汪春雨打的110报警),对H法院司法警察吴谷实施暴力,后贾言开车逃跑。贾言于次日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后被采取强制措施。经法医鉴定,吴谷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办案机关认为被告人贾言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材料予以印证。案件结果不详。

康德曾说,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二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笔者认为,作为一名法律人,时时深深震撼我们内心的应当是“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林肯也说过,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笔者试图通过道德是“隐藏的法律”,对这个“假语村言”的案件进行分析,从法、理、情的角度谈一下自己对这个案件的一些感悟。

一、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夫子之道,忠恕而已”

在分析此案时,首先让笔者想到的是这样一句话“夫子之道,忠恕而已”——尽管该案属于刑事案件,尽管法律无情,法不容情,但是笔者还是想暂不谈法律的规定,而是从“情理”的角度先谈一下笔者对该案的一个期望:不管是我们的司法机关还是我们普通公民,期望其用法律之威维护尊严、用宽容之怀处理问题、用平和之心解决矛盾、用包容之襟接纳世界。实际上,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是可能因为我们生活的节奏太快了、人心太浮躁了,而一不小心就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当我们仰望星空之时常常会感慨,在茫茫的宇宙中我们是多么渺小……而渺小的我们要擅于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而不要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这样才能轻松地度过自己的人生。笔者认为,本案似乎是将简单问题复杂化了。人生就是一段旅行,一路艰辛、一路风景,必须且行且珍惜,对于人民法院也好或者是被告人贾言及其家人也好,笔者认为每一个人都应当学会包容!本案的每一个法律主体,如果都能用包容之心来客观平和地处理问题,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和谐,本案才能有一个双方皆心悦诚服的结果。

笔者认为,包容既不是懦弱更不是忍让,而是察人之难、补人之短、谅人之过。笔者站在局外的角度,对本案的被告人、被害人及相关机关谈一下看法:不管是涉案的人民法院也好,还是身为法警不是为自己利益而是为了工作自己身体遭受伤害也好,还是贾言在听说自己的父亲挨打情况下冲动打人也好……每一个人都要学会换位思考:法院有法院的难处(如何处理难缠的信访人),法警有法警的艰辛(养家糊口工作责任),贾言有贾言的不易(为人子保护父亲的孝心)……但是不管信访工作多艰难,人民法院都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办案;法警再艰辛,在工作期间亦应当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贾言再孝顺,也不应该在没有搞清楚是谁打了其父亲的情况下冲动打人……遗憾的是,许多应该“作为”的没有作为而不应该做的却做了,就有了上述这样的一个“假语村言的案件”。笔者认为贾言不管什么理由殴打法院法警的行为肯定是错误的,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的,也是应当对人身受到伤害的法院法警进行道歉、赔偿的。但是,依据本案事实、相关证据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贾言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刑事犯罪,值得商榷。本案相关涉案的人民法院及相关人员的行为,是不是我们大家也都应冷静思考一下,我们的执法是不是应该更“依法”,我们的执法行为是不是更应体现人文关怀,公民是不是更应当学法、知法、理性生活、加强自身修养,从内心敬畏法律的神圣,培育所有人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使大家均能从该案中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妥,更加规范各自的行为,以此为鉴更加严格要求自己,这应当是本案给我们最好的反思。

二、人民法院应当更加规范司法,应当依法作为、执法必严,有所为和有所不为

本案案由是“妨害公务罪”,而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前提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正当执行公务。本案中H法院对王某司法拘留,笔者认为适用法律不当,涉事法警吴谷对王某进行体检的活动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合法范畴的依法正当执行公务的行为。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笔者特别理解H法院对于王某及其妻子汪某夫妻两人长期信访事情的无奈,以及H法院在处理该信访事情上所作出的巨大努力。笔者理解人民法院的难处,但是,王某在到H法院信访中因发泄不满毁坏法院财物及扰乱法院办公秩序,其行为不是发生在民事案件的审理或执行的过程中以及有关的民事活动中,其妨害的不是民事诉讼的正常程序,不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信访”本身就不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合法的民事程序,尽管司法实践中有个别人民法院对信访人采取相关司法措施的行为,但是这种做法是完全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本文写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王某因信访中在法院发泄不满毁坏法院财物及扰乱法院办公秩序的行为,不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而是侵害了人民法院亦即国家的财产权利,应按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或者扰乱公共秩序进行处理。因此,H法院对王某毁坏法院财物和扰乱法院公共秩序的行为进行司法拘留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那么,嗣后对王某进行司法拘留前的体检也就不具合法性。

根据我国《刑法》第277条之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害公务的行为。据此,要构成妨害公务罪,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而且必须是依法正当执行公务。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的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法律规定执行公务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退一步讲,即使本案中涉事法警的执法行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正当执行公务的行为,贾言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也值得商榷。

贾言是否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首先,贾言主观上没有干扰、妨碍H法院法警执行公务活动的动机;贾言到达现场时,H法院法警的所谓执行公务的行为,即对王某进行司法拘留前的体检活动已经结束。分析本案的起因、发展过程来看,法警对王某进行司法拘留前的体检活动结束之前,贾言是根本没有出现在现场的。事情的起因是H法院对王某进行司法拘留,在H县人民医院进行体检过程中,王某妻子汪某与H法院法警吴谷发生争执,恰巧去人民医院的汪春雨碰见其亲戚汪某与他人发生争执,遂拿出手机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吴谷发现后便将汪春雨的手机拿走,此纠纷发生后汪春雨随即拨打了110报警,并通知其丈夫贾雨村,贾雨村因妻子手机一事遂与吴谷互殴,在互殴中贾雨村自己认为吃亏了,才发生通知贾言前来之事。在此过程中,H法院法警已对王某体检完毕带离了人民医院,也就是说,即使H法院确实在执行“公务”,而至此,对王某进行司法拘留前体检的公务行为已经执行完毕了,在此时间段,贾言是根本没有在现场的。

其次,贾言存在认知上的错误,主观认为其父被人殴打,自始至终不知道是法院的法警与其父发生打架;且误认为是H法院法警吴谷拿其母汪春雨的手机,且主观认为是他人先殴打了其父,才意气用事、不冷静,对吴谷进行了殴打,造成其轻微伤。本案中,贾言之父与吴谷争执之后,其父自己认为自己被打“吃亏”了,才打电话告诉儿子贾言自己被人打了,但并没有说谁打的自己,而在贾言到达现场后,几分钟的时间,粗暴意气用事对吴谷进行了殴打造成其轻微伤。当然,贾言的行为是非常错误的,但从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上来讲,贾言应该是没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的,贾言主观上没有干扰、阻止H法院对王某进行司法拘留前体检公务活动的动机。

再次,贾言不知H法院法警等人在执行公务。本案中,H法院法警吴谷等人在对王某进行司法拘留前体检,以及与当事人发生冲突过程中,没有按规定穿着警服或法院制服,执法行为不太规范。贾言到现场时,因片面听说其父被打,其母手机被抢,心怒情急,加之从外观上无法判断争执人的身份,吴谷等人也未表明自己身份,贾言无从判断吴谷等人身份和他们是否在执行公务。事后,贾言对自己冲动轻率,殴打法院法警感到极度后悔和自责,并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被采取强制措施。

贾言的行为客观上是否造成妨害公务的后果。贾言的违法行为发生前,H法院的公务活动已经结束,二者没有相关性。贾言到达现场时,H法院对王某进行司法拘留前体检活动已经结束,贾言因误解和鲁莽对吴谷进行殴打的行为与吴谷的执行公务行为不具有任何相关性,该行为没有对H法院的公务造成影响。贾言殴打他人的行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即贾言殴打吴谷致其受伤的情况,可根据吴谷受伤的具体情况,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由贾言对其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而不是承担妨害公务的刑事责任。

三、执法行为应当体现人文关怀,司法警察应当更好地规范自己的行为,只有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

执法行为应当体现人文关怀,更温情一些。笔者对吴谷为了执行H法院的任务,不是为了自己个人利益而身体受到伤害很同情,也对他的受伤害表示慰问,对我国司法警察表示尊敬,但是,笔者想表达的是,作为人民警察,首先应当学会保护自己!我国《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显然人民法院的法警应当遵守该法。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法警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穿着警服、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而涉案的H法院法警吴谷在执行公务中却均未按规定穿着警服、佩带标志,导致人民群众无从判断其身份,对其“执行公务”活动产生合理怀疑。根据刑法理论,要构成妨害公务罪,首先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而且必须是依法正当执行职务,因此,工作人员要规范自己的言行。本罪的对象并不仅仅要求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可,还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所以法院法警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严格依照《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着装、表明身份,遵循程序,更好地规范自己的行为,司法警察只有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

四、公民应当学法、知法、用法、有法必依,加强自身修养。年青人要先成“人”后成“材”——人能走多远,不是靠双脚而是靠胸怀

査士丁尼有句名言:“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这一原则不仅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是为人处世的基本原则,任何时候“不损害他人”非常重要,而要实实在在做到“不损害他人”更重要。一个人能走多远,不是靠双脚而是靠胸怀。本案中对于贾言这个年青人来讲,笔者想说的是,不管案件处理结果如何,都希望其从中吸取教训,认认真真地做“人”,为人诚实,踏踏实实地做事,用一颗平和宽容的心淡然地看待这个事情,更多的是要学会宽容待人,处事冷静,尊重他人,加强修养。相信几个月的强制措施对一个涉世不深的年青人来讲会有更深的体会和感悟。如果能从法律的角度用宽厚仁慈的心态给贾言这个年青人丰富其人生经历的一个机会,使其尽快地回归社会,承担起社会、家庭的责任,笔者认为这应该是每一个法律人内心道德的准则。

五、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来讲,本案应贯彻刑法的谦抑原则

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在法治社会里,犯罪则被认为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一种纠纷与冲突,刑法的目的也由单纯打击犯罪变为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双重目的。按照现代法治刑法的价值观,刑法应当体现一种宽容的精神,这种精神给人类带来仁慈和进步,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这种宽容的精神就是刑法的谦抑原则。刑法的谦抑性表现在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抵制时,才能运用刑法的方法:一是危害行为必须具有相当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二是作为对危害行为的反应,刑罚应当具有无可避免性。而所谓无可避免性则指对于危害行为,如不以刑罚予以制裁,就不足以有效地维持社会秩序。依照谦抑性原则处理一些位于临界点的案件时,就是要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当重罪与轻罪界限模糊时按轻罪处理,当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时按非罪处理。

本案中当事人并没有故意对抗政府的主观恶意,冲突原本也可以通过执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和文明执法而避免发生,并不是必须运用刑法的方法才足以抗衡,如果以犯罪论处,反而可能激化司法机关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实施刑罚不但起不到良好效果,反而有害。因此,在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情节后果不严重的,或行为人使用的是显著轻微的暴力、威胁方法,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应按妨害公务罪论处。且贾言的行为,依刑法理论的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讲,并不具有构成妨害公务罪所要求的要素。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从法律的角度认为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并不是认可他这种行为,而是从法律事实和保障人权出发,强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从法、理、情出发,要树立执法权威,维护国家机关管理秩序也不是仅靠刑罚所能完成的。如果真的到了只有依靠刑罚才能保证执法权威,那不光是司法机关的不幸,也是刑罚的一种悲哀。只有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才是树立国家机关权威的有效途径。

笔者坚信波洛克所言:“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责任编辑王勇)

Morality is the Hidden Law —From a Case of“Obstructing Public Affairs”

REN Yan
( He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Zhengzhou,Henan 450000)

Abstract:The law is revealed moral,and morality is the hidden law-“master’s way is the loyal”.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shall move,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always do what it should do,the law enforcement activities shall reflect humanistic care; We should learn law,understand law,use law,and strengthen our self-cultivation in rational life.

Key words:ethics; action; humanistic care; tolerance principle

作者简介:任燕( 1969-),女,河南温县人,法学硕士,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收稿日期:2015 09 10

中图分类号:DF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 2015)04-00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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